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五章额度管理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第十章争议及处理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第十二章费用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第十五章附则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促进企业资金流转、优化供应链金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_(机构名称)开展的保理业务,包括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二、业务定义与分类(一)保理业务定义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二)保理业务分类1、按照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3、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三、业务操作流程(一)客户申请卖方客户向保理商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的营业执照、贸易合同、发票、发货单等。
(二)尽职调查保理商对卖方客户和买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三)额度审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保理商对卖方客户核定保理融资额度和买方信用额度。
(四)应收账款转让卖方客户与保理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五)放款在完成应收账款转让手续后,保理商按照约定向卖方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六)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跟踪和监控,定期与卖方客户核对账目。
(七)应收账款催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保理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买方客户催收账款。
(八)还款买方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理商支付账款,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额支付给卖方客户。
四、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管理1、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买卖双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2、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二)操作风险管理1、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当前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范围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包括保理公司、商业银行等。
三、保理业务管理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保理交易风险。
2.公平原则:保理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证各方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保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各方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
4.合作共赢原则:保理机构应与各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四、业务申请与审批1.申请资格:保理机构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机构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业务计划、资质证明等文件。
3.审批程序:相关机构应对保理业务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信用等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业务操作与管理1.业务合同:保理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明确的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期限等。
2.业务文件:保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存档、备份等措施,保证业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业务资金管理: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4.业务风险控制:保理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散等措施,提高业务风险控制能力。
5.业务信息披露:保理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业务进展、风险提示等。
六、法律责任与监管1. 相关机构应依法对保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保理机构及从事保理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与其他各方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各会员单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审慎经营;(四)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活动,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准入与经营规则第四条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二)具有相应的保理业务从业经验和专业人员;(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四)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
第六条保理商应当对供应商和买方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保理商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的范围、金额、账期等;(二)保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融资利率、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登记,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第九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监控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二)及时通知买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宜;(三)协助供应商处理应收账款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质量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买方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应当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
四、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控制保理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保理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信用风险,即供应商和买方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二)操作风险,即由于业务流程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导致的风险;(三)法律风险,即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条款的不完善等导致的风险;(四)市场风险,即由于利率、汇率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的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目录总则定义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五章费用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争议及处理应收账款的回购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
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
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
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建设工程行业保理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行业保理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行业保理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行业保理合同,是指保理银行与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基础,通过保理银行向承包方提供融资,并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和支付的合同。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行业保理业务的保理银行、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和履行保理合同。
第四条保理银行、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理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融资额度、融资期限、利率、手续费、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保理银行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和融资期限。
融资额度不得超过承包方应收账款的实际金额。
第七条保理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利率和手续费,并在合同中明确。
利率和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保理合同签订后,保理银行应当向承包方提供融资,并根据约定进行结算和支付。
第三章保理合同的履行第九条保理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提供融资,并在融资期限内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和支付。
第十条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保理资金,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应收账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保理银行、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共同参与应收账款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
第四章保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保理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保理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保理银行、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保理合同终止的,保理银行应当及时收回融资资金,并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简介
-不少于15日且不超过6个月(含);
-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保税区内企业可用外币。
• 申请人(卖方)条件(如下表)
• 付款人(买方)条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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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产品 卖方信用等级 AAA
有
AA
追
索
权
A
保
理
aaa级
无追索权 保理
aa级(含)以上
AA级(含)以上 aaa级
A级 aa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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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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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行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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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额度管理
• 占用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 • 存量授信客户,如需开办国内保理业务,需进
行额度变更申报后方可办理业务; • 对于3月1日后新申报额度授信的客户,由经营
⑤ 审核发放保理预付款
④ 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建行
② 签订保理合同
卖方
① 提出保理业务申请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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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保理业务特殊操作环节
•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单保理)
-目前由总行专门开辟“绿色通道”,采用“名单制”方式专门核定 客户保理额度
•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行业双保理)
-卖方经办行向买方经办行申请买方“共用额度” -买方经办行核定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作为卖方“共用额度”
• 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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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客户选择
• 选择适合做保理的行业 • 销售这种商品所产生的债务可自行成立,不需要大量的售
后服务,比较容易确定接受程度,易耗品,销售重复性大, 保理商可根据经验判断接受的可能性,才能在见到发票时 预付款 • 适宜行业 -生产资料:煤炭、钢材、矿石 -消费品:服装、家具、玩具 -零部件:机械、汽配 …… • 不适宜行业 -服务行业 -建筑行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gǔfèn)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fāzhǎn),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shìyòng)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fāngshì)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tuīguǎng),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shíshī)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jiǎnch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zhìdìng)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kējì)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yǒuguān)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zǔzhī)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jiǎnchá)、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kāizhǎn)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保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旨在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融资、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为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_____(公司名称)开展的各类保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暗保理等。
二、业务受理与客户准入(一)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时,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特点、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
(二)客户准入1、客户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客户的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偿债能力。
3、客户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具有可转让性。
4、客户的贸易背景真实、清晰,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三、尽职调查(一)资料审查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重点审查贸易合同的条款、发票的真伪、应收账款的账龄和金额等。
(二)实地调查对于重要客户或存在疑点的业务,应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客户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客户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进行沟通等。
(三)信用评估通过查询信用报告、行业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
四、应收账款审核与受让(一)应收账款审核1、审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包括核实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审核应收账款的合法性,确保应收账款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审核应收账款的有效性,确认应收账款尚未逾期,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4、审核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确保应收账款不存在法律上或合同上的限制转让条款。
(二)应收账款受让1、在完成应收账款审核后,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保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经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向保理客户提供国内保理融资支持,收购保理客户销售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知客户、识客户、管客户、保客户”的原则,掌握保理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建立健全的客户评价体系,保障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加强业务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风险处置流程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主体合法、稳定,经营范围正当、合理,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稳健,业绩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3.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好,应收账款质量高;4.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
第六条保理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保理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3.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原始凭证;4.保理客户的应收账款清单。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1.商业银行与保理客户签订商业保理协议;2.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资质后,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3.保理客户向其销售的客户发出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并提出收款要求;4.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应收账款清单,对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予以收购;5.商业银行向保理客户支付保理融资款,并收取相应的保理手续费及利息;6.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实行跟踪管理,掌握实时风险动态,及时制定风险对策;7.保理客户按照约定时间向商业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
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禁止违反诚信原则,伤害保理客户利益。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五章额度管理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第十章争议及处理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第十二章费用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第十五章附则附录: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完整版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1-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卖方单保理增长尤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银行一保理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银行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欲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二、银行保理融资是指在保理业务基础上开展的以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其中,卖方双保理融资是指在买方保理机构承担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风险的前提下,由银行为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包括出口双保理和国内销售双保理。
卖方单保理融资是指没有买方保理机构参与,由一家银行独立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服务,包括出口单保理、国内销售单保理等。
三、银行应结合本行经营战略对保理融资业务清晰定位,并根据保理融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
保理融资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四、银行应对各类保理融资业务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保理业务概述保理业务是一种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通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合同,向卖方提供购买其应收账款的融资服务,并承担相关风险。
为了确保保理业务的有序进行和风险控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等。
三、保理业务的申请与审批1. 保理商应对卖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评估其信用风险、合规性和经营状况。
2. 卖方应按照保理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签订保理业务合同。
四、保理业务合同1. 保理业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保理商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并提前告知卖方。
五、保理业务的融资方式1. 保理商可通过预付款、汇票、贷款等方式向卖方提供融资支持。
2. 卖方应按时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六、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1. 保理商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2. 卖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应收账款信息,并及时通报变动情况。
七、保理业务的违约处理1. 保理商有权在卖方违约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追索款项等。
2. 卖方应承担由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八、保理业务的退出机制1. 卖方应提前通知保理商其意愿,以便保理商做好退出准备。
2. 保理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出。
九、保理业务的监管与评估1. 保理业务应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 保理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应定期进行,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十、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保理商所有,并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和修改。
这是关于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一份简要说明,旨在规范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合同、融资方式、风险管理、违约处理、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操作。
希望本办法能够为保理业务的有序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简介
卖方保理商
协商
买方保理商
担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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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理业务的作用
• 对卖方 ——解决企业抵押担保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 ——为现有或潜在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付款条件 ——节约管理成本 ——得到收款风险保障 ——加速现金回流,改善企业财务报表
• 对买方
——获得更优惠的付款条件 ——间接获得银行信用支持(免费)
2018/11/27 7
对银行
拓展服务领域,同时巩固现有的优质客 户 • 捆绑式销售,获取各类费用收入,包括 提供预付款所收取的资金费用和提供服 务收取的管理费用,扩大盈利空间 • 改变传统的信贷投放方式,增加资金投 放渠道
2018/11/27 8
五、保理与传统流贷的比较
贷款 业务申请人 贷款人 保理 卖方企业
其他
额度占用
有 追 索 权 保 理
AA
A
aaa级 aa级(含)以上
占 卖方 一般 授信 额度
AA级(含)以上 aaa级
无追索权 保理 A级 aa级(含)以上
占买方一 般授信额 度
未评级授信
名单制 信保 保理 A级 aa级(含)以上 不作限制性要求 总行核定 保险公司 额度
担保人AA级 (含)以上 占保险公司 国内信用保 险额度 占卖方一般 授信额度
-目前由总行专门开辟“绿色通道”,采用“名单制”方式专门核定 客户保理额度
•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行业双保理)
-卖方经办行向买方经办行申请买方“共用额度” -买方经办行核定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作为卖方“共用额度”
担保措施
第一还款来源
有
贷款人
不需要其他方式担保
买方企业
第二还款来源
XX银行国内保理项下买方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项下买方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项下买方双保理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双保理系指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在采用延期支付等信用方式向买方(即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时,由两家保理机构基于应收账款转让而共同向买卖双方提供的保理服务。
保理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保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买方双保理业务系指本行应卖方保理商(即债权人保理商)的申请,为特定买方核定买方承保额度,提供应收账款的到期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四条买方双保理业务主体一般包括卖方、买方、卖方保理商、买方保理商等。
(一)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系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承租资产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也是业务的申请人。
(三)卖方保理商(即债权人保理商)系指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的机构。
(四)买方保理商(即债务人保理商)系指负责应收账款的到期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买方双保理业务中本行承担买方保理商的角色。
买方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买方承保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六条买方双保理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买方双保理不占用本行信贷规模,保理服务费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
第七条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内容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是本行买方双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买方双保理产品研发和业务创新,制定并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二)负责牵头与卖方保理商建立、维护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关系;(三)负责起草买方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报送法律审核,并根据需要与卖方保理商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四)负责本行买方双保理业务的推广及营销管理工作;(五)负责本行买方双保理业务的报表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六)负责督促分支机构按本行规定做好买方双保理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做好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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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目录总则定义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五章费用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争议及处理应收账款的回购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
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
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
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
(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六)无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中国建设银行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
(七)信用风险,系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未能足额支付到期账款的风险。
(八)争议,系指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提出抗辩、反索和抵消,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款项提出权利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抗辩。
(九)销售分户账管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等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卖方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十)应收账款的催收,系指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保理合同,按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采取电话、书面催收和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买方支付价款,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十一)信用销售控制,系指卖方为了获知对特定买方采用信用销售时能获得多少信用风险担保而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信用调查申请,由中国建设银行对特定买方进行调查和资信评估后将评估结果通知卖方的行为。
信用销售控制结果不构成对中国建设银行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
(十二)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系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建设银行在为买方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到期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中国建设银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三)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系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建设银行因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为特定买方(付款人)核定的最高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十四)保理预付款,系指根据卖方申请,中国建设银行在受让的核准应收账款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价款。
(十五)保理预付款比例,系指对于中国建设银行受让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中国建设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与受让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保理预付款比例不超过核准应收账款金额的80%。
(十六)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系指任何时点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受让的各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之积的加总求和值。
其计算公式为: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每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保理预付款比例)(十七)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系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中国建设银行可以向卖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余额的限额。
在该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该额度由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卖方的资信及经营情况核定,而无论某一时点计算所得的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的大小。
(十八)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系指(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与(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相比后的较小值。
当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大于零时,系指该时点卖方实际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当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小于或等于零时,系指该时点卖方已超额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
(十九)核准应收账款,系指中国建设银行除可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外,还可以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
(二十)未核准应收账款,系指中国建设银行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应收账款。
下列情况均属于未核准的应收帐款:1.受让(购买)时已经逾期或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收账款;2.受让(购买)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3.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受让(购买)后逾期的应收账款;4.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超出中国建设银行为特定买方所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应收账款;5.存在欺诈的应收账款。
(二十一)贷项通知,系指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用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受让应收账款金额的一种单据。
(二十二)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反转让,系指当发生了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已受让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回给卖方,卖方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款将款项退回给中国建设银行的行为。
(二十三)保理预付款利息(或称保理费),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向卖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后,而向卖方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十四)管理费,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或信用风险担保等各项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十五)应收账款到期日,系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确定的付款日,或经中国建设银行同意更改后的付款日期。
(二十六)回购宽限期,系指当出现回购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给予卖方的自该笔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卖方应当回购该笔应收账款之日止的期间(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或中国建设银行给予卖方的自中国建设银行收到争议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至卖方应当回购该笔应收账款之日止的期间(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二十七)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日:指自然日。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六条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下列国内保理业务:(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包括以下三种:1.服务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
2.隐蔽保理:仅提供保理预付款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的有追索权保理。
3.有追索综合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保理预付款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包括以下三种:1.到期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
2.封闭保理: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
3.全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
第七条在双方签订保理合同前,经卖方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信用销售控制费,中国建设银行在上述六种国内保理业务中均可提供信用销售控制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中国建设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三)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五)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六)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七)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卖方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
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5日且不超过4个月,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1年;(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汇率问题比照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规定执行);(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二)原则上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三)1、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2、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具体如下:(1)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级(含)以上;(2)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3)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4)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隐蔽保理不适用);(5)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A级(隐蔽保理不适用);3、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付款人(买方)未在我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则按如下原则比照办理:(1)付款人(买方)为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投资(独资或合资)开办的企业,或我行总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我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办理;(2)付款人(买方)为一级分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我行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3)付款人(买方)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卖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恶意拖欠货款记录,可比照我行信用等级为BBB级的企业办理;(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所购商品用途合理明确;(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七) 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