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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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的社会政治思想以“自然法理论” 为基础,通常有两个基本概 念,一个是“自 然状态”,一个是“社会契约”。 哲学家思想家的历史使命是说明现行、的社 会制度是不合理的,为了说明现行制度不合 理,就要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来衡量, 这也是 为了给进一步提出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作为 理想的典范。


十七八世纪的启蒙主义高举理性与自由的大 旗,与封建专制制度、宗教迷信和愚昧落后 为敌,提倡科学,传播知识,以教化大众为 己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提倡理性推崇知识的启蒙思想家们不仅以封 建专制制度和宗教迷信为敌,亦以愚昧落后 为批判的对象,他们以教化大众为己任,这 是一批有教养的知识分子。 实际上,不仅仅是我们要反思启蒙主义,在 启蒙的时代,启蒙主义已经开始反思自己了 。

2.三权分立思想
目的是自由。自由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 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 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 事”;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 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 有这种权利”。
人类社会像物理世界一样有其永恒不变的规律,
但是智能的世界并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样永恒不变 地遵守自己的规律,这是因为个别的‘智能的存 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会犯错误;而 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独立行动就是他们的本性 。所以他们并不永恒地遵守他们原始的规律;而 且,就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律,他们也并不老是 遵守的。 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总是治理不善。

启蒙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说,整个近代哲学的基本精神就是启蒙
主义,若从狭义上说,启蒙主义特指18世纪的法 国哲学。
我们在这一讲里,主要讨论近代的社会政治 思想,其中就包括18世纪法国的社会政治思 想,这是它的突出贡献。 法国启蒙运动直接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准备 了思想基础,例如罗伯斯庇尔就以卢梭为其 偶像,试图将他的社会契约论付诸现实。

一霍布斯与洛克
霍布斯(1588—1679)的契约论 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有:《利维坦》、《论物体 》和《论公民》。

他的政治哲学体现了极端个人主义与极端专制 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 1.霍布斯假设人类原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 。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物体”,因而人的“ 自然本性”支配着人的思想和行动,这种“ 自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 ”,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 追求权力。 支配一切行为的心理原则乃是自我保存。当 人们完全按照自然本性而生存的时候,在没 有公共权力树立起绝对权威的情况下,这种 状态就叫做“自然状态”。

洛克
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平等自由的和平状态 。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 所谓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的理性,它规定了人 的自然权利,如人人都拥有保护自己的生命 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
害他人的生命、 健康、自由和财产”。谁受到了 侵犯,谁就有权报复和惩罚。
•自然法有四条—— •和平、 •寻找食物的意图、 •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 •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这就是人类社会固有的规律
“人为法”。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其目 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 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 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 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自我保存是与对权力的要求分不开的。全人 类具有一种普遍的倾向,这就是至死方休永 不停息地追求权力的欲望。
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并不总是因为人们希望获得
比他已经获得的还要多得多的 快乐,或者是因 为他不满足于拥有比较适度的权力,而是因为他 不能确保在 不获取更多的权力的情况下,还能 很好地保持他目前已经拥有的权力。总而言之, 还是因为自我保存的自然本性。

孟德斯鸠研究的目的,以期寻找和建立一种 符合“法的精神”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 历史上共出现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 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 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 人执政,不过参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 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 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 切”。

“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提出了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 立法权具体体现为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 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立法权应该由人 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来统治自己。人民 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参与立法。 行政权体现为对外宣战或结盟、派遣或接受 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行政权是 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国王一个人来执掌行政 权,便于迅速处理国家事务。

论文《 论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 化俗》 获得了第戎科学院征文奖,第一次提 出了自然与文明对立的思想,1755 年他的第 二篇论文《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 山中书简》 、《 忏悔录》 、《 对话录》 和《 漫步遐想录》 等自传性著作。记载了他 一生坎坷的生活经历和思想发展的轨迹,表 达了他晚年因颠沛流离的生活而对人生的特 殊理解和感悟。
不过,共和政体虽然好但却并不现实,因为 它只有在“古人的英雄美德”占优势的地方 才能存在,要求现代人具有这样的品德显然 是不可能的。 他推崇君主制。君主制区别于专制制度的标 志是它遵循固定的根本法进行治理,而这种 根本法是不容许专横任性的。 像十七八世纪的政治思想家们一样,他认为 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政-体。

人类的一般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 政治法律等社会制度都是人类理性在特殊情 况下的具体体现。 法律制度不仅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 ,而且与各个国家的气候、土坡、面积大小 等自然条件有关,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也 有关系。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 法的精神”,只有符合这一精神的社会制度 才是最好的制度。
卢梭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

是他的社会政治学说,围绕着“社会不平等 的起源和基础”与“克服社会不平等的途径 ”这两个主题,他通过(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和基础》 与《 社会契约论》 阐发了独具特 色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说,卢梭开始了启 蒙运动的自我反思和批判。
自然状态:自保和怜悯


处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或野蛮人是孤独的,相 互之间没有交往和联系,因而不需要语言;两性的结 合是完全偶然的,没有固定的居所,不存在家庭;没 有农业和工业,没有战争,除了生理上的差异而外彼 此自由平等,因而处在和平状态之中。这样的野蛮人 的全部欲望表现为肉体的需要,这就是食物、交媾和 休息。 在自然人的心灵中有两个最原始的原则:自我保存和 怜悯。自然法的一切准则都是从这两个原则产生出来 的。人类在不知道社会、私有制和家庭,因而没有“ 你的”和“我的”的观念的状态下度过了许多世纪。

地理环境决定论

气候与性格
寒带居民 热带居民

土地与性格
贫瘠土地居民
肥沃土地居民

国土大小与政治制度:专制、君主制、共和 制
卢梭
让一雅克? 卢梭(Jean 一Jacques Rousseau , 1712 一1778 )是法国启蒙运动 中最激进的思想家。 敏锐的意识到自然与文明的对立,揭示了人 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从更深的层次 对自然、社会和人生进行了冷峻的沉思。不 仅如此,卢梭为克服不平等现象而提出的共 和国理想亦对后世产生了不同方面的深刻影 响。
“自然法”毕竟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在没有 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的情况下,它是难以发 挥作用的。 3.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相互约定 ,把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交付给一个人 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 个意志,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所谓“契约 ”。

每个人都放弃了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 授予一个人或一些人所组成的会议,于 是便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共权利,这样 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 ”。 4.国家的实质就在于,它是担当起大家的 人格的一个人格、集中了大家意志的一 个意志,掌握了大家所交付的所有权利 和力量的一个公共权利;它可以使用大 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 共防御。

哲学家们从人本性自然出发,假设人类在进人 社会状态之前,生活在某种自然状态之中, 完全由自然本性所支配,按照自然法活动,后 来因为种种原因,这种自然状态维持不下去 了,于是便通过相互之间制定契约的方式进 入了社会状态。
在他们看来,一种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只有符合
人性,以自然法为依据,才是好的合理的社会制度

3.地理环境决定论
他把法放在各种关系的总体联系中来考察, 认为法和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生 活方式、风俗习惯及宗教有密切的联系,所 有这些因素的关系的总和就称做“法的精神 ”,只有体现了法的精神才是合理的法律。 他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 ,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 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 决定性的作用。 “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 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 ”


卢梭这个人不仅有性格上的缺陷和种种恶习 ,而且像艺术家一样极为敏感,这就决定了 他的悲剧性的命运。当他在法国受到政府迫 害时,休漠好心好意把他带回英国避难,谁 知没有多久,卢梭便怀疑休漠串通他的敌人 算计他,于是便“逃”回了法国,弄得休漠 十分尴尬。后来休漠给法国的朋友们写信, 把卢梭过分的敏感比喻为一个被剥去了全身 皮肤的人在狂风暴雨中狂奔,倒是十分贴切 。

•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 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 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 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 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 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鸿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 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 在专制国家中,法律等于零,君主的意 志统治着一切,这样的国家总是按照恐 怖的原则实行残暴统治的。

司法权表现为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司 法权应该归法院来行使,而法院不是一个永 久性的团体,它不是固定的,而是每年由人 民阶层选举出来的人员组成的。法院虽然不 固定,判例则应该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 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是执法官的私 人意见。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使它们相互独立,分 掌于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手中,使它们相 互制约,保持平衡,这样才能建立起政治自 由的国家。
总而言之还是因为自我保存的自然本基于自我保存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的行为就都是正当的进入?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没有善恶之分也没有是非曲直只有欺诈和暴力人类生活陷入混乱之中没有国家权力或者国家权力软弱无力的地方都可能出现这样的混乱局面
第二讲 社会政治理论
霍布斯 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自保的结果: 基于自我保存,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的 行为,就都是正当的——进入“自然状态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 态— —没有善恶之分,也没有是非曲直,只有欺 诈和暴力,人类生活陷入混乱之中——没有 国家权力或者国家权力软弱无力的地方,都 可能出现这样的混乱局面。

•2. 理性教导人们,只有接受那些大家都必须遵守 的共同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 确保和平。 •“自然法”就是理性建立起来的道德法则,它 是衡量善恶的一般标 准,因而自然法的学说是 真正的和惟一的道德哲学。 •自然法则,正义、公道、谦让、慈悲

哲学家思想家们提出“自然状态”与 “社会 契约”这两个概念,目的是要说明社会政治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形成,说明一种合理的社 会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那么,哪一种社会制度更合理呢?十七八世 纪的哲学家思想家们大多主张实行法制,并 且推崇代议制。 他们认为最现实可行的是法制的代议制政府 。当然也有例外,霍布斯和卢梭就与众不同, 前者推崇中央集权制,后者鼓吹民主共和国 ,这两个极端格外引 人注目。

一个国家绝不能听任统治者凭个人意志 实行专制统治,必须制订人人都要遵守 的法律,统治者也只能根据法律进行统 治。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 ,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自由。
孟德斯鸠“法”的精神

1.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 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 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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