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0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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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自考试题(2)

1月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自考试题(2)

2013年1月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自考试题全国2013年1月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自考试题课程代码:00924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D.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堂弟是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4.小张的父母离婚,小张随母亲生活,2011年,小张考上大学,但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父亲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B.父亲无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C.父亲有负担能力时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D.母亲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义务分担一半5.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A.德国B.美国C.日本D.法国6.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A.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B.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C.患者所在单位D.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7.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六章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六章

第六章亲子关系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子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亲子关系的历史沿革和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掌握有关亲权的一般知识。

了解婚生子女的概念,子女婚生性的确定和有关的外国立法例。

掌握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理解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注意这些规定在适用中的情况和问题。

掌握婚姻法有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略知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与此有关的立法例(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见第七章,本节从略)重点: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难点:有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规定考点: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和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为常考点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亲指父母双亲,子指子女,它是指因生育、收养、事实抚养而形成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除父母子女关系外,还有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所有的直系血亲关系中亲等最少的最核心的部分,是血亲关系的起源。

(2)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直接产生的直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本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赋予他们之间的关系为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

(3)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应抚育子女,子女应赡养父母等。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05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05

第四章夫妻关系一、单项选择题1、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祖孙关系D.兄弟姐妹关系2、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对夫妻关系的立法多采取()。

A.夫妻同体主义B.夫妻别体主义C.夫妻一体主义D.夫妻平等主义3、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

A.男女之间有婚约B.男女已同居C.男女有合法的配偶身份D.男女已离婚4、赵某(男)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

A.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B.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C.经死者父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D.经死者单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5、甲的父亲于2012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转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6、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

A.夫妻姓名权B.夫妻有人身自由权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D.夫妻财产平等权7、关于夫妻忠实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古代社会,仅片面地要求妻子承担贞操义务B.到近代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对贞操义务的要求,是对夫严,对妻宽C.英国1970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把一方与他人通奸规定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D.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很多国家不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8、《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

A.负有限责任B.负连带责任C.不负责任D.由男方负责9、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

A.分别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C.统一财产制D.剩余共同财产制10、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是()。

05680-婚姻法家庭-(真题+答案)-2013.10

05680-婚姻法家庭-(真题+答案)-2013.10

全国2013年10月髙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关于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B.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同C.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性质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相同D.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应优先于婚姻家庭法中的特别规定适用2.下列关于行辈的表述,错误的是( )A.行辈也叫辈行B.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D.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A.2年B.1年C.6个月D.3个月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互为(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5.在我国古代,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是( )A.七出B.和离C.义绝D.呈诉离婚6.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共同居住。

2003年,甲乙离婚。

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不用偿还7.小王的父母于1998年离婚,此时小王年仅3周岁。

2000年小王的母亲与刘某再婚,此后小王一直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

2008年小王的生父与继父先后因病去世,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无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B.小王无权继承其继父刘某的遗产C.小王既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其继父的遗产D.因为小王为未成年人,所以只有在征得其生母同意后才可继承其生父的遗产8.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A.20周岁B.30周岁C.40周岁D.45周岁9.下列关于扶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B.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是( ) 9-235A.涉外夫妻财产关系B.涉外结婚条件C.涉外收养D.涉外监护11.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 )A.父母子女关系B.姻亲关系C.旁系血亲关系D.配偶关系12.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 )A.劳役婚B.赠与婚C.掠夺婚D.聘娶婚1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原则是()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必须返还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行为1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A.街道办事处B.人民法院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D.登记机关15.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将子女委托他人代其抚养。

学历类《自考》自考专业(法律)《婚姻家庭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学历类《自考》自考专业(法律)《婚姻家庭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学历类《自考》自考专业(法律)《婚姻家庭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l3、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

A 、收养协议B 、收养公证C 、收养登记D 、收养公告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解析4、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互为( )。

A 、第一顺序继承人B 、第二顺序继承人C 、第三顺序继承人D 、第四顺序继承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解析5、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

A 、义绝B 、和离C 、七出D 、呈诉离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解析6、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则( )。

A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解析7、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A 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因非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D、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配偶带来损失的不予赔偿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解析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运用(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解析9、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解析10、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 )。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4. 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7.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0.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1.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2.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1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6.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7.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8.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9.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4年4月 婚姻家庭法 05680 自考真题

2024年4月 婚姻家庭法 05680 自考真题

2024年4月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关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说法错误的是A.从属于人身关系B.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占有相当的比重C.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D.一般为等价、有偿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这一行为违反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是A.婚姻自由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C.男女平等原则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3.关于我国古代丧服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B.我国古代服制不仅仅以世数为依据,还受到尊卑、性别、名分等因素影响C.我国古代服制能准确表达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D.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4.甲因为儿子乙不孝顺,想要与乙断绝父子关系。

甲就此事咨询律师,下列答复中正确的是A.无法解除父子关系B.可以与乙签订解除父子关系的合约C.登报声明解除父子关系D.通过与妻子丙离婚达到解除父子关系的目的5.下列选项中,有权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A.妇联B.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C.街道办事处D.派出所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A.祖孙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夫妻关系D.兄弟姐妹关系7.下列关于婚约的表述中,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是A.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B.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程序C.法律对婚约予以保护,但不强制履行D.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8.西周时期的“六礼”程序中,核心是A.纳采B.问名C.纳征D.亲迎9.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A.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B.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C.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D.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10.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A.社会法律基础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11.关于彩礼返还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的是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人要求离婚C.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人要求离婚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未要求离婚12.下列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仅允许父或母向法院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B.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行法律地位C.我国法律仅允许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D.继父或继母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1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满足的年龄条件是A.年满30周岁B.年满35周岁C.年满40周岁D.年满45周岁14.下列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说法错误的是A.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B.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C.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D.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有条件的15.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B.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A.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A. 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 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A. 宪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7.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
A. 申请
B.审查
C.登记
D.公告
18.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 )
A. 一方为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伤残补助费 B. 一方为复员军人,其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C.夫妻分居两地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A. 子女 C.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D.子女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15.李军于 1990 年与孙静结婚, 1991 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 10 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A. 主要由李军偿还
B.全部由李军偿还

A. 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人民法院(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授课笔记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授课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相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条件,而不是婚姻家庭本身.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它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这已为科学和历史一再证明.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界.人类的婚姻家庭因其社会性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活群体.我们不可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但是,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会属性则是完全错误的,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完全错误的.★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历史上来看,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庭出现后,便取代了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具有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重要功能.在古代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经济中,家庭的组织生产的功能十分强大.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近现代社会中家庭在组织生产方面的功能已经大为减弱,但部分家庭仍然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家庭仍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家庭是人的最初的生活环境和活动场所,家庭教育有着不同于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种种特点.在古代,家庭教育也是重要的教育方式.随着近现代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全社会的教育事业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导致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变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社会规范,寓于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之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反映出来,它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各有其不同的作用方式.广义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文化等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在上层建筑领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中国古代的以及资产阶级的政治和婚姻家庭制度稍作考察和剖析,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道德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信念.传统.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去评断是非.善恶,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实现的.在当代一些国家中,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历久不衰.★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狭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仅可称为原始社会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随着原始社会不断地缓慢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普那路亚群婚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恩格斯曾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氏族实行族外婚制,婚姻双方属于不同的氏族.族外婚既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可将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到了后来,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男女双方的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合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有的是复合的和交叉的.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对偶婚和与其相适应的血缘组织,仍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但是,对偶婚制的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为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准备了前提条件.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从最初萌芽到最后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私有财产的产生和积累,母系氏族为父系氏族所替代,男女两性地位的根本变化等,便是这种婚姻家庭制度问世的历史前奏.如果仅就经济根源而言,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出现,私有经济的因素在氏族内部不断增长,男子成了畜群等新的财富的掌管者.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父系氏族制礴立后,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它的具体的历史形态.这些婚姻家庭制度因植根于私有制而有其共性,又因各该社会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各具自身的特点.一般说来,古代的即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制等.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固有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有产者的婚姻仍是权衡利害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影响代替了往昔的人身特权.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从不够完善走向更加完善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全面确立.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还受到来自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尚有距离,现实生活中某些婚姻家庭关系,尚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婚姻家庭制度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发展方向来看,它是从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中国古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1.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中国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在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婚礼.家礼的内容及其种种特征,都可以从宗法制度中得到合理的解释.《礼记.昏义》中指出:”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其中,冠.婚.丧.祭诸礼都是奴隶主阶级的成员在婚姻家庭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宗法制度下,以”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礼的根本宗旨,以”孝”.”悌”为家礼的最高原则.中国古代的宗法伦理观念视婚礼为诸礼之本.《中庸》中也有”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之说,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有关婚姻的礼制以聘娶婚为结婚方式,以”六礼”为嫁娶程序.名目众多,内容繁杂的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应该解读为男尊女卑)等为其主要内容的.当时的家庭是父系.父权.父治的家庭,夫.父.家长往往一身而三任焉.当时的婚礼.家礼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聘娶婚及其嫁娶程序——”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嫡.宗祧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后又为封建时代的礼与律所继受的.2.封建时代的户婚律奴隶制为封建制所替代后,古已有之的婚礼.家礼在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可资佐证.汉律九章,以(户律)规定婚姻家庭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汉时已以”七弃”为休妻之理由,妻擅自改嫁或夫死未葬而改嫁须处以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户婚立法,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一篇.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各代基本上沿用晋律.当时的门阀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有强烈的影响.隋《开皇律》中将婚.户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律以《户婚》为其第四篇,分为上.中.下三卷,计46条.《唐律.户婚》集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在婚姻方面,法律以聘娶婚的方式公然维护包办婚姻,对主婚权.禁婚条件.嫁娶程序.违律嫁娶.”七出”.”和离”.”义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家庭方面,法律不遗余力地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卑幼私辄用财以及立嫡违法等,均须依律科刑.户婚以外的其他篇中,也有不少维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名例》篇中将不孝.恶逆列入”十恶”.《斗讼篇》中在亲属相犯的刑事责任上根据不同的身份关系作了加刑和减刑的规定.宋代有关户婚的律条载于《刑统》,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事项的规定.明律的《户律》中,有《婚姻》等七门.清律基本上因袭明律,户婚方面的律条也不例外.封建时代的婚娟家庭法规范,除以律名者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形式,如户令和后世与律并用的例等.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并不是系统全面的.在律.令等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一旦违反即处之以刑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只是用来补礼之不足,律与礼是相辅相成的.★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简介在世界各国的古代法中,婚姻家庭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后来才逐渐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但习惯法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在宗教势力特别强大.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经典同时又是法典,其中有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信条.戒律和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设有婚约制度.订婚须出于父命,婚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男与婚约女在订婚后两年内不结婚的,婚约即行废止.婚姻的种类有二:一是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二是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则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间的经过(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至于万民法婚姻,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罗马亲属法还对法定婚龄.禁婚亲和其他婚姻障碍等,作了各种具体的规定.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中的规定,家父权十分强大,家父有司祭祀的权力,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以及在家中司审判的权力等.到了后期,家父权有所削弱.夫权是基于市民法婚姻而取得的.在有夫权婚姻中,处于夫权之下的妻仅具有类似女儿的法律地位,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的支配.按照市民法的规定,夫有惩戒其妻的权力;在妻致人以损害时,甚至可将其引渡于他人,以免除自身的责任.由于实行吸收财产制,妻在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归夫所有的.与市民法婚姻不同,按照万民法规定,妻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夫妻双方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关于婚姻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至帝国时代后期已被废除;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罗马亲属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有不少规定经过改造后为近代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所继受.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欧洲各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总的说来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等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欧洲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多为习惯法的汇集.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男子只有成婚后自立门户,方可脱离父权的支配.离婚须出于习惯法上的理由,具有浓厚的男子专权主义的色彩.另—方面,早期的习惯法中,还保有某些原始的婚姻家庭习俗.在欧洲各国封建化的进程中,寺院法和王室制定的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教会法,其中包括许多婚姻家庭法规范.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关于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的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的洗礼等.在形式条件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本诸教义持禁止离婚主义.无效婚姻和别居制的规定,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采用的.除婚姻事项外,寺院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涉及亲子.收养.监护.继承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显著特色之一.在整个中世纪,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未间断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后,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则和许多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婚姻家庭法的近代化和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制的确立.★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法律体系中逐渐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婚姻家庭法是私法即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第二章亲属制度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本章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均为考试中的次重点。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粗知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熟悉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掌握亲属制度中若干常见的名词术语。

了解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认识亲系在亲属网络中的意义;掌握有关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

了解各种亲属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正确认识亲属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重点: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难点:掌握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考点:亲属关系法律效力亲等计算的规则及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概念1.亲属释义亲属的网络,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纽带编织而成的。

较近之亲为亲,较远之亲为属。

中国古代亲属以宗亲为本。

2.当代法学亲属概念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为了正确把握亲属的概念,依法调整亲属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三)亲属和家属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亲属说法正确的是()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B.亲属即家属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答案】C【解析】亲属关系的外延比亲属法律关系要大。

05680-婚姻法家庭-(真题+答案)-2016.4

05680-婚姻法家庭-(真题+答案)-2016.4

全国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甲于2006年结婚,婚后在外地工作期间与女同事乙产生感情,双方遂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A.重婚B.事实婚姻C.姘居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年满( )A.30周岁B.35周岁C.40周岁D.45周岁3.我国对婚约的处理原则是( )A.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B.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C.法律承认婚约有约束力但对其不保护D.婚约的违约方如有过错,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甲乙已进行结婚登记但未举行婚礼,甲死后,乙( )A.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的遗产B.可以作为酌分遗产人适当分得甲的遗产C.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的遗产D.征得甲父母同意可继承甲的遗产5.“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是以下哪项原则的体现?( )A.婚姻自由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C.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D. —夫一妻原则6.根据我国最髙人民法院《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的规定,离婚后,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为: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A.40%B.45%C.50%D. 55%7.甲乙的下列哪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 50万元C.甲用婚前的10万元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 10万元8-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 )A.只能收养1名B.最多只能收养2名C.最多只能收养3名D.不受数量限制9.祖父母和孙子女是( )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直系姻亲D.旁系姻亲10.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夫妻人身关系适用( )A.夫妻协议选择的法律B.—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C.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D.婚姻缔结地法律11.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 )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C.旁系亲D.姻亲12.关于我国古代丧服制度,说法的是( )A.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缌麻B.古代丧服制度不仅仅以世数为依据,还受着尊卑、性别、名分等因素的影响C.古代丧服制度能准确地表达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D.古代丧服制度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13.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佳年龄B.必须结婚的年龄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14.下列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说法正确的是( )A.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始于欧洲的教会法B.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只能通过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实现C.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D.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判决强制认领15.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是( )A.订婚B.结婚登记C.举行结婚仪式D.财产公证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 )A.重婚自由B.结婚自由C.离婚自由D.订婚自由17.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有( )A.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B.家属不具有法律意义C.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D.有亲属关系的人一般都在同一家庭18.下列关于亲等的说法正确的有( )A.亲等是亲属的等级B.亲等不适用于配偶C.亲等的划分不适用于旁系亲D.中国古代的服制等级与亲等有类似之处19.我国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买卖婚B.交换婚C.劳役婚D.赠与婚20.下列关于夫妻一体主义的说法正确的有( )A.又称夫妻同体主义B.又称夫妻别体主义C.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D.夫的人格被妻所吸收21.我国《婚姻法》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法——四川大学法律本科自考校考题库+答案

婚姻家庭法——四川大学法律本科自考校考题库+答案

复习资料《婚姻家庭法》(课程代码05680)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总分:20分)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社会形式• 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 D.客观形式标准答案:A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摩尔根• D.孟德斯鸠标准答案:B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标准答案:D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标准答案:B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 A.劳役婚• B.聘娶婚• C.掠夺婚• D.买卖婚标准答案:C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标准答案:A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配偶继承权• D.婚姻住所决定权标准答案:C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标准答案:A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公安机关决定• C.由民政部门决定• D.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答案:C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

依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标准答案:B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标准答案:A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

05680婚姻家庭法(整合)200701-201101 自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老师给的)

05680婚姻家庭法(整合)200701-201101 自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老师给的)

全国2011年10月婚姻家庭法试题全国2011年1月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D )A.习惯B.礼C.律D.礼、律并用2.小张的父母不顾小张的反对,强迫其嫁给王某。

为此,王某给小张父母10万元人民币。

小张父母的行为构成了(A)A.买卖婚姻B.包办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D.借婚姻骗取财物3.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 C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4.我国《婚姻法》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按照我国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哥哥属于( B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二代以内的直系血亲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5.21岁的女孩张某被人贩子拐骗去外地,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

该婚姻属于( B )A.无效婚姻B.可撤销婚姻C.有效婚姻D.事实婚姻6.我国《婚姻法》采用的结婚法定程序是( C )A.登记制B.仪式制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D.备案制7.甲男于2005年与乙女结婚。

甲婚前拥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股价上涨,甲于2008年初将股票抛出,得款人民币15万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两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股票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股票被抛出并得款15万元是在两人婚后,故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C.15万元均为甲的个人财产D.股票增值部分人民币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 C )A.婚姻自由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C.男女平等原则D.保护妇女权益原则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A)A.夫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B.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C.妻子一方的子女D.丈夫一方的子女10. 47周岁的甲某妻子逝世后与5周岁儿子相依为命,想收养一个女儿。

自考05680 婚姻家庭法精讲

自考05680 婚姻家庭法精讲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三章结婚制度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制度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七章收养制度第八章扶养制度第九章附论本章重难点分析知识点1婚姻家庭的概念知识点2婚姻家庭的属性12知识点2婚姻家庭的属性12知识点3婚姻家庭的职能123知识点4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谢谢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123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123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1(2(3(4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119102、19301931年5月5共计7章1713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1、1950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2、1980较之195019801950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20182220周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1980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3、20014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谢谢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知识点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23知识点3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谢谢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识点2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123知识点2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12知识点2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谢谢知识点1婚姻自由原则(1知识点1婚姻自由原则(2知识点2一夫一妻原则知识点3男女平等原则知识点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知识点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2001-2019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历年名词、简答、论述题

2001-2019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历年名词、简答、论述题

05680婚姻家庭法历年试题(2001.10-2019.10)名词解释题:1.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

P64 2019.10 2011.10 2011.1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P83 2019.10 2015.4 2010.10 2009.10 2008.10 2007.10 2007.1*3.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P142 2019.10*4.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P208 2019.10*5.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P234 2019.106.婚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 2019.4 2014.107.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P110 2019.4 2012.10 2010.10*8.夫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P1142019.4*9.离婚:在夫妻关系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P138 2019.410.收养: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P204 2019.4 2013.10 2011.10 2010.1 2007.111.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P75 2018.10 2017.10 2014.10 2010.1 2008.1012.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五章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五章

第五章离婚制度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第五章离婚制度中第二节登记结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节离婚后子女、财产问题是重点。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婚姻终止的原因、离婚的概念和离婚在法律上的分类,粗知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正确认识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必要性。

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性规定;了解有关离婚登记的法律实务。

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性规定;了解有关离婚诉讼的法律实务;认识在法定情形下限制离婚请求权的必要性。

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原则规定和例示性的具体规定,正确认识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

熟悉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

了解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掌握我国《婚姻法》有关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抚育费的负担、对子女的探望权等规定。

了解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关系的变化,掌握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债务的清偿和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规定。

重点:登记离婚制度概述,办理登记离婚的程序及效力;诉讼离婚制度概述、诉讼离婚的程序及条件;离婚对夫妻身份的效力——再婚自由的恢复、扶养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代理权消灭、姻亲关系消灭;离婚对夫妻财产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债务的清偿;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和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难点:离婚对夫妻财产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债务的清偿;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和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考点:办理登记离婚的程序及效力;诉讼离婚的程序及条件;离婚对夫妻财产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债务的清偿;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和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

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即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间)(4)两者的程序不同。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有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34.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

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

丙自此离开了家。

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

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2)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吗?参考答案:(1)没有。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因此,赡养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

甲乙与丙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甲乙与丙的关系没有解除。

(2)可以。

甲乙与丙的关系并没有解除,在甲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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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D B B C B B A C B C A B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ABCD ABCD ACD ABC ABCD ABC ABCD ABCD ACD BCD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姻亲
27.自愿认领
28.婚姻自由
29.法定婚龄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52
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4--131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5--138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
34.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

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

丙自此离开了家。

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

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6--194
(2)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吗?6--194
35.甲乙是夫妻,甲大男子主义,在家里向来说一不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由甲来决定。

2012年在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以市场价
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吗?5--167
(2)如果乙主张追回甲出售的共有房屋,有法律依据吗?4--129
(3)若甲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起诉甲要求赔
偿损失?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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