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与作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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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而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二、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保理客户(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承担信用风险,改善交易双方融资和资金周转状况的业务,包括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两种业务。

1. 进口保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提供融资等业务。

2. 出口保理银行为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商品的确认、风险管理、融资等服务。

三、业务流程银行保理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业务审批、合同签订、操作管理等环节:1. 客户申请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业务申请书、基础数据表、企业资质证明等。

2. 业务审批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信用状况、交易合同的可行性、资金流向等,审核通过后决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

3. 合同签订银行和客户签订保理合同,确定具体业务的交易方式、利率、期限等业务条件。

4. 操作管理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客户与交易对象开展具体交易,管理资金流向和收付款项,承担信用风险等工作。

四、业务风险银行保理业务存在以下风险:1. 信用风险由于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融资款项的风险。

2. 操作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失误或第三方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业务处理出现差错或失误的风险。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4. 法律风险由于国内外法律法规变化、诉讼纠纷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业务类型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

1.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制定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并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2.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制定内部管理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和考核,防范操作风险。

3. 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开展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保理公司业务规章制度

保理公司业务规章制度

保理公司业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核心业务的顺利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超出规定的决策或行为。

第四条公司将通过内部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员工了解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并加以执行。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时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公司制定的业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发、业务拓展、保理款项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员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坚持以诚信为本,维护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

第八条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规定了业务操作的流程和步骤,员工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决策,将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审计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将设立内部监察组织,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和客户对公司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对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将加强对客户的风险管理,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设立风险准备金,降低风险暴露。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理,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应对各类风险。

第五章外部合作第十九条公司将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

第二十条公司将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保障公司业务的合规性。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为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公司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合同,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业保理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保理融资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保理融资申请人下游买家(以下简称“买家”)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保理融资申请人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家偿付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家到期不付款。

商务纠纷:通常指保理融资申请人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家与保理融资申请人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消等合同的情形。

追索权:指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公司没能收到或没有足额收到买家付款,公司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要求回购。

即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保理业务按照是否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保理业务和非融资性保理业务。

融资性商业保理是指公司承购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保理融资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家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保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旨在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融资、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为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_____(公司名称)开展的各类保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暗保理等。

二、业务受理与客户准入(一)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时,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特点、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

(二)客户准入1、客户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客户的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偿债能力。

3、客户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具有可转让性。

4、客户的贸易背景真实、清晰,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三、尽职调查(一)资料审查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重点审查贸易合同的条款、发票的真伪、应收账款的账龄和金额等。

(二)实地调查对于重要客户或存在疑点的业务,应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客户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客户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进行沟通等。

(三)信用评估通过查询信用报告、行业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

四、应收账款审核与受让(一)应收账款审核1、审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包括核实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审核应收账款的合法性,确保应收账款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审核应收账款的有效性,确认应收账款尚未逾期,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4、审核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确保应收账款不存在法律上或合同上的限制转让条款。

(二)应收账款受让1、在完成应收账款审核后,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下载后可编辑复制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和风险管理的问题。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催收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首先,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明确保理公司的资质要求和准入标准。

保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实力来提供专业的保理服务。

因此,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规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经验、管理人员素质等要求,以确保保理公司能够稳健运营,并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其次,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明确保理合同的要素和法律效力。

保理合同作为保理业务的核心文件,需要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规定保理合同应具备的要素,如受让人、应收账款、保理费率等,同时规定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以确保保理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还应规定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控要求。

保理业务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债权,因此风险管理和风控是保理业务的重要环节。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规定保理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包括风险评估、信用审查、监测和催收等措施,以及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保理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还应明确对保理业务的监管要求和奖惩机制。

保理业务是一项特殊的金融服务,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约束。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规定监管机构对保理业务的监管职责和权限,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还应规定对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良好的保理公司给予奖励机制,以鼓励优质保理机构的发展。

最后,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重视信息披露和客户权益保护。

保理业务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因此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规定保理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透明和客户隐私的保护。

总之,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保理业务规范和发展的基石。

通过明确资质要求、保理合同要素、风险管理和风控措施、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能够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并提供优质的保理服务。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系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向其提供至少下列一项服务:(一)应收账款催收。

本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

本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

本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

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

第四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本行保理业务范围。

第五条开展保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对应业务的前台部门设立应收账款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一)关于业务主体1.债权人(或称卖方):系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资资产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也是业务的申请人。

2.债务人(或称买方):系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承租资产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3.保理商:系指受让债权人应收账款并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或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债务人保理商和债权人保理商。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工具,其目的是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来促进经济发展。

保理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收购应收账款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瓶颈。

为了确保保理业务能够顺利进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起到了关键作用。

首先,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各方的权责。

在保理业务中,通常涉及三个主要参与方:供应商、核心企业和保理公司。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公平合理的交易。

其次,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保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务违约、货物质量问题等。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此外,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还需要确立信息披露和保密原则。

保理业务需要双方共享一定的商业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供应链情况等。

为了保护商业机密,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并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对于保理公司而言,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还应规范其行为准则。

保理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在保理业务中起到了核心作用。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明确保理公司的规范经营要求,包括资质要求、经验要求、业务风险控制能力等,以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准。

此外,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还应促进行业自律和合作。

保理业务是一个涉及多方合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互信机制。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可以促进行业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行业协会、监管机构以及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制定业界标准和规范,监管机构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参与者则需要积极配合和落实。

在国际范围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为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提供了平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也应考虑到国际接轨的需要,与国际标准相衔接,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最后,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不断修订和改进。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财务风险,更好地促进贸易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管理的子、分公司)与银行签署合同,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货币资金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银行,或由银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并由银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银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后由银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一,业务总则二,职责分工三,业务币种,费用,期限四,基本原则五,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应收账款要求一,业务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公司产品体系,同时规范我公司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持有保理牌照公司),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公司采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像是反应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公司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根据我公司是否要求公开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藏保理。

现阶段受理保理业务如下:(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公司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购买供应商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我公司购买后作为债权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承担买方由于各种因素拒绝付款或物理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事务管理办法

保理事务管理办法

保理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保理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分析。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审查保理业务相关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八条对保理业务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一般客户和风险客户。

第九条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

第十条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变化情况,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章保理业务流程第十一条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保理业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发票、发货单、应收账款清单等。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对受理的保理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买卖双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真实性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根据尽职调查结果,风险管理部门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业务审批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对保理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经审批通过的保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项目收集与评估筛选 (3)2.1 项目来源与收集 (3)2.2 项目评估筛选 (3)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尽职调查 (5)3.1 项目立项 (6)3.2 项目跟进与记录 (6)3.3 项目尽职调查 (6)第四章产品方案设计 (7)4.1 初步产品方案 (7)4.2 完善产品方案 (7)4.3 交易核查报告 (9)第五章项目复议与审批 (9)5.1 项目复议之初审 (9)5.2 项目复议之复审 (10)5.3 项目审批之风审会审批 (11)5.4 项目审批之决策机构审批 (12)第六章首笔债权受让前工作 (13)6.1开户 (13)6.2 签约文本准备与签约 (14)6.3参数设置及放行 (15)6.4 债权转让概约性通知 (16)第七章文件审核 (16)7.1审核内容 (16)7.2交易文件审核流程 (17)7.3文件瑕疵的分级及解除权限 (18)第八章债权受让、保理融资及承保 (18)8.1债权受让 (18)8.2保理融资申请及放款 (21)8.3受让债权承保 (22)第九章账款回笼 (22)9.1到期买方还款 (22)9.2卖方缴息及还款 (23)第十章日常作业管理 (24)10.1日终结账 (24)10.2 作业报表管理 (24)10.3 日常信息获取 (25)10.4 项目档案管理 (26)10.5 保理作业系统维护 (27)10.6 客户维护 (28)10.7 客户跟踪及回访 (28)第十一章异常情况处理 (28)11.1异常情况 (28)11.2异常情况操作流程 (29)11.3异常情况分类处理 (29)第十二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保理业务流程,防范和控制保理业务风险,根据《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项目收集与评估筛选2.1项目来源与收集公司保理业务除公司自身拓展外,信息来源还包括集团及成员企业推荐、保理同业或外部机构提供。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由我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须缴纳金额为销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我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五)我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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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管理和作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理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国际保理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GRIF),及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为便于理解,对本办法中有关保理的重要术语、概念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保付代理(Factoring)简称保理。

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向公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经公司同意,卖方以将其对其特定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基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而取得向买方请求于一定清偿日支付一定款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公司的方式,委托公司为卖方提供《保理协议》所约定的包括代位收款、或/及融资、或/及账务管理、或/及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等保理服务。

以上所述的应收账款,单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放账交易。

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二、买方信用风险(Credit Risk)是指因买方破产、倒闭、重整、解散、停止营业、拒绝往来、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的情形。

所谓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在无任何理由而拒不付款的前提下,因上述原因,买方无法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的90天(或信保保单的等待期到期之日)内足额付款,由公司负责先行支付卖方该笔应收账款后,公司再按相关程序向买方进行催收及法律追索。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即承保额度,指在特定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公司依《保理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对卖方应履行担保付款的最高限额。

三、保理融资指根据卖方的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公司在卖方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于公司的前提下,依《保理协议》及附件的约定按照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一定比例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服务。

保理融资额度:是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公司针对某一特定买方的合格应收账款可以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余额的最高限额。

四、保理产品的划分按照公司作为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以及是否提供卖方保理融资服务的划分标准,分为以下四种:1、公司同时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以及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全功能保理服务(Full Services Factoring)。

公司承做本项业务若发生信用风险,由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担保付款金额应扣除公司已提供的保理融资及相应利息,并依公司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中约定之最高承保额度为上限。

2、公司仅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到期保理服务(Maturity Factoring)。

公司承做本项业务若发生信用风险,由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担保付款金额应依公司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中约定之最高承保额度为上限。

3、公司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

公司承做有追索权保理,在应收账款到期30天后无论任何原因无法从买方收取足额账款,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保理融资借款。

4、公司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也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保理服务(Factoring),公司得以债权人身份协助卖方向债权人对账、收款。

五、双保理(Two-Factor Factoring)和单保理(Single Factoring)1、双保理是指至少有一家保理商与公司合作。

2、单保理是指仅由公司独自承做的保理。

六、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1、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买方与卖方同为境内注册的企业;2、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卖方为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买方为在境外地区登记的企业;3、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买方为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卖方为在境外地区登记的企业;4、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简称EF):指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提供协议约定的出口保理服务的保理商;5、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简称IF):指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国际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提供进口商保理服务的保理商。

七、商业纠纷(Dispute)是指买方因任何理由提出不按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约定的账期及应收账款金额向指定的付款账户付款时,或虽未提出但未向指定的付款账户付款的情形。

商业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公司不参与商业纠纷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八、保证付款(Payment Under Guarantee,PUG)也称担保付款,是指在承担买方信用风险项下,于公司信用风险承保额度范围内、对于已转让予公司的应收账款且经公司核准,买方因前述信用风险的原因未能向卖方足额付款时,公司将按照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九、销货折让指买卖双方达成的因退货、货物降价、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的金额。

十、卖方额度指公司承做保理业务,核予卖方的保理融资总额度上限。

十一、买方额度指公司承做保理业务,主动授予债务人(买方)的、且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协议的额度。

买方额度分为两类:第一类:承保额度。

即担保买方信用风险的最高上限。

第二类:集中度额度。

即不担保买方信用风险的备忘额度。

十二、保理商额度指针对与公司有签订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的保理商,公司所核给的信用风险额度的上限。

第三章产品第三条依操作方式不同以及便于理解,公司的保理业务分为:一、国内保理二、出口保理三、进口保理第四条本业务的目标客户定位:一、藉由公司提供账款管理服务,提高收款效率、减少公司人力负荷的企业。

二、企业应收账款平均账期大於应付账款平均账期,为支应营运周转,有资金需求的企业。

三、希望降低或转嫁买方信用风险,以规避坏账发生的企业。

第五条客户属交易性质产生的债权(提供商品或服务)皆可承做,但如有下列情形时,原则上不予承做,但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者除外:一、合约或订单有禁止债权转让之限制条件者。

(买方事后有出具书面同意转让者除外)二、买卖双方相互买卖,且债权及货款有相互抵销的情形者。

三、与公司签订《保理协议》前已到期且未获清偿的应收账款(池)。

四、工程性质的招标案,并有分批验收情形者。

五、买卖交易属一次性交易、无后续订单者。

六、商品交易条件属寄售性质者。

七、买卖双方均为中间商,实际物流买卖方均未经手。

八、买卖双方属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者。

(以背对背方式承做者不在此限)第四章业务管理模式和内部分工第六条业务岗:一、负责市场的开发、评估、受理业务申请;二、撰写授信调查报告、与客户签约。

第七条产品岗:一、为保理业务的牵头管理岗位,也是公司保理业务一切问题的最终答疑者;二、负责保理产品的开发、专业培训、营销策划及组织推动;三、负责保理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四、负责与保理商业务协议的签订;五、负责保理商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六、负责发起对保理商同业授信额度的申请、使用管理。

第八条风控岗:一、授信审查:负责买方额度的管理、审批和监控;负责卖方额度的审批、监控;负责对保理商同业授信额度的审批、监控。

二、拨款审查:负责卖方额度签约文件的审查;负责保理系统的出账审核。

三、法务处理:负责保理业务中有关法律文本的制订、审查和修改工作;负责保理业务项下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保理业务涉讼(裁)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作业岗:一、负责保理业务的日常作业,包含登账、债权受让、拨款、销账、还款、操作保理系统等工作。

二、日常对账是作业岗的重要职责,包含账款到期日前与买方财务人员查核账款、对账等。

第五章业务申请、受理与查核第十条额度申请与查核一、买、卖方额度申请与查核保理额度查核,公司应核查买卖双方实际交易情形,依过去往来纪录及未来预计应收账款的增长给予额度。

额度分为买方额度与卖方额度两类,查核流程如下:(一)买方额度查核:1、业务岗办理本项业务应确实做好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DD),充分了解应收账款是否为正常交易所产生,以降低交易风险;买卖双方营业性质之关联性与供销情形,及客户申请额度与其营业额、周转率是否相称,避免过度授信。

2、业务岗应先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洽询作业岗,查询该买方是否具有公司买方额度及目前买方额度占用情形。

若已有买方额度,业务岗应填写《买方额度使用申请书》送作业岗,作业岗凭以占用买方额度。

3、如无买方额度或合计申请额度超过核定买方额度上限,业务岗应填写《买方额度设立申请书》及《买方额度使用申请书》等,送风控岗申请买方额度。

作业岗凭以占用买方额度。

4、买方额度管理依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相关授权准则办理。

(二)卖方额度查核:1、产品岗协助业务岗进行交易流程核查,并填制《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应按不同买家分别填写。

2、业务岗备妥下列送审资料后,送风控岗审查。

《买方额度使用申请书》与《买方额度设立申请书》产品岗签回的《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核贷批复书》以下为向客户征提之资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贸易合同,如为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所记载的需征提之交易文件执照、证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特许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其他必要的证件申请出口保理另需提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履历等前三年、本年季度及上月财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经营和财务能力的资料3、除以上第2点向客户征提一般的债权文件外,还应特别征提以下债权文件:《往来印鉴(变更)授权书》《债权让与通知书》买卖合约或订单上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要求国内买方同意债权转让并签回时使用的格式《介绍信》(Introductory Letter),通知国外买方使用(无须签回)的格式。

《货款明细表》:详列第一笔转让前,客户已出货但不在公司提供保理服务范围内之发票(指发票日早于债权转让通知书上通知买方之交货发票日、或已逾账款到期日之发票、或与客户协商后公司不纳入信用风险担保的发票)。

4、若上述应提交资料因实际业务需求而须作修改,由业务岗提出申请,经产品岗出具会签意见后,提交风控岗审批。

5、卖方额度管理依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及相关授权准则办理。

二、风险分级方式若客户申请保理融资,授信按以下三点办理:1、依据风控岗交易评级分为A、B、C、D四类,经评定为A或B 类的不需向客户(卖方)征提担保品;2、经风控岗评级为B类客户利率定价须符合风险覆盖敞口;3、经风控岗评级为C类的需向客户(卖方)征提足额担保品;4、经风控岗评级为D类的拒绝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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