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站监督指南附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表格使用说明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表格使用说明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按要求将表格填写完整并加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建设单位公章。
在工程项目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前,建设单位携带此表格一式四份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到市人防办窗口申报质量监督。
二、《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此表含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五个部分,施工单位在人防工程施工和分项验收时如实记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人防工程结构验收登记表》: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结构验收前,将此表格填写完整,并按表格“备注”栏的要求将准备好的材料和表格一并报送质监站存档。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用表》:建设单位在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相关单位认真填写表1至附表9的各项内容,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告知》: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质监站签发的《质量监督报告》后,按本告知上的材料目录和要求将相关材料备齐报送到市人防办窗口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附表1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附表1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建设单位(盖章):
人防审批编号:
填表须知
1、本表最晚应于人防区域底板施工前一周申报。
2、所填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施工现场情况一致,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携带相关变更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3、“建设情况说明”应详细说明本次开工建设范围和后续批次、标段计划开工时间(若有)。
若同一报建项目分批、分标段开工建设,应说明后续批次或标段施工、设计、监理、防护设备单位是否变化,若有变化应于后续批次、标段开工前重新申报《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4、建设单位对所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因所报材料不实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工程概况
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四条人防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审批,省人防主管- 1 -部门负责乙级资质审批,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丙级资质审批。
舟山市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省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
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 2 -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一览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一、质监站完成资料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2、人防工程质监检查记录。
3、人防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回复。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1、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人防工程战时平面图(A3图幅白图)。
3、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设计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行验收结论
9、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表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以上相关表格,在“杭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务手册”中有。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分站)接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6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到市人防质监分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受人防质监分站委托)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1.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2份);2.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表2,1份);3.设计、施工、(人防)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1份);5.人防工程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7.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审核1.人防质监分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分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书(表4),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下属各县(市、区)人防办代表人防质监分站在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及时将所申报项目的注册登记表、建设各方主体情况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邮寄或传真到市人防窗口,以便人防质监分站统一管理。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确定质量监督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分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以下方面:(一)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防护设备安装,下同)、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质量问题;(二)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重点是防护设备、构配件,下同)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三)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四)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是指人防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人防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细则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细则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监管目的)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和防护效能。
第二条(监管主体)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管范围、对象)1、监管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2、监管对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四条(监管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1、开展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补充评审、认定。
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2、开展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
(二)对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1、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是否向省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2、是否在资质认定范围开展检测活动;3、是否有转包、分包或者允许其他机构利用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5、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监管方式)(一)资质备案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人防部门申请告知性备案,省人防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方式包括:1、抽查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2、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档案资料;3、按比例组织检测项目的复核性检测;4、随机开展检测活动的全过程跟踪检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浙人防办〔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人防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从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及人防行业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防护设备产品出厂前,应当由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逐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所安装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六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项目有防护设备原材料质量检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防护设备抗爆性能检测、孔口密闭段气密性检测、战时通风系统性能检测。
第七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内容有:(一)防护设备原材料质量检测内容包括钢材、水泥、焊条、油漆、密封橡胶条、混凝土试块等物理性能的检测。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doc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虽监督站台州分站质虽监督工作指南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浙7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分站)接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6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到市人防质监分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受人防质监分站委托)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1.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 2份);2.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表2, 1份);3.设计、施工、(人防)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1份);5.人防工程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7.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审核1.人防质监分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分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书”(表4),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下届各县(市、区)人防办代表人防质监分站在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及时将所申报项目的注册登记表、建设各方主体情况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邮寄或xxxx到市人防窗口,以便人防质监分站统一管理。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确定质量监督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分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依法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级及以下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方案一,实行谁审批谁质量监督)【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省级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市、区)自建人防工程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方案二,实行属地分级质量监督)】【省级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县(市、区)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方案三,实行属地逐级质量监督)】尚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或其委托的上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浙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申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制表1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1、本表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人防质监站各一份;3、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写此表并携上述文件和材料,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表2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一)表2-1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二)单位”栏若有总包单位,除填写总包单位外,还应填写各分包单位;若无总包单位,应填写各承包单位。
表3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经审核你单位申报的工程,符合我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条件,同意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我站将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政府质量监督。
工程施工中,我站将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受理规定,认真执行监督,工程竣工后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督注册号: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年月日注:此表一式贰份,人防质监站、建设单位各一份表4 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来我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提供的文件资料,经审查后缺少如下内容,请尽快提供,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我站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完成报监手续。
1.2.3.4.5.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年月日表5人防工程首次质量监督记录年月日星期天气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记录人:注:此记录一式六份,质监站一份,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年月日星期天气备注:整改完毕,处理意见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认后报人防质监站。
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你单位工程,经现场检查发现如下问题:不符合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请日内整改完毕,报我站复查。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章)年月日接收单位代表签字:注:本通知一式四份,质监站一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表8 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你单位工程,经查存在如下重大质量问题:请在年月日起,在部位暂停施工,全面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涉及设计变更的还需设计单位)签证同意,交我站复查。
绍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表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 日
建设单位: 施
工单位: 申报日期: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表
年月日年月日备注:
1、本表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人防质监机构各一份;
3、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写此表并携上述申报资料,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可以开工。
填表日期:年月曰
填表日期:年月曰
A同时填报。
若有多个
注:“各方责任主体情况登记表”要认真、准确、清楚地填写,与表施工总包、分
包单位,可扩展该表格。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12-20 来源:浙江人防省办法规处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其余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尚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六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二)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三)组织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对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五)负责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及管理;(六)协调处理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总结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我站是受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省内在建的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我们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把监督参建各方严格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符合国家有关人防质量验收标准和保证监督工作有按章开展,为工作目标,制定本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为级类人防工程(单、附建式),战时用途。
人防工程处于地下第层,受监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工程设个防护单元,个口部,个进风口,排风口。
二、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一)工程开工前监督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4、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1、巡回抽查(1)检查方式:事先通知、不定期的抽查(原则上,防水施工过程中进行一次抽查,其他视情况而定)。
(2)检查内容: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构件、金属构件的质量(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抽样检测;还可对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抽查.(3)每次巡回抽查时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为必查项目。
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所列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前通知我站,以便安排质监人员复核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三)主体结构验收的监督1 1、主体结构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以〈主体结构验收通知书〉通知我站,我站在五个工作内安排主体结构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基础上提前通知我站,我站将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质监站向人防备案部门报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附件1
人防工程质量核查通知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监督编号为:的人防工程,受监建筑面积平方米。
现已施工到部位,经施工、监理单位检查,符合图纸和施工验收标准,即将隐蔽,根据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要求,请您单位派质量监督人员于年月日来施工现场核查。
建设(监理)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质监站签收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注:在核查2-3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持本通知书书面通知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核查。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注意事项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料齐备
申请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必须提交齐全的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工程项目设计报告、施工方案、安全保卫措施等文件。
缺失任何一项将影响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二、规范申请流程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环节办理,切勿跳过任何一个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事前会商、提交申请、受理审核、签发批文等。
严禁擅自开始施工或者质监监督工作。
三、注意安全保密
申请人防工程质监监督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工程安全和保密问题。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
对涉密项目,要进行信息分类管控,严禁泄密。
四、配合检查督导
办理手续期间及获批后,申请人应切实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督导。
如有被要求提供任何资料或说明的,及时如实提供,不得隐瞒搪塞。
以上为浙江省人防工程质监监督手续办理注意事项的一些主要内容,希望能为广大申请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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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登记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申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1、本表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人防质监站各一份;
3、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写此表并携上述文件和材料,不办理质
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一)
单位”栏若有总包单位,除填写总包单位外,还应填写各分包单位;若无总包单位,应填写各承包单位。
表3 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书
:
你单位于年月日来我站办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提供的文件资料,经审查后缺少如下内容,请尽快提供,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我站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完成报监手续。
1.
2.
3.
4.
5.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表4人防工程首次质量监督记录
年月日星期天气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记录人:
注:此记录一式六份,质监站一份,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年月日星期天气
质量监督人员:记录人:备注:整改完毕,处理意见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认后报人防质监站。
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
:
你单位工程,经现场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不符合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请日内整改完毕,报我站复查。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代表签字: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质监站一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7 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
:
你单位工程,经查存在如下重大质量问题:
请在年月日起,在部位暂停施工,全面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涉及设计变更的还需设计单位)签证同意,交我站复查。
签发人: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代表签字: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质监站一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8 人防工程质量整改完成复查申请书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按照你站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我公司对
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于年月日整改完成,现将整改报告报送你站,请派人核查。
责任单位(章):
工程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监理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意见:
章章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申请单一式四(五)份,质监站一份,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各一份。
凡需设计单位认可的,需签署意见。
表9-1
人防工程质量整改报告
项目名称:
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结果:
责任单位(章):
年月日
表10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复查意见书
:
你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质量整改完成复查申请单通知》收悉。
经核查,意见如下: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质量监督工程师:
年月日
注:本意见书一式五份。
质监站一份,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人防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
:
由你单位施工的人防工程,整改报告收悉。
经现场复查,重大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同意于年月日起恢复施工。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质量监督工程师:
年月日
注:本通知单一式五份。
质监站一份,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监督注册编号:
表13 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表14 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监督注册编号:)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暂行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有关规定要求的竣工验收条件,现定于年月日时进行竣工验收。
附:1、竣工验收组成人员名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送达人:送达时间:
接受人:接受时间:
表16-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名单
表17 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
表17-1 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