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网上公示管理制度
网上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公示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公开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网上进行公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文件、政策公告、招标结果、资质认定等公示内容。
第三条公示是指政府或组织向公众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告、通知等形式。
第四条公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网上公示管理第五条网上公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网上公示工作。
第六条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应当建立统一的网上公示平台,将各部门、单位的公示信息集中进行管理和发布。
第七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模板和标准编制公示信息,保证信息的结构和格式的一致性。
第八条网上公示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网上公示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不得夸大或者隐瞒事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对于网上公示信息的内容不当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网上公示程序第十一条公示的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公示材料,并经过部门、单位的审查确认后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到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公示的对象,应当在网上公示的同时向公众提供其他途径的公示,如报纸、宣传栏等。
第十四条网上公示应当公开透明,对公示的理由、依据、程序等进行公开说明。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五条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有权对网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存在问题的网上公示信息可以申请纠正或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网上公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网上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和把关。
第十七条对于网上公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本制度相关内容的修改和变更,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公众和有关方面进行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制定《规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序言专门把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制定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开来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增强文书说理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均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又进一步作出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制定《规定》的依据。
第1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关于依法原则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设置其他例外情形。
一是严格把握裁判文书的上网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
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后,进行例外处理。
二是生效裁判文书在公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包括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匿名化处理和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删除处理。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好的,以下是 9 条关于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1. 裁判文书得全面公开呀,这就好比把神秘的司法大门敞开!你看那些复杂的案件,难道不应该让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吗?比如那个涉及巨额财产纠纷的案子。
2. 公开要及时啊,就像给大家送上刚出炉的热乎消息一样,可不能拖拖拉拉!像上次那个大家都关注的刑事案件,及时公开多重要啊。
3. 信息得准确无误呀,这可不是能开玩笑的!万一错了一点,不就像给大家指错路一样吗?比如说那个民事赔偿的具体数字。
4. 公开得规范有序呀,不能乱糟糟的!这就好像整理房间一样,要井井有条嘛。
像那个几方争议很大的案子,规范公开多清晰。
5. 要保护当事人隐私啊,可不能随便把人家的私密都暴露了!这就好像不能随便闯进别人家里一样。
就比如涉及个人情感纠纷的那些细节。
6. 公开的渠道得多样化,不能就那么一两条路呀!就好比出门,不能只有一条小道可以走吧。
像现在网上多平台公开,多方便。
7. 对于公众的疑问得有回应呀,不能不理不睬!这跟人聊天一样,人家问你话,你得回答呀。
就像有人对某个判决有疑惑。
8. 文书的格式得统一呀,不能五花八门的!就好像穿衣服,得有个统一的风格嘛。
像那些各种类型的裁判文书。
9. 要保证公开的稳定性呀,不能今天有明天没有!这就像每天的一日三餐,得有规律呀。
比如长期持续地进行裁判文书公开。
我的观点结论:裁判文书公开规则太重要了,一定要认真做好,让司法更加透明、公正!。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二、公开原则第一条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裁判文书的公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公正性原则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应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公正,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透明性原则裁判文书的公开过程应透明,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裁判文书信息。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三、公开范围第二条公开范围判决书各级法院作出的正式判决书,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书。
裁定书对案件进行裁定的文书,包括驳回上诉、终结诉讼等裁定书。
调解书各级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涉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第三条排除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家庭生活等信息的裁判文书,需对隐私部分进行必要的隐匿处理。
未决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于尚未终结的案件,涉及裁判的文书通常不予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四、公开程序第四条发布渠道法院官方网站各级法院应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及时发布相关裁判文书。
法律信息服务平台法院可以通过法律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裁判文书,方便公众查询。
其他公开方式第五条信息审核在公开裁判文书前,应对文书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涉及敏感信息、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
审核内容包括:隐私信息审核对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进行隐匿处理,确保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
秘密信息审核检查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有,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六条文书格式公开的裁判文书应采用统一的格式,确保信息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格式包括但不限于:清晰标注裁判文书的类型(如判决书、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审理法院、审判日期等信息。
裁判内容详细记录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裁判意见及判决结果。
当事人信息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如匿名处理。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类一审、再审裁判文书上网率必须达到 %。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裁定书需要上网: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执行异议的裁定和重大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不表述工作单位,住址村、街道以下不标明;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如:民事案件判决书表述为“××与××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判决书表述为“张××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一条对于拟上网的裁判文书,庭长、主管院长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关键信息项:1、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2、公布裁判文书的程序3、隐私保护措施4、技术保障要求5、监督管理机制6、责任追究制度11 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111 明确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
112 确定不予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形,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
12 公布裁判文书的程序121 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公布时间节点,确保及时性。
122 设立裁判文书的审核流程,由专门人员对拟公布的文书进行审查。
123 明确公布的平台和渠道,统一在指定的权威互联网平台发布。
13 隐私保护措施131 对裁判文书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进行技术处理,采用隐名或模糊化处理方式。
132 建立当事人申请隐私保护的机制,当事人认为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后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14 技术保障要求141 确保公布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裁判文书被篡改或非法获取。
142 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技术故障。
143 优化检索和查询功能,方便公众准确、快速地获取所需裁判文书。
15 监督管理机制151 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岗位,对裁判文书的公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52 建立公众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监督和举报。
16 责任追究制度161 对于未按照规定公布裁判文书或违反隐私保护措施的相关人员,明确具体的责任形式和处罚标准。
162 对因裁判文书公布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1 定期评估与改进211 定期对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
21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
22 培训与宣传221 对参与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实施细则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院严谨公正审判执行案件,确保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公开原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条【全面公开原则】坚持全面公开的原则,将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
第四条【责任自负原则】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未经审批上网公布、发生泄密事故、裁判文书质量较差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五条【一般范围】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法院办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六条【不公布的范围】生效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1.按照法律规定未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2.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布,经合议庭审核同意的案件裁判文书;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
第七条【裁定书的公布】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布,但下列裁定书需要上网:1.不予受理的裁定;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3.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4.执行异议的裁定;5.执行复议的裁定或决定;6.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八条【推迟上网】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
第九条【调解书的规定】调解书一律不上网公布。
第三章电子文本格式第十条【隐私保护】裁判文书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一律删除当事人通讯地址、家庭情况、身份证号码和企业代码等信息。
XX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2
XX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确保本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全面、顺利完成,制定了本制度。
第一条在本院互联网站设立的《裁判文书》专栏公开裁判文书,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本院上月形成的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工作,每件裁判文书公开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二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判决书实行上网公开;
第三条本院各业务庭裁判文书上网数量不得少于全年判决裁
定(非调撤)案件结案数的50%;
第四条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未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公开;
第五条调解或者撤诉案件,裁判文书一般不公开;
第六条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案件,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是否公开,要征求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为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裁判文书时,应当先行删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各业务庭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裁判文书按上列要
求修改好,报电子版交到415办公室高艳宁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政工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从2014年月10月1日起施行。
裁判文书公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各类裁判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领域的裁判文书。
第三条裁判文书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
(二)全面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判结果。
(三)及时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裁判结果。
(四)分级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等因素,实行分级公开。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四条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公开:(一)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领域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
(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裁判文书。
第五条下列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
(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三)依法不宜公开的其他裁判文书。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目录,明确公开范围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公开程序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开裁判文书时,注明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裁判结果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整公开内容。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公开方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一)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82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关于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的规定,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增强法院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第一条本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及执行案件的裁定书、决定书,原则上都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一)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二)裁判文书涉及国家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事项,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三)裁判文书公布后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四)裁判文书明显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他人他事,公布后可能给他人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的;(五)裁判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裁判文书涉及新型、特殊等具体的犯罪方法、侦查技术等,可能导致负面效应的;(七)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前款第(六)项规定中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或者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经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上网公布裁判文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一般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6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暂行办法(201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暂行办法(2014)为规范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二条审监三庭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负责对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第三条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四)以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带来不利后果的。
社会关注度高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与涉黑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
第四条省法院的生效裁定书中,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的以下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其他裁定书暂不予公布:(一)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二审、再审裁定书;(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三)不予受理裁定书;(四)驳回起诉裁定书;(五)终止诉讼裁定书;(六)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七)超过复议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八)维持、撤销、撤销后变更原异议裁定的执行复议裁定书;(九)补正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五条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三)中止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书;(四)本院院长决定对生效赔偿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五)决定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赔偿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法办发[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4号)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
特制订公布办法如下:一、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
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
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
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费。
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三、公布程序:1、本院的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统一协调。
2、各审判庭负责提供各类裁判文书的正本。
3、办公厅总值班室对各审判庭的裁判文书加盖院印时留存三份,一份供筛选公布,一份供装订成册,一份备查。
4、公报编辑部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初选,并将拟公布的裁判文书冠一个案名,商有关审判庭提出公布的意见后,送办公厅。
5、办公厅对拟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
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6、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对经领导审核后可予以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对外提供。
7、公布时间一般以裁判文书盖章后一个月之后。
对送达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裁判文书公布时间的,有关审判庭应及时通知公报编辑部。
特殊案件的裁判文书协调好时间后即可公布。
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1、裁判文中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皖高法[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皖高法【2009】66号)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2009年3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加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及时有序做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文书通过“安徽法院网”(外网)网站的“裁判文书”栏目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网站”(内网)的“文书精选”栏目分类予以公布。
第三条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判的案件和执行局执行的案件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条裁判文书网上公布遵循合法、全面、及时、规范原则。
第五条生效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1、涉及国家秘密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6、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不在网上公布的;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六条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由各审判庭(局)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
第七条裁判文书生效并收到送达回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各审判庭(局)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网站宣传信息审批表》直接报送宣教处安徽法院网网站。
网站自收到裁判文书2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布。
第八条政治部定期通报各审判庭(局)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数。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2015-06-25 19:07:13 来源: 本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本地的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三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裁判文书要求全面记载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方法和法院据以裁判的理由。
第四条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相关技术处理规范,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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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
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
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证人的姓名以“张××”、“王
××”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命名方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增设翻页、跳页功能、检索功能,方便网民查询检索上网裁判文书。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作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
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
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第十八条经过审核,批准其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报送本院网络办上网完毕。
第十九条经过审核,批准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存档备查。
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流程
第二十条本部门内勤应使用专用U盘向本院网络办报送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本院网络办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应及时在本院网页上进行上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其他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均为一年。
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
第二十三条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
六、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
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
第二十五条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网络办或网络评论员应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要求进行再审的,原承办合议庭应告知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原承办合议庭发现网民对上网文书有意见和疑问的,应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回复或答疑。
第二十七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定期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它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定期发布。
七、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法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
第三十条全省各级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附后),
并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
第三十一条省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和各中院网络办,应于每月25日以电子版的形式向省法院网络办报送《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
各基层法院向中院的报送,由各中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充实网络办力量。
第三十三条省法院网络办应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对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不认真、报送相关数据不及时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八、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
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
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整改,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第三十六条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为指标。
第三十七条作为考核指标之一的上网率的计算方式为:上网率=实际上网文书数/…送达文书数-调撤文书数-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定书(决定书)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数‟。
九、上网裁判文书评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法院网络办应不定期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交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省律师协会进行质量评查。
第三十九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省律师协会根据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说理的充分性等,从中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裁判文书和较差裁判文书,将评查结果反馈省法院网络办。
十、案例指导制度
第四十条省法院应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挖掘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规范和统一。
第四十一条省法院研究室将会同各审判业务庭室,针对法律规定不明、争议较大的新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评定,或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
定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优秀案例,在省法院网站上发布,为全省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指导,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第四十二条省法院网络办应开辟“案例指导专栏”,发布第四十一条评选出的优秀案例。
十一、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全省各级法院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