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关控制设备产品包装工艺守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部门技质部编号YD/QJ5.22 版本 2.0 日期2006.01.01 共4页第1页
1 主要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KYN96、KYN28、GCK、GCL、GGD、等开关设备的装箱材料、包装箱、装箱要求、箱面标志和运输与贮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方法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KYN96、KYN28、GCK、GCL、GGD、等开关设备出厂时产品的包装与运输。
2 引用标准
GB191—85 《包装输运图示标志》
GB7251.1-199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3906—2006 《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3085-1999 《电力传动控制装置的产品包装与运输规程》
GB/T 13385—92 《包装图样要求》
3 制箱材料
3.1 木材
3.1.1 制箱木材主要选用马尾松、落叶松、紫云杉及其它杂木,也可根据木材资源情况选用。
3.1.2 木材不宜带有使箱体强度受到消弱或易造成包装破裂的各种缺陷,滑木枕木及框架应采用一级木材、顶板、底板、箱体可采用二级木材。
3.1.3 木材含水率不宜超过20%。
3.2 其它材料
3.2.1 密封箱板可采用普通木质纤维板,胶合板或知竹质层胶合板。
3.2.2 滑木、枕木可采用菱镁混凝土或其它材料。
4 包装箱
4.1 总则
4.1.1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在正常储运条件下,确保产品的安全及完整无损。
4.1.2 包装箱的体积应尽可能地缩小,其外形尺寸应符合运输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应有防雨、防霉、防震措施,自发货之日起,应保证在一年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造成产品锈蚀、长霉、损坏和包装箱体自散或孔漏丢件等缺陷。
4.2 包装箱的形式及结构
4.2.1 包装箱主要采用滑木、普通封闭箱见图1,也可采用滑木框架封闭箱。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部门技质部编号YD/QJ5.22 版本 2.0 日期2006.01.01 共4页第2页
4.2.2 箱板宽度不宜小于60mm,厚度不宜小于15mm,封闭箱板宜采用对口接缝的方法,如图2所示。
4.2.3 滑木两端应在距地面高度1/2处成55°~ 65°下斜角,如图3所示。
4.2.4 箱档宽度不宜小于60mm,厚度不宜小于20mm。
4.3 成箱要求
4.3.1 应根据箱板、箱档的厚度的材料强度,合理地选用封箱的铁钉。
4.3.2 箱板用钉必须在板内侧将钉尖打弯,紧贴箱板,所有接缝处不许钉钉。
4.3.3 封箱时尽可能采用波浪形布钉,钉头、钉尖不得外露或中途弯曲。
4.3.4 箱体内封衬防水材料(如石油沥青毡)宜采用整块材料,若需拼接时,应采用搭接钉合的方法,顶盖内衬防水材料不得拼接。
4.3.5 采用箱档加固的封闭箱,在箱档接合处应用包棱角铁加固。
5 装箱要求
5.1 装箱的产品必须是经检验符合设计图样及技术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不合格品不准装出
部门技质部编号YD/QJ5.22 版本 2.0 日期2006.01.01 共4页第3页厂。
5.2 产品在装箱前,应作好防护措施,对可能腐蚀的金属表面、电器元件触点可涂薄防锈腊或中性凡士林以防生锈,并消除产品积尘。
5.3 易破碎部件,易松动部件以及电器元件运动部分等应用软绳或其它材料固定,使在运输途中不至发生碰撞或损坏。
5.4 采用聚氯乙烯塑料袋作为内包装时,不宜与产品油漆层直接接触。为减少潮气对产品的侵蚀,塑料袋内应放入适量的硅胶吸湿剂(0.5~0.6kg/m3),硅胶含水量不得大于4%。
5.5 产品应平整地垂直固定在箱体底部,用螺栓和箱底部的滑木或枕木拧紧,螺栓头不得凸出滑木表面。箱内附件、备件或工具等应塞牢、卡紧。
5.6 产品上前后凸出的设备和元件,应与箱壁保持一定的间隙以免运输途中碰撞或撞毁。
5.7 包装箱内非同柜设备不得混装,附带的备品备件工具等可分别或者混合装箱。
5.8 测量仪表、继电器等非特殊精密仪表,允许不拆下运输,在运输途中易受损坏的仪表、仪器应具有防震、防潮等措施的包装箱包装。
5.9 随同产品供给的主母线根据数量进行分装和合装。
5.10 随机供用户的技术文件按《随机文件规定》,应用塑料袋封装,并放入包装箱内,当产品分多箱包装时,随机文件应放在主机箱内。
6 箱面标志
6.1 包装箱表面标志应包括发货标志和储运标志,标志应采用不褪色的油漆或油墨,准确、清晰、牢固地涂刷在箱体两侧面上。
6.2 包装、储运标志按GB191规定,发货标志一般应包括:
a. 产品型号、名称及数量;
b. 出厂编号及箱号(或合同号);
c. 箱体尺寸(长×宽×高);
d. 净重与毛重;
e. 装箱日期;
f.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g. 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7 运输与储存
7.1 箱体在竖立、转运、起吊过程中不许倒置、翻液,以防止损坏柜面油漆层、元器件及防止柜体受力不均而变形。
7.2 箱体在转运临时停置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震措施。
7.3 产品在储存时,不得直接放在泥土的地面上,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受有害气体侵入,严禁与化学药品、酸、碱及蓄电池存放在同一库房内。
部门技质部编号YD/QJ5.22 版本 2.0 日期2006.01.01 共4页第4页7.4 KYN96、KYN28产品储存条件应符合GB3906中10.1的规定。
7.6 GCK、GCL、GGD2、等产品储存条件应符合GB7251.1-1997中6.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