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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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

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证人的姓名以“张××”、“王

××”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命名方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增设翻页、跳页功能、检索功能,方便网民查询检索上网裁判文书。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作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

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第十八条经过审核,批准其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报送本院网络办上网完毕。

第十九条经过审核,批准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存档备查。

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流程

第二十条本部门内勤应使用专用U盘向本院网络办报送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本院网络办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应及时在本院网页上进行上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其他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均为一年。

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

第二十三条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

六、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

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

第二十五条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网络办或网络评论员应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要求进行再审的,原承办合议庭应告知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原承办合议庭发现网民对上网文书有意见和疑问的,应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回复或答疑。

第二十七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定期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它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定期发布。

七、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法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

第三十条全省各级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附后),

并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

第三十一条省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和各中院网络办,应于每月25日以电子版的形式向省法院网络办报送《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各基层法院向中院的报送,由各中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充实网络办力量。

第三十三条省法院网络办应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对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不认真、报送相关数据不及时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八、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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