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0【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17年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更好地为水资源保护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文事业的健康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文工作,具体工作由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文信息化服务系统,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水文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组织编制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为昌吉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水资源保障
务做如下介绍 。
I 09 2o 年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位、 水质 监测点 3 3 , 3 个 为水 资源 管理 和开发利 用积累了丰富 而宝贵 的资料 。20 年 , 09 昌吉州、 县市水行政 主管部 门在原有基 础上制定完善 了 地下水 监测 细则 , 配备 了专 门的地 下水 监测人
・2 1・
施, 对全社会节 约保护水 资 源、 改善 地下水 环境 发挥 了关键作用 。 () 5认真落 实 了取 水许 可审批 、 凿井 方案 审
入了不竭 动力 。
在总结经验的同时 , 也清醒地认识到 昌吉州
在水 资源管理 和配置 中还存在水 资源管理 体制
与科学发展要求不 相适 应、 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
利用。 () 6加强 了地 下水资源开发工作的监督管理
2 00 2 1 年及 “ 二五 ” 间水 资源 管理 主要工 十 期
作 任 务
()OO , 12 L 年 完成各县 ( 区 ) 电井普查建 市、 机 档和定位上 图、 ( 、 ) 各 县 市 区地下水 超采 区治理
规划 、 昌吉州 地下水 动 态监 测 网规 划编 制 ;0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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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 XNIN W T R EO R E IJ G A E R SU C S A
21 第 1 0 0年 期
加强 地下水资源管 理 为昌吉 l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提供坚实水资源保障
新 疆 昌吉 回族 自治 州水 利 局
昌吉州水 资源极 为短缺 , 资源性 缺水 、 工程 性缺水矛盾 日益 加剧 。随着 优势 资源转换 战略 的深入实施 , 型工业 化、 业产业化 和 城市化 新 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97]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97]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文件,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实施《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使我区工业污染发展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城市和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态恶化趋势有所减缓,局部地区得到遏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实施。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自治区“九五”环境保护目标(一)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污染物。
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到2000年,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新厂老厂,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九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使工业污染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结合自治区实际,控制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2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全区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8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达到73%(固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新政办[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0]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第61号主席令),促进我区水文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工作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工作的几点意见为了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第61号主席令),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切实解决当前水文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水文工作1.水文是水利、水电及一切与水资源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前期工作和基础,是一项必须适当超前发展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特别是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加快新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水文工作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更显突出。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文工作,把发展水文事业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2.建国以来,我区水文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现已建成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监测等项目齐全、布局较为合理的水文站网体系,观测、收集、整理了大量宝贵的水文水资源信息资料,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防洪减灾做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
但是,由于新疆地域辽阔,水文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站址偏僻,加之投入不足,造成目前我区水文测报设施简陋,技术手段和装备陈旧落后,部分站点撤并,直接影响了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精度和时效,与当前和未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求很不适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新政办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水利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明确提出,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两定”测算(公益部分人员基本支出测算和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工作已完成,但“两项经费”(公益部分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与国家要求和内地省(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水管体制改革总体进展缓慢。
为加快我区水管体制改革,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促进自治区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水管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4〕99号),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但截至2008年9月,我区只有19个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得到政府批准,仅占全区水管单位总数的16%。
今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水管体制改革推进力度。
水利部连续下发了《关于确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水建管〔2008〕8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水管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328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各省(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凡没有按期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区),从2009年起,水利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其新建水利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地水利局:新疆水资源十分紧缺,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农业高效节水建设,经多年的试点和推广,随着建设成本的降低、技术的成熟、效益的凸显,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建设已步入快速发展时期。
2009年,全区以滴灌为主的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已达1000多万亩,为农业抗旱保丰收、农牧民增收和水资源高效利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缓解我区实现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过程中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高效节水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发展,为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全面提升农业高效节水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农业高效节水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工作的意见》,现予以下发,请认真执行。
各州(地、市)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研究落实本州(地、市)加强农业高效节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七月底之前反馈自治区水利厅。
联系人: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窦万超联系电话:************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加强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工作的意见近年来,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到2009年底,以滴灌为主的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1000多万亩,为自治区农业抗旱保丰收、农牧民增收、水资源高效利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支撑新疆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战略的实施,自治区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自2010年到2020年,计划再发展3000万亩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2【实施日期】2002.05.2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1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一),修订《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15件)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规章(48件)序号名称发布、修订时间发布文号说明1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1952被1994年5月1日新政发[1994]44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的《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2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苗木实施检疫的若干规定1975.2.18新革发[1975]19号被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3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1978.11.10新革发[1978]378号被1998年7月3日政府令第80号《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明令废止4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1980.11.20新政函[1980]48号被1990年9月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代替5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1.4.4新政办[1981]23号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6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10.23新政办[1981]152号被1986年11月20日新政办[1986]227号《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明令废止7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暂行条例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8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2.4.12新政发[1982]107号被1986年1月23日新政发[1986]1号《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令废止9自治区畜禽防疫暂行条例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10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83被1996年9月2日政府令第59号《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11自治区科学进步奖励暂行办法1985.6.10新政发[1985]77号被2001年3月12日政府令第9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12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试行办法1985.6.26新政发[1985]82号被1992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字[1992]2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明令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4•【字号】新政办发﹝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需、因水制宜、量水而行,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推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水资源全面节约、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格局,以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和宜居水环境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区基本建立取用水计量监控体系,一级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基本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超采区面积得到控制,初步遏制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趋势;确定重要断面生态水量;基本建立责任明晰、导向明确、考核严格、问责到位、监管有力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到2025年,持续推进节水工程建设,不断退减农业配水面积,将农业用水比例降至90%以下;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退减60%超用水量,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基本实现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重要断面生态水量基本保障,“量水而行”初见成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凿井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凿井管理办法新水政资〔2002〕28号第一条为加强凿井施工管理,保证机井建设质量,合理开采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凿井施工取用地下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按照流域或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统一管理、联合调度的方式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下水凿井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取水单位和个人方可组织凿井施工。
第六条凿井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凿井工程。
第七条凿井施工单位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以外的自治州(地)、市从事凿井施工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持凿井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凿井施工现场所在地的自治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进行资质登记。
区外凿井施工单位到新疆从事凿井施工的,应先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登记。
无凿井施工资质的,应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凿井施工资质。
凿井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凿井工程,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资质的名义承揽凿井工程。
第八条凿井工程承建单位确定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与其签订凿井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包括工程量、工程造价、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凿井资料交付时间、井管供应责任、付款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3.31•【文号】水资源[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3]11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部。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电话:(010)63202908附件: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现就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下水开发利用形势(一)地下水是我国北方地区及许多城市的重要供水水源,也是维系区域生态环境的要素。
自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下水开采量以近每十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
到上世纪末,年开采量已超过1000亿立方米。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由于对地下水资源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的地下水超采问题也随之凸现。
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国以城市和农村井灌区为中心形成的地下水超采区数量已从56个发展到164个;超采区面积从8.7万平方公里扩展到18万平方公里,超采量逐年增加,2000年的超采量已近百亿立方米,累计超采量逾1000亿立方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勘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行业管理。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勘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地下水资源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对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下水资源勘查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当坚持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服务的原则。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评价的方针,逐步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下水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经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勘查登记管理第五条勘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勘查资格审批手续,取得勘查资格证书后,始具有从事相应地下水资源勘查活动的资格。
第六条勘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方可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活动。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登记申请,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其他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批准文件应当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下列各项地下水资源勘查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一)区域水文地质普(调)查;(二)为城市、农牧区规划服务的供水水文地质调查;(三)为城镇、厂矿、农田、牧业基地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四)盐渍土改良沙漠化防治水文地质勘查;(五)单独立项的矿区水文地质勘查;(六)组建、扩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七)与地下水资源有关的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查;(八)单独立项的水文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勘查;(九)需要勘查施工的有关地下水资源的科研项目;(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进行勘查登记的其他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21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州、市(地)、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资源【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5.31【实施日期】2002.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自治州(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
自治州(地)、市、县(市)编制的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5.27【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利用或者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含地热水、矿泉水、卤水等)。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类取水井、压力井、坎儿井、地热井等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管理和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态、工业和农业用水。
第五条地下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与对策
新疆是全国畜牧业生产基地和五大牧区之一,拥有着畜牧业发展的优势条件,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实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与环境污染㊁粪污处理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中小规模的养殖场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显著㊂因此,2018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的相关要求,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9号),已经将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㊂本文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为例,综合分析了第十师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现状与对策,为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理论基础㊂1第十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存在的问题1.1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低目前,第十师畜禽养殖业仍然采取的是一家一户的家庭养殖模式为主,养殖品种单一㊁规模小㊁商品化程度低㊂全师规模化养殖场的数量屈指可数,未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养殖场占很大比例㊂同时,畜禽仍以散养为主,且养殖户饲养观念落后,饲养管理不科学,除部分规模化养殖场外,大部分的养殖户(场)缺少饲草料粉碎㊁混合㊁投料㊁除粪机械设备,缺乏畜禽粪便治理设施,随意排放的畜禽粪便极易造成农田及土壤的污染,影响了环境卫生和人身健康[1]㊂1.2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弱由于畜禽养殖经济效益较低,大多数养殖户无力对粪污污染治理进行投入,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采取回避的态度㊂政府对相关的循环利用机制的资金㊁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也未结合第十师畜禽养殖业的特点,研究制定专门化的政策措施,最终使得对已有的技术和政策难以得到有效实施[2]㊂1.3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不到位第十师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未建设与其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备,或者是建设的粪污处理设备不合格,不能实现粪污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大部分养殖户仍用水冲粪㊁水泡粪等湿法清粪㊂此外,饲养场所未实现 三区 分离,职工居住点与养殖场地同处一地,未经过除臭处理直接将畜禽粪污排放到树林㊁地下或地面,畜禽粪污㊁面源污染严重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与对策张雅非,王加明,赵芳,侯小林,胡全心,李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畜牧兽医工作站,新疆北屯836000)摘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及农牧业改革的进一步施行,畜牧业已经成为实现农业产业现代化的突破口和农牧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㊂本文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为例,综合分析了第十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现状与对策,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供理论基础㊂关键词: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S8-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3-4889(2019)02-016-0310.16795/ki.xjxmy.2019.2.001收稿日期:2018-12-20第一作者:张雅非(1990-),女,汉族,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为动物科学研究工作㊂1.4种养结合不紧密近年来,随着农村的快速发展,第十师职工存在着多数种地的不养殖,养殖的不种地,种植和养殖相对独立,衔接不紧密的现象,使得畜禽养殖业的优良粪肥成为 粪污 ,带来了严重的后果㊂一方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氮㊁磷营养化及重金属污染[3];另一方面,如果粪污的排出量超过了土壤的消纳自净能力,将导致粪污的不完全降解和厌氧腐解,产生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并造成土壤板结㊁土壤孔隙堵塞,土壤透气㊁透水力下降,最终破坏土壤的结构和功能㊂1.5亟待探寻新的养殖废弃物处理模式第十师地处温带大陆性气候,冬季严寒,春旱多风,冬长夏短,无霜期平均在120d左右,最短时只有74d,极端最低气温-49ħ,年平均气温3.6~3.9ħ㊂由于气温偏低,不能达到微生物发酵所需的温度,沼气工程不能在第十师进行推广㊂因此,应结合第十师的气候㊁养殖特点,探寻新的养殖废弃物处理模式㊂2对策2.1加强引导,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由于养殖户,特别是小型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导致了畜禽养殖业污染加剧㊂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宣传引导,通过行政干预或政策扶持等方法,敦促养殖户树立相关的环保意识,从而实现对生产环节的环保处理㊂一方面,可以定期组织养殖户进行学习,树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生态发展观念,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另一方面,通过环保宣传,给养殖户传授一些基本的粪污控污的方法,从而增强养殖者自身的环保意识,达到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控的目的㊂2.2加强财政﹑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虽然畜禽养殖业对于养殖户来说是能够带来切实收益的重要产业,但畜禽养殖业也存在着利润薄㊁经营风险高㊁成本投入大的问题㊂由于养殖户和养殖场自身的资金㊁技术等的局限,要实现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必须需要政府的扶持㊂因此,建议政府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建立专业的粪污资源化技术信息交流引进平台,帮助养殖户和养殖场顺利完成 转型 ,走向循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㊂2.3建设生态型畜禽养殖结构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最好的方式是种养一体化农业结构㊂应当根据十师的地域资源㊁生产基础㊁市场需求等条件,结合第十师现有的畜牧生产布局,以地定养㊁种养结合的思路,分类型㊁分区域科学确定出区域适宜养殖模式,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切实推进第十师畜牧业产业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第十师畜禽养殖业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建设成特色突出㊁优势互补的养殖业㊁种植业生态循环大格局的现代畜禽养殖结构㊂2.4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按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㊂首先,要根据第十师的地域主体功能规划,完善畜禽养殖的布局规划,依照地区实际,划定宜养区㊁限养区与禁养区;其次,积极疏导,保证足量的配套耕地㊂在对禁养区进行划定时,应规划好相关畜禽养殖用地,保证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用地;最后,新建㊁改建和扩建各类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㊂2.5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控由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强度大,分布相对集中,造成的污染就很严重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领导,进一步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评价约束机制,达到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控的目的[4]㊂2.6创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应当结合第十师的气候及养殖特点,推行切实可行的处理模式[5]㊂根据养殖场的不同畜种㊁不同规模㊁不同禀赋㊁不同环境等特点,研究确定 一场一策 技术解决方案,提高技术应用的准确性㊁高效性,实现精准(下转第37页)治污㊁精准利用,实现养殖业粪污处理和利用方式多样化,最大限度降低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㊂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污染源,同时也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加强协作沟通,各司其职,从源头上控制畜禽污染的管理工作㊂同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也是提高养殖户的经济收益,促进我国畜禽养殖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的重大决策部署㊂ʏ参考文献:[1]杨琴,樊战辉,孙家宾,等.大城市近郊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问题及对策 以成都市新津县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8(35):87-90.[2]朱宏杰.广西畜禽养殖业废弃物产生的环境问题及解决对策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8(36):153-154.[3]彭焕新,张少杰,曹小玲,等.中小畜禽养殖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J].中国畜禽种业,2018,14(11):48.[4]王颖,李素霞,房金武,等.畜禽养殖业粪污处理现状与对策[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8(11):12. [5]吴夏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模式与技术要点[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8(11):173.作物的种类;消纳粪肥耕地种植的作物产量;耕地氮养分水平等,下面分别举例说明如下:4.1减少畜禽污染物排放量对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土地面积的影响采用源头减量,减少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排放量,是减少规模养殖场所需配套耕地面积首先选择的方式㊂如奶牛规模养殖场,通过采取饮水系统改造,将饮水器由卧床一侧,改为牛舍外墙处,减少奶牛嬉水造成的污水增量;清粪方式将水冲粪改为机械干清粪;配套固液分离设备,推广清洁回用生产模式,如将污水经过多次沉淀,取上清液冲洗挤奶厅,固体经高温快速发酵后垫料还圈等技术㊂如果将排污量减少20%,则根据公式2,养殖场总氮排放量为5.28t,根据公式5,则需耕地面积为26.4hm2,减少6.6hm2,减少20%的耕地需求面积㊂4.2改进排泄物收集处理方式对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土地面积的影响如果粪污处理方式,由污水氧化塘改为以沼气工程处理为主的处理方式,氮的留存率推荐值由62%提高到65%,则相同规模奶牛养殖场,根据公式2,可计算出排氮总含量为6.3t;根据公式4,计算出需要消纳耕地31.5hm2㊂比采用污水氧化塘处理,可减少消纳耕地1.5hm2,减少4.5%㊂4.3种植不同作物种类对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土地面积的影响相同的规模养殖场,如果消纳粪污耕地由种植小麦改为种植玉米,则根据表4和公式3,可计算出每公顷玉米需要总氮量为0.24t㊂依据公式4,可计算出需要消纳耕地27.5hm2,比种植小麦可减少需要消纳耕地5.5hm2,减少16%㊂如果种植小麦,加复播玉米,则仅需耕地16.67hm2既可,减少可消纳耕地面积50%㊂4.4提高作物产量对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土地面积的影响根据表3,如果规模养殖场配套消纳粪污耕地种植小麦产量由395.3kg/667m2提高到450kg/667m2,根据表4㊁表5,则小麦总氮需求量为0.2t/hm2,依据公式3㊁公式4,可计算出需消纳耕地面积为30hm2,比每667m2产量减少耕地3hm2,减少9%㊂4.5提高耕地氮养分水平对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土地面积的影响如果规模养殖场配套耕地面积肥力由Ⅲ级(土壤全氮含量小于0.8g/kg)提高到肥力为Ⅱ级(土壤全氮含量0.8~1.0g/kg),施肥供给占比为45%;粪肥替代比例为50%㊁粪肥当季利用率25%的利用现状下,根据公式3,计算出种植小麦总氮需求量为0.16t/hm2,根据公式4,可计算出需要耕地面积为41.27hm2,高出8.27hm2,多需要25%的耕地面积㊂ʏ(上接第17页)。
有关乌鲁木齐地区地下水开采引发地下水下降的问题
有关乌鲁木齐地区地下水开采引发地下水下降的问题乌鲁木齐市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水系发育,均属于内陆河,城市工农业及生活用水主要以开采地下水为主,干旱区开采地下水的超量开采引发了水质恶化,区域性水文下降形成漏斗等问题,该问题将长期影响这地下水流畅的稳定性。
乌鲁木齐市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属中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区域上降雨少,蒸发大,总体来说属于缺水城市。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乌鲁木齐市区及周边需水量不断增大,供需矛盾也日益突显。
乌鲁木齐行政区水系较发育,有大小河流46条,均系内陆河。
根据河流的发源、运移、消散区域可划分为五个水系,即乌鲁木齐河水系、头屯河水系、柴窝堡湖水系、白杨河水系和阿拉沟水系,多条水系多年平均径流量9.63×108m3。
乌鲁木齐市地区地表水水资源有限,城市工农业及生活用水主要以开采地下水为主,目前开采的水源地主要有四处,分别为柴西水源地,柴北水源地,乌拉泊水源地和西山水源地,均为抽取地下水,年开采量约为17×108立方米。
随着近几年城市的发展,取水量逐渐增大,引发了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质变差等问题,并且在空间上分布不均匀。
通过对乌鲁木齐及周边地下水水位多年观测和对不同区段内取样分析,乌鲁木齐市及周边(包括米东新区)地下水水位总体呈现这样的趋势,即地下水含水层条件好、地下水水质优良的地区,地下水水位都呈下降趋势;而含水层条件较差、地下水污染严重、没有开采价值的地区,地下水却呈上升趋势。
具体分布情况见区域地下水升降速率分区图。
乌鲁木齐市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可以看出水质较好的地段逐渐形成地下漏斗,受周边水质差的地下水补给影响,地下水水质较好区域逐渐缩小,同时地下水水位的下降也引发了一些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是引起地下水水质恶化,其次是局部地区形成降落漏斗,含盐量增加。
1 引起地下水水质恶化根据1996-2010年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环境监测资料显示:乌鲁木齐河谷由南向北,水化学类型由SO4· HCO3 —Ca· Na过渡到SO4· HCO3·CL—Ca ·Na或SO4·CL·HCO3 —Ca ·Na型,至山前倾斜平原水化学类型又变为SO4·HCO3 —Na·Ca型水,矿化度由小于1g/L过渡到1—2g/L。
新疆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管理
地 形坡 度 比较 大 ,一 般情 况 下 地 层 由单 一 厚度 的卵 石 和砂 砾 石 构成 ,在 山前 侧 向渗 透 及 降水 渗 透等 渗 透 问
题 的影 响 之下 ,呈 现 出来 的水 交 替情 况 较 为严 重 ,在 此 基础 之 上 , 自然 也 就 会形 成 水 质 比较 好 、水 量 丰 富 的潜水 层作为 补给径流 带 。在 冲洪前端各部 位之上 ,因
促使 社 会 经济 实 现可 持续 发 展 ,需 要 深人 了解 新 疆 范
围内 的水 资源 问题 ,在新 疆 地下 水 资 源实 现 可 持续 发 展 的过 程 中 ,应 当科学合理 应用水 资源 。
自然 也 就会再 次转 变为 地表 径流 ,也就 是平 原泉 水河 ,
对于 同一个 流域的中下游 阶段来 说 ,上 游段 的地下水 向 径 流水 资源补 充量 ,一 般不会超 过 中段补 给量 5 0 %。
Re g i o n
Mu n i r e・ Sa i ma i t i
( B a y i n g o l i n H y d r o l o g i c S u r v e y B u r e a u o f X i n n j i a n g , Ch i n a )
O 引言
新 疆 是 中 国较 为典 型 的 内陆干 旱 区域 ,水 资 源是 地 区经济 和社 会发展 的先决条 件 c l _ 。西部 大开 发政 策落 实 的过 程 中 ,应 当针 对地 下 水 资源 进 行规 划 ,以便 于
过地 表水 出山 口之 后 ,通 过各 种 类 型 的渗 透 途径 转 变 为地 下水 ,上文 所 说 的转 化 过程 的补 给量 占据水 资 源 总量的 8 0 %之上 ,地下水 天然降水补 给量仅仅 占据 1 8 % 左 右 ,地下水 的年际变 化较为平 稳 。在 山前倾 斜平原 前 端 ,地 下水呈 现 出来溢 出情况 ,在此基础 之上 ,地下 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地水利(务)局,厅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做好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于6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对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提出了下一步抓好水利安全监管的措施建议。
现结合会议精神,对下一步抓好水利安全生产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目前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但受水利投资规模大、工程多、时间紧、任务重,水利设施基础薄弱等客观因素,以及思想认识和安全监管机构不到位、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安全投入和保障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五个不到位”主观因素影响,全区水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做好水利安全监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常抓不懈。
要静下心来认真分析第三季度水利安全生产形势,坚决克服松懈思想、松劲情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等方面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责任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管道运输【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5]13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9【实施日期】2015.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当前,我区城镇地下管线普遍存在家底不清、开挖频繁、管线重叠交错等问题,地下管线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科学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为切实规范我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保障城镇安全运行为核心,按照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区所有设市城市完成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建立普查档案,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设市城市2020年前、县城2025年前,完成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设市城市2025年前、县城2030年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系统。
三、主要工作内容(一)全面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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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强化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实现到2015年全疆用水总量控制在51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44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75亿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基本得到遏制。
到2020年末,超采区地下水位稳定,削减地下水超采量17亿立方米,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的总体目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按照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疆地下水的管理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新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配置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布局;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新疆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明确地下水开采控制红线,建立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双控制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强化用水管理,建立完善的地下水资源战略储备,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
和保护新疆生态环境。
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优先。
坚决控制超采区面积不扩大,严格保护地下水质不受污染。
坚持地表水、地下水统筹配置。
采取工程和经济等措施,优先利用地表水资源,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资源。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管理。
根据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等特点,提出分区管理与保护对策。
坚持总量控制,计划开采。
实行地下水年度取用水量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坚持战略储备,保障供水安全。
将深层地下水作为重要的战略储备水源,强化管理,保障水资源短缺或特殊情况下的供水安全。
二、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
(一)强化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
1、调整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取用水户年取地下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年取地下水量100~500万立方米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受理、审批;年取地下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地下水超采区或存在地下水超采潜在危险的地区,取用地下水可由地(州、市)直接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工程,其取水许可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暂按原审批权限管理,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取水的监督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公里范围内建设机井的,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按规定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
对批准水量已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要核减其取水量,并停止审批新增机井。
2、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取水单位或个人需凿井的,
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凿井,凿井前应编制凿井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凿井。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正式取水。
拟报废的开采井,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按程序做好报废井的封填工作,防止通过报废井污染地下水。
拒不封填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机井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3、从2012年起,自治区不再实施以农业灌溉为目的的规模化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重点推广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节水灌溉模式,新增地下水取水将主要用于安全饮水和部分工业用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逐步关闭自备水井,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可作为备用水源井封存。
更新农业用水机井深度原则上控制在150米内,以开采潜水和浅层承压水为主,深层承压水应作为战略贮备水源。
4、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承压含水层建设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
水。
取水井与回灌井须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安装计量设施,按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回灌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严禁污染地下水质。
(二)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
1、加强机井建设计划管理。
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综合各类地下水开发利用项目,提出年度机井建设计划,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地下水开发状况和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下达各县(市)年度机井建设计划。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机井建设统计资料和本年度机井建设计划报水利厅备案。
2、各地要按照“全面普查,建档立卡”的要求,在水利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生活、工业、农业分类统计,完善井位、井深、管径、成井时间、取水量、配套设备等资料,规范机井档案,为地下水精细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3、地下水取水工程应依法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凡没有安装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机井,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取水户对计量设施应定期检测,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设施损毁的,由取水户委托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更换合格的计量
设施,所需资金自行筹措。
机井计量设施的管理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机关负责。
4、建立地下水开采量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地下水开采量的核查。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取水许可发证机关报送取水量月报表;属于自治区、地(州、市)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取水口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取水量月报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下水取水量统计制度,按月统计上报区域内地下水开采量。
(三)加强地下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做好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地下水开采量、水位控制指标和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依据流域、区域地下水利用和保护规划,生产、生活用水变化情况,供用水统计和年度预测地表来水量、水库蓄水量等,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下水开采量、水位控制指标和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地下水开采计划可适当调整,但应满足多年平均开采量不超过地下水控制红线。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年底审核取水户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年初下达
当年取水计划和上报备案制度。
三、治理地下水超采区
根据自治区2020年前削减地下水超采量17亿立方米的目标,已经超采地下水的或存在地下水超采危险的地(州、市),要按照《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提出2015年、2020年本行政区域禁采限采实施计划,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恢复地下水合理水位,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经水利厅审查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制定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指标,提出超采区压采方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要制定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超采区替代水源、供水设施与管网的建设,以保证禁采限采计划的实施。
地下水压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不落实的县(市),由自治区、地(州、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水利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取水,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控制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地下水管理考核制度
根据《新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建立地下水考核评估机制。
自治区实行分级考核,根据《新疆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将地下水用水总量、地下水水位主要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总考核结合的方式。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
在建设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同时,水利厅决定启动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工作,以准确掌握区域水位、水质、水温的动态变化情况。
天山北坡、吐哈盆地、塔额盆地等地下水超采区域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完善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
南疆各地(州)已建监测井要认真做好监测站的配套、系统维护和监测及资料上报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每年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解决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资金。
自治区、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编制地下水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下水信息。
(三)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地下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