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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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与审批要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与审批要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与审批要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在进行项目建设前需要编写并获得审批的一项重要文书。

编写和审批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要点和规范,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和审批的要点。

一、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点1. 收集必要的资料: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需要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环境基础资料、项目规划设备、设计方案等重要信息。

只有充分了解项目的背景和各项参数,才能编写出准确的报告。

2. 确定评价方法: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

常见的方法包括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可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分析环境影响:通过对项目周边环境的调查和研究,深入分析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包括大气、水、土壤、噪音、生态等方面的影响评估,并结合现有的环境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4. 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

包括预防性措施、减轻性措施和补偿性措施等。

同时,要明确各项措施的可行性和实施周期,并给出相应的成本评估。

5. 编写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前言、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经济技术评价等内容。

内容要求准确、具体、全面,并遵循一定的逻辑结构,确保报告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点1. 审批机构的选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资质和权限的审批机构进行报告的审批。

审批机构的选择要基于其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等因素。

2. 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批机构应对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检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和评估。

3. 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审批机构要对项目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重点关注关键环节和高风险区域的措施是否齐全和有效。

4. 严格遵守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各项步骤合规。

环评审批内部制度范本

环评审批内部制度范本

环评审批内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工作,规范环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的环评审批工作。

第三条环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环评审批组织机构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环评审批机构,负责环评审批工作。

第六条环评审批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小组,负责具体审批工作。

第七条审批小组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专家组成。

第八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由环境保护部门聘任。

第三章环评审批程序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编制,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审批小组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批意见。

第四章环评审批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评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环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环评审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审批工作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评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2002年1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批程序获取相关准入和许可。

以下是一般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项目类型等而有所不同:
1. 项目背景和目标:明确项目的背景、主要目标、规模、内容和建设地点等基本信息。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环境敏感性、可能的环境影响和风险等内容。

3. 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确保项目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地区和行业的规定。

4. 环境管理计划:提供项目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和管理机制等,以降低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5. 生态保护措施:对于在敏感生态区或有生态价值的
地区进行的项目,需要明确生态保护措施,并提交相关的生态修复及保护计划。

6. 社会影响评价: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当地居民、就业机会、文化遗产和社区等的影响。

7. 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开展公众参与活动,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反馈,并在决策过程中进行充分考虑。

8. 监督和执法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的环境管理与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不同而有所调整和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参考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

19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

19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以 及其他废水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外排废水应达标排放。根据环境保 护目标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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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窑灰、灰渣、
收集的粉尘、滤袋、废旧耐火砖、废石等固体废物立足综合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 和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及环境管理要求。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 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 要污染物上一年度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 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 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放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水泥 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减少废水外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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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 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 目除外。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3•【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Ⅱ级及以上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其他类型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铁路发展规划、铁路网规划、相关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坚持“保护优先”原则,选址选线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与沿线城镇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

项目经过环境敏感区路段应优化选线选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

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优先考虑对噪声源、振动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有效降低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应结合项目沿线受影响情况采取优化线位和工程形式、设置声屏障、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

建筑隔声措施可作为辅助手段保障敏感目标满足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

运营期铁路边界噪声排放限值需满足标准要求。

现状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仍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或不恶化。

运营期铁路沿线振动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振动标准要求。

项目经过城乡规划的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应明确噪声和振动防护距离要求,对后续城市规划控制和建设布局提出调整优化建议,同时预留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条件。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选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临近敏感目标施工时,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与减振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第五条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应专题论证对敏感区的环境影响。

结合涉及保护目标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从优化设计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轻不利生态影响。

环评报告书中的环评审批程序与要求

环评报告书中的环评审批程序与要求

环评报告书中的环评审批程序与要求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为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从而指导决策者合理规划和管理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在环评报告书中,环评审批程序与要求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围绕环评报告书中的环评审批程序与要求展开详细论述。

二、环评审批程序1. 环评报告编制环评报告编制是环评审批程序的首要步骤。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价组织编制环评报告。

编制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评价范围和对象,并进行预测模拟与分析。

同时,需考虑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2. 环评报告提交完成环评报告编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环评报告提交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会对环评报告进行评审核对,确保其内容完整、准确、科学可行。

同时,还会核实环评报告编制的程序是否合规,如环境调查、评价方法、专家评审等。

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策。

3.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公众利益事务,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审批机关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示、听证或座谈会等形式,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众参与能够提升环评报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共识。

三、环评审批的法律法规要求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环评审批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文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管理措施。

审批机关在进行环评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程序合法、权力合理。

2. 环评指南与规范环评指南与规范是具体指导环评工作的文件,涵盖了环评报告编制、评价方法、环保要求等细节事项。

在编制环评报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参考当地、行业相关的环评指南与规范,确保环评报告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要求引言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日益受到关注,为了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与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的方法,旨在提前预测、评估和管理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或避免不良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涵盖了项目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及项目关闭等环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确定评价的必要性:在项目的初期阶段,应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评价的目标、范围、方法和内容,编制评价方案。

3.进行评价研究:根据评价方案,进行数据收集、现场调查、模型模拟等手段,实施评价研究。

4.编制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研究的结果,编制评价报告,包括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描述和分析。

5.评价公开与听证:评价报告应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听证,接受公众意见和建议。

6.决策与审批:评价报告经审查后,决策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批、修改或拒绝。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名称、规模、选址等基本信息。

2.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如大气、水体、土壤、噪音等方面。

3.风险评估: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灾害,如地质灾害、事故风险等。

4.生态评价: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等。

5.社会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当地社会经济、民生等方面的影响。

6.环境管理措施: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如污染防治、废弃物处理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根据评价报告的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的程序。

审批机关会对评价报告进行彻底审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审批的要求包括:1.项目合规性:审批机关会对项目是否符合环境法规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规性。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
首先,审批原则应坚持科学、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
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参与的重要工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在审批过程中,要遵循程序公正、数据科学、结论客观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可信,保障公众和
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审批原则应强调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涉
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应充分发挥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审批过程中,要积极开展公众参与,邀请相关利益方、专家学者和公众
进行意见和建议的征集,充分听取公众的声音。

同时,要及时、全面地公
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结果,确保公众有权利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
以及监督评价和审批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审批原则应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制药建设项目作为一
项涉及资源和能源消耗、废弃物产生等环境污染问题的工程,在审批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要建立和强化环境保
护和资源利用的标准和监管,推动项目在技术、工艺和管理上的创新,促
使项目在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上取得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对环
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应坚持科学公正、全面综合的原则,注重风险评估与控制、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以及环境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可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保障公众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项目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优化。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指对潜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阐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原则。

首先,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基础。

科学性要求评价工作必须依据科学方法和理论开展,评价结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评价过程要遵循科学规律,科学选取评价对象,科学设计评价方案,科学分析、评价和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只有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才能确保评价结果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其次,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求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评价结果和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确保评价的公正性,才能真正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

再次,参与性原则。

参与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整合各方参与,包括项目申请人、社区群众、相关利益方和公众。

所有相关方应当有机会参与评价过程,对评价结果进行评论和提出建议。

评价结果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只有实现参与性,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此外,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评价方案。

评价结果和决策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贴近实际,能够为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提供实际指导。

评价方案和评价结果要基于可行的技术手段和现有的资源条件,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顺利进行。

最后,可持续性原则。

可持续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终极目标。

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评价结果和决策要具有可持续性,能够维护生态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环评审批阶段涉及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以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有一些原则必须要遵循和考虑到。

本文将探讨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原则以及其重要性。

环保法律法规是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基础。

环评审批机构在进行审批时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规对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要求和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法规,环评审批机构能够在审批过程中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合理性和科学性是环评审批的原则之一。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确保评估和控制环境影响的程序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评估程序应该是科学的,依据充分的数据和研究结果进行。

控制措施应该是有效的,并且能够充分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只有遵循合理和科学的原则,环评审批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的重要原则之一。

让公众参与环评审批的过程能够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公众可以在环评公示期内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环评审批机构的工作。

公众参与的过程需要开放、透明和公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作用。

公众的参与能够有效地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质量。

可持续发展是环评审批的指导原则之一。

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既要满足当前的社会经济需求,又要保护和维护环境资源,确保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估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只有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让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真正发挥作用。

在进行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17年4月28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7日我部对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传真:************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关于黑龙江省富锦市锦西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7〕48号2017-4-17 2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7〕49号2017-4-17 3关于锡林郭勒峰峰能源有限公司查干淖尔一号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7〕50号2017-4-17 4关于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7〕52号2017-4-175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梵王寺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7〕54号">2017-4-19。

项目环评预审制度范本

项目环评预审制度范本

项目环评预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预审工作,保障环评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预审的活动。

第三条预审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环评预审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科学公正原则。

环评预审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确保预审结果的准确性。

(三)分工负责原则。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评预审工作。

第四条预审内容环评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

(二)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污染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消耗等。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包括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准确性、完整性等。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预审程序(一)提交材料。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项目单位补正;对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技术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期间,可以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形成预审意见,并向建设项目单位反馈。

第六条预审意见的采纳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吸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未采纳预审意见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七条监督管理(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评预审档案管理制度,对环评预审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8)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1)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5)6、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8)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1)8、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4)9、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8)10、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1)1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4)12、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8)13、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1)14、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4)15、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6)16、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9)17、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2)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目除外。

第二条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热电联产项目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24
•【文号】环办环评[2016]114号
•【施行日期】2016.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原则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6.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7.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集体决策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集体决策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集体决策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集体决策制度,是指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审查评审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集体决策,协商讨论,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透明、公正、科学,同时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集体决策制度的一般流程:
1. 组建审查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组建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环保部门、规划部门、交通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以及环境专家等。

2. 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申请者或项目负责人准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文件应包括项目的背景介绍、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等内容。

3. 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评审委员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规性、科学性、完整性等进行评估,并就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讨论。

4. 召开评审会议:审查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讨论,协商并达成意见。

5. 决策审批:根据评审会议的讨论结果,审查评审委员会作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 发布决定:审查评审委员会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项目的申请者或项目负责人,并公示决策结果。

上述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集体决策制度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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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5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8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1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56、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8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18、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49、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810、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311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3412、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3813、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114、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415、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616、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917、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52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目除外。

第二条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热电联产项目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要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实行了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三条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不予批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及配套自备燃煤电站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第四条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和国家大型煤电基地内的火电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其他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包含的火电项目,应落实规划环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发电量的煤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要污染物上一年度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第七条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燃煤发电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所在地区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

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

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八条降低新鲜水用量。

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煤矿疏干水、海水淡化水。

工业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

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落实高浓度循环冷却水综合利用途径或采取有效的脱盐措施。

未在水环境敏感区、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未向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受纳水体排放增加受纳水体超标污染物的废水。

厂区及灰场等区域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了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九条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第十条灰渣、脱硫石膏等优先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

热电联产项目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储量不宜超过半年。

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的处理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的,加强液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

城市热电和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宜选用尿素作为脱硝还原剂。

事故池容积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现有工程按计划完成小机组关停。

第十三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现役源1.5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开展土壤、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背景监测。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常规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水利枢纽、航电枢纽、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关流域和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梯级布局、开发任务、开发方式及时序、调节性能和工程规模等主要参数总体符合规划。

第三条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项目改变坝址下游水文情势且造成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项目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针对污染源治理、库底环境清理、库区水质保护、污水处理等提出对策措施。

兼顾城乡供水任务的,应提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等措施。

存在下泄低温水、气体过饱和并带来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分层取水、优化泄洪工程形式或调度方式、管理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关河段水质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要求,下泄水应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

其中,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态恢复(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应明确河段范围及保护措施。

水生生物通道措施包括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等,应明确过鱼对象、运行要求等内容,并落实设计。

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明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并包括鱼类增殖站地点、增殖放流对象、放流规模、放流地点等内容。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利影响。

第六条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

项目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影响的,应提出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生境等措施。

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

项目建设带来地下水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陆生动植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风景名胜区等景观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利影响。

第七条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

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不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安置区、迁建企业、复建工程等安置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复建工程、重要水利工程、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第九条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条项目为改、扩建的,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并提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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