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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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高检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已经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1.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

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通过理念引领、政策引导、指标评价,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加强个案管理,通过个案过程管理、结果评判,强化业务办理与管理并重,办理中有管理,管理促进办理、管理保障办理,有效提升个案办理质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切实把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作为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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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结题申请书
课题立项名称
课题主持人
主持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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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制
填表说明
一、表内各栏必须由结题申请人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并用A4纸打印
二、凡选择性栏目请在选择项前的“□”内划“√”。

三、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1.课题类别是指:A重大课题,B重点课题,C一般课题,D自筹课题。

2.课题组主要成员:除课题主持人外的实际研究人员,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请课题组遵守学术诚信原则,杜绝虚挂名现象。

四、本结题申请书须与正式结题报告(不另行设定格式,参照论文规范格式)
一同提交,打印一式2份(已发表成果原件或复印件附一份即可)寄**市XX区香山南路111号高检院理论所科研管理部,邮编100144,并务必将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

表一基本情况表
表二结项申请
表三已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
注:本结题申请书后请附已发表或出版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在期刊上发表的成果,请在目录上标注清楚)。

表四研究报告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7.0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2007年7月9日)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纪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这些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中央纪委作出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并已于5月30日下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同时,《意见》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7.08•【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106项。

现予公布:一、重大课题(2项)[GJ2019A01]“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XXX [GJ2019A02]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创新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二、重点课题:(18项)[GJ2019B01]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研究:湖南大学法学院张智辉[GJ2019B02]非公企业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霍敏[GJ2019B03]检察机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研究——以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切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昆[GJ2019B04]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办案业绩考核制度研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李琪林[GJ2019B05]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叶青[GJ2019B06]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闵正兵[GJ2019B07]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孙军[GJ2019B08]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研究: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叶伟忠[GJ2019B09]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春雷[GJ2019B10]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刘辰[GJ2019B11]巡回检察制度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刘福谦[GJ2019B12]民营经济发展语境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张相军[GJ2019B13]引领司法理念语境下民事抗诉标准的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邵世星[GJ2019B1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刘华[GJ2019B15]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中的“长臂管辖”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岳树梅[GJ2019B16]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犯罪态势及治理现代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应培礼[GJ2019B17]跨行政区划的(黄河)环境资源检察机关设置研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顾雪飞[GJ2019B18]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证研究: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李丽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三、一般课题(40项)[GJ2019C01]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蒋德海[GJ2019C02]司法办案新型管理体制机制研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董学华[GJ2019C03]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刘清生湘潭大学法学院林艺芳[GJ2019C04]民营经济发展语境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刘权[GJ2019C05]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包冰峰[GJ2019C06]恶势力“保护伞”的刑法规制研究: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廉政研究中心邵栋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侯庆奇[GJ2019C07]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中检察权能的优化: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王文生[GJ2019C08]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胡春健[GJ2019C09]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GJ2019C10]大数据司法鉴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GJ2019C11]新时代检察技术与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研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邓发强[GJ2019C12]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中的“长臂管辖”问题研究: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郭烁[GJ2019C13]“丝绸之路经济带”金融中心建设中检察职能研究:新疆大学法学院杨为程[GJ2019C14]二审检察机关新增抗诉请求问题研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李崇涛[GJ2019C15]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完善: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张学军[GJ2019C16]检察官遴选制度比较研究:烟台大学法学院危文高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王凌飞[GJ2019C17]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应用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李文峰[GJ2019C18]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研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李粤贵[GJ2019C19]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刘晖[GJ2019C20]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监督研究: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春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艾新平[GJ2019C21]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田力[GJ2019C22]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俞静尧[GJ2019C2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宁波大学法学院朱全宝[GJ2019C2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余敏[GJ2019C25]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杨淑雅[GJ2019C26]环境损害公益诉讼鉴定勘验专家意见取证路径多元化研究: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GJ2019C27]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高树勇[GJ2019C28]预防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机制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李川[GJ2019C29]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案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张扣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杨宇冠[GJ2019C30]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高松林[GJ2019C31]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韩晓峰[GJ2019C32]套路贷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理实证研究: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林锡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柳[GJ2019C33]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谭滨[GJ2019C34]网络“黑产链”的惩治与预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陈岑[GJ2019C35]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研究: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张哲峰[GJ2019C36]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张登高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XXX[GJ2019C37]醉驾犯罪实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GJ2019C3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醉驾犯罪实证研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韩雪[GJ2019C39]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内陆自由贸易港建设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肖蓓[GJ2019C40]新时代检察官职业伦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王志远四、自筹经费课题(46项)[GJ2019D01]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尹吉[GJ2019D02]检察机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研究: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梁文永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卢焱[GJ2019D03]“捕诉一体”与侦查监督质效问题研究: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黄胜[GJ2019D04]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彭胜坤[GJ2019D0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许金军[GJ2019D0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李逸强[GJ2019D07]宪法“民营经济条款”与新时代检察担当: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卢希起[GJ2019D08]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司法权关系研究:山西大学法学院苏志强[GJ2019D09]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机制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宗辉[GJ2019D10]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文英[GJ2019D11]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秦海威[GJ2019D12]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彭江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罗青[GJ2019D1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曾慧、中共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吴卫东[GJ2019D14]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刘新义[GJ2019D15]生态环境领域刑事诉讼与政府诉讼衔接:湘潭大学法学院吴勇[GJ2019D16]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立法研究: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刘泽鑫[GJ2019D17]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检察日报社刘金林[GJ2019D18]数据空间下监察与检察证据衔接机制问题研究: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褚尔康[GJ2019D19]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樊学勇[GJ2019D20]基于法益转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GJ2019D21]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的实证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耿华[GJ2019D22]网络“黑产链”的惩治与预防研究: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新平[GJ2019D23]网络“黑产链”中企业犯罪刑事治理体系优化研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萍[GJ2019D24]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研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张理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GJ2019D25]醉驾附条件相对不起诉之探讨——以瑞安模式为蓝本的分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宣章良[GJ2019D26]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问题研究: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顾玫帆[GJ2019D27]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管理机制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陈录[GJ2019D28]媒体融合时代的检察故事传播研究:浙江传媒学院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钟悠天[GJ2019D29]民事裁判结果类案监督实证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滕艳军[GJ2019D30]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衔接问题研究: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冷建明[GJ2019D31]境外追赃新形势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适用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商浩文[GJ2019D32]雄安新区建设发展中检察机关作用初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纪志明[GJ2019D33]协同视角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崔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魏建文[GJ2019D34]新媒体环境下和谐检察公共关系的构建:国家检察官学院姜廷松[GJ2019D35]检察机关在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曾国东[GJ2019D36]“条块关系”视域下地方检察管理体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邹东升[GJ2019D37]司法逻辑中的实体追诉规范与检察官司法责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远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徐炜[GJ2019D38]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问题研究: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蒋晋[GJ2019D39]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创制演进与时代发展: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福坤[GJ2019D40]涉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沈淬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信息研究所付玉明[GJ2019D4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张亮[GJ2019D42]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下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研究: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赵智慧国家检察官学院岳向阳[GJ2019D43]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国际关系学院李汉军[GJ2019D44]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背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办理的重点与难点研究: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江莉[GJ2019D45]检察视角下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苗泽一[GJ2019D4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四大检察”助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机制研究:中共商丘市委党校冯留坡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8日。

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

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

42 中舄禮备甞| ™E( '.HINESE PROCURATORS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上海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文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保留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行使好法律保留的自侦权,是检察机关必 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面临自侦案件办案人才缺失与断层、外部配合机制中断等现实困境,并存在办 理自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以及与监察机关管辖交叉重叠等问题。

要破解自侦权运行难题,就要优化自侦部门配 置,重构侦查一体化机制,完善线索收集与管理体系,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侦权监察侦查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权作出调 整,删去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 规定,保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T.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保留的侦查权“覆盖了司法过程 中司法权力运用的主要领域和司法腐败的多发环节,同时所管辖的罪名和监委管辖的范围相互联系、形成 呼应,成为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全覆盖的积极配合和 必要补充”。

m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权的行使应更具备 目的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但囿于改革后人、财、物 等方面衔接的问题,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的行使尚存诸多困境。

一、改革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现状和困境侦查实务工作对实操性要求较高,具有侦查经验 的干部对于主持侦查T.作尤为重要。

而在监察体制改 革后,大批长期扎根侦查T作一线、富有侦查经验的 干部随之转隶监察机关,大幅削弱了检察机关的侦查 力量。

*(一)内部人才的缺失与断层并存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自侦案件的办理更具有案 情复杂、证据特殊、程序繁复、办理周期长等特点。

缺少自侦经验丰富的干部,侦查工作便如堕云雾,效 率低下,且没有方向。

同时,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没有 明确的被害人,也缺少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地点,证 据隐秘性强,且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其不 仅有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大多数也具有较高的文 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征集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公告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拟于2022年5月召开,会议的主题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作出了“两个确立”的重大论断,总结了“十个坚持”的宝贵经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请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理事、检察人员、专家学者围绕本届年会主题开展研究,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提交年会交流。

本届年会参考选题如下:一、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研究二、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与自我革命、自我监督三、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一体推进研究四、检察自觉能动创新履职与诉源治理五、“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一体化研究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七、刑事检察提质增效研究八、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中的辩证法问题研究九、完善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研究十、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与检察监督研究十一、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办质效提升研究十二、民事检察提质增效研究十三、民事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研究十四、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研究十五、行政检察提质增效研究十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制及立法完善研究十七、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研究十八、公益诉讼检察提质增效研究十九、公益诉讼检察新领域稳慎拓展研究二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研究二十一、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的检察监督责任研究二十二、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研究二十三、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二十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研究二十五、企业合规刑事立法建议研究二十六、检察听证制度研究二十七、检察机关科学管理研究二十八、“案-件比”指标体系完善研究二十九、法律监督科技赋能研究格式要求如下:1。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山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全省检察理论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全省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鼓励理论创新。

第三条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研究全省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为全省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课题面向全省。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法学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

实行公开申请、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根据全省检察工作实际情况,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在省级以上期刊(含内刊)发表的论文、在检察理论年会上获奖的调研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院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省院领导小组及其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审查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申报审定,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和课题成果的验收等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公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13个。

现予公布:一、重大课题[GJ2024A01]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张和林[GJ2024A02]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朱雅频二、重点课题[GJ2024B01]检察机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研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王永金[GJ2024B02]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李爱君[GJ2024B03]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GJ2024B0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刘志远[GJ2024B05]检察机关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元明,中国政法大学郭志媛[GJ2024B06]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蓝向东,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GJ2024B07]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张相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郑雅方[GJ2024B08]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田凯[GJ2024B09]检察机关侦查职能定位和工作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魏昌东,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刘继春[GJ2024B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实证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缐杰[GJ2024B11]数字检察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研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胡东林,浙江大学胡铭三、注意事项1.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将另行通知,未获立项者不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6.08.02•【文号】[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6.08.0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局:现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精确化浅议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精确化浅议

22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ni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un Administratorsori3,2221Vui,34No,2【法学纵横】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精确化浅议吴春妹1,陈莹璐2,侯文琪2(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226)〔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以精准化为导向。

在借鉴国內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数学化的思维方式思考量刑的精确化,有利于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提供客观理性的依据,从而推动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升量刑建议的约束力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关键词〕认罪认罚;确定性量刑;大数据〔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2(2221)22-0009-25量刑,系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内,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罪犯刑罚的审判活动。

但量刑并非法院的一家之言,检察官经与嫌疑人充分协商,对法院判决提出精确化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对法官裁量刑罚的一种有效补充和良性监督,有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上诉率,提高司法效率,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一、制度供给:认罪认罚确定性量刑的产生背景2216年1月16日,“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试点办法》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并且首次在“两高”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出了确定刑期量刑建议的概念,同时要求法院除几种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221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取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9.25•【文号】高检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9月25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9.09•【文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文化正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创造、发展和形成的,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精神内核、品质特征、规则制度、行为方式、媒介载体等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人员共有的精神家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建设检察文化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和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文化建设的“双重责任”,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大力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着力推进文化润检、文化强检,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固本培元、守正创新;坚持检察人员主体地位。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一)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在真学真信真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

深刻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势、鲜明特色,增强理论研究宣传吸引力实效性,推动检察人员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自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08•【文号】高检发政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高检发政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检察官培训条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一月八日检察官培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强化管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

第四条检察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相结合。

检察官未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培训或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得任职和晋级。

第二章培训种类、内容与形式第六条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其中,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

第七条初任检察官培训的对象为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拟任检察官的人员,内容包括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检察制度、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等。

重点是使其具备检察官基本履职能力。

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

第八条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的对象为拟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人员,内容包括法学前沿理论、检察管理、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高级检察官实务和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处理技能等。

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

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

I公益诉讼检察I责任编辑固晓霞TH E CHINKSK PROCI RATORS中舄格昏嘗 51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工程学院课题组"/文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能够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设计从法理表达、法律0的、民间立场和司法需求来看,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具有正当性应当结合实践,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原则,将公共安全与卫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农业农村发展、金融证券、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国防军事等领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做好以上领域公益诉讼探索的辅助保障,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科学发展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新领域正当性范围如何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 关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 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 求。

尽管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在法律规定的“4+1”领域 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公益诉 讼案件范围应可预期地扩展,积极回应时代需求,努 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正当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要求解决制度的正当性 “正当性”(legitinw7)的基本内涵是:某事物具有被 相关人员或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属性。

[1]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进行 独立解释,应当从法理表达、法律目的、民间立场、司法需求的合理性来综合诠释C(一)法理表达法理根植实践土壤,连接实践需求,牵引实践进 步。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全局性、战略 性的制度安排: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能够让检 *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效能更加充分发挥,更好地维护公 共利益,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

这种为更加有效保护 公共利益的现实的需求和实践的进步,就是对法理表 达的有效回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关于申报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关于申报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关于申报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申报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公告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围绕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提供智力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参考选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办法》),现将2022年度课题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申报人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面向全国,鼓励检校之间、东西部检察机关之间联合申报。

二、申报限制1.已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尚未结题的,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

2.已经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等项目的课题组不得以相似题目重复申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3.重大课题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厅级以上行政职务;其他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律相关职业经历或法学博士学位。

三、立项原则申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应着眼于推进检察理论创新,力求具有原创性和针对性,贴近检察实践。

自拟题目与参考选题同等对待。

课题评审将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论证质量择优立项。

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I案•理探析I责任编辑郭莉THK CHINKSE PROCl RATOKS中蜀抬祭笮9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文摘要: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 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 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对以套现为 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 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 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 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属性行为模式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支付的重要类型。

近年来,随着手机的大众化,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以其高效便捷 性迅速影响了公众生活。

[|;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第 三方支付平台已从单纯支付工具延伸至网络理财、信 贷、公共事业费缴付等多种场合,极大便利了人民群 众。

然而,效率与安全问题始终是一对矛盾,作为一 种新兴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在展现出高效性的同 时,不可避免地引发各类犯罪活动,成为侵财犯罪的 新兴领域,相关案件因其新颖性,无法与现有的刑法 条文恰当对应等原因,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刑事案件在 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将第三方支付领域 的相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办案提供相对系统的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结题要求及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结题要求及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程结题要求及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工程结题要求及程序一、结题要求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见附件 1。

二、研究年限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

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1-2 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1 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1 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三、结题材料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自行向检察理论研究所科研管理部寄送结题材料,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 10 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 2 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 1 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纸质材料各一份。

结题材料建议用资料袋装好,填好附件 2 的《封面》贴在资料袋上。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 5 号,检察理论研究所科研管理部, :100040。

人:陈坚; ?010)68636706 :jiancha3@163. 附件 1 1 、权威、知名报刊名录附件 2 2 、封面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 xx 年5 月 1 日权威、知名报刊名录一、权威报刊(5 5 种)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理论版)二、法学知名期刊(2 12 种)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政法、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三、综合类知名期刊(3 53 种)黑龙江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开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环球法律评论、比拟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法学、中国司法、人民司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内蒙古社会科学、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河南社会科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与法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湖南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结项报告工程批准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报送日期年月日日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 2 xx 年年 1 1 月制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案管部门在业务管理体系中发挥服务职能的实现路径研究

案管部门在业务管理体系中发挥服务职能的实现路径研究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6期116㊀㊀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案管部门在业务管理体系中发挥服务职能机制构建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赵玉龙(1988-),男,河北保定人,管理学硕士,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㊁行政管理;王宝娜(1977-),女,河北曲阳人,法学硕士,河北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案管部门在业务管理体系中发挥服务职能的实现路径研究赵玉龙1㊀王宝娜2(1.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河北保定071000;2.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㊀要:随着智慧检务的全面铺开,案管部门如何应用检察大数据发挥好管理㊁监督㊁参谋㊁服务职能成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热点.本文调研了65所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工作现状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从最大限度科学化㊁智能化㊁人性化满足检察办案和管理需求的视角出发,融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遵循数据化-标签化-关联化-智能化-人性化的驱动逻辑,构建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服务职能的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旨在将案管部门的服务职能由服务办案各个环节拓展至服务办案检察官个人成长,兼顾科学化㊁智能化和人性化,推进案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关键词: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服务职能;运行机制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21.06.0551㊀研究背景近年来,司法领域融合大数据㊁云计算㊁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数字化新业态不断涌现,中央非常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在各领域的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高度关注和重视以大数据㊁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智慧检务建设,随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㊁案件信息公开系统㊁电子卷宗系统和检答网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运行,已经形成了国家层面的 检察大数据 .各级检察院也积极探索检察大数据的应用与实践,在智能提取信息㊁智能量刑研判㊁智能辅助决策与智能流程监控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枢纽,行使办案监管㊁管理统筹㊁参谋服务等职能,为规范司法环节㊁提高司法效率㊁促进司法公平提供业务管理机制保障.案管部门在检察大数据的应用主要聚焦于办案流程的动态监控㊁规范化管理以及案件评查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通过管理和监督规范办案流程,行使管理㊁监督和参谋的职能,保证办案质量.案管部门如何应用检察大数据行使服务职能,通过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为相应决策提供依据,提高检察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将案管部门的服务职能由服务办案各个环节拓展至服务办案检察官个人成长,兼顾专业性和人性化,成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基于此,本研究对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行使服务职能的现状,以及各类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案管部门提供的支持与服务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构建案管部门发挥服务职能的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实现 以最大限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满足检察办案和管理需求.2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作为融业务性㊁服务性于一体的综合性业务部门,服务对象包括员额检察官㊁助理检察官㊁书记员㊁司法行政人员㊁司法警察等不同类别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案管部门的运行现状,以及各类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是高效开展案管工作和不断优化案管部门服务模式,推进案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基于此,本研究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体验和具体需求为导向,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案管部门履行各项职能的现状,以及期待案管部门提供的支持与服务情况进行了解.根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员类别㊁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随机抽选了65所检察机关作为研究对象,在每所检察机关针对案管部门行使各项职能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对工作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130份,其中有效问卷128份,问卷有效率为98.46.3㊀调研数据及分析3.1㊀案管部门行使各项职能的现状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中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介绍㊁65所参与调查的检察机关的官方网站中对案管部门的介绍㊁相关新闻等资料的汇总和分析,结合问卷调查情况,本研究将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提供的管理和服务概况为4个大项,10个小项.管理: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㊁办案质量评查㊁检察官业绩考评㊁法律文书公开.监督:涉案财物监管㊁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㊁办案流程监控提醒.参谋:业务统计分析研判.服务:服务律师辩护与代理㊁制作案件电子卷宗.问卷调研结果显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案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发挥的管理职能体验较多,监督㊁服务㊁参谋体验相对较少,具体情况见图1.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6期117㊀图1㊀案管部门工作职能体验情况3.2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案管部门提供支持和服务的需求结合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案管部门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感受和体验,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期待接受的支持和服务情况进行问卷调研,调研内容包括受访者的基本信息㊁案管部门服务体验㊁案管部门服务内容㊁方式需求㊁期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的智能化支持或服务以及其他方面的需求等.根据问卷调查情况,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期待案管部门提供的支持和服务主要分为服务办案和服务检察官个人成长2个大类,10个小项:服务办案:智慧分案,自动化填录案件信息㊁智慧研判辅助,智慧整理卷宗㊁智慧案件质量评查㊁宏观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服务检察官个人成长:检察官个人业务数据分析㊁个性化业务指导,同伴业务交流.问卷调研显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直接指向办案流程的需求最大,如自动化填录案件信息(74.22%,95/128),智慧整理卷宗(65.63%,84/128),智慧研判辅助(57.81%,74/128),智慧案件质量评查(54.69%,70/128),对间接指向个人成长的内容需求较少,如同伴业务交流(39.84%,51/128),个人业务数据分析(41.40%,53/128),个性化业务指导(44.53%,57/128).具体情况见图2图2㊀对案管部门发挥服务职能的期待3.3㊀调研情况分析3.3.1㊀整体情况:监督㊁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参谋㊁服务职能的覆盖面不够全面在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作为融业务性㊁事务性㊁服务性于一体的综合性业务部门,更多履行的是 管理 和 监督 的职能,规范办案流程,提高案件质量,在实际工作中, 参谋 和 服务 职能覆盖面相对较小.案管部门的业务统计分析研判工作在指导办案,制定相关决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案管部门发挥参谋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在现实工作中,业务统计分析研判通常是对一个类别的案件,或整体办案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㊁梳理㊁研判,相关数据作为检察机关相关部门领导根据数据分析研判结果针对相关数据情况开展专项监督,调整工作举措,制定相关决策.同时,针对检察官个人的相关办案数据的分析研判,对于检察官本人结合自身情况找差距㊁补短板,全面提升 四大检察 十大业务 的业务能力具有重要指导性作用,办案检察官可以结合自身在不同类别案件的办案数量㊁案-件比㊁办案时间㊁认罪认罚率㊁量刑建议采纳率等相关业务核心数据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的提高在相关方面的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因此,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可以更新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业务统计分析研判指导办案的功能,在分析研判整体办案的 大数据 的同时,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办案检察官的个人 小数据 进行分析,生成针对检察官本人的业务分析研判的动态报告,根据情况对检察官进行个性化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好 参谋 和 服务 职能.3.3.2㊀检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对智慧检务整体期待较高调研结果显示,检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对智慧检务抱有较高的期待,特别是对智慧分案㊁智慧研判辅助㊁智慧整理卷宗等优化办案流程的辅助办案功能具有很大期待.因此,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成果,通过对将案件管理平台的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和分析,遵循以人为中心㊁面向办案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满足检察办案和管理需求.例如,调研数据显示,一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智能分案的需求最高.当前,案管部门进行案件分配时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许多一线办案检察官期待能够在案件分配时匹配到自己较为熟悉和擅长的领域,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因此,可以尝试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在案件分配时,综合办案检察官的基本情况和办案效果,将案件和办案检察官进行智能匹配,根据检察官的社会关系自动识别需要回避的案件,根据检察官的办案情况为其匹配其办案质效较高领域的案件,同时向其他类型的案件逐渐拓展,基于专业性和发展性原则,为办案检察官制定个性化推荐路线,在保证办案质效的同时,推动检察官个人成长.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6期118㊀㊀4㊀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构建案管部门发挥服务职能的实现路径4.1㊀案管部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智能服务办案全过程在案件分配方面,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对案件的类型㊁特征㊁涉及法律等进行数字标签标记,对办案检察官的个人信息㊁社会关系㊁办案风格㊁办案质量等进行大数据深度画像,建立数学模型,对案件分配进行回避自动识别和案件智能分流,防止人为干扰分案,最终实现案件分配科学化和智能化.在案件信息录入方面,通过应用智能文字㊁图像㊁语音㊁视频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化填录案件信息㊁智慧整理卷宗和智能证据管理等.在办案过程中,结合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智慧研判辅助㊁智能量刑㊁智慧案件质量评查和宏观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等,将科学化㊁智能化㊁人性化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4.2㊀案管部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智能服务办案检察官个性化成长案管部门可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按照数据化-标签化-关联化-智能化-人性化的驱动逻辑,从最大限度科学化㊁智能化㊁人性化满足检察办案和管理需求的视角出发,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平台㊁案件信息公开系统㊁电子卷宗系统和检答网的各类案件数据信息,绘制检察业务知识图谱,实现基于知识图谱的相关业务信息推送和智能关联.同时,对办案检察官进行基于个性化标签的大数据画像,将办案人员的访问和查询轨迹结合其历史办案情况,为其智能化推荐相关法律法规和相似案件以辅助其办案.同时,结合办案检察官的具体情况,智能推荐相关的学习培训资源,为检察官定制个性化培训计划,循序渐进地提升 四大检察㊁十大业务 的业务素质能力,将案管部门的服务职能由服务办案各个环节拓展至服务办案检察官个人成长.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个性化案管服务框架如图3所示.图3㊀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个性化案管服务框架如图3所示,基于人工智能的个性化检察服务包括数据获取与数据处理层㊁数据分析层和数据应用服务层3个部分.数据获取与数据处理层主要处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㊁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收集办案检察官的基本数据,包括姓名㊁学历㊁专业资格证书㊁工作年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㊁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导出的办案相关信息,包括办结案件的数量㊁类型㊁案-件比㊁诉判不一㊁无罪案件㊁案件评查结论等信息,办案过程中浏览其他类似案件的浏览记录等.然后将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经预处理转化为可以识别的结构化数据.在数据分析层,首先提取办案检察人员的个性化办案标签,采用基于关联规则的知识发现方法,构建不同办案检察人员的标签聚合体,由此形成精准㊁立体的办案检察人员画像模型.抽取办案资源的主题词,通过词库匹配进行扩展,基于计算机检索技术㊁关联规则挖掘与知识发现方法进行办案资源的精准检索,采用基于推导传递的知识发现方法,发现不同资源内容信息中潜在的关联关系,达到复杂数据集的隐性知识发现,实现个性化办案资源与办案检察人员的精准匹配.数据应用层将办案检察官深度画像模型分析结果应用到个性化服务相关领域,如根据办案检察官的专业领域分配不同类型的案件;根据办案检察官的浏览记录预测办案检察官的需求,提供相关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提示;为办案检察官匹配专业领域相同或者互补的办案检察官作为共同学习的伙伴等,最终实现个性化服务.4.3㊀案管部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服务检察官业绩考评在检察官业绩考评方面,充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平台等数据平台资源,抓取办案数量㊁案件类型㊁办案时间㊁认罪认罚率㊁量刑建议采纳率等相关业务核心数据,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对分散的数据进行智能处理,并引入 重点工作系数 案件复杂度系数 个人贡献度 等权重指标,建立数学模型,实现对不同类型案件间的案-件比的动态调整和监测考评,实现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科学化和智能化.在服务检察官提升考评数据方面,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出的办案痕迹,结合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智慧办案预警等功能,对检察官办案时进行的可能导致案-件比提高㊁办结案件诉判不一㊁出现无罪案件等影响检察官业绩考评数据的操作,进行提前预警,同时有针对性地推送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指引,辅助其办案,实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双提升.参考文献[1]邱春艳.最高检察委会研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建设,张军要求以最大限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满足检察办案和管理需求[N ].检察日报,2020,(01)7G28.[2]赵志刚.一叶窥秋: 检察+人工智能 的发展现状与思考[J ].检察风云,2019,(01):14G17.[3]林竹静. 人工智能+大数据 驱动的智慧检察路径规划 兼论检察大数据(上海)实验室的发展[C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卷总第9卷).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2019,76G89.[4]马可雷.检察大数据在构建检察官核心能力层面的运用[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总第8卷).上海市法学会,2019,175G182.[5]华东升,周婧.智慧检务背景下案件管理机制研究[J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06):88G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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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结合实行课题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

第3条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以及新时期的检察政策和执法理念,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兼顾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学的丰富和发展。

第4条课题面向全国。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

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5条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6条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课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课题选题方向;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8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理论所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三章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9条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
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同时,通过《检察日报》等传媒、检察机关局域网、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10条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
课题组是由教学科研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全国检察机关“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

第11条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12条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

理论所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

第13条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

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14条理论所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四章课题中期检查
第15条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16条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理论所派员参加;
(二)理论所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京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17条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18条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19条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20条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

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论所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21条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22条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

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23条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4条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25条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

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课题经费
第26条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

捐款10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立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

第27条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6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2万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28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重大课题的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第29条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30条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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