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奥续签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欧洲生物质精炼项 目, 是基 于多种非食用生物质 原料 , 采用化学 、 生物化 学 、 热化 学多种工艺生产航空
燃料和多种化工产品的研发项 目, 涉及从农 田到最终
其 提供资 金 。为实现政 策 目标 ,政府应该对 私有部
门提供激励或补助。 严 林
中奥续签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发展富有成效和公平 的合作伙伴关系。
王 正 国
合作领域 , 引入 了更加灵活 的合作方式 , 将有利于推动 今后 多层次交流和 全方位合作 。
王 硕
马来西亚计划在 2 2 0 0年
使 木 材 产 品 出 口额 翻 番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3 2 月 5日讯 , 马来西亚制定 国
家木材产业新 目标 , 00 到2 2 年木材产品出 口额增加 1 倍
还希望马来西亚土著居 民更多地参与木材 产业 ,目前 土著居 民的出 口额不 足出 口总额的5 %。
陈华 贵说 ,木 材产业 ,特别 是家具 生产 等下游 产业 , 必须加快现代化 , 以生产附加值更高的产 品和减 少 浪费。 此外 , 还要将锯末等废料和废材转化为产 品。 目前还没有为该政策安排专门资金 , 在必要 时将为 但
材 的价格一直处于上涨趋势 , 且预计 6 月份加拿大对美
国的锯材 出 口税将免 除 。 据加拿大 C C 闻报道 , 国一直是不列颠 哥伦 B新 美 比亚省最大 的针叶锯材进 口国。 0 6 1 月 , 20 年 0 木材行
业处 于疲软状态 , 美国为了限制加拿大对其锯材的出
口量 , 双方签订 了一份针叶锯材出 口协议 。 协议表明 , 出 口税率依赖于针 叶锯材的价格 , 锯材价格上涨时 , 出 口税率下降 。 当针 叶锯材连续4 周的平均价格达到 35 5 美元 / 千板英尺时 ,出 口税率可免 除。 今年 以来 , 加拿大针叶锯材价格一直处于上涨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人社厅发〔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加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多轮谈判于2015年4月2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
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协定》主要内容(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拿大为老年保障法案及据此制定的法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及据此制定的法规。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加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
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该雇佣关系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在雇佣期间被其雇主派到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
指在中国领土上居住,在加拿大或中加两国领土上为自己工作的人员。
3.在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员。
4.政府雇员。
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往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5.例外。
中加两国主管机关可对任意个人或人群就适用《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加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加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加拿大•【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98.09.1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间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共同愿望,基于这种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加深两国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的信念,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合作制作电影协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签订的双边文化交流谅解备忘录,并出于共同努力以拓展并深化这一关系的意愿,达成谅解如下:第一条合作范围文化交流活动一、双方鼓励和协助中国和加拿大的艺术家、从事文化、艺术、青年、体育工作的组织、学术和专业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从事文化和文化遗产方面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出席、参与并进行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二、双方鼓励并协助两国在美术、应用美术、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文化、电影、传播(广播电视)、新媒体产业、出版物(书刊)、体育、中国研究、加拿大研究和语言教学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文化机构间的交往三、双方鼓励两国从事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体育、多元文化、中国研究、加拿大研究、语言教学和新媒体产业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并开发项目。
双方将为此类交流活动提供便利,以推动开发双方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并因此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关系和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提供便利四、双方同意尽可能地支持并对对方国家的官方和非官方机构为两国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遗产和体育机构以及其它文化性质的机构间建立联系、安排访问交流的活动给予便利。
学术研究和公共事务五、各方鼓励官方和民间有关机构在对方国家开展的、旨在介绍本国艺术、文化、文化遗产和体育相关的教学、研究、出版及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加拿大•【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1999.04.16•【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渥太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执法领域的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合作范围依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双方依据国际条约和各自国家法律,在预防犯罪及对下列犯罪活动的调查方面进行合作:(一)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二)跨国有组织犯罪;(三)金融及其他经济犯罪;(四)洗钱和非法获取犯罪收益;(五)伪造证件、非法制贩货币和有价证券;(六)国际恐怖活动;(七)走私;(八)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危害环境的放射性物品;(九)与出入境有关的犯罪,包括非法移民及跨国贩运人口;(十)非法获取、进出口文物;(十一)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打击贿赂犯罪;(十二)其他双方相互感兴趣的领域。
第二条合作方式一、双方根据本备忘录第一条的规定所进行的合作将依照下列方式进行:(一)交换有关计划中、实施中及已经实施的犯罪的信息;(二)互相协查、认定被警方追捕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并通报其身份及有关案情和证据;(三)互相协查、认定并通报与案件有关的失踪人员及证人的信息;(四)相互协助安排与案件有关人员自愿接受面谈或询问;(五)相互协助调查、鉴别涉案的物品和地点;(六)交换涉案有关记录和文件;(七)交流调查犯罪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技信息。
二、为保证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顺利实施,双方将根据需要在警用技术装备及人员培训方面进行相关合作。
三、本备忘录将不妨碍双方进行相互能够接受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三条程序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规定的合作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合作的请求将由下列机关提出:1.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助理或由部长助理所指派的人直接向加拿大皇家骑警总监或由总监所指派的人提出;2.加拿大方面,加拿大皇家骑警总监或由总监所指派的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助理或部长助理所指派的人提出。
张建龙率团访问新西兰推动双方多领域合作
张建龙率团访问新西兰推动双方多领域合作作者:暂无来源:《中国林业产业》 2019年第6期本刊记者/游娜在新西兰首都惠灵顿,张建龙与新西兰林业部长肖恩·琼斯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林业合作的安排备忘录》。
双方同意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木材加工利用、林产品贸易和投资等领域加强政策对话、信息交流和科研合作,共同推动中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5月11日至1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率团对新西兰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现状进行考察访问。
13日,张建龙与新西兰保护部长尤金妮·萨奇在新西兰首都惠灵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新西兰资源保护部有关促进迁徙水鸟及其栖息地保护合作的安排》。
双方同意加强在迁徙水鸟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的信息交流、技术交流和人员互访,共同开展相关保护和研究项目。
双方还就中新国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
在惠灵顿,张建龙还与新西兰林业部长肖恩·琼斯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林业合作的安排备忘录》。
双方同意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木材加工利用、林产品贸易和投资等领域加强政策对话、信息交流和科研合作,共同推动中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张建龙率中国林业草原代表团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副部长朱莉·柯林斯共同召开了中新林业合作圆桌会议,并见证了中国林科院与新西兰林业研究所签署林业科研合作文件。
来自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新西兰林业研究所、中国林科院、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林业企业的代表共同出席会议。
访问期间,张建龙一行专程到中林集团新西兰公司管理林地就生产运营情况进行调研,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林展陪同调研。
张建龙高度肯定了中林集团在中国林业走出去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作出的贡献,并对中林集团新西兰公司取得的成绩给予积极评价。
他指出,希望中林集团继续发挥中央企业优势,履行央企责任,为中新两国林业事业和中新友谊作出更大贡献。
中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国家林业局领导赵树丛出席会议
中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林业局领导赵树丛出席会议佚名【摘要】本刊讯特约记者付建全田禾报道为落实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及中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谅解备忘录,根据中美双方协商,日前在北京召开了中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第四次会议。
中方代表团由国家林业局领导赵树丛任团长,国家林业局国际司、计财司、商务部外贸司、【期刊名称】《中国林业产业》【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1页(P13-13)【关键词】国家林业局;非法采伐;贸易;木材;北京;四次;论坛;双边【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63本刊讯特约记者付建全田禾报道为落实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及中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谅解备忘录,根据中美双方协商,日前在北京召开了中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第四次会议。
中方代表团由国家林业局领导赵树丛任团长,国家林业局国际司、计财司、商务部外贸司、海关总署统计司有关领导为成员,同时还邀请了局林产品国际贸易研究中心、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林集团、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久盛地板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
美方代表团由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任团长,美国国务院、贸易代表办公室、司法部、美国驻华大使馆的有关官员参加本次论坛会议。
会议由国家林业局领导赵树丛和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共同主持。
赵树丛在会议开幕式致辞中强调,中美双方要充分认识到森林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话沟通,双方在林产品贸易中的彼此关切是有益的,也符合两国关系的战略大局,对维护中美林产品贸易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全球森林可持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此次会议在中美林产品贸易木材合法性认定方案及策略研究项目、《雷斯法案》磋商和中美海关林产品数据交换取得进展等工作上取得了多项成果。
会议对推动中美双方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合作,促进全球森林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文章属性•【缔约国】美国•【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86.11.19•【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华盛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署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期的科技合作协定,为促进双方各自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双方确认交流与合作可包括下列范围: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二、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合理利用以及野生生物栖息地的管理;三、迁徙鸟类环志;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的管理;五、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研究活动。
第三条双方同意交流与合作可采取下列形式:一、交换有关自然保护的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文献;二、为科学研究和重新引进而交换野生动、植物种;三、双方互派代表团、考察组、专家,互换培训人员,组织合作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和专业培训班;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研究形式。
第四条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应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司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渔和野生动物局、国家公园局为实施本议定书的执行机构,并负责协调各自国家有关机构或个人参加本议定书的第二条、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六条双方执行机构通过通信方式互相协商来确定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内容、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双方根据互利原则向对方提供本议定书第三条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野生动植物种;双方互派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加拿大•【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7.04.03•【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的谅解备忘录(商国际备字[200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和加拿大政府(加拿大)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第一条谅解备忘录的性质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的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安排,旨在明确中国和加拿大对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的责任。
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主管部门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发展署)负责履行谅解备忘录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指定商务部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商务部指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局)承担履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所述项目的义务。
第三条项目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中国国际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
项目的目标是通过支持中国对环境问题的管理所做的努力,促进全球的环境可持续性。
项目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管理的一体化和中国对可持续发展领域在政策、法规和实践等方面的重视,以利于中国高层领导人、决策者和公众加深对上述问题的理解。
二.本项目的详细说明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项目执行计划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将制订一项目执行计划,指导本项目的活动。
本执行计划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九十天内制定并完成签署。
由中国和加拿大正式签订的该执行计划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份详细的项目描述;(2).一份执行本项目拟用方法与手段的简要说明;(3).一份执行本项目的活动日程,包括一份主要活动时间表;(4).对本项目的各种报告要求;(5).本项目审评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职责的说明、以及审评的方法;(6).本项目所需资金;(7).中国和加拿大所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职责的说明以及他们的投入。
2024环境保育谅解备忘录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环境保育谅解备忘录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1.2 环境保育1.3 谅解备忘录2. 双方责任2.1 甲方责任2.2 乙方责任3. 合作内容3.1 环境保护项目3.2 资源共享3.3 技术交流4. 执行计划4.1 项目时间表4.2 进度报告4.3 评估与调整5. 资金与支持5.1 资金来源5.2 资金使用5.3 支持措施6. 知识产权6.1 专利权6.2 著作权6.3 商标权7. 保密与信息安全7.1 保密义务7.2 信息安全管理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违约责任10.1 甲方违约10.2 乙方违约11. 一般条款11.1 适用法律11.2 争议解决11.3 通知机制11.4 完整协议12. 附录12.1 项目清单12.2 技术参数12.3 其他重要文件13. 签署页13.1 甲方代表签署13.2 乙方代表签署14. 附件14.1 相关法律文件14.2 环境保护法规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本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就环境保育事宜达成的一致协议,由本谅解备忘录(MOU)及附件构成。
1.2 环境保育环境保育是指通过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措施。
1.3 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是指甲乙双方为达成特定合作目标,就合作事宜、权利义务等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文件。
第二条双方责任2.1 甲方责任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环境保育项目的实施工作,并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
2.2 乙方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环境保育项目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咨询服务,并负责协助甲方实施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打击非法林产品贸易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打击非法林产品贸易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印度尼西亚•【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2.12.18•【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打击非法林产品贸易的谅解备忘录(2002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回顾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于雅加达签署的林业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会谈纪要;对由于全球对森林资源产品的过度需求而导致的森林过度开发及违法行为深表关切;认识到两国作为林产品的进出口国,有责任在打击非法开采森林资源和非法林产品贸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非法林产品(包括濒危动植物种)贸易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特别是对当地社区、贫困和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口造成损害,威胁到生态系统,使濒危和特有物种濒临灭绝。
依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就下列目标达成一致:(一)在相互尊重、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打击非法林产品(包括濒危动植物种)贸易,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二)双方各自加大森林执法力度,遏制相关的非法贸易以及非法采伐林木和攫取森林资源产品;(三)增强对破坏森林对未来环境、经济和社会繁荣造成的威胁的认识;(四)促进完善的森林经营方式,向可持续森林经营方向发展。
第二条双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一)林产品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的界定及相关案例研究;(二)支持民间团体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参与打击相关的非法贸易、非法采伐森林资源产品,特别是监督执法核实的实施;(三)共同建立及时收集和交换两国木材贸易、森林法律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木制品信息的制度;(四)对两国有关的森林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交流;共同开展双方执法机构和网络间的有效合作,共同开展双方执法人员的培训,及时交换有关执法方面的信息,以促进双方在执法方面的互助;(五)促进两国林业经济合作及林产品贸易的正常进行。
林业资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林业资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近年来,随着全球林业资源的日益减少以及环境问题的日渐突出,国际间的林业合作与交流变得愈发重要。
各国纷纷加强合作,分享技术和经验,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森林资源挑战。
本文将探讨林业资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并从合作机构、交流形式和合作成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林业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全球林业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然而目前面临着采伐过度、森林破坏、生态退化等问题。
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资源互补和技术共享。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不同地区的林业资源和技术,提高各自林业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
例如,某些发达国家在林业种植技术和林木培育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拥有广阔的森林资源。
通过合作,双方可以实现资源的互补,实现共同繁荣。
其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国际合作可以促进各国在林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经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通过合作,可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种植、管理和保护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最后,促进和谐发展。
国际合作与交流不仅有助于提高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还能够为国际间建立和谐的林业合作机制提供基础。
通过交流和对话,各国可以共同制定规范、标准和政策,推动全球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实现共同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2. 林业资源国际合作的机构为了推动林业资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建立了一系列合作机构。
以下是一些国际性林业组织的简要介绍:(1) 国际林业研究机构(CIFOR)。
作为一个非营利性机构,CIFOR 致力于研究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该机构通过多国合作的方式,开展科学研究和政策分析,为国际间的林业合作提供科学依据。
(2)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FAO通过组织国际会议、制定指导性文件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促进各国间的林业合作与交流。
该机构通过倡导可持续林业管理和推动林业技术转移,为全球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广东湛江加快打造300亿元产值造纸产业集群
广东湛江加快打造300亿元产值造纸产业集群印度对中国产非织造布发起反倾销调查中俄两国签署林业合作备忘录6家造纸相关企业入选为“2016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湛江日报报道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召开森工产业园区建设专家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森工产业专家建言献策,全力推动麻章森工产业园规划建设工作,努力打造300亿元产值造纸产业集群。
据了解,麻章森工产业园首期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1295 hm 2,启动区规划面积550 hm 2,建成区面积为210 hm 2,已入园企业有晨鸣和冠龙纸业2家,目前已完成首期550 hm 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揭牌成立森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还有一批企业有意向入驻园区。
产业园内龙头企业晨鸣一期、二期、三期项目均已建成投产,四期项目正在加快建设。
麻章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森工产业园是工业强区的主阵地。
麻章区将加大园区建设的统筹力度,全面推进园区规划、征地、建设、招商和管理等工作;晨鸣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是工业体系的核心项目和龙头项目,麻章区将推动晨鸣四期项目加快建设。
加快引进一批特种纸、纸制品、出版印刷、包装等配套产业项目,做强做长造纸产业链,加快打造300亿元产值造纸产业集群。
全球纺织网报道 2016年6月,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称应其国内产业申请,决定对自中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沙特进口的非织造布发起反倾销调查。
该项调查主要涉及印度海关56031100和56039100税号项下产品,调查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
中国绿色时报报道 2016年6月25日,在中俄两国元首习近平和普京的共同见证下,中国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和俄罗斯联邦林务局局长瓦连基克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俄罗斯联邦林务局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谅解备忘录》,双方将继续通过中俄林业工作组,在平等、友好和互利基础上发展在林业立法和执法、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监测与森林清查、森林保护与利用、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荒漠化防治、林业投资等领域的科技交流与经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加拿大•【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98.11.19•【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双方”,出于增进我们两国林业部门之间双边关系的愿望;认识到森林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森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对其各自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所给予的重视以及两国在开发和合理利用这些森林资源方面合作的愿望;认识到双边科技合作能大大增加两国持续经营其森林资源的能力以造福人类并促进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考虑到我们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良好的关系和双方根据过去林业备忘录所进行的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达成谅解如下:第一条目标双方同意开展合作项目和合作活动,以支持两国为实现各自在合理利用和持续经营森林资源以及发展各自林业产业方面的国家目标所作的努力。
项目和活动将包括双方同意的两国林业部门感兴趣的任何领域的合作,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合作、培训以及促进与林业部门有关的贸易和投资。
第二条合作方式和领域一、双方同意开展且不仅限于以下形式的合作与交流:1.交换与市场、贸易、森林资源、林业科技及其他林业相关信息、出版物和文献;2.交换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3.互派代表团、考察组或专家进行考察和培训;4.进行合作研究、联合调查、举办学术研讨会;5.联合举行有关科学、技术、工业开发、贸易及投资的研讨会、研讨班和会议;6.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二、双方同意且不仅限于以下交流与合作领域:1.林木改良和人工造林;2.营林;3.森林可持续经营;4.森林保护,包括林火管理、森林病虫害的生物和化学防治;5.林业机械、木材采运作业;6.纸浆造纸;7.木材加工;8.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9.林业教育;10.林业政策和法律;11.森林工业开发;12.林产品贸易;13.联合资源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美国•【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公布日期】2000.04.19•【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华盛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代表林务局),以下简称“双方”:十分重视林业领域国际科学、技术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及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生产力;认为有必要在林业领域进行长期合作;注意到,森林作为环境形成和稳定因子,在保护和保持人类居住条件方面所起到的全球性作用以及森林对社会和经济繁荣的重大贡献;认识到,未来的社会和经济进步要求细心关注森林资源,要求强化森林环境保护和改善的方法;和表达了在林业领域、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生产力方面进行更广泛和深入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1.本备忘录及其所有活动隶属于1979年1月31日签署并已经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2.在互惠和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将在林业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3.本备忘录中的“林业”指为人类的利益,经营、保护和利用林地上以及与林地相关自然资源的科学、原则和实践。
“森林资源”指树木、土壤、水和其他生物多样性的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包括林地上和与林地相关的商品以及非商品资源。
第二条1.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旨在解决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2.合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领域:--森林更新包括天然更新和植树造林、遗传和选育;--天然林保护;--森林防火,包括灭火、预防、林火规划与管理,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评估和清查;--森林状况监测;--森林经营的管理、法律以及社会-经济方面;--森林保护和持续利用,包括新技术应用;--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森林保护生物学;--推进森林科学和管理政策的研究;--交流在国家水平执行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的信息;--林产工业技术开发;--林业法规;--林业教育、科学技术推广、科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加拿大环境部环境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加拿大环境部环境合作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加拿大•【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98.01.16•【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加拿大环境部环境合作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加拿大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有效、持久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共同行动的重要性;遵照一九九二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确认双方第一个五年合作中所开展的项目和活动是有益的;相信双方在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合作是互利的,并能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施与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一、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和气候变化(包括监测技术);二、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三、环境教育、培训和宣传;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五、清洁生产技术;六、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包括工业生产和产品的环境标准;七、双方同意的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双方的合作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交换;二、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培训人员;三、共同举办由科学家、专家、环境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会议;四、实施双方商定的合作计划,包括开展联合研究;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将促进两国环境保护部门及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团体和企业间建立和发展直接的接触和联系。
但对上述合作组织间的任何备忘录,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中无任何影响双方知识产权的内容,且不应将其解释为有损于双方的知识产权。
在合作中,如果可以预见到将会涉及双方的知识产权,双方则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事先就此达成一致,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芬兰•【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0.10.07•【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备忘录(签订日期1980年10月7日生效日期198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以下简称中方)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芬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合作的范围:林木育种,森林规划和调查,森林更新,营林机械的研究,沼泽地林业,森林生态与环境,森林动物与植物,森林经营,采伐与运输工艺,林产品,讨论合作生产林业机械的可能性,双方同意的其他方面。
第二条双方采用下列合作方式:一、派遣考察组进行互访二、交流进修学者与访问学者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四、组织双方感兴趣的技术讨论会和展览会五、交换种子、苗木和情报资料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第三条为联系和协调合作计划的执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一个工作组。
双方同意各自尽快地任命一名工作组主席。
双方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一次工作组会议,以便制订合作计划。
在工作组会议后,也可通过交换信件、电报或委托双方使馆交换意见制订林业科学技术合作补充计划。
第四条双方互派人员在对方考察、工作、进修期间的生活费用应按互惠原则处理,费用支付原则如下: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承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交换种苗、资料,承担方负责邮寄至接受方指定的单位,其费用由承担方负责。
第五条双方的工作语言为中文、芬兰文和英文。
中方负责为双方互派人员配备翻译。
中方的翻译在芬兰逗留期间的费用按照本备忘录第四条执行。
芬兰人员在中国所需翻译费用由中方负担。
中国和加拿大签订共同推进现代木结构谅解备忘录
中国和加拿大签订共同推进现代木结构谅解备忘录
肖莉
【期刊名称】《建设科技》
【年(卷),期】2015(0)23
【摘要】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拿大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及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土地和自然资源厅于12月2日在北京签订了三方《关于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根据谅解备忘录,三方将在政策交流、技术发展、试点示范、宣传推广以及技术培训五个方面开启新一个五年的全方位合作。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谅解备忘录;木结构建筑;加拿大;中国;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自然资源部;技术合作;联邦政府
【作者】肖莉
【作者单位】《建设科技(建设部)》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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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日本,韩国•【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12.05.13•【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召开前夕,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认识到,森林具有可再生性、多样性和多功能性,发挥森林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多重效益是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响应2011年联合国森林论坛第九届会议《部长级宣言》的呼吁,促进气候变化与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的协同增效,努力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实施和全球森林目标的实现,在《国际森林文书》作为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的统一框架下;忆及2010年在日本横滨通过的《APEC领导人宣言》,要求努力实现《悉尼宣言》确立的通过加强合作推进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经营的目标;亦忆及2011年9月在中国北京举行的首届APEC林业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林业宣言》和2011年10月在韩国昌原举行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昌原倡议;决定加强中日韩三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森林可持续经营我们认识到,在改善生态、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永恒的主题,有利于三国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绿色增长。
有必要加强并深化三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领域的合作。
我们确认,建立中日韩森林可持续经营对话,分享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功经验,加强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深层次、全方位合作,增进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理解与共识,并探讨在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领域进行交流、开展试点与示范项目的可能性。
二、防治荒漠化我们认识到,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威胁生态环境,是造成区域沙尘暴危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充实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3-06-29【生效日期】2013-06-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中外条约【文件来源】外交部充实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一、增进政治合作(一)全面加强战略对话双方将通过活跃现有对话渠道、新设多层次对话渠道,全面加强两国间战略对话。
双方将充分利用双边访问和国际会议契机,并通过互致函电、互派特使、互通电话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两国领导人间的沟通,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双方建立中国主管外交的国务院负责人和韩国总统府国家安保室长对话机制。
双方推动两国外长互访机制化,开通两国外长热线,就战略问题加强协商。
双方将两国外交部门高级别战略对话由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对战略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双方推动举行两国外交安全对话。
双方支持设立政党间政策对话,在两国政党间分享治国理政等经验。
双方每年举行两国国家政策研究机构联合战略对话。
(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双方再次确认两国海域划界对推动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和推动海洋合作十分重要,决定为推进海域划界进程,尽早启动海域划界谈判。
双方对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等渔业问题现有相关协商机制的良好运作予以积极评价,欢迎中韩外交部门牵头的渔业问题会谈定期举行。
双方商定,为保护渔业资源,加强渔业生产秩序,继续增进沟通与合作,加强两国渔业水产和有关部门间联合监管等合作机制,建立中韩水产合作研究机制,扩大包括水产高级别会议在内的人员、技术交流。
双方决定,增进历史研究方面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两国关系发展作出贡献。
与此相关,双方决定,鼓励两国学术界在史料发掘、查阅和研究等方面开展相互交流与合作。
二、扩大经贸合作(一)贸易投资双方对当前地区及世界经济形势进行评价,将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应对外部经济风险,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以实现共赢的发展与增长。
双方将通过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大韩民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关于提升中韩经贸合作水平的谅解备忘录》,加强双边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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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
谅解备忘录
【标 签】加拿大环境部长,林业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
【发文日期】1981-04-28
【实施时间】1981-04-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相关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加拿大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为促进林业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确认下列交流和合作范围:
(一)林木遗传和改良;
(二)森林经营;
(三)森林保护(包括防火、森林虫害的生物和化学防治);
(四)森林采伐作业和林产品加工;
(五)森林对环境的影响。
三、双方同意交流和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林业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有关文献;
(二)交换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
(三)互派代表团、考察组或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到对方进行专业参观、考察,互换培训人员,进行合作研究;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四、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局和加拿大环境部林务局为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五、双方可协调非政府机构、公司或个人参加本谅解备忘录第二、三款中规定的交流和合作项目的活动。
六、本谅解备忘录双方执行机构经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双方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内容、互访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有关事宜。
七、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款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双方互访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但是,双方的互访人数和停留期限(按人月计)应大致相等。
如在任何一方派出人数和停留期限超出对等安排的情况下,其增加部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派遣方自理。
八、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必须在三个月以前通知对方。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亦可延长有效期。
九、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以通信方式交换意见,经互相确认后,即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十、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 加拿大环境部长
雍 文 涛 约翰·罗伯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