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5日商流通发〔2012〕42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商务部2012年12月5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经贸[1993]195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经贸(1993)195号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委对1978年至今原国家经委、原国务院企指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原国务院经贸办,以及国家计委(成建制划转我委的有关司局)发布或牵头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与《条例》相抵触的28件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布时间、单位、文号备注1优质产品标志实施1979年11月16日国家经委经技办法(1979)342号2工业企业全面质量1980年3月18日国家经委经技管理暂行办法(1980)11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优1981年2月28日国家经委经技质产品奖励条例的(1981)65号补充规定4国家经委关于制订1982年2月23日国家经委经教“六五”期间干部(1982)77号培训规划的意见5关于举办若干经济1982年10月15日国家经委经教干部培训中心的规(1982)314号划6关于发展我国集装1983年4月5日国家经委、国家箱运输若干规定计委经交(1983)306号7关于加速推广玻璃1983年5月24日国家经委经交集装化运输的几项(1983)465号规定8关于改进公路运输1983年7月21日国家经委、交通部管理的通知经交(1983)594号9关于加强技术改造1983年8月15日国家经委、国家管理的通知计委经技(1983)663号10一九八五年工交财1985年1月23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经济干部教育工(1985)48号作要点11关于下达一九八五1985年7月23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重点支持大型骨经技(1985)473号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12一九八六年工交财1985年12月30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系统经济管理干(1985)48号部教育工作要点13关于下达一九八六1986年5月19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重点支持大中型经技(1986)280号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14一九八七年工交财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系统管理干部教(1987)29号育工作要点15企业节约能源管理1987年1月22日国家经委经能升级(定级)暂行(1987)311号规定16“七五”期间全国1987年1月25日国家经委大中型企业领导干(1987)42号部岗位职务培训规划要点17引进技术消化吸收1987年2月24日国家经委经科重大项目计划管理(1987)104号的若干规定18关于国家产品奖有1987年5月23日国家经委经质效期满后的复查确(1987)311号认办法19关于开展节约用电1987年7月22日国家经委经能大检查的通知(1987)434号20关于印发《部分行1987年8月11日国家经委经厅能业节能升级试点工(1987)163号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1关于抓紧制订能耗1987年8月20日国家经委经能局等级标准和进行企(1987)22号业节能管理升级问题的通知22关于下达一九八七1987年12月19日国家经委、年国家重点支持技财政部经技(1987)808号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23关于下达一九八八1988年3月9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国家重点支持技技(1988)152号术改造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24全国设备管理优秀1989年9月22日国家计委计调度单位评选办法(1989)1170号25“八五”技术改造1990年5月10日国家计委计技改专项规划编制管理(1990)246号办法26关于下发工交企业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委、生产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委计科技(1990)1258号的通知27国家级企业技术进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计步奖励办法科技(1990)1615号28国家级优秀新产品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计奖励办法科技(1990)1758号——结束——。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8.29•【文号】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施行日期】2001.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地方商委:经国务院同意,2000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人民银行将其监管的典当行移交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
目前,全国范围内整体交接工作已基本结束。
总体上看,典当业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典当行违规经营,有的非法从事典当业务,收赃、销赃、窝赃等问题突出,个别地区非法典当行盛行等。
为贯彻国务院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典当行行为,堵塞不法分子销赃渠道,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750号)、公安部公布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和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决定对全国典当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对符合条件的典当行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和范围本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一)人民银行移交给经贸委统一监管的典当行;(二)擅自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经营性机构。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管理,规范典当行为,保障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股东;(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五)有符合本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典当行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动产典当;(二)不动产典当;(三)权利凭证典当;(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二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三)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五)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不得非法集资;(六)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
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建发[2005]20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05.17
【实施日期】2005.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商建发[2005]201号)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监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负责典当
业监管工作同志的培训工作。
要认真学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管工作,及时将《办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商务部、公安部报告。
要重视发挥典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增强典当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合作,做好典当业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初审工作,公安机关要。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8•【文号】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典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1.25•【文号】商建发[2003]441号•【施行日期】200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近年来,典当业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救急解难、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作为辅助性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但典当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典当行违规经营,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少数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销赃洗钱活动;个别典当行非法集资,引发群体事件等。
为加强典当业监管,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督与规范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典当业监管职责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务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我部已重新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一)严格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辖区内典当行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政府和我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家经贸委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08•【文号】国经贸厅中小企[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经贸委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国经贸厅中小企[200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对各地典当行的经营、监管以及协会筹建情况进行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对2001年本地区典当行经营情况、业务走向、营利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并按《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要求统计登记。
二、2001年各地新设典当行(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对尚未开业的请说明原因。
三、各地区2002年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地区典当协会的筹办情况。
五、接本通知后,请即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5月20日前报我委(其中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一式三份)。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张伟、王海林电话:63193137 63193139传真:63193115电子邮箱:******************.cn附件: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单位万元┏━━━━┯━━━┯━━━┯━━━┯━━━┯━━━┯━━━┯━━━┯━━━━━┓┃企业基│企业││注册││联系││设立│┃┃本情况│名称││地址││电话││日期│┃┠────┼───┼───┼───┼───┼───┼───┼───┼─────┨┃│经营││注册││法人││职工│┃┃│许可││资本││代表││人数│┃┃│证编码│││││││┃┠────┼───┼───┼───┼───┼───┼───┼───┼─┬───┨┃经营│资产││负债││典当││利税││利润:┃┃情况│总额││总额││余额││总额││┃┠────┼───┼───┼───┼───┼───┼───┼───┼─┴───┨┃主要经│房地产│金额:│机动车│金额:│艺术品│金额:│有价│金额:┃┃营品种│││││││证券│┃┠────┼───┼───┼───┼───┼───┼───┼───┼─────┨┃││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手表│金额:│金银│金额:│生产│金额:│其他│金额:┃┃│││饰品││资料│││┃┠────┼───┼───┼───┼───┼───┼───┼───┼─────┨┃││比例:││比例:││比例:││比例:┃┠────┼───┴───┼───┴───┼───┴───┼───┴─────┨┃股东持│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经营范围:┃┃股情况││││┃┠────┼───────┼───────┼───────┼─────────┨┃││││┃┠────┼───────┼───────┼───────┼─────────┨┃││││┃┠────┼───────┼───────┼───────┼─────────┨┃││││┃┠────┼───────┼───────┼───────┼─────────┨┃││││┃┠────┼───────┼───────┼───────┼─────────┨┃││││┃┠────┼───────┴───────┴───────┴─────────┨┃备注│┃┠───┬┴───────────────────────┰─────────┨┃│┃┃┃填表│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说明│另一份留省经贸委。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典当行监督核查和年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典当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注:该办法继续有效,其中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制度,通过动态监管,规范典当企业行为,完善退出和清算机制,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
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的重点是: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遵守《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情况;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法定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二、做好典当业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实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
各典当企业要根据省级商务部门有关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及年审材料,填报《典当经营情况表一》、《典当经营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8.01•【文号】商办建函[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典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典当企业从事典当经营业务的资格凭证,为加强许可证管理,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现就有关许可证换发工作通知如下:一、换发许可证对象凡依法设立,上年度年审合格,许可证本年度到期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换发许可证要求(一)申请换证的典当企业应通过上年度年审,未通过或未参加年审的,不予换发新证,待年审合格后,再予换发。
(二)对于没有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典当企业,暂缓换证。
(三)凭有效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
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做出书面报告,登报挂失,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经核准后方可换证。
(四)典当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8月20日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未完成备案手续和网上传输的,不予换发新证。
(五)为确保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典当企业基础信息准确,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核对系统中的各项数据,并将核对结果于2007年8月25日前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经核准确认后,商务部将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线打印许可证,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换发许可证程序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换证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换证企业名单汇总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和许可证正、副本交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从2008年起,每年7月份换发当年到期的许可证。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5•【文号】国经贸中小企[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2]117号2002年3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
现就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
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监制。
二、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
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制定。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四、当票及续当凭证要求:(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
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quot;,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
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范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典当业务的典当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典当行业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章典当业务的经营机构第四条从事典当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三)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四)有从业人员,其中经营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五)有与典当业务规模和风险相适应的经营资金;(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五条从事典当业务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第六条典当机构和个人从事典当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二)严格区分典当物品的种类、质量和价值,确保评估准确;(三)明示典当期限和赎当手续,确保典当当事人了解典当权利与义务;(四)保证典当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五)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六)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典当机构的内部操作规则和价值评估方法;(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典当服务;(八)严禁以欺诈、威胁、强迫等手段迫使典当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典当物品进行审查和登记;(十)对典当物品进行专业保管,确保安全。
第七条典当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法违规吸纳资金,或将典当业务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二)非法处理典当物品;(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假冒的典当凭证;(四)以典当为名虚假转让财产或者逃避债务;(五)收取不合理高息,或者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典当当事人支付高额利息;(六)不按照约定归还典当物品;(七)泄露典当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8•【文号】国经贸厅综合[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经贸厅综合[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规定,现就编制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订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2002年典当行发展要从严掌握。
在制订本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时,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制订规划的主要依据(一)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人口数量、典当业务的社会需求情况等。
(二)现有典当行的总体情况,包括数量、地区分布、注册资本规模、经营绩效、从业人数及规范运作的情况。
三、规划的内容(一)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户数。
(二)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地区分布(包括原有典当行地区布局上的调整)。
(三)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拟投入的货币资本(营运资金)数额及构成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请各地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草案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
自规划批复下达之日起,请各地于2个月内按下列程序完成有关审批及备案工作:(一)对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已列入规划的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单位)下达批准文件,抄送国家经贸委,并附申请人申请材料复印件。
(二)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典当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备案登记表》,领取《典当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备案登记回执》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向申请人(单位)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2.12.31【实施日期】2002.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商业局):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典当行年审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订。
典当行年审是搞好典当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
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是典当行监管体制改革后经贸委系统对典当行进行的第一次年审。
对于这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典当行的年审工作由我委中小企业司负责。
对于《典当行年审办法》执行中特别是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妥善处理。
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应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司,同时抄送综合司。
典当行需要撤销的,请及时报我委综合司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抄送中小企业司。
附件:一、典当行年审办法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典当行年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国经贸厅综合[2002]178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经贸厅综合[2002]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编制、上报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订规划的指导思想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指导思想。
严格掌握申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确保规划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质量。
二、新增典当行的数量2003年度全国新增典当行户数原则上控制在200户以内。
三、新增典当行布局的原则为使全国典当行总体布局逐步趋于合理,我委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已有户数、典当行经营绩效、规范化水平、前两年新增典当行数量及准入执行情况等因素。
其中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和已有户数将作为确定各地新增典当行户数的主要依据。
典当行经营绩效、规范化水平等因素将作为确定各地新增户数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在做规划布局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优先填补空白点。
即优先安排有发展条件也有市场需求的空白地区,尽快填补空白。
(二)促进适度竞争。
既要防止盲目发展,也要鼓励适度竞争。
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典当行户数明显偏少的地区,可以考虑通过增设新机构来打破垄断,促进典当行提高服务水平。
(三)发展规模经营。
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注册资本规模大的典当行;优先让有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进入典当业;优先准许经营规模大、资金使用效率高、经济效益好、运作规范的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典当行监管职责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典当行监管职
责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9.28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典当行监管职责问题
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停业整顿典当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冀局办发[2004]9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典当行已于2000年不再作为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的监管整体移交原国家经贸委,后国家经贸委撤销时又划转到商务部。
对有问题未能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的典当行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都已会同地方政府作了安排。
关于在河北省典当行的风险处理中涉及的清理整顿和中央专项借款的偿还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河北省政府已于2001年达成了共识,现仍应按原工作安排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我会的法定职责不包括对典当业和典当行的监管。
因此,我会不承担典当行的清理整顿工作。
请你局负责任地将典当行监管移交的有关事项和河北省典当行风险处理的有关
安排通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7典当管理办法
2017典当管理办法2017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调控。
第四⼗⼋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印制。
《典当经营许可证》实⾏统⼀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经营情况。
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规定。
第五⼗条典当⾏的从业⼈员应当持有有效⾝份证件;外国⼈及其他境外⼈员在典当⾏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员。
第五⼗⼀条典当⾏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条典当⾏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发⽣的盗抢、⽕灾、集资吸储及重⼤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通报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五条全国性典当⾏业协会是典当⾏业的全国性⾃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性典当⾏业协会是本地典当⾏业的⾃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进⾏年审。
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公安机关和⼯商⾏政管理机关。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商建字[2004]2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商建字[200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为适应典当行现行监管体制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典当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换发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范围为依法设立、2003年度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年审不合格、年审前被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商务部。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在换发过程中,应保持《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码不变,并填写《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典当行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我部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典当行终止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向我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五、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报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将原国家经贸委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全部交回我部,并领取商务部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请各地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新发放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寄送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形式,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简单来说,就是为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途径。
当户将自己的动产、财产权利或不动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从而获得一定数额的资金。
在约定期限内,当户偿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如果未能按时赎回,典当行则有权按照约定处置当物。
商务部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首先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要设立一家典当行,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需要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而且这些资本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
同时,股东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足够的实力。
典当行的变更,无论是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还是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变更,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典当行的运营稳定和合规。
在业务经营方面,商务部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和细致。
典当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对于当物的评估和估价,要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流程,不能随意压低或抬高当物的价值。
当金的发放,要根据当物的价值和当户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同时要严格控制风险。
在利息和费用的收取上,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巧立名目多收费用,增加当户的负担。
风险防控是商务部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典当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要加强对当物的保管和监控,防止当物的损坏、丢失或贬值。
同时,要密切关注当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在监督管理方面,商务部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行,要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的信用体系,对守信的典当行给予表彰和支持,对失信的典当行进行惩戒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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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9.17
【实施日期】2001.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2001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为加强典当行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代码编排结构
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和1位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如下。
(略)二、许可证编码说明
(一)省别号(1-2位)。
表明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省别号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北京市:11,天津市:12,河北省:13,山西省:14,内蒙古自治区:15,辽宁省:21,吉林省:22,黑龙江省:23,上海市:31,江苏省:32,浙江省:33,安徽省:34,福建省:35,江西省:36,山东省:37,河南省:41,湖北省:42,湖南省:43,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四川省:51,贵州省:52,云南省:53,西藏自治区:54,重庆市:55,陕西省:61,甘肃省:62,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