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犯可以争取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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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

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

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吉林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罪,将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吉林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诈骗罪数额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惩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针对轻微数额的诈骗罪,吉林省法院规定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数额。

对于轻微数额的诈骗罪,一般会依法给予罚款、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同时,对于首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给予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吉林省法院规定数额在5000元至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一般会依法给予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同时,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损失,也可以从轻处罚,给予缓刑或者减轻刑罚的情况。

最后,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吉林省法院规定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一般会依法给予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严厉的刑罚。

同时,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损失,也可以从重处罚,但在法定刑罚幅度内给予减轻刑罚的情况。

总的来说,吉林省对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旨在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和数额大小,对犯罪分子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这一严格的法律体系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轻信他人,提高防范诈骗的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诈骗案追回资金的分配问题

诈骗案追回资金的分配问题

诈骗案追回资金的分配问题
诈骗案追回款项的分配原则:1、归还给受害者,优先归还给原主;2、现金不足全额退赃时,按被害人人数平均分配;3、有困难者可以先行还款;4、若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5、找不到赃款来源的上缴财库。

诈骗罪构成要件:1、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2、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额财物;3、年满法定刑责年龄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4、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法律分析
诈骗案追回来的钱的分配方法如下:
1、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

具体分配依据的原则是,可以分清原主的,交还原主。

2、现金诈骗追回金额不够全额退赃的,按被害人人数进行平均退还。

3、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急需用钱的经协商可以先行还款。

4、如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查找不到赃款来源的,应当上缴财库。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从诈骗罪到职务侵占,取保候审

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从诈骗罪到职务侵占,取保候审

【导读】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且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全某某系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骗取公司将自有客户的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返还给全某某据为己有。

蓝某某系该公司代理商,为完成业绩任务,明知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蓝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蓝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一、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全某某在担任A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将本属于公司应得利润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更宜认定为职务职务侵占。

蓝某某作为A公司代理公司的销售经理,为完成业绩任务,给全某某虚构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提供了部分帮助,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手段理应包括骗取行为。

本案中全某某虚构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的行为,可以作为手段行为被职务侵占罪评价进去,其主观目的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定职务侵占更为合适。

辩护人和承办人沟通时,特别引用以下相似判例,证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代理费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属于定性错误。

第一,虚增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构成职务侵占。

根据(2019)吉03刑终232号姚宏才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认定,姚宏才于2011年向湖南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销售巨元公司产品时,向巨元公司虚报该项目由湖南长沙公司为其代理商,由长沙公司同巨元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巨元公司向长沙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5万元(税后)。

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范文

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范文

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范文# 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从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到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或者推诿。

这种坦白的态度,一方面体现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为司法机关顺利查明案件事实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就像一个犯错的孩子,没有狡辩,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错误,这种诚实的品质在犯罪后的表现中是难能可贵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这是法律对被告人积极认罪态度的一种肯定和鼓励,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机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1. 犯罪动机单纯。

被告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并非是出于穷凶极恶的恶意,而是在面临经济困境时,一时糊涂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他原本是一个努力想要在商业世界中打拼出一片天地的人,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一些突发的经济压力,使得他陷入了财务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他错误地认为通过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方式能够暂时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然后再想办法弥补。

他并没有想要将诈骗所得据为己有后大肆挥霍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想法。

这就好比一个在沙漠中迷路的人,看到了一个看似可以解渴的海市蜃楼,虽然知道那可能是虚幻的,但还是忍不住去追逐,他的错误更多的是源于一种无奈和对法律的无知。

2. 对被害人表示愧疚并积极弥补。

在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深感愧疚。

他多次向被害人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虽然目前可能还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他的这种积极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段照华的姐姐段春翠委托,指派王建明律师为段照华提供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结合法庭审理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本案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段照华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段照华是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所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段照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起到帮助作用,本案中诈骗犯罪的过程包含三个环节,第一,制作虚假的炒股网站,物色受害者;第二,通过返利等手段让受害者将大额款项存进指定的银行卡中;第三,使用这些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

在这三个环节中,很显然最为重要的是第一和第二环节,因为在前两个环节中,是选择被害对象并与被害者接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这是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的前提,也是整个犯罪过程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一个环节,属于犯罪行为中的直接实行行为。

被告人段照华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的是第三个环节,只是在被动的、重复性的根据其姐夫王木生提供的信息把犯罪所得提取出来。

所以段照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过程、检察院的起诉书表明,犯罪嫌疑人段照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段照华具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段照华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段照华的家在湖南一个偏远的农村里,因为家庭条件困难所以段照华只有小学文化,导致法律意识淡薄、分辨能力差,缺乏简单的判断力。

被告人段照华之前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虽然他文化程度不高,但一直努力打工、卖茶叶等,用自己的双手赚钱,由于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使其胳膊摔断从而丧失一部分劳动能力,又在其姐夫王木生的挑唆利诱下才会轻易被利用从而铸成大错。

黄某丹、余某、夏某芬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某丹、余某、夏某芬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某丹、余某、夏某芬等诈骗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姜少某犯诈骗罪,2019年3⽉14⽇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2⽇争取到取保候审,法院认定姜少某参与诈骗期间,诈骗⾦额2.78亿元,属于诈骗⾦额特别巨⼤,个⼈获利23200元,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择流刑辩律师杨振中律师辩护,同年11⽉25⽇椒江区⼈民法院判采纳辩护意见,对姜少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民检察院。

被告⼈**丹,⼥,1984年7⽉25⽇出⽣,汉族,初中⽂化,务⼯,住浙江省瑞安市。

因本案,于2019年3⽉8⽇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3⽇经台州市椒江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黄毅婕,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1985年1⽉14⽇出⽣,汉族,初中⽂化,务⼯,住浙江省瑞安市。

因本案,于2019年3⽉8⽇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3⽇被经台州市椒江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叶惟烽,浙江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芬,⼥,1987年10⽉5⽇出⽣,汉族,⼩学⽂化,务⼯,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因本案,于2019年3⽉7⽇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3⽇经台州市椒江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欧向晖,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国,男,1995年10⽉1⽇出⽣,汉族,初中⽂化,务⼯,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浙江省乐清市。

因本案,于2019年3⽉14⽇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2⽇被取保候审。

辩护⼈杨振中,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惠,⼥,1999年6⽉17⽇出⽣,汉族,⼤专⽂化,务⼯,住浙江省临海市。

因本案,于2019年3⽉5⽇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3⽇被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十三章刑罚裁量真题+解析(091-093)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十三章刑罚裁量真题+解析(091-093)

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十三章刑罚裁量真题+解析(091-093)1.12-02-57(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参考答案】ACD【考点】立功【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捉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但是,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的立功。

A项,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立功。

因为他掌握的信息是由于他和裴某共同犯罪所获得的,他理当提供同案犯的这些信息,因此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

团伙诈骗从犯30万缓刑案例

团伙诈骗从犯30万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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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高某采用“酒托诈骗”的方式非法牟利,诈骗他人钱款共计32万余元,且系团伙作案,案涉金额属于“巨大或情节严重”。

后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
高某被刑事拘留后,高某家属委托了盈科律师事务所马胜律师、赵秋律师作为高某的辩护律师,为高某提供法律帮助。

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高某,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高某家属委托盈科律师事务所马胜、赵秋律师介入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全程跟进参与案件各阶段。

在两位律师的多方沟通与研究后,认为:
1.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良好、坦白交代;
2.高某愿意退还违法所得,退赔受害人;
3.高某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并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4.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经两位辩护律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高某从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高某与其家属对判决结果与两位律师严谨踏实细心的工作作风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17-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117-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申请人:刘彩凤律师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xx号恒健大厦23层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王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增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贵院批准于20xx年x月x日被增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20xx年x月x日,本案被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贵院于20xx年x月x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退查,现本案已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回贵院继续审查起诉。

我受王某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以下理由,依法对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王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第一,王某受他人雇佣在B公司从事回访业务,而B公司的经营模式在王某入职之前早已成熟,王某在B公司的销售运营中仅起极其次要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第二,王某在20xx年x月x日才入职B公司,至20xx年x月x日上午案发时实际仅工作了x天,该份工作为王某首次踏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系由其弟媳介绍入职的,其基于对亲戚的信任,相信该公司为正规经营的公司才在此工作,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第三,王某受他人雇佣在B公司从事回访业务,入职x天里仅在老员工沟通完成后跟踪成交8xx0元,自已并无业绩,也没有领取过任何收益,依法最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且悔罪态度明显,属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人;第四,王某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案情,王某在广州有固定住所,其兄长等近亲属也居住在广州,现本案已退回补充侦查完毕,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

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

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

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认定从犯时,应当注意划清从犯与包庇犯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犯罪,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与主犯有共同故意;而后者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给予犯罪分子窝藏、窝赃等帮助的,事先与犯罪分子没有共同故意。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
在国家法律体系下,诈骗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备受关注。

针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我将从不同层面展开探讨。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欺骗手段
首先,诈骗罪的立案需要满足欺骗手段的要求。

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误解事实真相,导致其产生错误意志,进而产生财产损失。

2. 目的明确
其次,诈骗罪的立案还要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牟利。

3. 财产损失
最后,诈骗罪的立案还需要具备财产损失的事实依据。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二、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对于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罚类型
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被告人可面临不同类型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2. 处罚幅度
诈骗罪的处罚幅度也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轻微的诈骗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而有组织、严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

3. 追缴财产
除了刑事处罚外,对于从中非法获利的被告人,法律还可以要求追缴其违法所得,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结语
总的来说,诈骗罪是一种涉及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在法治社会中有重要的意义。

严格依法审理诈骗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的明确性和严肃执行将有力遏制诈骗行为,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改判适用缓刑刑事上诉状

改判适用缓刑刑事上诉状

改判适用缓刑刑事上诉状上诉人:某某某,男,汉族,岁,身份证编号:,文化程度,现住上海市路号。

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从轻或减轻改判。

(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是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辅助性的,属于从犯,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没有回避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依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主管恶性不大,被告人在上班,有正当是职业,其参与犯罪是在同案主犯指示下进行,综合全案案情来看,被告人主管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有真诚悔改表现,认罪伏法,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

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六、上诉人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上诉人平时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根据刑法立法精神,对于一个犯罪行为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加以考虑,本案中,从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考量,被告人都没有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综合本案案情,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被宣告缓刑之后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一、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三、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神棍诈骗他人钱财,犯诈骗罪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神棍诈骗他人钱财,犯诈骗罪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神棍诈骗他人钱财,犯诈骗罪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流传着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一直到现在,还有非常庞大的人群信奉迷信传说,觉得可以破财免灾,甚至可以发家致富。

今天法岱律所的刑事律师,就来通过一个冒充神棍诈骗的案件,来了解下诈骗罪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曾某、黄某用演戏的方法,相互通气,在河北省、北京市等地行骗。

2009年12月1日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

经调查,得知被害人李某时运不济,便将其划定为骗取目标。

黄某假装路人向李某询问附近大仙儿,刘某(另案处理)谎称自己知道,并愿意带路前往,一路上三人攀谈起来,毫无防备之心的李某倒出了家里的状况,曾某负责传信给陈某。

刘某将李某带到,见到自称大仙儿家属的陈某,陈某能够一五一十的说出李某的家庭状况,让李某大吃一惊的同时信以为真,陈某称李某家中将有血光之灾,须拿贵重物品孝敬菩萨,李某当场摘下耳环,手镯,正要交给李某的时候,警察出现了。

据统计,该伙犯罪分子在两个月间用同样的手段作案6此,先后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55685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曾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曾某、黄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曾某、黄某其中一次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曾某、黄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元,由本院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曾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黄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返还给被害人。

诈骗40万缓刑案例

诈骗40万缓刑案例

诈骗40万缓刑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一名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这是一个典型的诈骗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诈骗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诈骗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利用虚假的投资项目吸引被害人投资,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最终骗取了被害人40万元的财物。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缓刑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宣告刑期,但不立即执行,对罪犯在宣告缓刑期间内的行为进行观察,如果罪犯在观察期间内没有再犯罪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被判处缓刑的原因可能是其在案发后认罪悔罪,且在宣判前没有再犯罪行。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诈骗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对于诈骗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惩。

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警惕,避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在面对类似投资诈骗的情况时,我们应该保持理性思考,不轻信他人的高额回报承诺,同时要注意核实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总的来说,诈骗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诈骗案结案后多久退赃,诈骗案结案后怎么退款

诈骗案结案后多久退赃,诈骗案结案后怎么退款

一、诈骗案结案后多久退赃
诈骗案结案后退赃时间为五个月,诈骗案到执行庭一般需要五个月左右时间判决、退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二、诈骗案结案后怎么退款
诈骗案结案后退款流程是办案机关会通知受害人领取被诈骗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案钱能追回来的几率有多大
诈骗案是刑事案件中较为难侦破的案件之一,能否立案就破案还不一定;侦破的时间也不一定,不能完全按办案的程序规定来确定时间;法律快车提醒您,破案后损失的财物能不能追回来还是不一定,如如追赃及时,案犯没有挥攫掉或或有承付能力是可以挽回或部分挽回损失的,否则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可能。

受害人的损失没有任何一个机关或部门来补偿或赔偿。

所以,防骗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涉嫌医保诈骗罪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吗?

涉嫌医保诈骗罪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吗?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H市某医院门诊部药房工作。

2011年5月起,被告人苏某在明知某医院门诊部负责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他人医保卡空刷诊疗费用牟利的情况下,仍利用他人医保卡按照赵某某的指示在药房电脑内输入虚假处方并空刷诊疗费用,协助赵某某共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80余万元人民币。

其本人得到工资上涨和额外补贴的好处。

辩护人介入了解案情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所涉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不当;苏某在诈骗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且其基本未获利,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的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苏某构成诈骗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的犯罪数额为80余万元,其计算方式存在不当本案中,苏某涉案时间为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

在此期间,其与郑某某轮流输入处方。

故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条件,并结合在案医保人员所作笔录,对《检察院调取人员结算信息表》予以数据筛选,得出苏某的犯罪数额为80余万元(该期间内全部数额为1615530.5元,减半计算为80余万元)。

辩护人认为,此种计算存在如下两个问题:第一,苏某与郑某某二人系轮流上班(即做一休一),各人所涉犯罪数额不能“减半”计算,不排除郑某某所刷药品数额远大于苏某所刷药品数额。

根据苏某、赵某某的供述,苏某在工作期间,与郑某某系轮流上班工作,公诉机关按照其工作期间内空刷总金额的一半进行计算,共计883585.54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表示理解,但根据“减半”计算方式,一无科学性,二无法律特别规定,三缺乏准确性。

因“减半”计算系推测、估算结果,不排除郑某某所刷药品数额远大于苏某所刷药品数额,故本案苏某的具体犯罪数额,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形。

第二,苏某对空刷期间的部分中药处方系虚假处方,欠缺主观明知,其所涉犯罪数额在前述扣减基础上,还应扣除部分中药处方下的空刷医保数额。

诈骗罪130万元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能否判缓刑

诈骗罪130万元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能否判缓刑

诈骗罪130万元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谅解的能否判缓刑诈骗罪130万元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谅解的能否判缓刑呢,诈骗罪刑事处罚是怎样的呢,《刑法》有哪些规定,什么情况可以缓刑,店铺⼩编整理了“诈骗罪130万元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谅解的能否判缓刑”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诈骗罪130万元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谅解的能否判缓刑《刑法》第⼆百⼆⼗六条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1年4⽉8⽇起施⾏)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和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与“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能够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属于诈骗集团⾸要分⼦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缓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先⾏宣告定罪,暂不执⾏所判处的刑罚。

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一审辩护词~数十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

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一审辩护词~数十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

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络诈骗)⼀审辩护词~数⼗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浙江泽⼤(绍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程某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本⼈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程某某,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对于本案已经有了全⾯地了解。

现在,本⼈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采纳:⼀、公诉机关就被告⼈程某某的涉案⾦额认定错误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程某某诈骗⾦额为⼈民币291756元,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为直到今天开庭之⽇为⽌,并⽆相应证据证明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期间之外的诈骗⾏为以及相应的⾦额,⽽且起诉书也仅指控了6⽉14号到6⽉22号期间的诈骗⾏为,⽽有证据证明的全部受害⼈在该期间被骗总⾦额为8万多元,因此我认为应当据此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额。

⽽被告⼈程某某的诈骗⾦额应当根据其⽀付宝交易记录、IS聊天记录以及被害⼈的陈述综合认定,同时要结合其以⽀付宝收取房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额予以扣除。

结合上述情况以及法庭调查期间查明的事实,被告⼈程某某在“天龙团”期间,通过实施诈骗⾏为获利1205元⼈民币,受害⼈在其⼿上总共受骗⾦额为7000元左右。

辩护⼈认为,被告⼈程某某⼯作仅三天,⽽且这三天中也仅有下午有具体实施犯罪⾏为,获利不⾜2000元,但被认定涉案⾦额为30万元左右,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违反了慎刑和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导向,⽽且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纵观所有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刚才公诉机关提到的法发[2016]32号以外,没有任何规范性⽂件认定各被告⼈的犯罪⾦额是按照其参与天数来定的,起诉书这样指控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针对公诉机关所提到的,根据法发[2016]32号(即两⾼⼀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络诈骗司法解释》))第四部分第(⼆)条 “多⼈共同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嫌疑⼈、被告⼈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为承担责任。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十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十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基本信息及基本案情杨某,男,21岁,在校⼤学⽣。

2020年6⽉中旬⾄7⽉间,杨某在其暑假期间经亲戚介绍,与陈某、⾼某等⼈⼀起,使⽤⾃⼰的⽀付宝、微信或者银⾏账户为诈骗分⼦⾛账,在⼗天之内洗钱⾦额达到了两百多万元,并从中获利两千余元。

杨某后于2020年7⽉24⽇被南京市公安局⽞武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进⾏刑事拘留,同年8⽉29⽇被逮捕。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中,王灿律师代理被告杨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不是专门从事帮⼈⾛账、贩卖银⾏卡的⼈员,⾃从开展断卡⾏动以来,重点打击的是这种专门提供银⾏卡,专门替⼈洗钱的这些⼈员。

但是本案中,杨某是⼀名⼤学⽣,因为疫情影响,所以没有上学,然后在他舅舅陈某以及⾼某的介绍下,才做了错事,他⾃⼰也是受到他⼈的蒙蔽,虽然他⾛账⾏为触犯了法律,另外⼀⽅⾯,他⾃⼰也是受害⼈,本⾝有个很好的前程,却认为⾃⼰的⼀时糊涂,让⾃⼰⾝陷囹圄。

2、杨某也是受陈某、⾼某的雇佣从事这个⾏为,不管是犯意的提起、还是犯罪⽅法的传授、还是违法所得的分配,都不是杨某,⽽且在整个帮⼈⾛账的过程中,全程都是受⾼某、周某的指挥,因此,杨某在整个犯罪⾏为中的做⽤和地位都⽐较低,系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到杨某系在校学⽣的情况,辩护⼈认为应该对其减轻处罚。

3、他们所洗的账户都是三级及以上账户,并不是诈骗资⾦直接打⼊的⼀级账户、也不是⼆级账户,可以说钱在打⼊他们的⽀付宝的时候,这些钱都已经被洗过两次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被列为妨碍司法机关活动罪⼀章,⽽本案中,杨某到案后,就第⼀时间供述了⾃⼰的犯罪⾏为,并没有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

4、2021年4⽉13⽇,最⾼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于法释(2015)11号做出了修改,修改了部分数额标准,⼈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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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犯可以争取缓刑吗?
诈骗犯符合以下规定就可申请缓刑:(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诈骗罪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不会是一个人,都是有很多人一起完成诈骗行为的。

当然,在量刑的时候那就要区分主犯和从犯了,那么,诈骗罪从犯可以争取缓刑吗?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诈骗罪从犯可以争取缓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诈骗罪的从犯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申请适用缓刑的。

二、诈骗罪的处罚
(一)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从犯,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可以申请缓刑的。

但是申请缓刑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会撤销缓刑。

诈骗罪主犯是不适用缓刑的,所以,小编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

诈骗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诈骗犯罪怎么办,诈骗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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