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承包方承包土地养鱼后,整治所承包土地的田坎、河沟并修建简易生产用房的行为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发包方以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主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案件索引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2)营民初字第718号基本案情原告朱先杰、朱兴民、朱红民诉称:被告承租三原告的土地后,将耕地变成了鱼塘,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耕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被告邓家民辩称:被告在与原告等多户协商租赁土地时,就明确租赁用途为养鱼。被告租赁土地后只是对原水田的田坎进行了加固加高,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非原告诉称的挖塘养鱼。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口头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稻田用于养鱼,租金为每年1800斤稻谷。被告承租后,即对稻田的田坎进行了加宽、加高,将田边的小河沟由约1米宽改为约2米宽,并在田边上修建了简易的生产用房。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协议。2012年1月,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未果,于同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耕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裁判结果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营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朱先杰、朱兴民、朱红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三原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规定,原、被告口头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还按该协议实际履行了三年,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明确了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

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因此,被告加宽、加高田坎,整治小河沟和修建简易生产用房,未破坏耕作层,将承租的土地用于养鱼,属于大农业范围,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告诉称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注解近年来,随着我国乡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趋活跃,但由于当前统一和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由此引发了各类纠纷。其中经常涉及合同中一方改变土地用途,将承包地用于永久性非农用途,例如将承包地用于采矿等情况、实践中大量存在土地出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租人并在该土地上建起房屋、厂房,也未获得相关建筑审批手续。如何准确界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关于稻田养鱼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中将全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又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中又包含了养殖水面。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

地减少衡量指标。本案中,被告承租土地后,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属于大农业范围,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关于整治田坎、小河沟和修建简易生产用房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指出,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其中包括水产养殖池塘、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等。本案中,田坎、小河沟和简易生产用房均系附属设施用地,被告加宽、加高田坎、整治河沟和修建简易生产用房的行为并未改变土地用途。三、关于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明确:土地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但要注意的是改变土地用途指的是改变其根本用途,即将耕地改为非耕地、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情形,如将农田用于建房或采矿等。一般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如有的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用于种植果树,但承包人后来改种其他作物,对此不宜以其变更土地用途为由轻易

解除承包合同,如确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可视情况适当采用增加承包费、赔偿损失等形式酌情予以调整。如土地流转后确实改变了原土地用途,对土地造成根本性破坏的,发包方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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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模式应由粗放型向节约模式转变

土地使用模式应由粗放型向节约模式转变 作者:束克欣发布日期:2007-4-8 来源:未知点击:0次 在3月29日举行的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发展态势论坛上,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束克欣就2006年中国土地使用状况,2007年土地政策走向等问题发表了演讲。 现状一:土地使用量过大严重农业用地 束克欣谈到,从9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用地量过大的问题。据统计资料显示,在过去10年当中,耕地减少了1亿多亩。从占用耕地这个角度来讲,耕地占用量太大,甚至威胁到粮食安全,这是很危险的。粮食安全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对中华民族持续发展是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只顾发展,不顾保护耕地,势必会带来这样一个粮食安全的危险。从10年的情况总结来看,1亿多亩的耕地被占用,按照这样一个速度,经济总量还得增长,这样占下去,不要说再过10年,再过5年,粮食就存在严重的问题。经济快速发展是以牺牲大量耕地为代价或者是土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GDP的增长。 现状二:土地超前使用与低水平经济间的矛盾 从基础设施方面来讲,束克欣认为土地提前消费问题较为严重。例如修建高速公路,一些地方大量上高速路项目,上下四车道的高速公路,平均1公里是100亩地,这样快速的上这些项目,一方面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好处,但是确确实实也有一些地方,高速路建起来以后没有几辆车跑。提前修建了很多高速公路,量太大,提前消耗了很多土地资源。同时修高速公路因为要减少投资,专门挑那些地势平坦的粮田,所以多占了很多的耕农业用地。所以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前消耗了很多的土地,没有从节约的角度来使用土地。 分析来看,土地超前使用主要是由于使用钱缺少规划,同时违法用地现象非常严重,粗放用地非常严重。这些问题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所以中央根据这样一个情况,十六大以后国务院采取果断措施,要加强土地的管理。 加强土地管理从整顿市场开始 束克欣认为加强土地管理,首先需要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重点有四项内容。第一是检查是否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就是违法占地的情况;第三就是对经营性用地有没有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第四就是清理开发区的设立和用地。 加强土地管理走可持续发展路线 既保证发展,又好又快的发展,又要解决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就必须保证土地的继续发展。束克欣提出必须走节约用地这一路线。实现这一路线,需要国家以土地供应作为闸门,来调控经济的过快现象,减少重复建设。近几年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加强土地管理。2004年出台了国务院28号文件,就是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2006年国务院又出台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精编版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一、政策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考虑合同约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 (一)申请和报批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三)确定出让年限 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土地用途涉及土地使用权能,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是做好土地供应审批和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也是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物权人权利的基本依据。针对目前我省有些地方在土地供应环节土地用途分类混乱,导致土地使用权能模糊,以及土地供应审批与登记难以衔接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国家土地用途分类标准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了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该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对照上述土地类别划分标准,属于建设用地的类别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用地涉及地类的一级类别、二级类别及其内涵详见附件1。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准确理解其内涵,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分类标准界定建设项目用途,防止出现用途不清、分类模糊等现象。

二、着力规范土地供应环节中的土地用途管理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审批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按照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正确引用或填写土地用途,不得笼统填写一级分类或二级分类的用途名称。土地用途必须在明确一级、二级分类用途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具体含义。例如:商场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填写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场)”;汽车制造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填写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汽车制造)”,以此类推。对近年来较为常见,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又未明确的土地用途类别,按《几类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名称确定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进行界定和规范。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上报供地信息等,必须一律按照上述范例格式填写土地用途,以确保同一建设项目用地在各类文书中的土地用途表述一致。 三、切实做好土地供应与登记中的用途衔接工作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常态化的跟踪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应做好土地供应审批与登记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法设立和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物权人的土地权利。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日趋频繁,土地受让人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引起的土地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得不到有效遏制,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着手研究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人试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积极探讨如何解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科学、规范的处理办法。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界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改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中加以明确。城市国有土地用途一般划分为: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8个,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三级分类32个。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采用的是土地的二级分类,凡未经批准实际用途与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用途。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篇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有关单位领导: 我叫覃海洋,系隘洞电厂退休职工,20XX年2月与本厂工友陆泰锡多次商洽,其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我。由于财力不济,直至20XX年本人才在该地块盖起4层半小楼,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敬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覃海洋 20XX年4月8日 2 地上物权属证明 县国土局: 覃海洋同志在“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地块上的农作物为板老村料二队农户所有。特此证明。隘洞镇板老村拉料二队 队长: 20XX年4月18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料二村民小组管委: 本人叫陆泰锡,系隘洞电厂职工。由于单位住房窄小本户居住人口众多,对工作和生活极为不利,20XX年11月经申请,多得贵小组给予照顾解决72m宅基地,但终因财力有限,尚未盖得住房,现因母亲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多方考虑,再无他路可行,只好忍痛将宅基地转让他人,敬请理解和海涵。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陆泰锡 20XX年1月18日 2 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陆泰锡户 乙方:覃海洋户 由于甲方老母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多次反复磋商,特作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 2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 转让给乙方。 2、自转让之日起至该地正式建设之日止,该转让地块所应承担的法律及法规责任仍由甲方负责。 3、转让地块自转让之日起,在甲方认为需要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登记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变更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其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更新、土地置换和土地整备等原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我市相关规定。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按规定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变更后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宗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1.8核定,其他用途参照原宗地当时周边同类用地已有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法定图则确定规划指标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底价中,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价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剩余部分纳入市国土基金。成交价高于底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

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 1、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2003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的;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这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几种交易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几种交易方式?有何不同?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可采用下列方式: 1、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含最低交易价)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2、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招标、拍卖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1、组成: 以招标、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人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或拍卖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或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托人选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委员会或拍卖委员会主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2、招标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定招标最低中标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 3、拍卖委员会职责: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已查看[861]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有效,笔者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也应了解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出让土地并非一定能够转让,未经开发的出让土地不得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分清是否改变了转让方土地使用权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除《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以及这类企业的用土地房产抵押后被依法处分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弄清就进行转让。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和交换。如农村居民或原属农村居民现因某种原因弃农进城的,往往把自己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作为个人私有财产,随意出售或赠与他人。有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调换。这样都会给土地管理特别是集体土地的管理带来混乱。

土地变更申请书范文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土地变更申请书范文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一)提出申请 l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 30 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一)提出申请 l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 30 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

土地用途变更问题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实务提点 1.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改变。否 则,出让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让方解除合同,受让方不但会因此而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且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土地用途确定后,虽不可擅自改变,但可依法改变。只要依法改变,就可避 免法律风险。 3.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1)申请变更;(2)出让方及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并 报政府批准;(3)出让合同重签或变更;(4)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4.若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后的法律处理:出让方享有出让合同解除权,一旦出让 方行使出让合同解除权,出让合同一经解除,则:出让方返还土地出让金; 受让方丧失土地使用权,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可视情况主张土地开发建设费用。 5.延伸探讨: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此时出让方享有出让合同解除权。但 出让方是否行使该解除权,出让方可选择。这就为出让方权力寻租留下了巨大的空间,是巨大的法律漏洞。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当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事由出现、出让方发现后,应当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贯彻土地用途管理法律制度;反之,当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事由出现、出让方发现后,出让方却不行使解除权,这形同默认受让方的违法行为,这无异于

如何把工业用地转化为商业或住宅用地

如何把工业用地转化为商业或住宅用地???——引荐姑孰正常情况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 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学学人家高手吧,碧桂园能做的到的(书上可没写教你如何拿地哦)!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3]70 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土地资源用途转换的边际成本效益分析

土地资源用途转换的边际成本效益分析 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基础的生产资料之一,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必需的生产、生活物质资料,这些物质资料的生产在推动着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同时,也在人类生存的土地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这些人类生产、生活、劳作所产生的印记改变着土地的本来面貌,土地上的生态、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人类按照自身的需求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并将土地资源划分为不同的用途,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储备地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图,任意的拓展各种用途的土地资源,区域内土地本来的面目逐渐的消失,但却越来越适应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逐渐上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不断地被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涵养功能被破坏,甚至在区域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区域的生态保护区域和耕地资源也被转换成经济效益更高的建设用地资源,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较高,土地资源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保障能力降低。这些都是由我国部分区域出现的土地资源开发过快,耕地资源保护重视不足所导致。 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会促使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由于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发展基础保障功能减弱等问题,致使区域经济发展整体上可持续性较差,而且资源环境的代价高,环境破坏严重。因此,有序的规划和管制土地资源用途,是目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利用相和谐的有效方法与途径。本研究将土地资源的用途转换管理作为主要研究目标,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成本予以考虑,对土地资源的用途转换产生的边际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认为土地资源的用途发生转换的主要推手,不仅在于转换后土地用途的经济效益较高,即影子价格相对值发生改变,而且还在于土地用途转换前,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为建设用地的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土地利用转换为生态用地的机会成本过高,土地资源开发企业没有全面的承担土地资源开发成本内容,致使成本狭义化,土地资源的保护相成本相对不足,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体系仍然是城乡二元的土地管理方式,对不同所有权的土地实行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因而导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决策手段相对欠缺,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土地审批是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和城市用地的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审核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审批是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和城市用地的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审核、批准的权利。法律赋予政府部门享有土地审批权,是由于土地具有公益性和基础性,只有加强综合协调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多方效益。 法律咨询:请问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的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一)当事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二)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及市县国土环 境资源局对地价评估的备案意见; (五)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七)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九)供地方案;(十)建设用地申请表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十一)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十二)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报告书;(十三)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请示文件;(十、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用地性质变更申请书

用地性质变更申请书 篇一:关于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报告 关于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报告 本人任国祥,系××县××镇街道居民。现有房屋在××镇街道西街,地号为04051304313,土地用途原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面积为133.00m。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XX]303号)文件批准,认定该宗地为商住用地。本人因经营需要,现申请将原住宅、划拨用地,更改为商住、出让用地。 特此报告!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2 篇二:关于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申请报告 关于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申请报告 昆山市巴城人民政府: 我公司成立于XX年,在巴城东部工业区购置土地38192.4㎡ 【证号:昆国用(XX)第1XX104069号】,共建造工业厂房约3XX㎡,占地近21000㎡,并引进苏州庆欣电子有限公司进驻厂房(该公司年产值约 2.5亿元),现仍有17322㎡土地闲置。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城北路环境形态,我司于XX年投资近亿元建成了高50余米(12层)的研发大楼,

该大楼已成为城北西路段的标志性建筑,位于昆山北入口的中心地带。鉴于当前周边发展商业氛围渐浓的实际情况,我司拟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及周边有利条件,再次投入装修款项一亿元人民币,在此建造星级商务酒店、高档娱乐会所,以及知名海鲜酒楼(设计图附后),计划于XX年10月底正式动工。 为此,我司申请将该17322㎡土地变更为商业酒店宾馆用地。目前,土地性质规划已调整,并通过市环保局环境评估,现特向政府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获准后,我司必将严格按照有关土地招挂拍程序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从事合法商业活动。 特此报告,望政府领导给予支持批准为感! 昆山市禾元织造有限公司 XX年9月19日 篇三:土地使用证变更申请书样式 土地使用证变更申请书 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与阳明原协商一致,购买阳明原位于团结路以南后街、房产证号为的自建房,土地面积为75.86平方米,土地属国有性质,现转让土地价格每平方米2500元,现请求贵局将土地户主变更为张三,望 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办理为谢。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 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依法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闲置土地但依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产业导向和公共利益导向原则,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科学发展。 已出让未建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或者原居住用地用途未作变更但容积率指标调

整的,应当首先保障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需要。此类用地鼓励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对处置方式和地价政策有优惠政策或者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较之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发生部分或者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照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照1.8核定,其他用途用地容积率按照2.0核定),用地面积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原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且政府收回后无法进行开发利用的,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以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底价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市场评估价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剩余部分纳入市国土基金。如成交价高于底价,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其余50%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税费政策执行。 (三)申请土地收购。主管部门收购原宗地全部土地使用权,以原土地用途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2011年5月6日,安某三人将自己拥有某实业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了钱某等人,因为该公司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任何纠纷,公司资产仅有50亩土地,所以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的较为顺利。然,在完成股权变更后,公司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申办开发手续时,并告知该块土地涉嫌非法转让,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相关手续。委托人十分不解,明明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的公司,怎么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呢?况且该块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当地相关部门似乎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交往。 经笔者了解,类似于该公司的遭遇的远不止一家。江苏省常州市陆生因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被依“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审查起诉,安徽蚌埠市也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进行了判决。海南省国土部门更是开全国之先河,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表示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防范恶意炒卖土地行为。”而该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普通的股权交易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联系在一起呢?而且有的交易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为什么近年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件越来越多?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研究。 一、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合法方法主要包括:(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土地审批是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和城市用地的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审核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审批是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和城市用地的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审核、批准的权利。法律赋予政府部门享有土地审批权,是由于土地具有公益性和基础性,只有加强综合协调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多方效益。 法律咨询:请问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的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一)当事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二)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及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地价评估的备案意见; (五)建设用地规划选 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七)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九)供地方案;(十)建设用地申请表或单 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十一)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十二)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

报告书;(十三)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请示文件;(十四)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十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十六)土地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十七)土地所在区域当年变更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十八)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十九)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意见;(二十)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

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 据和方式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委政研室陈清波致函《地产周刊》,反映他们在研究中发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前几年协议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而现已改为商服用地的,是否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再经招拍挂出让?针对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编辑部约请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钟京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答。钟认为,工业用地要改变为商业用地情况,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的,需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 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3年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4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

附件1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其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更新、土地置换和土地整备等原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我市相关规定。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按规定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处置】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变更后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宗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1.8核定,其他用途参照原宗地当时周边同类用地已有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法定图则确定规划指标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底价中,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价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剩余部分纳入市国土基金。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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