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的物业管理,涉及楼宇、设施、服务的规范。
二、定义和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2 物业管理区域指广州市辖区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
2.3 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并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3.2 设施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消防宣传,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 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等,并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3.5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提供投诉公示的渠道。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如物业费用、维修计划等,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4.2 参与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促进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参与,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4.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征收物业费用。
4.4 服务质量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或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罚和监督5.1 违规行为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将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物业管理资质等。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和谐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2. 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3. 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4. 社区秩序的维护;5. 居民需求的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采纳,并按照要求进行改进。
第三章物业维护第六条物业维护包括对物业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修复存在的故障和缺陷。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社区内的安全。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违法违规业主收取相应的违约金或者管理费用。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户之间的管理关系。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确保物业使用功能,提高物业质量;(二)注重环保、节能,降低维护成本;(三)尊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业务环境;(四)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建立和谐社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相关业务能力和知识的要求;(三)有良好的经济和信誉状况,各项执照齐全;(四)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报表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为业主提供全面、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二)按照业务合同和服务水平承诺,积极解决各种问题,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三)合理编制和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提高服务素质;(五)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财务管理、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业主的需求,提供服务定制。
第三章业主和业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可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作出回应;(二)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并分担管理费用;(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四)依法取得物业权益,行使物业权益;(五)依法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解决物业服务问题和管理纠纷。
第八条业主和业户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二)支付管理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三)按照规定参加身份确认和业主大会,并行使相应权利;(四)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共同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三)公共秩序维护;(四)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维护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为目标。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定义了物业管理的含义,即对住宅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三、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为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物业公司应对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小区内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良好。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建立完善的投诉受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对于物业费的管理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重点之一。
办法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物业费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或以任何形式侵占业主利益。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主动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安全管理为确保小区安全,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方应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六、物业管理责任和违规处罚《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方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服务质量。
对于违规行为,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甚至解除合同等。
七、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对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
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主动受理并及时处理。
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八、监督与评估办法规定了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物业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注册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1. 物业管理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物业管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3. 物业管理单位设立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注册登记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2. 注册登记包括基本信息登记和资质审核。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环境的保洁工作;3. 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第六条服务标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2. 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3.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第七条费用收取1.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楼栋面积或房屋户数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2.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条费用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2. 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违规处理和监督第九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加以处理;2. 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申请处理。
第十条监督机制1. 物业管理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 居民可以通过投诉方式或投诉信函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规定1. 物业管理单位还应遵守广州市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2.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法操作或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内容,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和处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方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
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该办法内容包括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组织形式、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费用管理等。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保安等管理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 物业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三、物业管理组织形式1. 小区内的住宅区域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物业管理事务的协商和监督。
2.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小区内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和协调。
3. 物业公司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四、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1.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保洁人员,定期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2. 物业公司应当配置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保安人员,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提高业主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5.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并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五、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确定。
2.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纳,不得拖欠或少交。
3.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4. 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以上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一办法,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将得到规范和提升,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穗建规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管理专家的执业行为,建立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专家队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30日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专家的执业行为,建立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专家队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专家的产生、使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在物业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物业管理纠纷调处、物业项目评标、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等工作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遵循条件核实、规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家的审核、增补、退出、换届、培训、监督、档案管理、日常联络等工作。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的资料;监督物业项目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专家,记录不能参加物业项目评标的专家姓名及原因;协助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随机抽取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记录不能参加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姓名及原因;协助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专家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立法和咨询、宣传;(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编制、推广和实践指导;(三)物业管理技术成果与优秀经验的咨询、推广和实践指导;(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协助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五)物业项目评标;(六)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州市物业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广州市制定了物业管理办法,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居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借助物业管理办法来探讨广州市物业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物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物业管理办法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仅对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也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努力改善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品质。
二、广州市物业管理的现状1.物业管理企业缺乏规范化管理广州市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庞大,但管理水平良莠不齐。
一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服务质量低下,影响了业主的利益。
缺乏规范化管理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难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2.物业费收缴难题突出广州市物业费收缴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业主对物业费缴纳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缺乏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保障物业费的正常收缴。
物业费收缴难题不仅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制约了物业服务的改善。
3.物业纠纷频发广州市物业纠纷层出不穷,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等。
物业纠纷的发生不仅增加了居民的负担,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解决广州市物业管理问题的对策1.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广州市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培训和监督,提升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2.完善物业费收缴机制广州市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物业费收缴机制,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提高物业费收缴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业主的缴费意识,确保物业费按时足额缴纳。
3.健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广州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处理物业纠纷,并为业主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在繁华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物业管理涵盖了诸多方面,从小区的环境卫生到设施设备的维护,从安全防范到业主权益的保障,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首先,我们来谈谈小区的环境卫生。
一个整洁、卫生的居住环境能够让居民心情愉悦,身心健康。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清洁计划,确保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如道路、楼道、花园等,定期进行清扫、垃圾清运和消毒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共同营造一个绿色、清洁的社区。
设施设备的维护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
小区内的电梯、路灯、给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都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安装时间、维修保养情况等信息,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对于一些老化、损坏的设施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新和改造,提高小区的硬件设施水平。
安全防范工作是物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小区的门禁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核实。
同时,要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加强小区内的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此外,还要加强对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和诉求,要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公开透明,让业主清楚地知道每一笔费用的去向。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进行严格审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环保、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三)业主提议召开暂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情况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五条【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委托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造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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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六)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未发生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委员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按本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组织换届改选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
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
(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与维护第三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受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的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按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购买,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其租金收入用以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按本办法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物业档案资料:(一)建筑规划方案图、标准层竣工平面图。
(二)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房屋产权明细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下列移交手续,并报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
(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