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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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验收-质量评定及表格填写

人防工程验收-质量评定及表格填写

人防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摘自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用说明)一、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朮负责人等进行检验〔-〕、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分项工程的质量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1。

合格⑴.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規定;⑵。

基本项目抽验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規定⑶.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內。

2. 优良⑴.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規定;⑵。

基本项目每项抽验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規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規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以上;⑶。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內。

分项工程由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部份组成。

在保证项目符合規定后,基本項目和允许偏差项目都迖到合格規定時,分项工程才能评为合格;当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都达到优良規定時,分项工程才能评为优良,其中只要基本项目或允许偏差项目,有一个达不到优良規定時,分项工程只能评为合格〔二〕、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1、保证项目是必须达到的质量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条文中采用“必须" 或“严禁" 等词来表示,以突出其重要性。

保证项目是合格和优良都必须达到的质量指标,因为这些项目是确定分项工程性质的,如果提髙要求就等于提高性能指标,就会增加工程造价;降低要求相当于降低基本性能指标,就会影响工程的安全性能.所以合格、优良均应同样遵守。

保证项目包括的內容主要有:⑴. 重要材料、构件及配件、成品及半成品;设备性能及附件的材质、技朮性能等。

检查出厂证明及试验数据,如水泥、钢材的质量、预制防护门、防护密闭门等构件的质量;管材、板材、管件、阀门、风囗、风机设备等的质量,检査出厂证明,其技朮数据、项目符合有关技朮标准規定。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简介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简介
第三节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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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简介
1 检验批是基础,检验批只要求合格,其质量检验包括:①主控项目 ②一般项目 ③质量记录。
2 分项工程验收包括:①所含检验批 ②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 要,按工程量、防护单元、施工段、系统、设备组别等进行划分。 3 分部工程验收包括:①所含分项工程 ②质量控制资料 ③功能检测 ④观感。 4 单位工程验收包括:①所含分部工程 ②质量控制资料 ③功能检测 ④主要功 能抽查 ⑤观感。 新建、扩建、改建的每一个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均为一个 单位工程。 5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二) 孔口防护分部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按下列规定划分: 1 门框墙制作、密闭穿墙管施工、平战转换封堵构件施工,应与结构工程钢筋安 装、混凝土施工同步划分检验批;
6
第一章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
2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按防护单元划分检验批。
(三) 防水分部
各分项工程按结构层、施工缝、后浇缝、施工段等划分检验批。
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1 结构工程
2 孔口防护工程
分项工程名称 土方,逆作法施工,模板,钢筋,混凝土,爆破掘进,喷射混凝土,砌体等
门框墙制作,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安装,防爆波活门安装,自动排气活 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安装,密闭穿墙管施工,平战转换封堵构件施工等
3 防水工程
项目负责人
检验批容量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 负责人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时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在人防设施全部完工后进行。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三、验收人员1. 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其中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求一定为高级工程师以上。

监理单位报告人员中至少有一个高级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

2. 验收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验收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验收工作。

3. 验收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验收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四、验收内容1.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查;2. 人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3. 人防工程竣工图纸的审查;4. 人防工程主要材料的检测;5.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6. 人防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验收;7. 人防工程成果的检查;8.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

五、验收程序1. 监理单位通过竣工报告,向建设单位报告人防工程竣工情况,同时向验收人员进行通报验收时间。

2. 验收人员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其中检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主持人进行通报;检查不合格的,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六、验收标准1. 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2.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3. 人防工程建设安全要求应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安全规程》。

七、验收结果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办理竣工手续;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3. 验收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通报。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已经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的,应按照本制度执行;3. 对于未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的,应及时调整并完善。

以上是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内容,建议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该制度执行,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人防工程主体验收内容

人防工程主体验收内容

人防工程主体验收内容人防工程主体验收是指在建设人防工程的过程中,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标准,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防工程主体验收的内容。

一、主体结构验收1. 基坑工程验收:包括基坑支护结构的验收和基坑排水系统的验收,确保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和排水效果良好。

2. 地下建筑结构验收:对地下建筑结构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地下墙体、地下楼板、地下通道等的验收。

3. 地上建筑结构验收:对地上建筑结构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建筑物的承重墙、柱、梁等的验收。

4. 防水工程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防水层、防水材料进行验收,确保防水效果良好,防止地下水渗透进入人防工程内部。

二、设备设施验收1. 通风设备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通风设备进行验收,确保通风系统运行正常,能够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

2. 电气设备验收:对人防工程的电气设备进行验收,包括照明设备、应急电源设备等,确保电气系统安全可靠。

3. 消防设备验收: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进行验收,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确保消防设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火灾。

4. 排烟设备验收:对人防工程的排烟设备进行验收,确保排烟系统正常运行,能够及时排除烟雾,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验收1. 安全出口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出口进行验收,包括安全门、疏散通道等,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2. 应急照明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应急照明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照明。

3. 安全标识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标识进行验收,确保安全标识清晰可见,指示方向明确。

4. 防护设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等,确保人员在施工期间不受伤害。

四、其他验收事项1. 施工质量验收: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包括结构的强度、平整度、水平度等,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安全生产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验收,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一、总则1. 为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工作,保障人防工程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人防工程的质量验收与评价。

3.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二、验收与评价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 经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4. 其他有关人防工程的文件和资料。

三、验收与评价程序1. 申请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验收。

2. 现场检查。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3. 审核资料。

专家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建筑材料报告等。

4. 形成评价报告。

专家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5. 公示与备案。

评价报告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并报送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6. 验收决定。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报告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7. 整改与复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8. 归档保存。

验收与评价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以备查询。

四、质量要求与评价标准1. 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和防护设施有效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2. 建筑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3. 人防工程的电气、给排水、通风、照明等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 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能够有效地抵御外部冲击和破坏。

5. 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防护能力应当通过合理的布局和结构设计来保障,并能够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6. 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过严格的检查和验收。

人防工程如何验收

人防工程如何验收

人防工程如何验收1、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到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防护功能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人防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去进行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人防验收规范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防护功能、使用功能的试件、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防护功能、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划分:(1)人防工程质量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2)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3)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防护单元、施工段、系统、设备等组别进行划分。

(4)新建、扩建、改建的每一个单元掘开式工程、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均为一个单位工程。

(5)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目的1.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发现和解决人防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

3.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检查,推动工程建设质量持续改进。

三、质量检查验收的主体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防工程施工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

2.监理单位:负责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3.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四、质量检查验收内容1.材料验收:对人防工程所使用的各类材料进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施工技术验收: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确保施工技术符合要求。

3.质量验收: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4.安全验收:对人防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5.环境验收: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检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五、质量检查验收程序1.施工前验收:在人防工程施工开始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要求。

2.进度检查:监理单位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竣工验收:人防工程施工结束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定工程建设质量,确保达到验收标准。

4.隐患整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为止。

六、质量检查验收的要求1.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2.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整改到位。

3.对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要求要及时落实。

4.检查验收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得有违规行为。

七、质量检查验收记录1.所有的检查验收工作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2.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有专门的记录,对整改情况也要做好记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空法规要求,为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防能力,加强国家安全建设,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范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适用于全部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并联工作,包括人防设施、人防装备、人防通信等等。

三、验收标准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1)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人防工程安全设施齐全、完善,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3)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规范,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经过全面检测检验合格。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由竣工单位向承建单位申请验收。

(2)组织验收:承建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出具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4)验收结论:竣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并整改完善,验收组最终出具验收结论。

四、并联标准1、人防工程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的并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人防工程的并联是指与其他防护工程建立联系,共同参与国家安全防护工程。

3、并联单位必须与人防工程单位签订并联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五、并联程序1、确定并联单位:由人防工程单位与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联单位。

2、签订协议:人防工程单位与并联单位签订并联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

3、提供支持:人防工程单位向并联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障并联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实施并联:根据协议约定,人防工程与并联单位实施相应的并联措施,确保国家安全工程的有效推进。

六、责任分工1、人防工程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联工作。

2、承建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工程的技术质量,保证工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验收组: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人防工程基本概念和术语

人防工程基本概念和术语

2、基本概念及术语
主体和口部 :人防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称为主体,主体是 人防工程中满足人员、物资、装备等战时所需要的防护和生存要求的部分。主体与地 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称为口部。
人防工程中主体有防毒要求的和主体允许染毒的两种类型。对于有防毒要求的人防 工程,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 对于允许染毒的人防工程,其主体是指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内的部分,口部 指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部分。
2、基本概念及术语
建筑设备 :保障建筑有效空间达到预定环境标准所需要的设备称建筑设备,包括通风、空调、 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等设备。人防工程中建筑设备的数量与其用途、规模和防护要求等有 关,指挥工程通常有完善的建筑设备,包括柴油电站,但极少有电梯;大型平战结合的公共人 防工程,不但平时需要有完善的建筑设备,甚至设有自动扶梯等。 防护设备:人防工程中主要用来阻挡冲击波、毒剂等从孔口进入主体的设备称防护设备,包括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滤毒器等。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等通过的门称 防护门,与之功能相反的称密闭门,两种功能均具备的称防护密闭门。活门是防爆波活门的简 称,是用于通风或排烟口的防冲击波设备。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2、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 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根据RFJ-201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 标准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见右表3.2.2。 规范规定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 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人防工程质量评价应分为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 两个阶段。主体结构包括结构工程、孔口防护 工程、防水工程。
人防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培训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2、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结构和孔口防护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

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

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一、验收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人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检查。

具体验收范围如下: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对人防工程的结构强度、防水防潮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确保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2. 工程安全验收主要是检查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备,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3. 工程使用功能验收包括对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等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二、验收流程1.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对人防工程的结构、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进行工程安全验收,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善。

3. 进行工程使用功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等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功能正常。

三、验收准备1. 各相关部门准备好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2. 检查人员到位,核对验收清单。

3. 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一切准备工作就绪。

四、验收方式1. 现场验收:在人防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符合要求。

2. 文件审查:对相关文件进行逐一审查,确保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规定。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相关规定。

2. 工程安全验收标准: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工程使用功能验收标准:通风、照明等功能正常运行。

六、验收结论1. 完成验收后,形成验收结论,对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功能等方面进行评定。

2. 根据验收结论做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确保人防工程质量达标。

七、验收责任1.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工作,保障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问题,责任人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八、验收结果1. 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可以投入使用。

2. 验收不通过:需对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为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本标准是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I-90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分十一章、76节、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工程质量验收,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等。

国家人防工程发挥着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人防工程的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那么,国家人防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提供帮助。

▲一、国家人防工程是什么?国家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按构筑形式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

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

单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没有直接相联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坚固的楼房,亦称防空地下室。

早期人防工程多为地道工程。

80年代以来人防建设实行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强调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新建的人防工程多为掘开式工程,位置较好,质量较高。

同时,为了吸引人们到地下来,为人们提供比较舒适的环境,一些人防工程装修的档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

按战时功能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类。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表格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表格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
2015)表格
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B
编号: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
编号: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
编号:
注:1.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2.孔口防护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E.0.1-
1
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E.0.1-2
续表
单位工程功能检测记录表E.0.1-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E.0.1-4
续表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分表表4.4.6
继续阅读。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制度为了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整体管理水平,制定了本验收制度。

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验收工作,包括人防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等各个阶段的验收工作。

2. 验收标准(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2)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3)人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好;(4)人防工程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 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后,应向负责验收的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2)验收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3)验收部门填写验收意见,对合格的人防工程颁发验收证书;(4)如发现问题,验收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4. 验收要求(1)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对人防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2)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3)验收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验收结果,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透明。

5. 验收成果(1)合格的人防工程,可以投入使用,保障使用单位的安全;(2)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需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 验收责任(1)施工单位要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配合验收部门进行验收工作;(2)验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做好验收工作的全面落实。

7. 验收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验收工作的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

8. 附则本验收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人防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制度经过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验收部门等多方协商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责任人需熟知并认真遵守,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防工程质量的验收

人防工程质量的验收

1.1.3 工程质量的验收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及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严重缺陷,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功能检测项目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所含分部工程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B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C填写;(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D填写;(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功能检测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E填写。

6. 当人防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和防护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工程技术规范,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功能性能等进行综合评定和检测的过程。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参与,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制。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机构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包括主要领导小组、验收工作组和验收专家组。

第六条主要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和协调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性评估和检测。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终审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状况、安全技术标准、功能性能等进行初步检查和评定。

第十一条终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功能性能、安全技术标准等进行终审检测和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专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和检测。

第四章竣工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若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人防工程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应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和检查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五章竣工验收后的保管与维护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人防工程验收资料和合格证书,便于监督管理和维护。

人防工程预验收、竣工验收的条件和流程

人防工程预验收、竣工验收的条件和流程

人防工程预验收、竣工验收的条件和流程一、竣工验收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具体:1、安装并调试了各类设备,各类设备设施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类人防防护设备设施通过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工程无渗漏水,建筑观感质量佳,现场照明、卫生情况良好。

4、整改的问题解决完毕,并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5、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等资料齐全。

二、验收流程竣工验收分三步进行:各单位自检、预验收、竣工验收。

1、各单位自检2、预验收应提交的材料:《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申报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整改回复报告及复查申请单》、《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质量检测报告》、《苏州市吴江区平战转换预案》具体流程: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人防工程预验收申请单》(提前7天)→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举行验收现场会议→工程现场实地查验→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参加人员与相关要求: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防护设备检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并邀请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担任。

验收组成员应由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防护设备检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现场验收会议:会议上各参建单位汇报自检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总结或者心得),并宣读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组织情况、质量控制措施及结论。

之后验收小组对现场质量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3、竣工验收提前7天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申报单》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整改回复报告及复查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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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1基本规定
3.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1.2人防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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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2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3.2.2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表
3.2.3 分项工程应按防护单元、系统、层(段)划分。

混凝土分项还应按底板、側墙、柱、顶板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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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新建、扩建、改建的一条坑道、一条地道、一个掘开式工程、一个防空地下室,均为一个单位工程。

3.3 工程质量验收等级
3.3.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防火分部及其各分项不设“优良”等级)。

3.3.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 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 优良
1)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 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以上;
3)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3.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 优良: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

3.3.4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2 优良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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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和孔口防护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

3.3.5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能评为合格;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签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可是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3.3.6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分部工程、单
位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1记录。

3.4.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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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表3.4.2记录。

3.4.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3.4.3-1记录。

表3.4.3-1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应与表3.4.3-2、表3.4.3-3配合使用。

表3.4.3-2为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3.4.3-3为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3.4.3-1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

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3.4.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4.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4.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3.4.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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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某项含有若干分项时,其标准分值可根据比重大小先行分配,然后分别评定等级。

2.检查数量:口部全数检查;工程内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应包括设备房间及通道。

3.评定等级标准:抽查成全数检查的处(件)均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规定的项目,评为四级;其中,有20%~49%的处(件)达到本标准优良规定者,评为三级;有50~79%的处(件)达到本标准优良规定者,评为二级;有80%及以上的处(件)达到本标准优良规定者,评为一级;有不符合本标准合格规定的处(件)者,评为五级,并应处理。

4.表中带括号的标准分,表示工作量小时的标准分。

5.由于观感评分受评定人的技术水平、经验等主观影响,所以评定时应由三人以上共同评定。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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