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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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习辅导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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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至第八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5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12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 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 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13
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 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 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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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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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用知识培训课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学习辅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 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 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22
事故发生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至第八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5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12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 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 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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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 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 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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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用知识培训课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学习辅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 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 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22
事故发生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
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ppt课件
8月24日晚,共有115名客人入住北龙汤泉酒店。8月25日4时20分左右,北 龙汤泉酒店锅炉工陈淑春给室外汤泉加完水,走出E区北门便闻到烧焦气味, 观察发现二期温泉二楼平台有火光后立即进行呼救,并电话向工程部经理巩永 利报告。保安员宋大勇听到陈淑春呼喊后,电话通知了保安队长张立彬。张立 彬接到电话后,先跑到E区北门观察,确认发生火情后,到消控室通知消控员 吕永胜。4时27分51秒,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住宿旅客报警,称太 阳岛北龙汤泉酒店起火。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北龙汤泉 酒店厨师周中宝关于酒店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6时40分开始,哈尔滨市政府 政务值班室相继接到市110指挥中心、市安全监管局、松北区政府关于北龙汤 泉酒店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府 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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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 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 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 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 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 间内充满整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 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 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以上”含,“以下”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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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 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 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 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 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 间内充满整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 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 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以上”含,“以下”不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493号令课件)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30人以上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 ),或者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或者1000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门提出处理意见。 门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析PPT(23张)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
分的补充性规定。 (3)
21.05.20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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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一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
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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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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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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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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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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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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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 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 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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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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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 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PPT课件
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 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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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 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 故调查期限。
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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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 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 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 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 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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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 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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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 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 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 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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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 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 故调查期限。
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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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 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 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 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 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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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 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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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 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 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 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安全管理学第十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白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 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 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1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 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 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 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 ,更不得冤枉无辜。 公开: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分级管辖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
三 国家队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的有关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 检察院派人参加。 ②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③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④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 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 的责任: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的责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培训)(培训课件)(共89张PPT)
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 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所造成 的事故。
2、矿山存在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因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的事故。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 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具体情况暂明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 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 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 单位应当依照事故报告及特别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
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 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 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 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处理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cAAAPPT-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
15、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爆炸事故。 瓦斯是矿山井下有害气体的总称,主要成份是沼气(甲烷)。瓦斯具有燃烧和爆炸两种重要性质,其中爆炸性是瓦斯最重要的性质。 瓦斯在井下爆炸的必要条件是: ⑴一定浓度的瓦斯。一般情况下,瓦斯爆炸下限为5%—6%;上限为14%—16%。 ⑵一定温度的引火源。瓦斯一般引火温度为650—750度,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吸烟、炽热金属、甚至撞击或磨擦引起的火花等,都是煤矿井下瓦斯爆炸的引火源。 ⑶空气中有足够的氧含量。当氧含量低于12%时,瓦斯混合气体遇火也不会爆炸。
8、火灾:
燃烧蔓延发展到在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时就构成了火灾。 伤亡事故统计中的火灾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职工伤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灼烫:
灼烫是指由于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光灼伤等物理灼伤和化学灼伤(包括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物理和化学灼伤)。 化学灼伤是指化学物质直接作用于体膜,由化学物质所致的急性损伤,具体包括:体表化学灼伤、呼吸道化学灼伤、消化道化学灼伤、眼化学灼伤等。 化学灼伤的致害物有: 酸类——包括无机酸、有机酸和混合酸; 碱类——包括无机碱和有机碱; 某些元素单质及其盐类,如磷、锑及其盐类; 有机物,如乙炔、丙酮、乙醛等。
1、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受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物体在重力作用下,倾斜、断裂、倒塌时下落物造成的伤害。 自由落体造成的伤害。 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的伤害。 物体在弹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伤害。 非失控(受控)物体的伤害。 喷射物打击造成的伤害。
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爆炸事故。 瓦斯是矿山井下有害气体的总称,主要成份是沼气(甲烷)。瓦斯具有燃烧和爆炸两种重要性质,其中爆炸性是瓦斯最重要的性质。 瓦斯在井下爆炸的必要条件是: ⑴一定浓度的瓦斯。一般情况下,瓦斯爆炸下限为5%—6%;上限为14%—16%。 ⑵一定温度的引火源。瓦斯一般引火温度为650—750度,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吸烟、炽热金属、甚至撞击或磨擦引起的火花等,都是煤矿井下瓦斯爆炸的引火源。 ⑶空气中有足够的氧含量。当氧含量低于12%时,瓦斯混合气体遇火也不会爆炸。
8、火灾:
燃烧蔓延发展到在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时就构成了火灾。 伤亡事故统计中的火灾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职工伤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灼烫:
灼烫是指由于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光灼伤等物理灼伤和化学灼伤(包括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物理和化学灼伤)。 化学灼伤是指化学物质直接作用于体膜,由化学物质所致的急性损伤,具体包括:体表化学灼伤、呼吸道化学灼伤、消化道化学灼伤、眼化学灼伤等。 化学灼伤的致害物有: 酸类——包括无机酸、有机酸和混合酸; 碱类——包括无机碱和有机碱; 某些元素单质及其盐类,如磷、锑及其盐类; 有机物,如乙炔、丙酮、乙醛等。
1、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受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物体在重力作用下,倾斜、断裂、倒塌时下落物造成的伤害。 自由落体造成的伤害。 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的伤害。 物体在弹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伤害。 非失控(受控)物体的伤害。 喷射物打击造成的伤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架。 ❖ (3) 委派缺乏安全知识的民工从事危险作业,又未进行必要
的培训,危险作业没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 (4) 危险作业未派人监护。
起因物
❖ 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或物质
起因物的分类
分类号 起因物名称 3.01 锅炉 3.02 压力容器 3.03 电力设备 3.04 起重机械 3.05 泵、发动机 3.06 企业车辆 3.07 船舶 3.08 动力传送机械 3.09 放射性物质及
❖ 事故当天,民工在6.5m高的架子上拆去有触电隐患 的钢管搭的护线架时,不但未系安全带,而且在人 距离高压线3.8m的作业环境和钢管长4m多的情况 下,背对高压线拆钢管,加上又无人监护,
案例:触电坠落事故
❖ 转动钢管一端触到高压线,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 试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 参考答案: ❖ 1、直接原因 ❖ (1) 受害民工操作错误:背对高压线操作、不系安
❖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 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 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 (1)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 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 ③ 补助及救济费用;④歇工工资。
扫等工作;
事故原因分析
❖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
忽视其使用; ❖ 12)不安全装束; ❖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三) 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 间接原因: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产生和存在
的原因。 ❖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的规定,
事故报告制度
的培训,危险作业没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 (4) 危险作业未派人监护。
起因物
❖ 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或物质
起因物的分类
分类号 起因物名称 3.01 锅炉 3.02 压力容器 3.03 电力设备 3.04 起重机械 3.05 泵、发动机 3.06 企业车辆 3.07 船舶 3.08 动力传送机械 3.09 放射性物质及
❖ 事故当天,民工在6.5m高的架子上拆去有触电隐患 的钢管搭的护线架时,不但未系安全带,而且在人 距离高压线3.8m的作业环境和钢管长4m多的情况 下,背对高压线拆钢管,加上又无人监护,
案例:触电坠落事故
❖ 转动钢管一端触到高压线,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 试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 参考答案: ❖ 1、直接原因 ❖ (1) 受害民工操作错误:背对高压线操作、不系安
❖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 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 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 (1)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 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 ③ 补助及救济费用;④歇工工资。
扫等工作;
事故原因分析
❖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
忽视其使用; ❖ 12)不安全装束; ❖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三) 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 间接原因: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产生和存在
的原因。 ❖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的规定,
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66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 事故处理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3
一、事故调查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1、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弄虚作假 2、是在认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 实际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13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追究 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 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事故根源。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 施和整改建议。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 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16
六、事故调查常用工作方式和调查方法
(二)事故调查常用的工作方法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中,关键是要重证据 ,重第一手资料。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 时,应首先查看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 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具体要 做好以下4方面的工作:(调查取证、技术 鉴定、事故调查常用方法和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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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调查取证
4
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划分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 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的事故。 5
第四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 事故处理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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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调查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1、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弄虚作假 2、是在认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 实际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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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追究 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 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事故根源。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 施和整改建议。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 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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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调查常用工作方式和调查方法
(二)事故调查常用的工作方法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中,关键是要重证据 ,重第一手资料。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 时,应首先查看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 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具体要 做好以下4方面的工作:(调查取证、技术 鉴定、事故调查常用方法和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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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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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划分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 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的事故。 5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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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 基本要求(预防——包括生产过程中及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排除、处理和降低、发 生意外事故时的人员自救条件)
• 预防对策原则(1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矛盾,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2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消 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
第28页/共73页
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
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 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停产、减少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资 源损失价值,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6其他损 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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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E=Ed+Ei • 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Vw=DLM/(SD) • 3固定资产损失:1损失价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残值;
2 损坏的固定资产=修复费用 • 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帐面值-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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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编写基本要求
• 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 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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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程序
• 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事故调查的原则、程序,事故报告等有关 规定的熟悉程度;检验应考人员对事故调查的组织和技术手段的掌握 程度。 • 第一节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 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 基本要求(预防——包括生产过程中及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排除、处理和降低、发 生意外事故时的人员自救条件)
• 预防对策原则(1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矛盾,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2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消 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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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
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 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停产、减少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资 源损失价值,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6其他损 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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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E=Ed+Ei • 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Vw=DLM/(SD) • 3固定资产损失:1损失价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残值;
2 损坏的固定资产=修复费用 • 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帐面值-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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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编写基本要求
• 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 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 打印文本
第23页/共73页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程序
• 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事故调查的原则、程序,事故报告等有关 规定的熟悉程度;检验应考人员对事故调查的组织和技术手段的掌握 程度。 • 第一节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 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二、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事故报告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 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 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 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 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做出了严 格要求。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人和肇事者 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 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 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 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 作(或位置);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②使 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③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 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④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 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 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⑤个人防护措施 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⑥出事前受害 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 或因素。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 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 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 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 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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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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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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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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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 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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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 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 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 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 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 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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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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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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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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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 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 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
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 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 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
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 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 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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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 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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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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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 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
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 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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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 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 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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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 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 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
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 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 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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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 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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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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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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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 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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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 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 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 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 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 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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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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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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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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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 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 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
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 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 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
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 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 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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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 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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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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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 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
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 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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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 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 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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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 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 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
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 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 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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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 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