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在教育领域,法律责任和救济是保障教育秩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
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其中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教育法律责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例如,学校违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也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在教育领域也时有发生。
比如,学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教育活动中,如果出现了诸如严重体罚导致学生重伤、挪用教育经费数额巨大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教育法律责任呢?首先,这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
如果违反法律却无需承担责任,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次,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和公平。
明确的法律责任能够约束教育主体的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最后,能够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当学生、家长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来获得补偿和救济。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等方式。
教育申诉是教师或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一种救济途径。
例如,教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教育公共基础笔试 题目
第五章课程1、课程的含义;5、课程理论流派;6、课程的类型;7、课程的组织涉及;8、课程目标的特征;9、确定课程目标的方法;12、课程标准的含义;15、课程评价的主要模式;16、课程评价的功能;18、课程评价的分类;21、新课程带来的变革;22、课的类型;23、形式教育论实质教育论第六章课堂教学2、教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阶段;3、主要教学理论流派:5、教学设计的特点;6、课堂教学设计的基本程序:7、课堂教学设计的模式;8、课堂教学设计遵循的原则;11、教学媒体选择考虑的方面;14、常用的课堂教学策略;16、常用的教学方法;19、杜威的五步教学法;第七章学校德育10、德育过程与思想品德形成的过程的关系:11、德育的方法:第八章班级管理与班主任工作11、班级管理的方法;12、班主任的角色;15、创造性的培养;16、创造性的特点;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学第一章心理发展与教育8、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14、特殊儿童的教育原则;第二章学习与学习理论7、布卢姆根据教育目标分类;14、有意义学习的含义;16 、奥苏伯尔学习的分类:第三章学习的迁移、记忆和遗忘4、学习迁移的种类:5、影响学习迁移的主要因素;7、记忆的种类;8、记忆的三种存储模式;第四章学习策略与不同类型的学习4、学习策略培养的原则;5、学习策略培养的方法;6、知识的含义;9、知识学习的分类;10、知识学习的一般心理过程;12、知识直观的类型;13、有效地进行知识概括的方法:14、知识应用的过程;15、技能的含义;22、苏联加里培林智力活动形成过程的五个阶段:25、问题解决涉及的要素;27、问题解决的历程;29、几种启发方法;33、品德心理结构;36、影响品德形成的条件;第五章影响学习的心理因素1、动机的含义2、学习动机;3、奥苏伯尔的成就动机;4、动机的功能;5、学习动机理论;8、注意的特性;9、注意的种类;10、学生良好注意力的培养;14、影响课堂实施的因素;第七章学生心理健康教育3、学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4、会谈的技术;6、心理辅导的方法;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学第一章心理发展与教育6、心理学研究的原则;7、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10、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15、影响学生心理发展的因素;第二章学习与学习理论4、我国心理学家对学习的分类:5、加涅按学习水平的分类;6、加涅按学习的结果分类;9、认知结构学习理论:第三章学习的迁移、记忆和遗忘6、记忆的含义;第四章学习策略与不同类型的学习4、学习策略培养的原则;7、知识的表征;8、知识的分类;11、班级管理的原则;13、提高知识直观效果的方法;17、动作技能(操作技能、运动技能)的特点:18、动作技能的分类;19、心智技能(智力技能、认知技能)的特点:21、(冯忠良)心智技能形成的三个阶段;22、(冯忠良)动作技能形成的阶段;23、影响技能形成的因素;27、问题的分类:28、安德森问题解决的三个基本特点:30、提出假设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31、影响问题解决的主要因素:32、学生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34、科尔伯格的品德发展阶段理论(两难故事法)35、品德学习的一般过程;第三部分教育法学第一章法与教育法3、法的渊源分类;5、我国非正式法的渊源;6、教育法;7、我国教育法体系层次;8、教育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4、教育法律事实可以分为;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8、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0、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1、权利的分类:12、义务的分类: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1、教育法律规范;4、教育道德;6、教育政策的概念;8、教育政策的构成要素;9、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共性;第四章教育法治过程1、教育立法;2、教育立法的原则:5、教育立法的四个步骤;6、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7、教育法规的效力分为:8、教育法规实施的原则;9、教育法规的解释:10、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11、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1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14、法律制裁:15、违法的含义;16、法律制裁的方式;17、违法行为可分为;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2、教育法律归责要件;3、教育法律归责的原则;4、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第六章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1、学生的权利;2、《教育法》中学生享有的权利;3、学生(受教育者的义务);4、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表现第七章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2、教师职业权利的内容;3、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2、法律救济的渠道;3、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4、申诉的环节;5、教师申诉管辖;第四部分教师职业道德1、教师职业道德的含义;2、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3、教师职业道德的自我养成;4、教师职业道德包括;5、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6、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补充:1、印象形成效应;2、布鲁巴奇教学反思的四种方法;3、学科课程分为;4、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教育思想家;5、《对贤良策》?7、加德纳的八种智力;9、马勒斯职业倦怠的三维度;12、课外活动的基本特点;13、1977年恢复高考。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引言教育是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教育的权益,维护教育的正常运行,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的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形式以及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同时还会介绍教育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教育法律责任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或其他相关方面在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这种责任涵盖了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招生、教学、管理等。
教育法律责任的核心是保护受教育者的权益,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
形式教育法律责任可以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存在。
民事责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可能会导致受教育者或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受损,如教育质量不达标、虚假宣传、违背合同约定等情况。
这种情况下,受教育者或其家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违规办学、违反教育法规等。
这种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保障教育的正常运行。
刑事责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如果涉嫌犯罪行为,如虐待学生、教唆犯罪等,相关责任人将可能面临刑法的追究和处罚。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是教育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它们有责任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学,保证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如果教育机构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对受教育者造成了损害,相关责任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是教育活动的主要执行者,他们承担着直接教育、培养和指导学生的责任。
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如果教育工作者存在不当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伤害或损害其权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由其承担。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直接受益者,他们享有接受教育的权益。
当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损害了受教育者的权益时,受教育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1.2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 •特 •征
➢法律的规定性 ➢国家强制性 ➢专权追究性 ➢规则的特定性
•含义 • 特征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 •反了教育法律规定的 •义务,在法律上应当 •承担的义务;或是由于 •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
3. 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 结合以下案例,你认为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并说明理 由。 ➢ 1999年4月10日,青岛50中举办春季田径运动会,梁某在初一 男子组跳远比赛中,不慎致右胫腓骨骨折,学校当即派人将其送 骨伤医院治疗。 ➢ 2001年3月6日中午,江西省万栽县潭阜镇芳林学校发生爆炸案 ,造成41名师生死亡,27人受伤,案犯李垂才具有精神病症及精 神病家族史,当场被炸身亡。 ➢ 1995年5月1日下午放学后,广州某中学学生小梁在校踢足球。 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玩耍,没想到可拆卸式移 动球门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 ,致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律后果
2.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
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 ➢ 行政法律责任
➢ 民事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3.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
•行政 法律 责任 的构 成要 件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 法律救济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 •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2、过错在整个责任构成要件中占有最终和最核心 的地位。
3、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大小 的依据,无过错无责任。
4、抗辩的理由是无过错,只要证明自身无过错, 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
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阿姨 甲外出打电话。其间,小朋友乙(5岁)将一个火炭 拨到小朋友丙(5岁)的屁股下,火炭燃着了丙的棉 裤,并灼烧了屁股。
案例8 市招办主任招生舞弊获罪 四川省泸州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石仁富,在招生的过程中 利用招生办与各招生学校有联系这个桥梁,向考生家长提供各 种“有偿服务”。 从1983年石仁富任泸州市招生办副主任以来,他共向405 名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贿赂款共计411310元,此外,尚有 337837.47元不能说明经济来源。 此案中,石仁富的受贿数额已远远超过了5万元,构成情 节严重的受贿罪。另外石仁富还因财产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 大,不能说明来源,而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而,法院 判决石仁富犯受贿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判有期徒刑4年,没收财产88 117.53元。另 外,还对石仁富受贿赃款411310元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 337837.47元予以追缴。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违法 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1、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是一种救济 责任。 2、主要是承担财产责任。 3、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4、它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其 他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必 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法律 后果。简称刑事责任。
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 情节严重的;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保过班内部资料)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保过班内部资料)第一章教育法律第一节教育法基本理论【备考指导】本节考查内容不多,大致了解即可,重点考点是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的渊源,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主要考点】1.教育法的含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的特点:(1)国家意志性;(2)强制性;(3)规范性;(4)普遍性。
3.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3)教育强制措施实施的柔软性;(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4.教育法的功能:(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5.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这里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条件是: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典型的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8.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1)形成: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2)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的变化;(3)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9.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第二节教育立法、实施与监督【备考指导】本节重点考点是教育立法的程序和教育法效力,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主要考点】1.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1)提出法律议案;(2)审议法律草案;(3)通过法律;(4)公布法律。
高等教育法课件
• • •
六、国外教育法的功能( P 28-35)
• • • • • • • 保证决策过程的有序化 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 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 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七、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
• (一)建国以来教育立法的沿革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 第一章
• 第二章
绪论
教育法的原理
• 第三章
• 第四章
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 第五章
《教育法》讲解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 第六章
• 第七章 第八章 • 第九章
《教师法》讲解
《高等教育法》讲解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法律救济
第一章
• 一、法律与教育
绪论(自学)
第五章 《教育法》讲解(一)
• 1、国家怎样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P135- 136 P135第三段、第四段) • 2、为什么我国教育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P138-139) • 3、何谓教育方针?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 什么?(P139第二段第六行、倒数第六行)
•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P140第二段 第三行、第三段第三行、第四段第三行)
• (三)教育法制已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一 个重要特征
五、若干国家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特点比较
• (一)高等教育立法的背景:依靠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高 等教育的控制和管理,法国率先制定高等教育基本法。 • (二)高等教育法的结构:法国制定两种法案(《法国高等 教育法》、《德瓦凯高等教育法》)内容明确具体,德国由 联邦制定教育总纲法,细致规定由各州立法,美国是联邦就 教育财政拨款立法,其他由各州立法。 • (三)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自由p25 • (四)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公法团体法人P26-27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成分或者超出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食品安全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相对于执法机关来说,被执法对象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执法权力的侵害,为此,国家设立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建立健全法教育律救济制度,对于消除教育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对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法规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了解法律救济的含义,是我们真正理解教育法律救济及其制度的前提。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把“救济”二字理解为“发放困难补助”、“实施灾害救助”。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救济”,则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一)是宪法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体现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政治民主和法治发展的标志。
宪法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为法律救济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法律救济的目的、原则和途径在《宪法》里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以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纠纷的存在,是建立解决纠纷,补救权益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基础。
没有权益的损害,就不会存在纠纷,没有纠纷,就无需建立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而事实上,纠纷的存在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所以,只有从法律上提出解决纠纷的途径、程序和方法,使权益受害者得到补偿,才能真正消除纠纷。
(三)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均起因于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在国家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社会交往中,不可能人人循规蹈矩,事事合理合法,违法之人所行的非法之事,必然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这些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就是实施法律救济活动的前提。
(四)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法律救济的最终目的,是要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
如果法律救济活动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其权益损失进行补救,法律救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教师法解读
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
❖ 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的权利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 基本权利。
4、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7条第4项)
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 制度。
❖ (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 任制度)
❖ (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 。
❖ (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 (六)教师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 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 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 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务。
• 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二、《教师法》目录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共9章43条)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三、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一) 教师的法律身份
❖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
第3条)
❖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 专业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 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范本
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是指对在伤亡事故中存在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要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秉持事实、责任和惩罚并行的原则,遵循从轻处理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声势教育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的程序第六条伤亡事故一旦发生,立即启动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第七条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一)责任界定阶段:对伤亡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事故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阶段: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处理。
(三)处理阶段: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对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中涉及的人员,要保证其合法权益,确保其有权知情、申辩和申诉。
第三章伤亡事故责任界定第九条责任界定阶段对伤亡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事故责任人。
调查应重点分析事故发生前的人员、设备、环境等相关因素。
第十条责任界定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一)启动调查: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避免证据的破坏和涣散。
(二)调查组成立: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核实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三)调查过程:调查组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进行事故的详细调查,实地查看、采集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四)责任确认: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伤亡事故的责任人。
第四章伤亡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在责任界定阶段确定事故责任人后,立即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教育法律责任(fǎ lǜ zé rèn)的 分类
第一节 教育( jiàoyù)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主体(zhǔtǐ)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质 和危害程度,一般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
➢ 行政法律责任
➢ 民事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页,共四十四页。
返回
退出
3编
教育法制原理 第八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
第十一页,共四十四页。
返回
退出
3编
教育法制原理 第八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1. 学生(xué sheng)伤害事 故概述 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
第二节 学生(xué sheng)伤害
事故
我国教育部2002年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第 二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xuéxiào)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学校(xuéxiào)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xuéxiào) 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 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第十五页,共四十四页。
返回
退出
3编
教育法制原理 第八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zérèn)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那么
第二节 学生(xué sheng)伤害
事故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学生伤害事故(shìgù)应根据过错责任 原那么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根据这一原那么,在学校事 故(shìgù)处理过程中,应当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即谁主张谁举证。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
(三)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 的 4.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的 (四)教育行政诉讼程序(略)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学生、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国家承 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 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政。
对申诉的受理结果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 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 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 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③对申诉书没有写清楚的事项或缺少的材料, 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或提交有关所缺 的材料 。
(三)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 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1、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2、对申诉的受理 3、对申诉的处理
• 口头形式: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 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 申诉的要求。 • 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住址及与被申诉者的关系等。 (2)被申诉人。 (3)申诉要求。 (4)申诉理由
• 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答复;对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 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几种处理情况
(1)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2)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 期改正; (3)部分撤销原决定; (4)撤销原处理决定; (5)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 进行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 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学校四类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四类人员管理制度学校四类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四类人员的管理,促进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学校四类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四类人员分为教职工、学生、家长和校外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四类人员。
第三条学校四类人员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共同营造和谐、稳定、安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学校四类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公安的原则。
第二章教职工管理第五条教职工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第六条教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热爱教育事业,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学校应该定期进行教职工的岗位培训,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第八条教职工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且要按时参加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按照教职工工作表现和发展情况确定教职工的奖惩措施。
第十条学校应当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十一条教职工不得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向学生收受礼品和红包。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生是学校的未来,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教职工和其他同学,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不得对学校和其他同学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自身素质和团队意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健全的学生奖惩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尊重教育资源,爱护学校的财产,不得损坏学校的设施设备。
第四章家长管理第十八条家长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学校应当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家长应当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状况,以身作则,塑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第二十条家长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会议和家校合作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根据和标准,就是行为人致他人 伤害后,应根据何种标准化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 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侵权法的指 导思想。 •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组成的体系。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1. 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1.2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 权利受到损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 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 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 务履行。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6.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 •6.2 学生伤害事故的制裁方式
• 学生伤害事故的制裁方式主要是民事制裁。所谓民 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 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和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训 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 得,以及罚款、拘留等。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3. 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参加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活动,学校发 现或者知道后,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 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律后果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2.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
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 ➢ 行政法律责任
➢ 民事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3.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6.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 •6.1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
•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 其制裁方式也相应是民事制裁方式。民事责任形式是指 违反民事义务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其基本形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1.2 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学 •就其产生而言,可分为: 生
伤
害
事 故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分
为:
➢意外事故 ➢过错事故
➢ 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 学校无责任事故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2.2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学生伤害事故应根据过 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根据这一原则, 在学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 错问题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是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
•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1.1 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 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第二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 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 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 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2020/11/27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 •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
任
•1.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2.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3. 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 •4. 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
PPT文档演模板
•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4. 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
• 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是指行为已构成教育 行政违法,但依法可以不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我 •国现行 •法律规 •定及行 • 政实践,•四类 •行政违 •法行为 •的免责 • 条件有:
•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超过时效
•情节显著轻微 •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
•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 偿。行政申诉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 般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等
•三是调节等方式 •主要通过教育组织内部或机构 •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2.2 教育申诉制度
•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我国教 育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教育行政救济的途径之一,其特征为: • 申诉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申诉中的申诉人只能是认为自 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 受理申诉的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行政管理工作,并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 教育申诉范围比较宽泛。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4. 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 学生及其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 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 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学生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 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 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2.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2.2 教育申诉制度
•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 教育申诉的管辖 是指主管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申诉案件 的分工与权限。 • 教师申诉的管辖:教师对所在单位提出申诉的管辖以隶属 管辖和地域管辖为主。 • 学生申诉的管辖:学生对学校给与自己的处分不服或认为 学校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的申诉,可以 由其所在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也可以由学校内专门 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来受理。
PPT文档演模板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2.1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
•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应从两
个方面展开讨论:
➢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
➢ 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与管理责任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2.2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2.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2.1 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
•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获 取教 育法 律救 济的 途径
•一是诉讼方 式
•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 讼。凡符合上述条件和受案范围的, 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法律救济
•二是行政方式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3. 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 结合以下案例,你认为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并说明理 由。 ➢ 1999年4月10日,青岛50中举办春季田径运动会,梁某在初一 男子组跳远比赛中,不慎致右胫腓骨骨折,学校当即派人将其送 骨伤医院治疗。 ➢ 2001年3月6日中午,江西省万栽县潭阜镇芳林学校发生爆炸案, 造成41名师生死亡,27人受伤,案犯李垂才具有精神病症及精神 病家族史,当场被炸身亡。 ➢ 1995年5月1日下午放学后,广州某中学学生小梁在校踢足球。 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玩耍,没想到可拆卸式移 动球门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 致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PT文档演模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 学生伤害事故的免责条件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
第三人的过错 •学校 可以 免除 •不可抗力 法律 责任 的情 •意外事件 况 有:
•在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