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吗.doc
公证机构由哪个部门领导和管理.doc
公证机构由哪个部门领导和管理-
网友提问:请问律师,我们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由那个部门管理?
回答:
《公证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它对所属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任免等有关工作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
司法部通过各级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国的公证机关和公证工作实行领导、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证工作管理。
公证是一项独立的司法证明业务,公证处是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对公证的管理不同于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一般科室的管理。
公证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地、独立地、全面地开展公证业务,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公证管理的内容为:行政事务管理与公证业务管理。
公证业务管理主要由司法部公证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来完成。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公证⽂书的法律效⼒有证据效⼒、强制执⾏效⼒、法律⾏为成⽴要件效⼒等,关于公证⽂书的法律效⼒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证⽂书的法律效⼒1、证据效⼒证据效⼒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公证法》第三⼗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要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关确认需公证的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
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证据效⼒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
公证的证据效⼒是⼴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书。
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是进⾏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在空间上的延伸。
2、强制执⾏效⼒强制执⾏效⼒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时,债权⼈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法》第三⼗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或者履⾏不适当的,债权⼈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16.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7.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18.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8.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9.中华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
10.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11.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32.资信调查: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33.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34.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19.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公证法实施细则
公证法实施细则公证法实施细则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
在公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
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规定,同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的规定,是类似的。
也同20__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一致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公证法将公证员定义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为强调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待遇,本法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是公证机关向事业化改革地试点单位,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报司法部核准后正式成立,是具有国家证明地全名民事业型法人机构地证明机关.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处中关村科技园中心区域,现有公证人员十人,其中公证员七人,公证助理三人.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七名公证员均具备国内公证资格和涉外公证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依法对各类国内、国外地民事、经济公证事项从事证明活动,每年为当事人办理涉外及国内公证逾万件.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自成立之时,就力求追逐我国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发展地步伐,以国家地进步为已任,以世界地发展为方向.几年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公证员们先后办理了众多地较为有影响或较为重大地公证事项,其中参与了:铁道部大型企业地资产联合和资产重组;我国首例软件盗版侵权保全证据;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打击盗版侵权活动;四千家杂志社在网络上被侵权地保全证据;我国首例泄露商业机密犯罪地保全证据;“鳄鱼”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状况地保全证据;外交部办公楼址拆迁安置楼宇转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大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年终年初预决算、计划案股东大会;国家图书馆“皇家藏书票真迹”、“国家图书馆藏书票”、“清乾隆补刻明代端石兰亭图帖珂罗版仿真品”、“国家图书馆甲骨文藏书票百年记”、“国家图书馆藏书票中华体育文化珍藏集”地限量发行;广电出版社“香港回归大型纪念册”;民航总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国家海洋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海军后勤部北京干休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空军政治部与海淀区教委合作开发住宅项目;总参二部办公楼物业管理开发项目;中国干协筹建“中国酒文化城”项目;总参谋部筹建海淀、通州副食品基地项目;海淀区农村地区大面积、大批量农转居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邮电科学院、中国纺织设计院、中国卫星设计院、航天部第二设计院、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国水电科学院等单位地大批量住房制度改革协议书地签约、北京市海淀妇产医院“世纪婴儿”出生、为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地债权文书等.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公证员们在参与了上述公证活动地同时,还根据我国现实地经济形式,重点研究了企业间各类债权关系地表现形式及债权关系形成地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几年来,公证员们办理了大量地有价证券提存;各类物品、现场、知识产权地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事项,有效地稳定了各类民事债权关系,保护了债权关系中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基础作出了贡献,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了良好地、有效地法律服务.我处受理地业务主要包括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证明合同、协议.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二、证明有法律意义地事实.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地资格、资信.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三、证明有法律意义地文书四、提存公证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财产,确认遗嘱效力七、证明对财产地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地设立、变更和终止.监督拍卖、招投标、评奖开奖、商品抽样检测等.声明书、委托书等公民个人地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九、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地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其他地法律事务.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常年公证地法律顾问.对大宗、复杂地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地公证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司发函[1994]055号
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正文:---------------------------------------------------------------------------------------------------------------------------------------------------- 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1994年3月2日司发函[1994]055号)广东省司法厅:你厅粤司公〔1994〕2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因此,我国各地设立的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证明权),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机关的证明,均不具有公证的效力。
公证员是国家授权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1、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即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题-17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题-1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6,分数:26.00)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______(分数:1.00)A.公证机构√B.公证人C.律师D.法院解析:[解析]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6条规定可知,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因此,在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公证机构。
2.公证机构有很多特征,但是______是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公证机构赖以向社会提供公信力的基础。
(分数:1.00)A.独立性和服务性B.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C.非营利性和独立性√D.法定性和独立性解析:[解析] 本题属于对识记性内容的直接考查。
非营利性和独立性属于公证机构众多特征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公证机构赖以向社会提供公信力的基础。
3.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______ (分数:1.00)A.进行核实B.终止公证C.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D.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析:[解析] 本题属于对法条规定的直接考查。
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之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
4.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0项符合《公证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分数:1.00)A.5B.10C.15 √D.30解析:[解析] 本题属于对法条规定内容的直接考查。
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第1款之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对此规定考生应牢固记忆。
5.从______之日起,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欠缺的资料和证明。
(分数:1.00)A.公证申请B.公证受理√C.公证书出具D.公证经审查解析:[解析] 本题仍属于对法条规定内容的直接考查。
律师与公证 复习资料
律师与公证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公证机构:亦称司法证明机构,它的重要任务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机构。
2.公证执业区域: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3.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
4.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5.律师执业:依法以律师的名义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依法享受国家法律、律师行业规范保护、约束的执业活动。
6.律师事务所的归档制度:律师事务所对于已经办理完结的案件,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必要整理,然后进行业务分类,分别立卷存档的制度。
7.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提取证据,包含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
8.公证书: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书。
9.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0.公证调解: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此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
二、简答题1.请简述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特征。
答:(1).只能发生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从立案到判决裁定生效)(2).被代理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在授权范围内活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4).代理人的范围有明确限制(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并且正在处理法律事务的律师)2.请谈一谈我国法律上如何体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地位。
公证机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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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定位
曾书 红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对公证机构性质、 组织结构和机构设置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公证机构既
不是 国家行政机 关 , 不是 国家司法机 关 , 国 家立法许可 , 也 而是 有专 业知 识并取得 资格 的人 员向社会提供 法律服务 的 自律行 业, 是市场 经济体 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 公证机构 应 是 由国家授权 、 主 经营 、 自 自负盈亏 的法 人制 “ 务 行业” 构 建 中国特 色 月 良 。 的公证 机 构 , 进一 步适应 市场经 济的发展 , 国际公 证行 业接轨 , 而促进公 证 事业健 康有序 的的组织形式 首要的表现是非政府性, 虽然从国家机关到法律
服务组织 的过渡过程 中, 公证组织形式可 以是事业法人, 但最终要以
公证机构的性质不能 由其领导和管理机关的性质确定, 只能以其 法律服务组织的形式出现。公证机构不能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
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确定 所谓公证权系指“ 由被称为公证 机构( 的 人) 特定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习惯拥有的对法律行为及有关私权事
中图分类 号: 966 D 2.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干 预 的法 治 工 具 。
文章编 号 :0909(090.5.2 10.5220)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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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公 证 机构 定位 不 明 确
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使着国家公共的证 明权 力, 体现着国家的公共权威和公信力 , 是国家信用制度 的重要 中介。
属地”为政府权利所钳制, , 致使公证作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丧 降, 妨碍了预防性司法证 明活动 。实际上 , 公证本身具有的公益性和 失。从公证 内部管理机制看 , 由于受行政模式影响和制约, 僵化的委 非赢利性都来 自 于公证职业 中立证明的法律特性。公证机构整个证 任、 摊派” 使人才机制难 以建立和发挥; “ 制, 公证责、 利关系不清 , 权、
公证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吗
公证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吗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你需要了解的公证处重要性
你需要了解的公证处重要性公证处重要性公证处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者认可的机构,负责进行公证活动的机构。
公证活动旨在保障司法权威、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公证处的重要性:一、公证处可以保障民事权益公证处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可以对民事行为进行公证,以此保障公民权益。
比如,在房屋买卖、法律诉讼、婚姻离婚等领域,公证处可以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民事事项进行公证,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争议较多的民事案件中,公证处的证据往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处可以提高法律效力公证行为具有强制力,对于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作出保证。
公证处的公证书和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在法院起诉、司法裁决、仲裁仲裁等司法程序中使用。
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可以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增强了法律证据的效力。
三、公证处可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公证处作为司法机关,行使的职能具有公信力。
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行为也可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在经济活动中,公证处的公证作用可以起到信用证明的作用,提高经济交易安全性和信誉度,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公证处可以防范提前防范纠纷公证服务不仅仅在纠纷出现后起到作用,在许多领域拥有提早预防公民的法律风险的作用。
出于手续上的规范,公证服务可以提前对某些法律事物进行限制和直接向之行转化,从而可知以达到最佳的规避纠纷的效果。
比如,在婚前财产公证、遗产公证等领域,公证处的服务可以对于财产的归属和清晰做出规范,避免后期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综上所述,公证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证处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部分,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维权手段,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需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公证处宗旨
公证处宗旨
摘要:
1.公证处的定义和作用
2.公证处的宗旨和目标
3.公证处的服务内容
4.公证处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
正文:
公证处,是我国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明机构,负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处以法律为依据,以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为社会提供权威、公正的证明服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处的宗旨是“以法律为依据,服务社会,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处以法律为依据,坚持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服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处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权威、公正、高效的公证体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
公证处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证明合同、协议、单据等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证明公民的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证明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
公证处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公证服务,还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服务。
公证处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公证处提供的公证服务,有助
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去哪办
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去哪办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办理某项事务。
那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去哪办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因此,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需要前往公证机关。
在中国,公证机关包括公证处和公证机构。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公证业务。
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公证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委托人是居民个人,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如果委托人是法人,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3.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受托人是居民个人,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如果受托人是法人,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授权事务的相关法律文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证明等。
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的程序如下:1. 委托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
2. 公证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
3. 公证处安排公证员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公证员会对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询问,确认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公证处制作公证文书,并将公证文书交予委托人。
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委托书公证只能由委托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此外,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委托人应当确保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真实、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公证无效。
总之,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前往公证机关办理。
委托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并按照公证程序进行办理。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
1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的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公证证明活动的⼀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的内容。
2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
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证明效⼒,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公证使⽤国要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能发⽣作⽤。
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就⽆法在外国发⽣法律效⼒。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商⾏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性,进⾏全⾯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的⼀种活动。
鉴证与公证的区别:①⾏为的主体不同。
公证的⾏为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则是国家⼯商⾏政管理机关。
②作⽤不同。
公证只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和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的作⽤。
③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切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书或事实。
④法律依据不同,所产⽣的法律后果不同。
签证:是⼀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或者外国⼈出⼊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续,表⽰准其出⼊境或过境的⼀种活动。
公证证明与⼀般证明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公证⽂书的证明效⼒要⾼于⼀般证明⽂书的效⼒。
②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公证处工作职责
公证处工作职责1. 背景介绍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由公证机关进行。
公证机关是指经国家授权,依法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
在中国,公证机关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和管理。
公证处是公证机关的基层单位,承担着具体的公证工作。
2. 公证处的职责2.1 公正、鉴定和证明公正是公证处最基本的职责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正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对其申请事项、行为或者其他情况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
公证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在财产转让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进行财产交易的公正,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鉴定是指对某种情况、对象或者文件等进行判断、认定和鉴别。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对某些事实或者对象进行鉴定,以便于解决纠纷或者确保权益。
公证处作为鉴定机构,负责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核和实施。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遗产进行鉴定,以确定合法继承人。
证明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种事实、文件或者行为等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公证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明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涉外婚姻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结婚证明,以便于在国外生活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2.2 合同和文书的起草和审查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合同和文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公正、合法和有效的合同和文书能够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公证处在工作中需要负责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和文书进行起草和审查。
在起草合同和文书时,公证处需要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在审查合同和文书时,公证处需要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评估,并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在买卖合同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咨询并委托起草合同,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2.3 公证书的管理和归档作为公证工作的产物,公证书是公证处核实、确认和证明事实的重要载体。
公证处宗旨
公证处宗旨公证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证明,以确保这些事实和行为的真实、合法、有效。
公证处的宗旨可以概括为“为民服务、公正高效、客观中立、严谨求实”。
一、公证处的定义和作用公证处是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证机构。
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证明,确立民事权益关系,防止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公证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依据。
二、公证处的宗旨及其体现公证处的宗旨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这一宗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中立:公证处要始终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公证结果的客观公正。
2.高效便民:公证处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理公证业务,降低办事成本。
3.严谨求实:公证处要对公证事项进行严谨的审查,确保公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杜绝虚假公证。
4.服务质量:公证处要注重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提升公证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公证处的良好声誉。
三、公证处的工作原则与要求公证处的工作原则主要包括:1.依法办事:公证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证业务,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
2.客观公正:公证处要对公证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受任何利益驱动,维护事实真相。
3.保密守信:公证处要对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保密,不得泄露。
4.及时高效:公证处要高效办理公证业务,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质量。
四、公证处服务范围及实例公证处的主要服务范围包括:1.民事公证:如合同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等。
2.经济公证:如企业并购、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转让等。
3.行政公证: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
4.涉外公证:如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合同等。
五、如何选择合适的公证处和公证员1.了解公证处的资质和信誉,选择有良好口碑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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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吗?-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