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论
关于立法法修订的看法和建议
关于立法法修订的看法和建议
立法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立法的程序、内容和效力等重要方面,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立法法也面临着修订的需求,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首先,应该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保障公正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民意愿,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其次,应该强化立法的程序和监督。
立法应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前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该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的问题和遗漏,确保立法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最后,应该注重立法的创新和改革。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手段,加强信息化和科技化的应用,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该注重立法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提高立法水平和水平。
总之,立法法的修订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们应该把握时代机遇,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是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及立法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解析和释义。
一、立法法的起源与意义立法法于2000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确立了中国国家的立法原则和程序,是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规范,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立法法确立了法律的主权原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整。
二、立法法的基本条文解析1. 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
它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对国家重大事项和社会经济事项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法中具体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立法工作。
2. 立法程序的规定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立法的发起、审议、通过、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其中,关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审议程序和通过程序等详细规定,确保了立法活动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立法法还规定了各类法律、决议的报告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对相关立法活动进行报告,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 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规定立法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制定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同时,立法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优先级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一致性。
4. 其他规定立法法还对法律的公布、施行、生效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了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立法法的启示与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立法法 修订历程
立法法修订历程立法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职责,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从立法法的修订历程、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立法法的修订历程立法法最初制定于2000年3月15日,当时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立法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需要。
2015年11月1日,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的公开透明性和民主性。
二、立法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法主要包括立法程序、立法机构和立法职责三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包括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其中,法律草案的起草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党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出。
审议阶段则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
表决阶段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
公布阶段则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是地方的立法机构。
3.立法职责立法职责包括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自治条例四个方面。
其中,法律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法律规范;自治条例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法律规范。
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
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摘要:一、引言二、立法法修改的背景与目的三、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四、行政立法的定义与作用五、立法法修改对行政立法的影响六、立法法修改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七、结论正文:一、引言立法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律,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立法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完善立法制度,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
本文将分析立法法修改的背景、目的以及其主要内容,并探讨其对行政立法的影响和意义。
二、立法法修改的背景与目的1.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立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如立法理念、立法程序、立法质量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此外,我国立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滞后、法律实施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2.目的:本次立法法修改旨在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加强立法规划:明确立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2.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等环节,提高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3.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律草案的审查和修改,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4.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明确法律解释的权限、程序和效力,提高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5.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
四、行政立法的定义与作用1.定义: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2.作用:行政立法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填补法律空白,细化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有助于加强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调控,保障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五、立法法修改对行政立法的影响1.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立法法修改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加强调研、论证和评估,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
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深化,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的关系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进行探讨,分析立法法修改对行政立法的影响,以期为我国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立法法修改的背景与意义1.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立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改。
2.意义:立法法修改有助于完善我国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立法工作中的政治责任;2.加强立法规划:明确立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提高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3.优化立法程序:简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4.提高立法透明度:增加立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广泛征求社会意见;5.强化立法监督:完善立法监督机制,确保立法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行政立法的现状与问题1.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2.问题:部分行政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效率低下,立法与实际需求脱节,部分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
五、立法法修改对行政立法的影响1.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立法法修改有助于推动行政立法工作向高质量发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2.规范行政立法行为:加强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强化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合规性;3.提高行政立法效率:立法法修改有助于简化行政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4.引导行政立法与实际需求相结合:立法法修改强调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有利于行政立法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
六、行政立法的改革与完善1.完善行政立法体制:加强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行政立法工作中的政治责任;2.提高立法规划水平:加强立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调整,确保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3.优化立法程序:简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4.增强立法透明度:增加立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广泛征求社会意见;5.强化立法监督:完善立法监督机制,确保立法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立法法相关论文范文
立法法是一部核心的法律法规,其严谨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立法工作,加速司法改革,优化法律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立法法,深度理解其中的精髓,不断提升立法水平。
第一章立法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1 立法法的概念立法法是一部规范立法行为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立法法》、《法律法》等,是规范全国各级立法机关立法工作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所体现的立法原则,是国家制度和法治建设的基石。
1.2 立法法的特点立法法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包括:(1)多样性。
立法法是一个复杂的分类体系,包含了很多不同的类型和种类。
(2)科学性。
立法法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一门法律学科,其在立法实践中体现了科学性和严谨性。
(3)难度大。
立法法具有较高的门槛,其知识体系较为复杂,需要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学习。
(4)实践性强。
立法法是以立法为目的和内容的学科,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
第二章立法法的重要性2.1 立法法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立法法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立法法规范了立法程序,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了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2.2 立法法对各级立法机关的指导作用立法法对各级立法机关的指导作用也非常重要。
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程序、立法原则、立法技巧等方面的规则,为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3 立法法对人民群众的保障作用立法法对人民群众的保障作用也是非常显著的。
立法法规定了国家的立法程序和原则,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第三章立法法的内容体系3.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合宪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民主广泛原则等。
3.2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法规定的各级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立法法_精品文档
立法法立法法是一个国家的核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作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为国家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立法法不仅规定了立法的程序和原则,还确保了立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立法法的定义、作用、历史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立法法的定义立法法是指规范国家内部立法活动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立法的程序和原则,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立法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环,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立法法的作用1. 规范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立法程序的规范可以有效避免滥用立法权力等问题的发生,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保障公民权益:立法法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程序和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法确保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参与立法过程,捍卫自己的权益。
3. 确定法律效力: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法律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民主讨论和公开审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立法法的历史立法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的立法活动。
古代的法典和制度是最早的立法法,它们为国家的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立法活动越来越重要,对立法的规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立法法的出现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立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四、立法法的基本原则1. 立法公正性:立法法要求立法过程的公正性,确保法律的制定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保障全体公民的权益。
2. 立法合法性:立法法要求立法的合法性,法律应该以宪法为基础,符合国家法律体系的规定。
3. 立法透明度:立法法要求立法过程的透明度,确保公民可以了解立法的全过程,并有权参与立法活动。
4. 立法科学性:立法法要求立法过程的科学性,立法应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五、立法法的发展和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立法法也在不断发展和改革。
立法法修改后我国立法理论与实践分析
立法法修改后我国立法理论与实践分析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而立法法作为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修改对于我国的立法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原有的立法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适时的修改不仅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也对我国的立法理论与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变革。
一、立法法修改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有的立法体制、机制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清晰、立法程序不够完善、立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
立法法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提高立法效率。
其次,完善了立法程序,使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增强了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者,强化了立法监督,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防止权力滥用。
二、立法法修改对立法理论的影响1、丰富了立法原则修改后的立法法强调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并对其内涵进行了深化和拓展。
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活动遵循客观规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民主立法则强调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公民的有序参与;依法立法要求立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拓展了立法权限的理论范畴明确了不同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特别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一举措在理论上拓展了地方立法的空间,为地方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3、完善了立法程序的理论体系在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等环节,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使立法程序的理论更加系统、完整。
三、立法法修改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1、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发展设区的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涉及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多个领域。
例如,_____市制定了关于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效推动了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论立法法与其历史环境下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立法法与其历史环境下三、立法法是如何适应历史环境的从以上论述中可知,中国现时期的历史环境需要有立法法。
但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
现在人们的文章著述喜爱使用“双刃剑”这类字眼,在此,笔者也附庸风雅地借用一回:历史环境也是一柄双刃剑。
它一则给予你一种动力,促成你做一件事;再则又给予你一种可能有的历史局限性,只要你不注意避免或减弱这种局限性,你所做的事就会让你怀有无法忘却的遗憾、尴尬抑或羞愧。
中国立法法所遭际的社会历史环境也是这样的双刃剑。
它呼唤立法法出台,这是它给予立法法的恩惠;它在现代法治面前又是那样羸弱,使立法者弄得不好就搞出一个让人抱憾、让自己尴尬的结局,这是它对于立法法的先天的制约性。
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立法者应当如何看待社会历史环境对立法的影响?立法者面对社会历史环境的限制应当如何立法?立法者应当明了,社会历史环境对于包括立法法在内的这些法律的限制或制约是不可避免的,它总是深刻地规定着产生于它的那些法律的根本面貌、精神品格和质量水准,使法律带有它存在于其中的历史环境的印痕。
如果不是这样,历史就失去了规律,人类的制度环境就可以由人类随心所欲地建设。
但是,社会历史环境内在规定性的存在,并不能说明立法法一定就是搞不好的。
宿命论不应当成为降低对立法法的质量要求的根据。
立法者不应当是宿命论者,不能认为历史环境反正规定了立法法不可避免地会具有局限性或历史缺憾,就不去克服这种局限性。
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地满足历史环境提出的立法需求,也尽可能地减弱历史环境所可能给予的局限性。
立法者应当研究历史环境可能会带来哪些局限性,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在最大限度内减弱这种局限性。
立法批评者也需要以历史所能给出的立法法作为标准,据此评判已经出台的立法法。
那么,中国立法法是如何适应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的需求呢?它所呈现出来的面貌,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品格、质量水准是怎样的呢?立法者是否尽量在最大限度内减弱历史环境所可能带给立法法的局限性呢?检视中国立法法可以看到,立法法在适应中国现时期历史环境的需求方面成绩是明显的。
浅析《立法法》修改的三个问题
浅析《立法法》修改的三个问题一、关于立法程序的改革问题我国目前的立法程序还存在着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主要有:1. 立法提案权主体过于狭小。
目前,全国人大的立法提案权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提案权主体主要包括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看出,立法提案权主体范围非常有限,而且,其中诸如人大主席团由于组织松散、人大代表团由于代表联名等原因,在历史上几乎从未提出过法律案,这就使得提案的主体变得更为狭小了。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立法是最能也最需要体现民主精神的,提案权主体的局限性显然与立法民主精神不符,因此,扩大立法提案权主体应该是《立法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历史实践来看,中国共产党就曾经向全国人大提过立法案;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少国家都规定党派、社团,甚至一定数量的公民联名都可以向议会提出法律案。
所以,扩大立法提案权主体的范围,应该成为未来改革的一个方向。
2. 立法审议问题。
我国目前的立法审议主要是代表团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审议,结合了大众民主审议和专家审议两种审议类型,貌似规定得面面俱到,但实际上审议质量却不高。
主要由于一些体制性的问题,造成人大代表的审议动力不足、审议能力不高、审议时间不够等,特别是由于人大代表行政化的原因,人大的审议往往缺少足够的甚至是必要的辩论与交锋,而是流于领导讲话式的单向度交流。
困难在于,立法审议的问题更多在于环境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立法程序可以解决的。
二、关于立法规划的灵活性问题新的《立法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关于立法规划的规定,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可见立法规划的地位确实有些尴尬: 没有规划,立法就失去了计划性; 规划太死,立法又失去了灵活性。
论_立法法_的完善_从宪法学角度浅析_立法法_的缺陷_李旭
《立法法》 论 的完善
论《 立法法 》 的完善
— — —从宪法学角度浅析《立法法》 的缺陷
李 旭 四川成都 610000 ) (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 本文从我国的 《立法法》 《立法法 》 与宪法的关系角度出发, 提出了完善 的建议。 一方面, 要在形式上明确立法法和宪法之间 的关系; 另一方面, 在内容上, 对于立法法和宪法之间存在的交叉、 重叠甚至是重复的部分, 要以严谨科学审慎的态度, 进行全面清理, 以求达 《立法法》 到正本清源, 删繁就简, 消除矛盾之目的, 使 更加趋于科学与完善。 【关键词】 宪法; 立法法; 缺陷; 完善 2000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 。该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颇具争议 , 人们对它的价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值和功能众说纷纭 , 褒贬不一。 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它对中国立法机 关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划分 , 有效地解决了之前存在的立法权限混乱的 问题, 使中国的立法问题做到了有法可依 , 进而解决了法律效力冲突的 [1 ] “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 ” 问题。有的学者禁不住欢呼这是 但 “瑜不掩 持否定态度的人对其失望之情也是溢于言表 , 甚至认为它是 , 瑕” 毛病多多。具体表现为: 只注重立法的程序问题 , 而忽视甚至是忽 略立法的实体问题 ; 法的实施难以得到保证等等 。 总而言之, 对该法是 毁誉参半。 其实法律和任何事物一样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问题 , 不可能一蹴 而就。而且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 法学家制定法律本身不是在创制法律, 而只是在描述法律。因此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社 , 《中 会现实的痕迹, 不可能是超然物外的 。客观的讲, 从长远角度来看 并不是完美无暇的 , 至少它是不完善的。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那么它究竟有哪些问题和缺陷呢 ? 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来考察, 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和判断 。 而我们将从宪法学的角度入手, 对于 它和宪法的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描述 , 进而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以 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 最后指出这些问题解决的思路和途径 。 《宪法》 。《立法法 》 先来探讨一下它和 的关系问题 的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 健全国家立法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 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 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 主义法律体系, ” 《立法法》 义法治国家,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这指明了 是依据宪法制定 “母法” , “子法 ” 。 从直观的认 而把其它法律比作 的。有人把宪法比作 识看, 整个法学领域好比一座高楼大厦 , 法理学是建筑的设计思想和理 。《立法法 》 念, 各部门法是各个楼层 , 而宪法是整座大厦的地基 作为 “子法” , 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没有问题 。 《立法法》 : “法律、 问题在于 的第二条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 ” 《立法法》 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 修改和废止, 适用本法。 本条指明了 调整对象, 也就是它的适用范围, 仅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适用形式则是相关调整对象的制定、 修改和废 止问题。如此规定, 问题就出现了: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 础, 以各个部门法为主体的一个完整体系 。 具体的法律渊源, 不仅包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而且应该毫无疑问 的包括宪法在内。因为, 宪法虽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而且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 要求它必须要有严 格的稳定性, 但是这些并不能否定宪法的法律性质 , 就是说它也是法律 理应成为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立法法, 的一种表现形式。既然如此, 为什么回避这一问题呢 ? 难道宪法的地位最高, 稳定性最强, 它的 制 定、 修改和完善就不需要做到有法可依 , 依法办事了吗? 倘如此, 那就 “高处不胜寒” 了。 真的是 “于法无据 ” , “无法可依 ” 当然, 认为宪法的修改 的这种说法是不 :“宪 正确的, 宪法修改的依据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本身 。 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 ” 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毫无疑问, 宪法的这一规定 , 解决了宪法修改的法 但是又引来了立法法与宪法的关系的另外一个问题 : 交叉 律依据问题, 和重叠问题。 有学者诟病立法法的理由之一就是立法法的大量内容是对宪法内 。“从整体上看, 容的重复 除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新的 规定外( 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 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涉及到 合宪性问题) , 立法法的绝大多数规定基本上毫无新意 ( 事实上也很难 有新意) ,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条文的简单重复。 关于 [2 ] ” 。 的确, 这一点, 只要两相比照即可一目了然, 不用多费文字。 我们 其交叉重叠甚至是重复之处显 只要把相关条文进行一下比较性阅读, 而易见。 上述的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 这些问 法律的完善是 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相对的, 而不是绝对的。到目前为止, 世界法律制定史已经明确地证明 法律的完备只能是相对的。 法 了立法绝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 律之中存有瑕疵, 不是制定者能力不高的表现, 而是一种受当时社会历 史条件限制的表现。马克思讲: 立法者应当像自然科学家那样表述法 律而不应当制造法律、 发明法律。 中国创制立法法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是错综复杂的, 从客 有四点: 一是部门利益交叉重叠, 各个部门之间条块分割 , 观因素上讲, 利益纠错, 难以形成统一的利益格局; 二是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 中央 和地方权限不清, 中央各部门之间权限混乱, 地方各个层次的立法主体 权限的范围和内容纠缠不清; 三是法学研究的局限性, 造成立法的基础 是对整个立法 理论的欠缺和指导理念的混沌; 比如对法的概念的理解, 体系和立法制度进行系统思考的基础和起点。 但是我国目前法理学界 “人和神的事务, 对于这一最基本的概念还只是停留在 正义和非正义之 “民 学” 这最原始和最基础的认识之上 ( 信春鹰语 ) , 甚至还有学者提出 间法” 的说法。在这种理论学术背景之下, 要想制定出一部完备的, 令 各个层次人士都满意的立法法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异想天开。 四是已 不完善, 不科学导致立法法制定操作的困难重 有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重。一个国家中的法律, 大到整个法律体系, 小到各个部门法和具体的 法律制度, 必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这种体系的完整性主要表现在: 逻 内容的完整性, 制度的互补性。 三者缺一不可。 富勒在讲 辑的同一性, “不矛盾” 法的内在道德时提出 标准, 就是要求一部法律, 一个国家的法 律体系, 在逻辑上、 内容上和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是统一的 , 一致的, 和谐 的, 而不是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但中国在制定立法法时, 面临的现实 却是各种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犬牙交错, 在这种大背景下制定的立法 法是很难保证在各个已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纵横联合 , 调和阴阳的, 它 和宪法, 各组织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在所难免。 除了以上客观因素外, 当然还有主观因素的影响。 主观因素就是立法者本身缺乏认真的立法态度和严谨的立法风 格。用学者的话说, 就是立法的随意性。 法律的制定基本上是在没有 充分的理论准备和论证下进行的, 它是以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为起点的 , [3 ] 从建议的提出, 到草案的通过, 其速度之快, 真可谓是匪夷所思 。 在立 法法起草过程中就有学者对其必要性和制定的时机成熟与否提出过质 疑, 但却未能引起有关部门和立法者的重视。 与其说立法法是理论界 经过深思熟虑论证的结果, 不如说更多地是对实际部门权力划分要求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方方面面的实际部门的要求下开始着手 的回应 ( 下转第 115 页)
立法的效力问题研究(一)
立法的效力问题研究(一)《立法法》颁布后,法的位阶问题在“法律”的层面上有了基本的定位,但在学术层面上,关于“法的位阶”等概念的定义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这样不但不能理论上达到自圆其说,对实践也不能作出很好的解说,比如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位阶问题。
下面就“法的位阶”的概念和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位阶两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的位阶问题(一)法的位阶的定义1.法的位阶与法的效力等级的关系国内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1)等同论:“法的位阶就是法的效力等级”1](P284)(2)传统论:法的位阶与法的效力等级是因果关系,“由于法律本身有层次或等级划分,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在法的体系中“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层次的法律效力”,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2](3)质疑论:其要点有四:其一,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位阶,在四维空间中不存在等级性,“法的效力是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空间中所具有的作用力。
如果法的效力有层次之分,则应在四维空间中体现出其作用力的层次。
然而,事实上在这四维空间中,法的作用力并没有层次之分。
”3](P190)其二,法的位阶可影响法的效力有与无,并不产生高与低层次上的影响,“当低位阶的法律与高位阶的法律产生规范内容相矛盾的时,低位阶的法律的应然法律效力就受到影响。
”但由此导致的不是低位阶的法律应然效力“高与低”层次的变化,而是“有与无”的问题,“高与低是量的区别,有与无是质的区别。
”2]其三,国外“偶然有个别学者谈到法律效力等级问题,也是与法律有效还是无效结合起来的,”这种“法律效力层次论实际是有效和无效的层次,不是真正的层次。
”其四,以同一有效的法在不同时间段的效力状态,法的效力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和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两层次论。
前者指某一法律生效之日和失效之日前的连续时间段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后者指某一法律生效日之前和失效日之后的非连续时间段或说法律生效的“两头”所具有的效力。
论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论
论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摘要」立法法的有效实施卒赖人们的理解和接纳。
然而立法法出台前后,人们对它的回应,褒贬迥异,驳杂纷纭。
这里有人们观察法律的视觉分别,也有立法法自身原因。
而这两者都同立法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有直接且深刻的关联。
所有的制度建置,都应当是一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
认知和解读立法法,应当将立法法与它所由产生的中国现时期的历史环境衔接起来。
中国立法法的制定,一方而应当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另一方面应当将历史环境所可能给予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
在前一方而,立法法成就显著,它吻合了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道路,统一了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总结和固化了二十年间所积聚的诸多成功立法经验,适应了法治国家建设对立法的一些需求,也为消除二十年来所累积的种种立法弊病作出了努力。
在后一方面,立法法却多有瑕疵、缺憾甚至显症,它偏重于经验而疏离了立法理论、忽视了立法创新、拒绝了立法借鉴,偏重于立法权限、程序、监督而忽略了立法者的制度规制;偏重于法律解释而忽略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的渊源解释,偏重于立法主体的权限规制而全然没有设置立法不尽职守的法律责任,偏重于立法制度建置而严重忽略了立法技术事宜。
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与立法法诞生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局限性有关,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弱这种局限性更是主要原因。
消除这些瑕疵、缺憾甚至显症,是完善中国立法法的必要任务。
「关键词j立法法,历史环境,历史局限性,立法经验,立法缺憾国人瞩目并寄予莫大期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终于在2000年3 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至此,历时七年的立法法起草、制定工作,宣告结束。
时隔三个半月,2000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生效施行。
这是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中一部地位殊为重要的基本法律,是现时期法的体系中一部十分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这部法律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宪政的、行政的、民商的、经济的、社会的、程序的等各种部门法领域的立法调整,自此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根据,意味着中国立法的法治化以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因之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准绳。
[人大政协]浅谈《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
[人大政协]浅谈《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自2000年7月起实施的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的立法体制,对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经过近14年的实践,也显现出了不少问题。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的修改列入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本文针对存在的部分问题及其完善,谈一点个人观点。
一、关于中央专属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它实质上是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折射出中央与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利益需求。
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易造成法律冲突、重复立法、立法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其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央专属立法权的问题。
第8条从10个方面规定了中央的专属立法权,它们的措辞有所不同,第3项和第9项出现了“制度”的字眼,而第7项和第8项则出现了“基本制度”的表述。
但所谓“制度”和“基本制度”的规定非常笼统和抽象,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在立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弹性。
这或许是立法者有意留下的空间,以便将来通过个案做出调整。
但“制度”和“基本制度”的用词毕竟过于宽泛,从长远来看,有可能使国家的法律体系陷入混沌。
二是地方立法和行政规章的冲突问题。
赋予中央专属立法权,而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的表述却不太明确。
现行法律没有对什么是“地方性事务”做出规定,也没有对国务院各部委的权限做出具体规定,而且,一件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也完全可能在国务院行政部门的权限之内,这就容易造成立法权的混乱。
同时,规定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委等都可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实施性立法,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由地方人大制定解释性立法,什么情况下应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制定解释性立法,这样也容易造成立法权限上的冲突。
三是冲突解决机制存在弊端。
对于部门规章与较大市的政府规章的效力冲突,以及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冲突上,规定的冲突裁决机制并不完备,有的甚至存在抵触。
行政立法的扩张与控制——从规章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变迁谈起
行政立法的扩张与控制——从规章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变迁谈起内容提要:文章透过规章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变迁,分析了行政立法权扩张与发展的原因,探讨了行政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展和“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合法性等相关理论问题。
作者提出应通过控制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对包括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来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对行政立法的法律监控。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权,规章,法律渊源,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立法实践着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方方面面的欠缺,比如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只是形式上获得了某种制度上的确定,而如何客观看待这些问题却仍然充满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与困惑。
“行政立法”以及规章在我国的境遇就是对这一张力的生动说明。
围绕着如何看待“行政立法”以及行政规章也是“法”的问题,理论界尤其是宪法学、行政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
20XX年《立法法》出台后,规章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种以及规章的制定也是一种立法的问题在制度上有所确定。
虽然《立法法》肯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并规定了行政立法的范围,但它并没有真正疏导某些理论认识上的偏颇,同时许多相关规定也未必尽如人意.今天看来,行政立法仍是目前中国急需规范的环节之一。
另一方面,暂时抛开理论上正当性的争论不谈,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规章作为行政立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论是从宪法规定、立法制度、行政行为理论,还是从国家生活的实践来看,其地位和作用都不容低估。
对“规章”这一长期存在,并已获得制度认可的法的渊源应如何理解?又该如何看待与之相联的“行政立法”事实上的兴起与扩张?更重要的是,应如何恰当地审视其与我们当下生活世界的相关性?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将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事实:规章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变迁进程“法律渊源”这一术语迄今尚未在西方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含义。
通行的观点一般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别,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对立法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对立法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立法法是指一国国家机构制定和经过广泛讨论最终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推动国家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此基础上,对立法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如下。
首先,立法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为国家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国家管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合理的立法具有促进社会进步和民族发展的作用。
此外,立法主要是法律实践的起点。
它反映了国家的每个方面和特点,具有重要的历史记录作用,它使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更完善和稳定。
其次,近几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质量提升。
立法法的制定严谨化,民主公开化、程序正义化、法律观念广泛积淀,各司法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也更加紧密。
在制定具体法律时,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听取全体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所制定的法律在生效后具有广泛的社会支撑和认可度,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令人叹服。
但是,当前立法法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一些法律制度待完善,如立法程序不够民主、透明和及时,存在着制定法律不透明、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理解、不认同,不及时或者无法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立法是抽象的,伴随着时代的变化,新问题的出现,需要与时俱进、苦心研究,使之成为一个更加有效、完善和健全的系统。
针对这些问题,有以下建议:首先,社会各界应该更加重视立法工作,并积极参与立法过程,发挥专业、媒体、群团等各种力量。
其次,对立法过程和结果应该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降低制度漏洞和政治风险。
再次,应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通过制度创新、标准化和规范化等手段,优化立法方式和方法。
此外,应发挥好法学研究、专家咨询和基层实践的作用,深入调研、实地调研以及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综上所述,立法法的意义不可低估,未来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优化立法法作为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的公共政策制订,确保其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指导、引领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释义,旨在解析立法法的内容和要点,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解释。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释义:一、立法法的背景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中国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法规,也是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具有以下作用:1. 确定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立法的文本的形式等。
它规定了国家立法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规范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定了立法议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的程序。
它规定了各级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立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 解决法律问题:立法法对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它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式,解决了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二、立法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明确了国家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和权利,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正公正,遵循法律和法律的制定程序。
2. 立法机关:立法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它明确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并且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立法的方式和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方式和程序,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讨论,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立法的通过应当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
4. 立法的文本形式:立法法规定了法律文本的形式和要求,包括法律的语言、结构和格式等。
它要求法律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精确,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三、立法法的实施和修订1. 立法法的实施:立法法的实施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立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立法学论文
立法学论文题目:吐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三大嘈点*名:**学号: **********院系:哲学与法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131指导老师:二○一四年三月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否则,引起有碍本人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Copyright statement:Any units and individua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前言:对于立法学的学习,鄙人虽对我国立法法整体了解得不是很深入,但对于我国立法法中的一些条款不敢苟同,其中比较不理解的就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问题了,一开始以为只是自己对概念理解的凌乱,后来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慢慢地发现条文有缺陷,而事实上立法权的行使也存在问题,故参考了一些文献,对我国立法权限的一些缺陷做了部分总结与论证,如有雷同纯属引证,若发现有概念性语言失误欢迎批评指正。
摘要:本文通过论证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在条文上、事实的行驶上不清楚的问题和这个问题所引起的法律位阶不清的问题、法律的安全保障问题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过大的结论。
关键词:立法权限,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基本法、非基本法正文一、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1).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根据现行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评析
立法法评析【摘要】本文对立法法进行了细致的评析。
首先从引言中对该法律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了介绍,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认识。
接着在分别对立法法的五个关键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其制定过程、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通过对比和对照,揭示了该法律在实践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在结论中对整篇文章进行了总结,强调了立法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评析,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立法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问题,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立法法评析,导言,内容一,内容二,内容三,内容四,内容五,总结。
1. 引言1.1 立法法评析导言立法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和核心,其制定贯穿着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
立法法评析是对立法法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揭示其优缺点,为我国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对立法法进行评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立法法评析是对现行立法法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和分析,包括其制定的背景、原则、程序和效果等方面。
通过对立法法进行评析,可以发现其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为国家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
立法法评析的目的在于推动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只有通过对立法法进行深入评析,才能促进我国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法治中国的伟大梦想。
2. 正文2.1 立法法评析内容一在立法法评析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立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立法是指国家或政府机构制定和颁布法律的过程,其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立法、合法程序、公开透明、参与民主等。
在立法法评析中,我们还需关注立法的对象和内容。
立法的对象包括国家机构、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公民、法人等,针对不同对象的立法,有不同的内容和条文。
立法内容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需要根据现实需求和社会发展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摘要」立法法的有效实施卒赖人们的理解和接纳。
然而立法法出台前后,人们对它的回应,褒贬迥异,驳杂纷纭。
这里有人们观察法律的视觉分别,也有立法法自身原因。
而这两者都同立法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有直接且深刻的关联。
所有的制度建置,都应当是一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
认知和解读立法法,应当将立法法与它所由产生的中国现时期的历史环境衔接起来。
中国立法法的制定,一方而应当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另一方面应当将历史环境所可能给予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
在前一方而,立法法成就显著,它吻合了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道路,统一了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总结和固化了二十年间所积聚的诸多成功立法经验,适应了法治国家建设对立法的一些需求,也为消除二十年来所累积的种种立法弊病作出了努力。
在后一方面,立法法却多有瑕疵、缺憾甚至显症,它偏重于经验而疏离了立法理论、忽视了立法创新、拒绝了立法借鉴,偏重于立法权限、程序、监督而忽略了立法者的制度规制;偏重于法律解释而忽略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的渊源解释,偏重于立法主体的权限规制而全然没有设置立法不尽职守的法律责任,偏重于立法制度建置而严重忽略了立法技术事宜。
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与立法法诞生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局限性有关,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弱这种局限性更是主要原因。
消除这些瑕疵、缺憾甚至显症,是完善中国立法法的必要任务。
「关键词j立法法,历史环境,历史局限性,立法经验,立法缺憾国人瞩目并寄予莫大期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终于在2000年3 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至此,历时七年的立法法起草、制定工作,宣告结束。
时隔三个半月,2000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生效施行。
这是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中一部地位殊为重要的基本法律,是现时期法的体系中一部十分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这部法律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宪政的、行政的、民商的、经济的、社会的、程序的等各种部门法领域的立法调整,自此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根据,意味着中国立法的法治化以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因之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准绳。
但是,这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究竟会取得上中下三种成效中的哪一种成效,它在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中能否使自身得以逐步完善,却首先不是取决于它的重要地位,而是取决于人们对它的理解和接纳程度,取决于它同自己诞生和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历史环境的融合程度。
为使这部宪法性法律富有成效地实施并逐步得以完善,很显然,我们有必要解读它与中国现时期历史环境的衔接。
一、历史地看待立法法立法法是一部广为人们关注的法律。
在立法法出台之前,许多人对它抱有深切期望,希望它尽快地、尽可能好地产生;也有不少人对它不予认同,期望它不得问世。
在立法法出台之后,当初对其抱有期望的人们中,有许多人怅然若失,而当初就不予认同者更进而对其嗤之以鼻,有的还进而对其施加指斥。
一部法律引起众多人士的瞩目,并且人们对它有着差异颇大的态度,这本来不算怪事,在法治环境之下,在今日许多国家,这样的情形随处可见。
但人们对同一部法律所怀有的期望和情绪,所抱有的态度,反差如此鲜明,甚至同一个人在它出台前后对其态度迥然不同,这样的情形则确实少见。
中国立法法就属于这样一种引起少见反差的法律。
这种情形及其所由存在的原因,都是耐人寻味的。
这是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所刻下的特殊印痕。
人们对立法法怀有反差鲜明的情绪,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对立法法报有深切期望的人们,或是因为深得法治真谛,懂得如欲依法治国,先要依法治法,而立法法正是一部重要的治法之法。
或是因为亲身参与立法实际生活,密切关注立法实践且确有真切的而不是错觉的感受,注意到中国立法中亦有诸多宝贵经验有待以法律形式予以总结、反映和固化。
或是有感于中国立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种种弊病,例如存在越权、混乱、矛盾、含混、质量低劣以及其他影响法的实施的症状,希望能有统一的关于规制立法的法度,以矫正这些弊乱。
或是因为他们注意立法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的某种联系,认为制定立法法,以其规范中国立法,便可吻合中国传统立法文化的内在要求。
或是也有一些贤达明慧之士,他们对立法法报有期望的情绪,是基于上述多种原因甚至所有原因。
对立法法怀有失望情绪的人们,可能是因为正式出台的立法法,未能如其所愿地对中国立法作出制度设计,甚或是与其所期望、所憧憬的关于中国立法的制度设计差之甚远。
对立法法怀有抵触、反感以至反对情绪的人们,他们的情绪所由产生的原因,也有分别。
有的可能是原本对立法法抱有某种期望,但出台的立法法使其大失所望,因之转而反感以至反对立法法。
有的可能是与立法或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生活颇有疏离,不了解也懒得了解立法对立法法的需求,以为制定立法法本来不过是无足道的平常事,而中国法制领域却过于看重这件事。
有的可能是对二十年来立法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一直居高不下,经常还占据主导地位,而心存别态。
更多的则可能是基于对立法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持有疑义,甚至予以轻视。
近些年来学术领域经常出现新景观,色彩斑斓的观点学说竞相涌现,它们有的出自本土,更多的则是“移植”于美国这类西方大国。
当然,在“移植”的过程中,不免有移植者的增删损益、改造制作,抑或再创作。
其中有的观点学说偏重推崇判例法制度、习惯对制度的作用、制度与地方性知识的关联,而如果这些观点学说的持有者又未曾参与或不屑于参与中国立法或法制实践,便逻辑地对制定立法法抱有某种不合作的态度,或是自然容易对制定立法法怀有抵触、反感的情绪。
中国立法法引起人们褒贬迥异的回应,不完全是憾事。
这一情形倒是恰好可以说明立法法至少是引人注目的重要法律。
如果这部法律并不重要或无关痛痒,恐怕不少人连对其嗤之以鼻的情绪都懒得给予。
然而,一个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一个法中之法,招致人们对其怀有反差如此鲜明的情绪,这种情形本身也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是立法法不该制定,是所出台的立法法难以称为良法,是我们有些人关于立法法的观点学说颇有问题,还是所有这些疑问都存在着?我们究竟应当怎样看待立法法?所有的制度建置,都是历史的制度建置,都是一定国情之下的历史环境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2],又说立法家应当像然科学家那样表述法律而不应当制造法律、发明法律[3],也正是这一类的意思。
中国立法法是中国国情的产物,是国情之下的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和表述,它不可避免地要刻下这一特定历史环境所必然给予、所可能给予的历史痕迹。
一方面中国现时期立法以至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实际生活需要有立法法;另一方面现时期的具体情况或条件,又决定着所产生的立法法可能具有某些局限性,可能不成熟。
这种矛盾的状况,是由转型时期、向法治过渡或正在走向法治时期的历史规定性所内在地规定了的。
在需要立法法和可能产生出不够好的立法法两个方面,前者是首要的主要的,后者是第二位的。
立法者尤其是立法决策者、决策部门,以及参与立法的骨干人员和骨干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这两个方面,一方面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将立法法制定出来;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应有的措施,将历史环境可能带来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
而立法法的研究者和其他的人们,则需要从中国现时期的社会历史环境出发,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科学地看待这部法律。
首先需要认知立法法的制定是历史环境的一种要求,然后需要明了我历史环境所能产生所能接纳的立法法可能会是什么样子,从而对它抱有平常心态。
这后一点,的确如同某广告词所说的: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既肯定立法法,又注意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而适时地完善它,这便于是应有的态度。
那种对立法法寄予过高的期望,或是对立法法不屑于一视的态度,不仅是非科学的、无补于中国法制和法治建设的,而且也是落后国情之下法观念落后的一种表露。
二、立法法萌生于历史环境一部重要法律的产生,总是由多种多样的原因促成的。
历史环境的因素,重要人物的因素,偶发变故的因素,还有其他因素,都可能是促成一部重要法律问世的原因。
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产生,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唐高宗对唐永徽律的修纂,所作的不朽贡献,便足以说明历史人物对立法、对人类制度文明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
但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历史环境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因素。
我们需要看到中国立法法的出台,是同许多人的努力,特别是同从中央到地方的广大立法工作者尤其是一些关键人物的作用,所密不可分的。
但是,当我们从根本上探寻中国立法法问世因缘的时候,我们不能不首先注意到:立法法的制定,是实际生活提出的课题,是历史提出的课题,是现时期中国社会历史环境所需求的。
认识和解读立法法,应当将立法法与它所由产生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衔接起来。
从2000年立法法的产生向前回溯二十年,中国一方面是处丁•世界已在整体上跨入现代社会的历史大环境之下的一个大国,另一方面又是在许多方面还带有前现代社会历史印记的落后国家,并且恰好又蒙受了长达十年的历史厄运而大病初愈。
这样一种国家和国情,在当时世界上是仅见的。
这种国家和国情亟需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进步或变化是不消论说的。
并且,亟待改变落后面貌而臻于强境才不至于远离世界文明进程轨道的压力和动力,迅速进步的外部世界的压力和动力,都不能允许中国在法制建设方而,选取凭借民间缓慢的制度积累的路径而走向法制现代化,而需要中国选取,也迫使中国不得不选取政府推进型的亦即主动进取型的法制建设道路。
[4]而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建设道路,又恰好同中国自古以来所形成的成文法传统在形式上、路径上不谋而合。
于是,立法的责任或任务,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一时期就历史地凸现出来。
在这样的历史动力的促动之下,七十年代末期以来的二十年间,中国法制建设的尤为彰显的重大进展,便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
立法提上了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立法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屡有迈进;一个囊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程序法在内的颇具规模且颇具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逐步形成;立法理论亦逐步走向自觉。
特别是1979年以来,差不多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出台;1982年后每年又有大量行政规章产生。
到1999 年底,所制定、修改的法律和所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71个,行政法规840个,地方性法规7000多个,行政规章则有30000多个。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渐次广泛,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过去长时期所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作为一种历史的旧状况己经难再复返。
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单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而言,中国己经臻于大国行列。
二十年来,中国立法一直是法制建设整体链条中发展尤快尤好的一个环节。
[5]在以立法为先导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迅速而明显获取重大进展的过程中,必然地或历史地产生了催动立法法诞生的种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