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人是否应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史上最全《民法典担保篇解释》解读(一)总则
史上最全《民法典担保篇解释》解读(⼀)总则前⾔担保是民商法中⾮常特殊的⼀个分⽀,其涉及的法学理论深度和实践复杂程度都让⼈望⽽⽣畏,我国的担保⽴法经历了⾮常曲折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的阶段,⽽每个阶段理论变化之⼤让⼈乍⾆,往往是后法完全否定前法的规定,本次《民法典》担保篇可称为全法变化最为剧烈的部分之⼀,很多规定与前法相背离,⼜有很多规定是⾸次出现,让法律⼈⾮常抓狂,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显得⾮常重要。
然⽽当征求稿⾯世后,却造成了更⼤的焦虑,其对以往所有担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了⼀次⼤跨度的整合修改,⽽其琐碎晦涩之处更需新的解释来解释,据规定实施时间延迟了两天才出台的正式稿则更是犹如重新起草了⼀份新的⽂件,使得学习⼯作更加艰难。
为此,笔者吐⾎整理了所有担保法律法规,逐字逐条对⽐,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每⼀条款的内容、来源、沿⾰等做了全⾯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学习者研读。
图⼀:我国担保⽴法历程第⼀部分⼀般规定第⼀条【适⽤范围】本条包括两项内容:1.关于担保种类即债权范围:担保法: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
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承揽四类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担保法解释: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
所有民事关系产⽣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物权法: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因保证属于债权性质,担保物权不包括保证,故物权法没有规定保证,且删除了定⾦。
借贷、买卖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民法典: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借贷、买卖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民法典在三百⼋⼗⼋条⼜规定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法典担保篇解释: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
具体明确了民法典增加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包括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正式稿将征求稿中“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删除,改为“涉及担保功能”,因为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不是都具有担保功能,例如⽆追索权的保理就没有实质担保功能,这样修改更为精确,可以将这部分不具担保功能的合同排除在外。
(零售行业)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年版)
(零售行业)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年版)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2007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6第一条放款审核部门定位 (6)第二条放款审核工作内容 (6)第三条放款审核工作纪律 (6)第四条放款审核工作原则 (6)第五条放款审核工作标准 (6)第二章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7第一节职责范围 (7)第六条放款审核工作职责 (7)第七条放款审核资料范围 (7)第二节岗位设置 (8)第八条岗位设置 (8)第九条岗位编制 (8)第十条岗位兼职要求 (8)第十一条主任岗B角 (8)第十二条零售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 (9)第十三条出入库管理岗岗位职责 (9)第十四条零售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0)第十五条放款审核主任岗岗位职责 (10)第十六条放款审核人员资格要求 (10)第三章放款审核转授权11第十七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 (11)第十八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 (11)第十九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核准程序 (11)第二十条转授权支行无权向下转授权 (12)第二十一条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 (12)第二十二条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 (12)第二十三条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 (12)第二十四条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 (12)第二十五条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 (13)第二十六条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13)第二十七条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13)第二十八条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13)第四章业务审核流程14第二十九条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 (14)第三十条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 (14)第三十一条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 (15)第三十二条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 (17)第三十三条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 (18)第五章业务审核内容及要求19第一节基本审核要点 (19)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审核要点 (19)第三十五条抵押的审核要点 (20)第三十六条公证的审核要点 (21)第三十七条保险的审核要点 (22)第二节各产品审核基本内容及要求 (22)第三十八条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2)第三十九条循环额度项下的单笔提款需要的材料和审核要点 (23)第四十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4)第四十一条个人汽车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6)第四十二条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7)第四十三条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材料清单及要点 (28)第四十四条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30)第三节审核内容的其他要求 (31)第四十五条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 (31)第四十六条签章核对确认方式 (31)第四十七条放款资料核对要求 (32)第四十八条合同文本填写要求 (32)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担保的审核要求 (33)第五十条境外人士担保的审核要求 (33)第五十一条法人担保人决议要求 (33)第五十二条更换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审核要求 (35)第五十三条对有疑义批复的处理流程 (35)第五十四条对经办单位的反馈流程 (36)第五十五条批复的有效期限 (36)第六章抵质押品入(出)库操作流程36第一节总则 (36)第五十六条抵质押品的定义 (36)第五十七条代保管品的定义 (36)第五十八条保管库的定义及要求 (37)第五十九条代保管品的保管地点 (37)第六十条在支行保管的认定 (38)第六十一条在支行保管的管理职责 (38)第六十二条抵质押品和代保管品核算部门及要求 (38)第六十三条抵质押品的交接 (39)第六十四条抵质押品入出库凭证 (39)第六十六条代保管品的账实核对 (40)第二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入库管理 (41)第六十七条代保管品入库操作流程 (41)第三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出库管理第六十八条借款人先结清贷款/授信协议后出库流程 (43)第六十九条用质押存单归还贷款的质押品出库/结清流程 (44)第七十条贷款非结清情况下的代保管品出库流程 (44)第七十一条代保管品出库后的管理 (46)第四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续入和部分出库管理 (47)第七十二条代保管品续入与部分出库的基本规定 (47)第七十三条代保管品的续入的操作流程 (47)第七十四条代保管品的部分出库的操作流程 (47)第五节经办支行对保留在支行管理的代保管品管理要求 (47)第七十五条代保管品入(出)库使用的凭证 (47)第七十六条代保管品的入(出)库流程 (48)第七十七条代保管品的管理 (49)第七章个贷系统放款操作49第一节落实授信条件操作 (49)第七十八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49)第七十九条个贷系统操作 (49)第二节贷款发放及放款时入库 (50)第八十一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50)第八十二条个贷系统操作 (50)第八十三条凭证的传递(集中分行保管) (51)第八十四条凭证的传递(支行保管) (51)第三节贷款发放及放款后入库 (51)第八十五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51)第八十六条个贷系统操作(贷款发放) (52)第八十七条个贷系统操作(收入抵押物) (52)第八十八条凭证的传递 (52)第四节出库操作 (53)第八十九条结清出库 (53)第九十条非结清出库 (53)第八章零售授信档案管理53第九十一条档案管理的范围 (53)第九十二条即时移交制 (53)第九十三条授信业务贷后合同变更档案的移交 (54)第九十四条授信业务档案向分行档案库的移交 (54)第九十五条档案借阅的审批 (55)第九十六条档案借阅后的收回 (55)第九十七条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 (55)第九章附则55第九十八条制定、解释和修改 (55)第九十九条实施细则 (55)第一百条生效日 (56)附件一览表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放款审核部门定位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是为控制授信业务放款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设立的重要部门;该部门设置在分行一级。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一学习完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后,完成本形成性考核任务。
本次任务满分为100分,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5道)、判断题(10道)、简答题(3道)和综合分析题(1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外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外聘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由监事会解聘或外聘C.由监事会聘任或外聘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或外聘6、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回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有公司名称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答案:D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A.六千元B.三万元C.十万元D.十五万元答案:B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答案:A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应当是无形财产B.可以用货币估价C.可以依法转让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A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A.法定代表人B.公司登记日期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D.公司注册资本答案:D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股东的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C.股东出资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答案:C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答案:A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答案:B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答案:C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答案:B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A.修改公司章程B.增减注册资本C.发行公司债券D.变更公司形式答案:C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名词释义股东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的规定:(一)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主要有: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案情简介:2014年1月22日,丁某在两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安瑞达公司名义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锦程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以安瑞达公司的房产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丁某以安瑞达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债务向锦程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争议焦点:丁某于2014年1月22日以安瑞达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债务向锦程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担保行为无效。
案号:(2014)扬邗商初字第0578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规定实际上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交由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仅是一种代表行为,其本身并没有决定对外担保的权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篇)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__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__公司法》、《中华人民__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__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九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担保的审批管理第七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的担保效力问题
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2011-12-19 23:18:33)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原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安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跃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明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仰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银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明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大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欧公司)发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建材公司诉称:2005年,中建材公司接受被告恒通公司委托,为恒通公司代理进口工业计算机系统和其他物品,并代垫有关费用,恒通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支付进口工业计算机系统货款及各项费用(包括进口代理费)。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2010]1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
1.浅谈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与商业银行风险对策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旧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条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担保的问题,由于对决策主体、担保对象和担保数额等规定不明确,该款的含义倍受争议。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这一制度的细化也给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带来了一些经营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要细化审查程序,以防范风险和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主要分三种情况: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因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授信(贷款)业务法律审查指引
授信(贷款)业务法律审查指引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开展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也主要是指各类授信业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
在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岗位上的人员应是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进行法律审查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授信业务资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授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这些文件和资料出现法律上的问题和障碍以致影响到授信业务的安全。
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就是为各类授信业务的开展使之在合法有效的轨道上安全运营保驾护航。
其中,重点是如下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1、新增贷款的发放;2、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3、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4、开立保函;5、重组贷款的操作等。
法律审查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公司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指引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
第一章新增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法律审查指引第一节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在企业贷款业务中,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
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的情形不包括()。
A.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B.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C.因估值技术性要求较高,本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D.因估值技术性要求较低,本行不想自行评估的押品【答案】 D2、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为()。
A.抵押权可重复设置,质权不可B.抵押权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权标的是动产和财产权利C.抵押权不转移标的占有,质权必须转移标的占有D.抵押权人无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答案】 C3、(2020年真题)在商业银行信贷授权形式中,()比较规范、正式,也较为常用。
A.授权书B.岗位职责C.部门职责D.规章制度【答案】 A4、()主要是将各类方案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比较,从中选择大部分(或主要)因素比较好的方案。
A.比率比较法B.总量比较法C.结构比较法D.多因素评比法【答案】 D5、对于长期销售增长的企业,下列比率最适合作为判断公司是否需要银行借款依据的是()。
A.生产效率B.年度增长率C.成本节约率D.可持续增长率【答案】 D6、下列不属于贷款审查事项的是()。
A.信贷资料完整性及调查工作与申报流程的合规性审查B.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审查C.信贷业务政策符合性审查D.逾期贷款催收措施的制定【答案】 D7、下列各种利率中,( )可以灵敏地反映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求状况,借贷双方所承担的利率变动风险较小。
A.浮动利率B.固定利率C.基准利率D.行业公定利率【答案】 A8、(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流动比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流动比率也称“酸性测验比率”B.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C.流动比率反映了企业用来偿还负债的能力D.企业的流动比率越高越好【答案】 C9、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的贷款。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1
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四、担保纠纷案件审理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七、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九、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十、破产纠纷案件审理十一、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十二、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一是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按新规优于旧规适用民总。
二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合同法“总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民总;合同法“分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合同法“分则”。
三是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公司法与民总不一致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公司法。
两个例外:公司法已有规定但民总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民总有意修正公司法的,均适用民总。
四是民法总则的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主要针对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适用行为时的法。
两个例外: 一是某项制度民总有规定而旧法没有,可参照适用民总。
二是根据“有利追溯”新法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
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一)“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
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关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予以支持,但应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除外。
银行授信法律审查要点
授信法律审查授信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前,对借款人主体、担保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分析、识别,提示法律风险并提出有关建议,以保证银行对客户授信合法有效的管理行为。
(调查亦应遵循)第一节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借款人。
一、借款主体(一)借款主体的种类1、法人。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贷款通则》仅允许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成为借款主体。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2、自然人。
3、个体工商户。
4、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其他经济组织。
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二)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1、居(村)委员会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从事日常办公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并不领取《营业执照》,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借款主体。
2、企业的从属名称。
从属名称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故企业借款时应当使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
3、筹建中的企业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4、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形。
5、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6、助学贷款的借款主体。
7、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8、企业集团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一)授信应提供的主要法律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贷款卡;4、税务登记证;5、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资质等级证书;6、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7、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8、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9、授权委托书;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民会议纪要》的60个知识点(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的60个知识点(附《民法典》相关规定)作者:刘海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1.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概念: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的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可在该协议中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相关权利。
效力审查: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公司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审查对赌协议的效力。
既要贯彻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原则,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并支持实际履行。
但是如果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目标公司必须满足减资的条件。
如果不满足减资的条件,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破产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3. 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1)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履行期限,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及如何行使等问题,应由公司章程确定。
(2)公司章程对上述问题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陈彬、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彬、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彬;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政【当事人】陈彬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政【当事人-个人】陈彬杨政【当事人-公司】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峰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陈波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肖正海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峰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陈波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肖正海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峰陈波肖正海【代理律所】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彬;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政【本院观点】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是否适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合同书证证人证言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大勇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借款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大勇公司没有指定任何账户收取借款,大勇公司未收到陈彬的任何一笔借款,殷雪梅与大勇公司无任何关系,并不能代表大勇公司,陈彬将涉案款200万元转给殷雪梅的行为不能视为对大勇公司的支付行为。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1月25日,陈彬与大勇公司、杨政签订借款协议”也并非事实。
该份借款协议并非陈彬出示的证据。
协议只是为了配合办理抵押登记而在房管局留存的材料,目的是为了办理抵押登记。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司法新动向梳理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司法新动向梳理题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对公司是否产生效力?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司法新动向及风险防范路径一、问题引出近些年来,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存在较大争议。
201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七次法官会议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效果归属"进行了讨论,以法官会议纪要(下称"《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的方式表达了意见。
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8讨论稿)》(下称"《公司担保司法解释讨论稿》"),但截止目前该司法解释尚未正式颁布。
《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和《公司担保司法解释讨论稿》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但两份文件公开之后,司法实务(包括最高院)中与上述观点相左的判决依旧层出不穷。
本文试梳理近期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新动向,并就在当前司法环境之下,债权人如何应对和防范自身风险提出建议。
二、现行规定及主流观点之梳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学术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内部关系说"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所代表的是公司,其法律后果由法定代表人承受,担保合同也不例外。
对于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权等方面的限制和分配,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第三人不负有注意义务(参见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第190页)。
除公司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知法定代表人无权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之外,担保合同有效。
第二种意见"规范性质识别说"认为:《公司法》第16条为公司内部管理性规定,不应约束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引用《合同法》第52条第5款来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参见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第190页)。
很重要!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借给关联公司,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罪名解读)
很重要!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借给关联公司,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罪名解读)作者 | 唐青林李斌磨长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本期案例中,一名大股东将自己绝对控股的公司中的商铺销售款1000万元转移至自己另外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
随后,检方控告该大股东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务中,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上述转移资金的行为,真的构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吗?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文,本书作者将通六则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他条件的,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情简介一、2012年,马腾飞与刘桥镇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刘桥公司,开发商铺,其中马腾飞持股80%,刘桥镇财政所持股20%,由马腾飞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
二、同时,刘桥公司与刘桥镇政府签订《商铺开发销售协议》,约定由刘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商铺,商铺的建安工程成本由刘桥公司全部收回后返还给刘桥镇政府,销售利润按刘桥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三、2013年至2016年初,刘桥公司共收到上述的商铺销售款2000万元。
期间,马腾飞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商铺销售款累计1000万元出借给由其实际投资、控制的两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四、刘桥镇政府发现后以挪用资金罪报案。
后马腾飞已将挪用的资金交至刘桥镇政府。
五、随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腾飞犯挪用资金罪。
对此,马腾飞的辩护律师提出两点辩护理由:第一,刘桥公司系马腾飞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实际投资人,该公司与同为马腾飞投资的两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不是挪用资金行为。
第二,因违规销售,刘桥公司有向购买人返还商铺销售款的法律风险,不能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六、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铺销售款系刘桥公司资金马腾飞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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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主体与意思表示 • 二、合同的附随义务 • 三、注意义务
议》,约定B未向C公司履行的剩余债务120万元,C公司同意将债权转移A公司。A公司与
B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B公司尚欠33万元未履行,以上合计,B公司欠A公司153万 元。B公司承诺在2006年9月31日前付清该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协议上 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
《还款协议》签订后,B公司未按约付款,2006年11月15日A公司向法院起诉。2007年1 月21日,本案三方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B公司欠A公司设计费、购车款153万元, 违约金37638元,B公司自愿承担2006年11月15日起诉时发生的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实支费28263元,律师代理费46588元,律师四次到普洱、澜沧进行代理活动的费用12000元, 以上共计1654489元。B公司承诺5月30日前全部偿还;若B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从逾 期之日起承担欠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至原审判决送达止。D公司自愿为B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A公司和B的印章。协议签订后,A公司撤 回了起诉。因B公司未在2007年3月30日前偿还欠款,A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和D公 司为上述欠款、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答辩称,其是B公司的子公司,按《中华人民
银大公司上诉状节选(有改动):
4.一审法院关于何寿山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有误。《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 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一方面,该规定明确使用了“不得”这样的措辞,是典型的禁止性规定。该 规定事实上是法律对于公司法律对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民事权利能力来自法律的规定,因此, 当法律对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如投资、担保方面有明确限制时,公司及其组成人员必须遵守,这些关于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法定的,公司股东无权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予以改变,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十六
• 担保权人是否应审查公司决议?
•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之解读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 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法担保合同无效能够更好地规范公司行为,规避商业风险。
•
5.中建材公司未能尽到对涉案《承诺书》形式要件的审慎审查义务,一是 签章明显不合法,二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实施,公司担保所涉及的各方当 事人均“知道或应当知道”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即使勉强认定签章合法,且何寿山在涉案《承诺书》复
•
上述两则案例案情基本相同,均是在没有召开股东会前提下,公司经理或股东以 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争议焦点也一样,即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担
保是否有效。但法院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前一案例,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系效力性条款,违反该款规定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 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作出的担保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而 无效。后一案例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系管理性条款,该款不能作为担 保合同无效的理由,违反该款所作的担保不应无效。出现上述不同判决的原因系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仅对公司担保程序性作出规定,而没有明确违反该程序的 法律后果。因此,不同法官会因对该款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 法律统一适用。
• 内部法律关系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互之间的 法律关系; • 外部法律关系则指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混淆这两种关系,从而引发很多争论,比如:争议 第16条的性质,以此来论证担保合同的效力?第16条是否在事实上为债权 人设定了审查义务等?而这些争论的目的都旨在证明:公司对外担保违反 第16条后担保合同效力的有无。那么,法院能否以违反第16条而判决担保 无效?
印件上签字时仍担任银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建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存在重大 瑕疵。因为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法人的代表机关而非意思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
才是法人意思机关,虽然对于法人的绝大多数事务,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以法人
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但是基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 特别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担保行为是否属于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代表 人的对外担保行为是否属于有权处分,中建材公司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股东会 决议予以审查。中建材公司没有提供关于审查银大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任何证据, 其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程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中建材公司不 能作为善意第三人要求银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提供担保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 • 2004年11月8日A与云B签订《购车合同》,约定A公司将公司拥有的轿车以35万元卖 给B公司,合同载明该车当时户主为肖×,A保证已付清肖×购车款,与肖×不存在任何 债权债务关系。B取车同时先支付20000元定金。合同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 司印章。 • 2006年3月24日,为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方签订《还款协
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担保经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本案所涉担保无效,应驳回要求D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B公 司与D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系D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60%。
• 一审判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四条的规定,D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D公司 应对B公司的欠款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 二审判决(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2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D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D公
司所提供的担保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第十六条
• 该条规定的内容:
• 1、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主体: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 2、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 问题:
• 1、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是否违反第16条的规定? • 2、能否以违反第16条为依据直接作出担保无效的判决?
条规定的行为首先是无效的。另一方面,虽然公司的章程并不能约束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公司法对
于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规定,涉及股东、公司、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当产生 法律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与公司签订相应合同时,也应当受公司法的约束。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条 是新修订的法律条文,该条对公司的投资和担保行为进行限制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违
• 共同点:将违反第16条的法律效果指向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对第16
条规范性质的争论还是为了证明违反16条担保合同的效力,其争论的立足
点仍没有脱离这一点。
• 出现差异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没有正确认识第16条规范的究
竟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
认清问题的前提: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 ——违反第16条的法律后果到底是什么?
•
结合上述案例中的共同焦点来看,公司为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他人提供
担保,没有遵循第16条规定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未经股 东会同意这种情形以及其他违反该条进行担保的情形)的法律后果
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
• 担保权人是否应该审查公司董事会或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东(大)会决议?
2011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出版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 纠纷案 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节选: 银大公司主张何寿山无权签署《承诺书》,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 明银大公司在内部权限划分上,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订立担保合同 进行了明确限制。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何寿山系超越权限签署《承 诺书》,因此《承诺书》对银大公司有效,银大公司应对被告恒通公司 的债务本息向原告中建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