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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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农办经〔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2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一、调查目的和对象:1.调查目的: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情况,保障农民的承包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调查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面积:调查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和利用情况,包括耕地面积、水浇地面积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调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3)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调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包括个体经营、合作社经营等。

2.调查方法:(1)问卷调查:通过发放问卷,了解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包括面积、期限、经营方式等。

(2)实地调查:对部分农户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土地利用情况和经营方式。

三、调查程序和要求:1.调查程序:(1)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的时间、范围和对象,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2)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计划,进行问卷发放和实地调查工作。

(3)整理调查结果:对调查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2.调查要求:(1)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求调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调查问卷,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实地调查时要仔细观察,核实所得信息。

(2)保障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调查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提前通知调查事项,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保护农民隐私:对于调查过程中所得的农户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农民的隐私。

四、调查结果的运用和处置:1.调查结果的运用:(1)政府决策依据:调查结果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依据,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

(2)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调查结果可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工作,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

2.调查结果的处置:(1)定期报送上级部门:将调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参考。

(2)及时整改问题:对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利益的最大化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而制定的文件。

该规程于2014年颁布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明确了调查目标和范围。

调查目标是确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其次,规程规定了调查的主体和程序。

主要负责调查工作的机构是县级农业委员会,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准备、调查实施、调查汇总等环节。

在调查实施过程中,需要做好农户的信息登记、图件复制及档案归档等工作。

接下来,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使用年限、权属归属等信息的调查。

同时,还要进行宅基地的调查,包括宅基地的面积、使用年限、权属归属等。

此外,还要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包括流转方式、流转价格等。

规程还对调查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员需要及时记录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对于处于诉讼、仲裁、调解程序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员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此外,规程还强调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规程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和剥夺,不得强制被收回,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拒绝农户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后,规程还规定了调查结果的处理和报告要求。

调查结果需要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以便农民和相关部门进行查阅。

同时,县级农业委员会需要将调查报告上报到上级政府,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从调查目标、范围到程序、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一规程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村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与定义 (3)4 总则 (4)4.1 目的与任务 (4)4.2 调查比例尺 (5)4.3数学基础 (5)4.4基本登记单位 (5)4.5 计量单位 (5)4.6 界线与控制面积的确定 (6)4.7 调查步骤 (6)5 准备工作 (7)5.1方案准备 (7)5.2 宣传培训 (7)5.3 资料准备 (7)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8)6 权属调查 (8)6.2 承包方调查 (9)6.3 承包地块调查 (10)6.4 调查表格填写 (15)7 审核公示 (15)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16)9 成果整理 (17)10 检查验收 (18)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发包方调查表 (2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承包方调查表 (2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承包地块调查表 (23)附录 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25)附录 E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26)威特空间2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应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址和空间位置,将承包地块分布、承包地面积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全面落实到户,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薄、经营权证书“四相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2003年);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等六部门,农经发【2011】2号);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6.《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档案局、农经发【2010】12号);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2003年);8.《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2003年);9.《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5号,2009年);10.《***省(区)土地管理条例》;1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12.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农经办【2012】19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16.《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细则(试行)》(宁农土地确权办法【2013】35号;17.《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80号);1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20.《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2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2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2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2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2003】17号);2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2014年,我国政府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这一规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和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共享我个人对于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和管理早已成为一个长期的问题。

而2014年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方针和政策。

该规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日益重视,这将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1. 调查对象和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对调查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承包地的面积、使用年限、流转情况等内容。

这一严格的调查要求,有助于政府全面了解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为未来的农村土地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 调查程序和方法规程还对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调查的组织领导、调查内容的具体要求、调查结果的报告和归档等方面。

这一严格的调查程序和方法,保证了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3. 调查结果的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还规定了调查结果的运用方式,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调查数据,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这对于改善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管理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尝试。

这一规程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的稳定就业和增加收入。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整体阐述,我们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内容和意义有了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Investigation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right to rural landcontractual management(NY/T 2537-2014)2014-02-19 发布2014-03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调查任务 (2)数学基础 (2)调查步骤 (2)区域界线 (3)5 准备工作 (3)方案准备 (3)宣传培训 (3)资料准备 (3)表册与工具准备 (3)6 权属调查 (4)发包方调查 (4)承包方调查 (4)承包地块调查 (4)调查表格填写 (8)7 审核公示 (8)调查信息公示表 (8)审核公示 (8)勘误修正 (8)结果确认 (8)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8)数据库建设 (8)信息系统建设 (9)9 成果整理 (9)10 检查验收 (9)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发包方调查表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承包方调查表 (12)附录C(规范性附录) 承包地块调查表 (14)附录D(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16)附录E(规范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中华、潘显政、赵鲲、刘涛、胡华浪、李伟方、裴志远、赵虎、郭琳、易湘生、孙冠楠。

本标准参加编制人员:湛洪举、任国业、杨健、李源洪、王昕、施程晋。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任务、内容、步骤、方法、指标、成果和要求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Investigation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right to rural landcontractual management(NY/T 2537-2014)2014-02-19 发布2014-03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4.1 调查任务 (2)4.2 数学基础 (2)4.3 调查步骤 (2)4.4 区域界线 (3)5 准备工作 (3)5.1 方案准备 (3)5.2 宣传培训 (3)5.3 资料准备 (3)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3)6 权属调查 (4)6.1 发包方调查 (4)6.2 承包方调查 (4)6.3 承包地块调查 (4)6.4 调查表格填写 (8)7 审核公示 (8)7.1 调查信息公示表 (8)7.2 审核公示 (8)7.3 勘误修正 (8)7.4 结果确认 (8)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8)8.1 数据库建设 (8)8.2 信息系统建设 (9)9 成果整理 (9)10 检查验收 (9)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发包方调查表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承包方调查表 (12)附录C(规范性附录) 承包地块调查表 (14)附录D(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16)附录E(规范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最终稿)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最终稿)

欢迎共阅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60号)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3 承包地块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3.1 专项检查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GB/T24356-2009的要求,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一级检查)和最终检查(二级检查)并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乐府办〔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7〕53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要求,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的质量,规范有序地开展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的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3.《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18号);6.《海南省档案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档字〔2014〕37号);7.《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8.《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9.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文(4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文(4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发挥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作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提倡农民自愿、有偿、有合同地流转。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加强流转监管,保证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与条件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流转方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流转申请;(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流转公告;(三)流转申请人与出让方进行交流、洽谈,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流转方在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五)交易双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为:(一)流转申请人具有合法承包经营权;(二)流转申请人有合理、合法的土地利用方案;(三)流转申请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条件;(四)流转申请人与出让方协商一致;(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

第八条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方式与合同管理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招标、竞拍、协议转让等方式,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择。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一)土地流转方向及面积;(二)流转期限及权益归属;(三)流转方式及流转费用;(四)双方权益、义务及违约责任;(五)风险防范措施;(六)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约定,可以自动续期或重新协商。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与管理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由县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本一、综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富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二、流转主体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包括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

2. 自然人可单独或联合他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承包面积。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主管部门注册后,可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超出其注册的经营范围。

4.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需经核准后,方可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营能力。

三、流转条件1. 流转方应具备正当合法的流转原则,并通过合法合规手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授权。

2. 流转方应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和管理能力,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3. 流转方应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保证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4. 流转方应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农田生态环境,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5. 流转方需要提供具体的经营计划和预期收益情况,并承诺按照计划执行,并对结果负责。

四、流转方式1. 以合同方式流转的,应明确流转的土地面积、来源、期限、费用、权利义务等关键要素,并经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向村级组织备案。

2. 以竞价方式流转的,应根据流转土地的规模、地理位置、投入产出比、收益率等因素确定流转价格,通过公开竞标,按照最高出价确定流转方。

3. 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并明确权益保障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流转期限1.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情况,制定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 流转期限到期后,可以再次流转,并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年通知农户,以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

六、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管理制度,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转让条件:土地承包者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合法承包土地、拥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等。

同时,转让方也需要满足转让的条件,如年龄、身体健康等。

2. 流转方式:流转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

合同的签订应明确流转的期限、流转的土地面积等相关细节。

3. 农民权益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转让方应尊重承包者的意愿,保证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流转范围和期限:土地的流转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流转期限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30年。

5. 流转监管:国家要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管,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和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流转信息平台,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6. 政策支持: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农民提供流转土地的支持和帮助。

比如,提供财政补贴、优惠税收等措施。

7. 流转补偿:转让方在土地流转中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应由双方自愿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4篇)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4篇)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4篇)篇一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章附则篇二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监理及检验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监理及检验实施方案

xx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监理项目监理及检验实施方案xxx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监理项目监理及检验实施方案编写单位:xxxxx编写人:编写日期:审核人:审核日期:审核单位:xxxxx审核日期:目录概述背景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滇农﹝2014﹞275号)、《xx 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和《xx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完善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结合xx市各镇区实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xx市农民的土地权益和证书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xx 市农业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7个乡镇确权工作分为4个区域,选取了4家熟悉我市农村基本情况、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服务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以及1家具有测绘监理资质的服务单位,分别为本采购项目提供确权服务和监理服务。

工作目标坚持“确实权、颁铁证、不留后遗症”的工作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xx市7个乡镇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等为依据,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梳理查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以实测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查清承包土地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以户为单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四相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移交;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股权信息数据库,与xx 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衔接;迎接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工作内容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以及《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和《xx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要求,对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应采购人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时间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详细明确的监理及检验实施方案,要求对确权有关环节旁站监理工作量不低于10%,过程成果质量抽查量不低于5%,并编写工作项目的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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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5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司承担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监督抽查。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1001-2005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KQ/WJ-ZGB-ZD-201505011-001-v1.0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2 检查的组织实施采取两级检查和监督抽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工作以乡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过程检查的组织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在作业组自查、互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最终检查由公司测- 2 -绘质量控制部负责,在过程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按项目完成进度的30%、50%、70%、100%节点分别进行;监督抽查由测绘项目管理部和测绘项目监管员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每月进行一次。

3 检查内容与方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底图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情况。

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3.1 工作底图的检查主要对在航空摄影中的飞行范围、飞行质量、影像质量、数据质量、附件质量的监督检查;正射影像工作底图制作中的所采用的空间参考系、平面位臵精度、逻辑一致性、时间精度、影像质量、表征质量、附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航空摄影检查,根据航摄方式,分别执行CH/T 1029.1-2012《航空摄影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第1部分:常规光学航空摄影》、CH/T 1029.2-2013《航空摄影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第2部分:框幅式数字航空摄影》、CH/T 1029.3-2013《航空摄影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第3部分:推扫式数字航空摄影》。

正射影像调查底图检查,执行CH/T 1027-2012《数字正射影像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 3 -以上成果须在检查合格后方可提供调查使用。

公司实施制作的,在航摄、航测各个阶段,即完成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合法来源如甲方提供或公司采购的合格底图,其合格结论结合实际予以采信。

3.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查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填写《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情况检查表》(见附件1:表1)、《发包方调查成果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表4)、《承包方调查成果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表5)、《承包地块调查成果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表6)、《承包经营权调查面积精度检查表》(见附件1:表2)和《承包经营权调查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附件1:表3)。

1)发包方调查成果(1)发包方认定是否正确;(需提供发包方认定的相关材料,比如省或市或县或乡级的相关文件、原始的承包合同、合村并居的文件、乡镇或村合并或拆分的文件等)(2)发包方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14位,需提供经甲方或乡镇级认定的文件,确定发包方的方式、编码等,主要明确是否村民小组或是否存在村民小组)(3)发包方负责人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规范;(需提供发包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村委会加盖公章等)- 4 -(4)发包方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重点之一,该发包方的历史沿革、发包方负责人的变化、本发包方内的土地情况及人口变更情况等)(5)发包方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发包方的上级审核单位是否进行审核、签字、盖章,是否填写合理的审核意见等)2)承包方调查成果(1)承包方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18位,按照农业部的编码规则,确定承包方的代码是否正确,主要是不重不漏,但可以允许非故意性的跳号)(2)承包方代表认定是否正确、认定材料是否真实、齐备;(需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或加盖经行政村确认的户主声明材料)(3)承包方代表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规范;(需提供承包方代表的身份证信息,并进行核对)(4)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与权源文件或事实是否一致;(原则上按照二轮承包的台账、合同、证书等来核对,若没有上述文件,则掌握本项目的技术方法,是否按照实地来调查,取得农户的认可和审核人的同意后,便可确定)(5)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记载是否合规、备注信息是否真实、详尽;(需与户口簿进行核对,同时要按照增人不增地、减- 5 -人不减地的原则确定人口信息,做好新增和已故人员的详细备注,重点之二)(6)承包方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需详细记录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等的变化情况,重点之三)(7)承包方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等。

(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等手续)3)承包地块调查成果(1)承包地块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19位,按照农业部的编码规则检查)(2)承包地块的设立是否正确;(主要是实测的界址是否有移动;图解的界址是否与影像图一致;修改的地块是否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等;是否有指界人的指界手续和记录,如签字或照片等)(3)承包地块四至、用途等描述信息是否正确、详尽;(需按照各地的要求,尽可能全的记录四至,可参考安徽省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4)界址点和界址线设臵是否正确、描述信息与实地是否一致;(需按照实测或影像图的信息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外业实地检查)(5)调查指界手续和材料是否真实、齐备;(是否有指界人的认定材料,一般由村委会提供的方案中会明确等)(6)承包地块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 6 -(7)承包地块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8)调查草图绘制是否与实际相符,调查草图是否清晰易读、完整正确;(需认真检查工作底图的标注、外业调查记录手册等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否存在涂改、乱画等,必须主要图解法的笔迹粗细问题等,重点之四)(9)坐标系统、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单项否决,必须高度注意,内业审查,重点之五)(10)地块控制测量、起算数据等资料是否可靠、完整、规范;(控制点的检测数据,必要时到实地进行检测,重点之六)(11)承包地块面积量算是否合规,面积误差是否超限;(检测面积与成果面积的对比,5%之内的误差,判定是否超限,重点之七)以地块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基准数据,面积量算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5%。

相对误差超过5%,判定面积测量成果错误,检查不予通过,要求改正。

检查过程发现图解法面积计算相对误差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改用实测法重新测量,获取更高精度的地块测量面积,以确保面积计算的精度。

(12)承包地块界址点误差是否超限;(必须检查,重点之八)- 7 -对于实测法(GNSS测量、极坐标法),采用GNSS测量或极坐标法采集检测点坐标,以对应点坐标的较差进行精度评定,以《规程》规定的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对于图解法,可以采用多余观测法,测定界址点坐标,并评价其测量精度,也可以以正射影像图为基准,将图解后的界址点展绘到影像图上,比较影像图上点位的坐标值与图解值,判定界址点的测量精度。

以相应比例尺正射影像工作底图为基础,以《规程》规定的一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采用组合法进行地块测量作业的,除在对应部分应分别满足相应方法的精度指标外,还应确保不同方法获得的地块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正确。

对于批量界址点测量精度的评定,采取抽取样本评定的方法,抽取的界址点个数大于等于30个。

精度判定超限的,检查不予通过,要求改正。

(13)地块分布图与调查表、调查草图等权属资料的描述是否一致;(14)地块分布图制作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与实际相符,要素齐全、完整正确)4)审核公示成果(1)公示材料准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公示图、表的格式)(2)审核公示过程、形式、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公示的- 8 -影像资料等)(3)勘误修正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公示期间的修改记录表,必须要求提供,而且要有农户认定错误的意见和签字)(4)结果确认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公示结果归户表中的相关签字手续是否齐备)(5)纠纷调处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6)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经过完善,合同是否合规等。

3.3 调查日期的逻辑一致性农经权项目填写日期时,务必注意日期的逻辑一致性!申请日期必须早于调查日期,调查日期必须早于公示日期,公示记事日期必须晚于最后一轮公示结束日期,承包方公示结果确认日期必须晚于公示记事日期,公示结果审核日期必须晚于承包方公示结果确认日期!3.4 标准化项目部建设执行情况监督抽查中严格按照公司的标准化项目部建设要求执行!单独记录该项工作,包括照片、检查情况说明等。

4 调查成果检查的程序4.1 准备工作接受检查方提交待检资料和(或)申请,检查方作出检查计划安排并反馈。

监督抽查按公司制度每月进行一次。

- 9 -4.2 确定抽样样本不同检查内容的基本单位执行下表的规定。

不同检查内容的基本单位由接受检查单位提供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以及历次检查样本抽取情况,检查组按下表规定随机确定检查抽样样本。

抽样样本的确定应充分顾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地形地貌、作业区划分等情况,尽可能兼顾不同类别,提高样本代表性。

不同级别的检查时,应避免选择已被抽取过的发包方、承包方或承包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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