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复旦学报)
法理学基本概念
法理学基本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
在法理学中,有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了解:
1. 法律:指由国家制定、公布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法规: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是政府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3. 法律效力: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人们产生的拘束力和保护力。
4.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和阐述的活动,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制度解释等。
5. 法律适用: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包括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方法等。
6. 法律体系:指一国或多个国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7. 法治:是一种政治理念和制度,强调政府行使权力应遵守法律规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以上是法理学基本概念,对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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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法律简介介绍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 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
权利。
平衡发展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应 保持平衡发展,不能偏重于某一方 。
相互制约
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制 约,行使权利不能违反他人的合法 权利,履行义务也不能侵犯他人的 合法权益。
财产权
个人拥有对其财产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受教育权
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 权利,国家应提供必要
的教育资源和条件。
法律义务
01
02
03
04
守法义务
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得违法犯罪。
纳税义务
公民有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纳税 的义务。
服兵役义务
符合条件的公民有依法服兵役 的义务。
赡养义务
04
法律程序与法律责任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所进 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立法
、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
法律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法律行为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
共利益。
法律程序具有规范性、公开性、 参与性和时限性等特点,要求遵 循法定程序,保证程序的公正和
职责
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 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权利
依法行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 见权、阅卷权等权利,保障律师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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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发展与演变
古代法律
习惯法
古代社会中,法律往往以习惯法的形 式存在,通过社会习俗和惯例来约束 人们的行为。
成文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成文法开始出 现,如汉谟拉比法典、罗马法等,这 些成文法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影响。
法律_法理学_刑法_民法_宪法_名词解释总汇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学
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
公元前221年 ,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只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在形式上看仿佛极为重视法学,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之一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 :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并由圣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主张“德治”、“礼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并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法严明公正。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 。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上海政法学院 法理学 完颜老师的
1.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加以概括,抽象后形成的权威性的法律范畴,总是对一定的法律现象的高度总结,在法律的诸要素中具有非常重要的。
2.三要素:法的归责,法的原则,法的概念3.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5.行政处分: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人员或被授权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6.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7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8.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10.法的朔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1.立法: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13.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
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法治国家,专门法律职业人:律师,法官,检察官当代中国司法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规范: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空间效力:域内、域外各国一般规则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经济法课件第一章
(三)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1)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两者经历了分裂对立 相对一致的过程。我国实行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在民主的法制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 性的。
(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制约在法律规范下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 成。
问题:环保局\长沙环保学院\商贸旅游系\学生会\校篮球 队,哪些属于法人?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如政府机关) 由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其权限,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 给予法定的编制并配备专门的人员,有办公地点和具备必 要的办公条件,最后由政府公告其成立。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注册登记而取得 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 商注册登记,才能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特殊的经济法主 体还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如金 融企业的设立就必须取得特别批准,涉及治安管理的娱乐 行业须公安部门批准,音像制品和印刷行业必须获得文化 管理部门的批准等。 三、参加经过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直接取得 一般自然人,通常不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 如自然人与有关部门的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媳妇不孝,只想 着争夺老父亲的遗产,不思孝敬老人,被逼 无奈后老人只好将儿子女儿告上法庭,可是 却由于没有文化不知道怎么写状子,也不知 道该怎么告状,深为苦恼! 7、北京水暖器厂因经营不善,经上级部门同意 决定破产,可是就在破产程序正进行时,多 名债权人却联名将该企业告上法庭,认为其 破产不符合法律,有逃债嫌疑。
经济法
电子商务专业
魏巍
什么是法?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 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 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 具。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法律是平常生活中十分重要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
繁重而琐碎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不良的后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既定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
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
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南大参考书目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法律:广义指法律的整体,狭义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材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材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法(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和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包括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第二,是由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价值体系;第三,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
《法律之基本概念》课件
经济对法律的影 响:经济活动需 要法律来规范和 保护,经济利益 是法律制定的重
要因素
法律与经济的互 动:法律和经济 相互影响,相互 制约,共同发展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实例:例如,知识 产权法对科技创新 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反垄断法对市场竞 争和消费者权益的
保护等
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反映了一个 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执行程序:立案、调查、审 判、执行等
执行主体: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等
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权益
法律的适用
法律适用的范围: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适用的原则:平等、公正、公开、合法 法律适用的程序:立案、调查、审理、判决、执行 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强制性,必须遵守和执行
法律的遵守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的行 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所规 定的行为方式。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的法 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所规 定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和核心,是法律制度的灵魂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是法律适用的依据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是法律制度的精神支柱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是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
遵守法律的重 要性:维护社 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益
遵守法律的方 式:遵守法律 条文,尊重法
律程序
遵守法律的责 任:公民、法 人、国家机关 等主体的法律
责任
遵守法律的后 果:违反法律 的后果,如罚
款、监禁等
法律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概念: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 法律解释的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平等性等 法律解释的作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法学的名词解释
关于法学的名词解释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它涉及到了许多专属的名词和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下面将从几个重要的法学名词着手解释,探讨其背后的含义和影响。
一、法治法治是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强调的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思想就是要通过法律来保护人民的权益,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法治社会中,所有人都被法律所约束,而不受特权和歧视的影响。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没有法治,就没有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法律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交往环境。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一套科学的体系和程序,以确保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认可,在法学中,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同时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三、法益法益是指法律保护的权益和利益,它是法学中一个核心的概念。
法益包括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益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和司法的支持,同时也需要法学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益在法学中是一个广泛且动态的概念,不断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演变和重新定义。
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在法学中,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当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时,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以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等不同形式的责任,目的是通过惩罚和补偿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司法司法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法律的关键环节。
司法主要包括法官和法院的工作,通过审理犯罪案件、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等案件,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司法的任务是公正、独立和高效地审判案件,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
在法学中,司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的核心价值。
六、合同合同是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私人之间约定权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法律常识解读: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常识解读: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law booklaw book大家好!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法律的基本概念以及为什么了解法律常识对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
无论我们是法律专业人士、商人还是普通公民,了解法律常识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吧!1.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通过正式程序批准的规则和条例的集合。
它的目的是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并解决争议和冲突。
法律规定了人们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在违反这些准则时可能面临的后果。
2. 法律的种类H2.1 刑法与民法法律可以分为不同的领域,其中两个主要的领域是刑法和民法。
刑法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规定和制裁的法律。
它规定了不同犯罪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
民法是指涉及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财产法和家庭法。
它主要关注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
H2.2 行政法与宪法除了刑法和民法,还有其他重要的法律领域,例如行政法和宪法。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行使和行政组织的运作。
它管理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和公正。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
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有时还包括一些关于司法体系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3. 为什么了解法律很重要?H2.3 保护个人权益了解法律可以帮助我们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我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可能的侵犯。
如果我们不了解法律,我们可能会成为不法分子的受害者,而无法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H2.4 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还意味着我们知道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和法律准则。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如果我们不了解法律,我们可能会意外违反法律,无意中损害他人的权益。
H2.5 避免纠纷和争议通过了解法律,我们可以避免因为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而产生纠纷和争议。
当我们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时,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我们的行为,并在遇到问题时采取合适的措施。
大一的法学名词解释
大一的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涵盖了广泛的范围,包括法律原理、法律适用、法律制度等等。
在大一阶段,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学名词,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法学知识。
本文将通过解释和讨论一些常见的法学名词,帮助大一的法学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有更好的理解。
一、法学的定义和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和研究来探索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
法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性: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它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
这些理论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2. 实用性: 法学不仅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应用学科。
它不仅关注法律的理论研究,也关注如何正确应用法律规则来解决实际问题。
3. 规范性: 法学研究的目标是为了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有序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因此,法学的研究也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二、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社会准则的总称,是由国家或政府机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公共规则。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 法律具有强制力,人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2. 平等性: 法律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能有任何特权或歧视。
3. 稳定性: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不会因个别人的意愿而随意改变。
4. 公正性: 法律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灵魂。
在法学中,有许多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适用和解释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对人们行为的要求和禁止,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则。
法律规范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行为规范和制裁规范。
行为规范规定了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而制裁规范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将会面临何种制裁措施。
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指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机关或组织制定、公布和执行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关乎我们的日常生活,它是人类社会维持秩序和公正的基础。
那么,什么是法律?为什么需要法律?下面将一一解答。
一、法律的定义1.法律的含义法律是一种通过国家授权,由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和公布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和标准。
2.法律的作用法律具有指导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二、为什么需要法律?1.维护秩序法律规范了社会行为,限制了人类的自由,但同时使社会更加有序。
法律的存在可以保障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2.解决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和纠纷,法律提供了纠纷调解和解决的方式,保证了人们的权利得到实现。
3.推进社会发展法律不断完善和更新,不仅是为了跟上社会变化的步伐,还可以引导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法律规范的范围1.民法民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包括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2.刑法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及其应受的惩罚的法律规范集合。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为、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集合。
四、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责任。
包括: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后果责任等。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
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
总结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意义重大,不仅可以规范我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还可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做好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更加可以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之欧阳学创编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律概念的解释
法律概念的解释有关法律概念的解释一、法律概念的定义(一)法律概念的定义对于法律概念的定义,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美国法理学家霍尔尔德认为:“法律概念指的仅仅是法学领域中基本范畴.”英国法学家哈特则是从“法律是什么”意义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是指刑法规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观点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应由法津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思维方式.(二)法律概念的本质对“法律概念”一词的含义,不同的法学著述和法律逻辑学著述中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有人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指法学理论中的基本范畴,如美国法理学家霍菲尔德就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有人认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式,它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法律事实进行描述和概括,以穷尽列举所囊括对象特征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义或抽象意义的概念.”还有人认为,“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我国著名学者雍琦教授认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综上,笔者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来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义可知,法律概念是对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人、事、物及其行为或关系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质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并不是一个纯粹简单的反映过程,而是包含了立法者的主观创拟性.法律概念产生于多种途径.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规范体系,作为构成法律规范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是经过明确规定的,在司法适用中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含义为标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或歪曲解释,从而充分体现了法律概念的权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属性所决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实则是一对一对的辩证统一体.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产生的,法律概念都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法律专门术语.应当注意将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区分开来.法律概念不同于法学概念.所谓法学概念“是指用于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法律解释、立法建议或草案中的概念”.(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法律概念是法律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规范中出现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对于立法、司法和理解解释法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概念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断和推理,也就谈不上思维.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概念既是人们认识成果的总结,又是人们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出发点.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法律概念作为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的“砖石”.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律概念又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归类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规定、进而通过法律推理得出裁决、判决的支柱.可是,与其它学科相比较,我国的法学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然而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就必须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二、法律概念的解释(一)法律概念的解释概念明确是正确思维的首要条件,法律概念明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首要条件.法律概念不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存在着产生歧义、含混、偷换等错误的可能性.这些错误一旦产生,就会引起人们理解、使用不同,导致混乱、偏差、自相矛盾等违背法制原则的行为.任何法律、法学都需要重视并采用概念分析、解释方法,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概念由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构成,解释法律概念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由此形成两类解释方法:定义和划分.由于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因此,明确了内涵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明确了外延,反之亦然,但是这不是必然的、绝对的,所以,对那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必须并用定义与划分的方法,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来明确.如,“证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不仅被明确规定了内涵,而且还被规定了种类,其中视听资料第一次被正式列入,而在旧《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定义一样,但外延中不包含视听资料(后来司法解释有所放宽).这说明法律概念内涵不变,外延则可以发生变化,它们之间的反变关系不是一条严格的数学定律.(二)法律概念的解释应遵循的原则1.依法解释的原则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立法往往已作了解释,这种解释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照此解释.如,“犯罪”“经济合同”等.当然学术研究可以例外.对立法没有解释的,必须忠实于立法本意来解释.2.依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解释的原则法律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典型性特点,法律概念一涉及边缘、周边问题,其基本特征就淡化而给定性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坚持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是区别的`标准,又要按照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来解释,不能犯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错误.如:“正当防卫”的边缘、周边问题,应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原则和正义的价值取向来解释.3.按特有属性解释的原则区别不同的法律概念的内在根据是特有属性,因此不能按字面含义或语词表达形式来解释.如,一个企业究竟是否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看它的招牌、营业执照,而是看它是否具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有属性.4.适度解释的原则任何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有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就不再是该法律概念,而与其他法律概念相混淆或偷换为别的法律概念,所以必须适度解释.如,把“无效合同”的外延扩至除即时清结以外的一切口头合同,就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混淆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类似法律概念也要注意适度解释.5.按法律逻辑的规则解释的原则对法律概念的解释要遵守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的规则.定义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即定性问题;划分解决“哪些是”的问题,即分类、归类问题;限制和概括解决具有从属关系的法律概念之间的过渡问题,即精确使用的问题.法律逻辑的规则不是约定俗成的产物,而是客观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只能遵守,不能违反,否则就不能成立.如,把企业分为国有、集体、私营、公司和“三资”企业,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错误,从而引起有关法律规范的一些混乱和不恰当的规定.6.全面解释的原则许多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不止一种.如果只抓住某个或某些特有属性解释,遗漏某个或某些特有属性,作出片面解释,那么势必造成该法律概念所规范的对象增多或减少,即规范的当作没规范,没规范的当作规范的.所以,必须全面解释,避免遗漏特有属性.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中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不能片面解释为因户籍关系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三、法律概念的特点(一)法律概念的规定性在对普通概念下定义时,有两大种类或方法:即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由于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真实定义是逻辑学中着重研究的定义种类,也是对普通概念下定义时最常用的类型.是立法者基于某种立法意图、规范意旨,对那些被认为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调整的对象的主观反映.因此,规定性是法律概念最重要、最显著的一个特点.(二)法律概念的客观性任何概念都是对认识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都具有客观性.法律概念也不例外.虽然它是立法者主观上规定的,但不是任意的、随心所欲的创设和规定.它来自于客观,来自于现实社会,有其客观的基础.(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任何概念都既有确定性、又有灵活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概念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混淆不清.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随着发生变化.这样一来,概念便表现出其灵活性的特点.(四)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根据精确的标准把事物进行彼此分明的分类.或者属于此类,或者属于彼类.如时间、范围、数量、程度等.但是客观事物又是复杂多样的,对那些功能复杂、内容丰富、关系杂存、模糊不清的对象的认识,人们要用精确的标准去测量和描述它们,就很困难了.这就需要用模糊语言,通过思维主体有意识地把事物间的区分和界限加以模糊化处理后再压缩,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线,以达到对事物相对来说比较清楚的认识.。
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编者按:国中号为法学大家者,非所谓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民刑法条文,而知所比较者乎?然法律本于法理,故法学初不以条文比较为限。
自十九世之后半,哲学界有所谓实证主义(Positivism)。
此风传及法学界,于是成文法派(Positivist school)独执法学界牛耳。
吾国之法学家,其下焉者执一部日本六法全书,而自比于法律专家。
其上焉者,如王亮俦之译德民法为英文者,亦谨守成文法派之规矩而不敢逾越者也。
当世之承平,社会秩序不生大变动,则各国法文彼此转相模仿。
若夫社会吟造之日,非推令人心之隐微,则不能寻绎新法理而立法界之新系统。
前乎成文法派者,则有所谓自然法派。
自然法派者,本理性说以立法之总纲。
而成文法派乃承其绪余,以成今日灿然具备之公私法。
迨乎欧战以还,公法界之革命者,则有狄骥(Duguit)、拉司克(Laski)等等。
私法界之革命者,则有奥之孟格(Menger)以及其他欲以社会主义之改造民商法者。
盖本良心之所安,以创造新法理,如昔日自然法派之所为,殆不远矣。
吴君继熊学于美之密歇根(Michigan)大学,著中国法律沿革及其法理。
美之法学家庞氏(Dean Pound)读而韪之,乃见吴君,则二十四岁之青年也,语之曰:学问如君宜速至欧,以德之施塔姆勒(Stemmler)法之热尼(Geny)(南西大学教授)为师,并为之推荐于卡纳奇平和协和会(Carnegie Foundation),资遣吴君。
今吴君已在欧陆,将上溯里格尔之法律哲学,下及近世思潮之变迁,其必有大贡献于世界与吾国,我所深信不疑者也。
方我离欧洲,吴君出示其近作《法律的基本概念》,文中语云:“人的精神是自由的,海阔天空,没有人可以捉摸得到,想做什么,就要做什么。
”又云:“精神界科学问题是应该怎样?其答案是个创作。
”此寥寥数语,与柏格生全部哲学之要旨完全相合。
盖吴君越脱成文法派之束缚,而为法界开一新生面之旨趣亦在是矣。
吴君勉乎哉。
篇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篇法学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学习目的1、掌握法的概念;2、了解关于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3、了解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基本观点;4、掌握法的形式特征。
什么是法?这是法理学必须首先解决的基本问题。
它是法学所有问题的逻辑起点,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的定义就是回答“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的。
在历史上,对于什么是法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这为寻求一个统一的法的定义增加了难处。
对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的了解,是认识法的定义的前奏。
在不同语言中,人们对法、法律的使用不同。
在汉语中,法对应三种含义:第一,古代中国,法刑通用;第二,法有公平之义;第三,法具有神明裁判之义。
“律,均布也。
”调节音律,转意为“规范行为”。
在西方语言中,法有两个词表达:表I:法的词义差别第一行与“Jus”对应,表示权利、公平、正义之意,。
第二行与“Lex”对应,表示人所制定的表现为规则的法律。
这导致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别。
对法所作的定义大致有三个角度:1.从法的本体(本质)上看,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法就是规则;法是国家或主权者的命令;法就是法院所作的判决。
2.从法的本源上看,法的基础究竟是什么?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法来自神意,即法是神(上帝、先知)为人类规定论;法是理性;法是公意;法是权力;等等。
3.从法的作用看,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法是正义的工具;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或形式;法是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等等。
为了最好地理解法是什么,我想结合学术研究的概况说明三点:其一、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可以说,任何法都应当首先符合这一特征,法或法律是与国家立法机关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在西方是“议会”、“国会”、“议院”等,在中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在这些机构通过之前,一般称议案,而通过之后则成为正式生效的法或法律。
所以,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其二、法是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一表述是我们所熟悉的,因为法是“意志的表现过程”。
法学基本知识
法学基本知识概述法学是指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论体系的建立,是一门涉及法律规范、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学科。
对于法学的学习,掌握其基本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学的基本知识,包括法学的定义、法律体系、法律职业等内容,以帮助读者对法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原理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和约束力。
通过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运作,法学力图揭示法律的规范性、综合性和整体性,并为法律实践提供合理性和稳定性的基础。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和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密切相关的学问领域。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中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组织。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会受到其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以及社会政治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根据法律体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穆斯林法系等。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以明文法为主,法官以法律适用者为重点。
英美法系则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
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主要依赖于前例的积累和创新。
穆斯林法系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主要适用于伊斯兰教国家。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将教法与国家法律密切结合,伊斯兰法学家在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律为基础的各种职业。
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顾问等。
这些职业都需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律条文的构成和适用,并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律师是最为常见的法律职业之一,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律师需要在法律实践中熟悉各种法律程序、案例和法律文书的撰写。
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核心角色,负责审判和裁决案件。
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以便正确运用法条和先例。
检察官是执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负责破案侦查和公诉工作。
检察官需要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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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三种法律观对法律本体的探索侯健(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关键词] 法律观形而上学实证主义解释学[摘要] 本文通过学说史的梳理,将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1)形而上学法律观,(2)实证主义法律观和(3)解释学法律观,并在这一归纳的基础上探究每一种法律观的内涵与特征,最后作一个简要的评价。
What is law? Three kinds of views and one commentHoujian(Law School,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Key words: the view of law, metaphysics, positivism, hermeneuticAbstract: The definition of law is an important question of jurisprudence, to which there are there kinds of answers: metaphysical, positivist and hermeneutic views of law.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meaning and character of each kind and gives a brief comment on them.圣·奥古斯丁曾说: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
[1-p242]这句话用在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上,也是比较恰当的。
我们一开始会想到一个回答,但是可能立刻意识到这个回答是有缺陷的,意识到有很多种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的然而似乎都有道理的答案。
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关的学术史做一个总结或梳理是必要的。
明白问题的复杂性,可能使我们难以用明快的方式作出回答,但是必要的谨慎仍是有益的。
对法理学的这一个元问题的回答反映了根本的法律观,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其他问题的解决。
“法律观”这一术语表明我们要探究“法律”的内在意涵及其所反映的世界观特色。
探究的过程是一个知识分类的过程。
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将它们归为一些类型可以为认识它们提供方便。
这里的类型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s):一种抽象的和纯粹的类型。
它和现实的某些个案情况无法完全嵌合是难免的。
在本文中,我把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三种法律观:形而上学的、实证主义的和解释学的,之后作一个简要的评价。
一、形而上学法律观(metaphysical view of law)这种法律观的基本观点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是一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一种超越人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高的法律体系。
这种形而上的法律或者是神造的,或者源于一种抽象的人性,或者是从某个概念或原则演绎出来的。
换言之,这种法律观的逻辑起点是神的意志、抽象的人性、契约、绝对精神或永恒原则等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
同时因为这种法律渊源于上帝、自然或理性,因此也是善的、正确的和正义的。
它有着不同的名称:自然正义或自然法,“高级法”(higher law),“神法”,“理性法”等等。
形而上学的法律观未必用“自然法”来指称一种更高的或超越性的法律。
我们姑且统称为“自然法”,而把人为的法律称为“实在法”。
这种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一种超验的性质;(2)是一种更高级的法律,超越于国家造成的现实秩序之上;(3)是普遍的法律,无国界无地域之分;(4)是永恒不变的法律;(5)是正确的、正义的准则;(6)是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但是不能创造或变更的。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表达的其中一种形而上学的法律观代表了所有形而上学法律观的法律特征:“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
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
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2-p120]形而上学的法律观虽然都承认自然法是一种更高的法律,但是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上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在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时便剥夺实在法的法律资格。
例如圣·奥古斯丁把不正义的法律称为不过是一批强盗在集团内部制定的规则而已。
富勒也认为不符合程序自然法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
另一种倾向是勉强承认实在法的法律资格,但是主张在实在法不符合更高级的法时人们拥有一种“抵抗”或“非暴力反抗”的权利,例如洛克和卢梭。
大多数形而上学法律观的持有者具有后一种倾向。
二战后西德法律界和法学界普遍认为,在邪恶的法律与正义抵触的情况下,人们具有遵守更高的正义准则而不是“恶法”的义务。
目前常说的价值论法哲学的论者,例如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并不承认存在着一种超验的法律,而只是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应当符合或追求某些被提出和加以论证的价值。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只是为了得出正义原则的理论模型和逻辑构造。
德沃金的似乎处于冥冥之中的原则实际上来自一个法律共同体所共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理想。
形而上学的法律观是一种二元论的法律观。
在这种法律观中,法律被分成两种:自然的和实在的,二者往往是对立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
所以如果我们说实在法可以被纳入一个支配万事万物的更大的自然法体系,是不准确的。
这种二元论建立在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基础之上。
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可以分为两种:世俗的和神学的。
因此,这种法律观也可以分为相对应的两种。
但是仅仅表明“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这种法律观未必是神学的。
世俗的形而上学可以柏拉图的理念论为代表。
柏拉图把世界分为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
理念世界是一个抽象的、本质的、真实的世界。
现实世界是一个可感觉的世界,它是理念世界正确或虚假的反映,是它的一个投影或摹本。
神学的形而上学可以圣·奥古斯丁的学说为代表,他的《上帝之城》把整个世界分为天国与地国:上帝之城与魔鬼之城。
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天国之民与地国之民。
人的本质分为灵魂与肉体。
上帝掌管灵魂。
人们通过人的理性可以领悟到上帝规范人类以及其他生灵的法则。
魔鬼掌管肉体。
实在法通过给予肉体的快乐与痛苦而起作用。
在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之下,传统的法律学说把世界或宇宙的秩序基本分为两种类型: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
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到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派都持如是观。
自然秩序是遍及整个宇宙,支配万事万物的存在、运动以及相互关系的本原秩序。
自然法就是这一秩序中的法则。
支配人际关系、人与自身关系的法则与支配天体运动、花开花落、寒来暑往的法则具有同一性质,这就是基于某种本性的自然性质,因此也是应当遵守的。
人为秩序是人类依其意志所创造的、并以强力所维系的秩序。
实在法是这一秩序的法则。
这两种秩序的对立与自然法学说对人的特殊性的界定有关。
在神学中,人的肉体是由魔鬼掌管的。
在世俗自然法学中,人是不同于其他的生物的。
哈特曾经提到孟德斯鸠的一个疑问:为什么像星星这种无生命的物体以及动物都遵守“它们的自然法”,而人类却不遵守,反倒作恶?[3-p183]孟氏通过对人与其他生物的比较之后得到的答案是:人有情欲的存在。
[4-p3]理解这种法律观,我们还必须联系古代的目的论和理性观。
在解释事物以及彼此之间关系的问题上,目的论认为某种目的预先规定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目的论认为,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是这个样子,是由于神的有目的的安排,或者是由于事物的目的使然。
目的论认为,目的是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定性,目的规定了人以及其他一切事物存在的意义。
整个宇宙是一个具有自身目的的存在,人的目的是整个宇宙目的的一部分。
人要真正认识和实现自我,就必须了解和探索这个宇宙本身的秩序是什么,以及人在这一秩序中的位置。
了解和探索宇宙的秩序和人的位置,就是自然法学说产生的一个动因。
目的论给予自然法两个特征。
第一,自然法是一种人们过着有意义生活而必须遵守的法则。
在目的论的观照之下,世界是一个有意义的世界,是一张意义之网。
人是其中的一个网结,一个人必须理解这个结的存在,必须遵守这个结与其他结之间的关系法则,才不至于枉活一生。
第二,理性成为人们了解存在的意义和法则的必经之途。
人的理性与宇宙的理性相贯通。
理性甚至被看成意义与法则的寓所,等同于意义与法则的核心。
在自然法学说中,理性不仅是工具性的,更是实质性的。
这是一种实质理性或价值理性。
意义之探求或价值之选择必须藉理性才能作出。
理性获得了崇高的地位,高于激情和欲望。
①二、实证主义法律观(positivist view of law)近代以来,形而上学的法律观受到了很多直接、间接的质疑和攻击。
首先,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发生了动摇。
从休谟开始到康德完成了事实与价值的分割。
休谟阐述了所谓一般观念的基础:“一切一般观念都只是一些附加在某一名词上的特殊观念,这个名词给予那些特殊观念一种比较广泛的意义”。
[5-p29]这种说法损害了自然法这种一般的抽象观念以往的普遍性。
康德哲学认为,从有关事实的叙述不可能合乎逻辑地得出有关价值的叙述。
所谓自然法这种以往被认为是客观的存在而且是唯一真正有意义的法律,不过是一种主观价值的表达。
近代哲学在这两方面破坏了自然法的存在基础。
其一,在近代科学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近代哲学破除了目的论,把一个意义世界还俗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世界。
作为意义世界之法则的自然法,失去了存在的依托。
我们看到哈特把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然法看作是自然规律,一种科学叙述的结果,把孟氏的问题看作是一个天真、似乎有点可笑的问题。
[3-p183]其二,近代哲学重新界定了理性的地位,意义之探求或①关于理性与激情、欲望的这种关系的论述,可以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66-367页。
价值之选择,不再是理性的了。
休谟对理性的看法是“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及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
[5-p453]理性由实质或价值理性演变为工具理性。
韦伯用两个特点来概括现代社会的现代性,一个是“世界的解咒”(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有人译为“除魔”)。
世界的解咒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意义的丧失。
爱尔兰诗人叶芝在一首诗中说“人创造了死亡”,生与死的意义并不是本来就存在的,而是人们创造出来的。
另一个特点是理性化(rationalization)。
理性化的实质是工具理性化。
韦伯认为现代西方社会是一个理性化的产物。
在经济领域,理性化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在政治领域,这种理性化表现为官僚体制的建立,在宗教领域,理性化的特点是出现了加尔文新教派提倡的禁欲主义。
在法律上,这种理性化的结果就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