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点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地质勘探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因此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本文将介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管理机构1.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地质勘探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
2.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对设备和场地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设备和器材。
三、生产场所与设备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制定安全、卫生专项计划,设立标志,明示警告,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有害气体等均应做好防护措施。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安全文明警示标志,并公布应急电话,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有效。
3.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保证场地卫生清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放置在专门的场所,保证库房通风良好,防范因暴露于阳光等因素下导致的易燃品引起火灾。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易燃易爆品存放区,保证场地整洁,防止垃圾堆放等引起火灾。
五、安全应急救援1.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置安全应急专项队伍,每位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习,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
2.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立应急电话,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到位及时、准确地开展应急处理,降低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文件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通过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地质勘探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08]1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8〕169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市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报告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北京市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范围见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和报告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地质勘探企业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地质勘探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和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本领。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地质勘探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使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勘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
责任人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七条风险评估与掌控地质勘探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质勘探企业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任务和责任,进行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人员培训和教育地质勘探企业应对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工作环境的不安全性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地质勘探企业在进行勘探作业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出安全隐患,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现场监督和管理地质勘探企业应派遣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地质勘探企业应订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地质勘探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Lcopga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非煤矿产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采掘施工企业和采用钻探、坑探工程进行勘探的地质勘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是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采掘施工、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九)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十二)井工矿山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十三)向作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制度;(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技能,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的勘探企业和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勘探安全生产。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第四条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行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组织领导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防备和掌控本领。
第七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实施。
第九条勘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勘探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勘探,不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地质勘探行为应当符合规划,经批准并依照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勘探地区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搭配,照实供给监督检查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勘探单位不依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勘探单位不得在勘探过程中违反规划、超标准或者超限度实施勘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勘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勘探许可条件进行勘探;(二)在勘探过程中违反勘探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三)不依照规定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自然资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精准排查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风险隐患、推动问题整改,我部研究制定了《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完善重点检查事项,抓好工作落实,保障行业安全。
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提升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结合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将以下工作纳入重点检查事项,其中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要认真检查推动整改,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未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每次地勘测绘外业作业都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提醒,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专项培训不到位,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
(二)纳入培训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不全,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醒、要求和部署未及时传达学习。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点
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非煤矿产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采掘施工企业和采用钻探、坑探工程进行勘探的地质勘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是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采掘施工、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九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十二井工矿山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十三向作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制度;(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技能,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后方可任职。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京安监发[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9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我局于2010年12月21日印发了《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京安监发〔2010〕155号)。
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上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如下单位需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一)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二)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二条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实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作业地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条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八)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五、安全生产投入与设备管理
1.地勘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等。
2.地勘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生产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地勘单位应当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地勘单位应鼓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地勘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
十五、法律责任与合规性
1.地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合规性。
2.地勘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3.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附则
4.地勘单位应确保本办法的实施,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5.地勘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遵循,融入到日常生产活动中。
2.地勘单位应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
3.地勘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降低职业病发生风险。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地勘单位应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2.地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地勘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顾问制度,为单位的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验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验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京安监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验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46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验工作暂行规则》已经市安全监管局2011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验工作暂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的现场勘验工作,保证现场勘验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实施现场勘验,发现、固定、提取与事故有关证据,为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证据支持。
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支撑单位或者专家参与现场勘验。
第三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现场勘验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勘验负责人,根据确定的勘验工作任务,及时组织开展勘验工作。
第四条事故现场勘验具体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2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负责。
具体勘验过程应当安排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现场见证。
第五条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现场原始情况、现场保护情况和现场勘验过程以及现场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情况,制作勘验笔录。
第六条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配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防护。
第七条现场勘验人员勘验前,应当访问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事故现场的情况。
现场勘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访问情况制作笔录。
第八条现场勘验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进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划定勘验范围;(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流程;(三)记录现场原始状况;(四)查找、固定、记录和提取相关痕迹、物证;(五)制作勘验笔录、绘制现场示意图;(六)对勘验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
2023年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3年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单位指开展地质勘探、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等地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地勘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地勘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以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
第五条地勘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地勘单位各级领导人员应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
第七条地勘单位各级领导人员应加强对下属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下属岗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第八条地勘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九条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地勘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一条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明确责任和权限,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地勘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地勘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地勘单位应加强对外界风险因素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灾害风险防控体系,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概述地勘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地质勘探和实验室测试等活动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是一个高危行业。
为确保这类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来执行。
本文将介绍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
二、职责分工1.全体员工要加强自我保护,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要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3.专业技术人员要保持技术能力,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对工程实验室的抽样检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4.建立紧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三、生产预控1.明确项目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规范实施程序。
2.在勘探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识别存在的危险因素,然后启动预控措施,结合勘探内容,对施工现场进行分类管理、关闭、隔离等处理。
3.勘探人员应接受一些相关培训,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设备。
四、安全施工1.将所需的安全设备材料列在标准器材配备应用表上,并按照实际使用定期检验计量。
2.生产现场应建立标准的安全施工标识、安全警示标志,为生产工作提供正确指导和安全保障。
重点设施特别是设备,应专人负责看管,防止偷窃、损坏等事件发生。
3.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施工作业安全规程、施工操作规范等制度,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应结合勘探内容,落实灾害监测预警、危险源的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危险监控1.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灾害预警指标应与实际施工过程紧密相关。
2.应建立排水工程、防洪排涝等方面的设施与制度,使其与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紧密配合,并及时采取相应行动。
六、事故应对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2.加强对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收集、预报、因应和救援等方面的工作。
七、总结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涉及各个方面,本文中只是列举了其中的关键内容。
随着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方面的进步,地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也将被逐步升级。
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企业全体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公司级、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安全生产检查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 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启动应急预案。
2. 企业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1.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2.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 员工应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
七、安全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提高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各部门、各岗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人民币发给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
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七条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凡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应设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基层单位凡从业人员在50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
(3)负责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4)审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况(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和调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对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并采用槽探、坑探方法进行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从事槽探、坑探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七)岗位作业安全规程。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应重点把握环节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应重点把握环节摘要:对于整个地质勘探施工过程而言,地质勘探工程的安全管理可谓是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地质勘探安全管理也是保障地质勘探工作稳定进行,有效控制工程支出成本的重要渠道。
由此,所有参与地质勘探工程施工的单位与部门都需要给予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工作应有的重视,保证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放在第一位。
接下来本文针对当下我国地质勘探工程安全管理现状提出了相应的需要重点把握的环节,期待此次研究能对我国地质勘探管理效率的提升提供依据。
关键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引言: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它是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节约控制工程建设费用的一个关键因素。
所以,必须引起所有参与建设的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足够的关注,并将其作为第一要务。
现就目前地质勘探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和讨论。
一、地质勘探施工安全管理现状(一)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岗前培训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地质勘探相关企业对企业员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对企业员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
随着我国地质勘探项目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经济效益时好时坏,企业管理和建设单位很难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
一些企业的管理和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到位,有的只是敷衍了事;“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天”之类的安全言论成为一种形式,一种口号,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出现了以包代管,没有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需要及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创建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
尽管目前已经具备了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但是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并不完善,即使有体系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也就使得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阶段无法充分体现出规范性特征,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效率也会下降。
(三)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不够没有对风险识别,隐患排查,不能及时排除。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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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非煤矿产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采掘施工企业和采用钻探、坑探工程进行勘探的地质勘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是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采掘施工、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十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井工矿山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十三向作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技能,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后方可任职。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采掘施工、钻探、坑探的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并保存教育培训记录。
从事地下作业、钻探、坑探作业的人员,首次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地上作业人员,首次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一条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按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有野外作业的,还应配备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监控措施,定期开展检测评估。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从企业到项目部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不同层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采掘施工、有钻探坑探的地质勘探项目,还要与当地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第十六条企业除应当具备以上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企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进行作业,应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登记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采掘施工项目、勘探项目的批准文件(四作业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在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北京行政区域以外从事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作业,应当按照作业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采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获批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
矿产地质勘探的槽探、坑探、巷探工程项目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并经作业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方进行工程施工。
地质勘探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
发现生产安全隐患,能够当时改正的,立即予以改正,当时不能改正的,要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和治理期限,落实治理资金,及时消除隐患。
企业定期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季度、每年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得将承担的采掘施工、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委托、发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企业每季度向注册地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从事的工程项目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企业安全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企业注册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作业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灾害抢险、救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