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国内领先的金融机
构之一。在金融服务领域,工商银行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其中包
括保理服务业务。保理是一种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
司提供融资、风险管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中国工商银
行国内保理业务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保理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
融服务支持。
保理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保理业务,工商银
行为客户提供了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国内保理、国际保理、逆向保理
等多种产品和服务。应收账款保理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保理方式,通过
该方式,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提供融资支持,
帮助客户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面向国内市场,包括
买方保理、卖方保理、双保理等多种方式,满足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国际保理是工商银行积极拓展的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跨境融资和风
险管理服务。逆向保理则是指客户向工商银行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帮助客户实现应收账款的快速变现。
中国工商银行的保理业务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首先,工商银行作
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信誉良好,资金充裕,能够为客户提供
稳定可靠的融资支持。其次,工商银行的专业团队和先进技术保障了
保理业务的高效运作,能够为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此外,工
商银行与全球各大银行和保理公司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客
户提供跨境业务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创新”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未来,工商银行将继续加大对保
理业务的投入,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助力
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小微企业因为融资困难,获得流动资金的成本不断攀升。因此,保理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欢迎。针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特点,我行拟制定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确保我行保
理业务合规、稳健、高效地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定义
保理业务是指银行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收未付账款(即未到期应收账款)向保理商转让,保理商经过审查并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保理费用后,即为银行提
供预付款服务,并在保理债权到期日代为收取应付账款并将所收到的账款(扣除应收
账款余额、利息和保理费用后)返还给银行,从而实现了保理业务的转包和风险转移。
三、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1. 应收账款保理:即融资性保理,指银行购买无条件的应收账款权利,同时向销售单位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并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
2. 应收账款池保理:也称为经营性保理,是对债务人的授信与发放的融资工具相匹配的保理服务。其特点是将多个债权池化,转让给保理商,再由保理商将其作为一
个单一债权管理。
3. 承兑汇票保理:指银行在承兑商和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为保理客户提供资金融通和风险转移服务。
四、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
1. 合规性管理
保理业务的开展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风险管理,防范违规风险。
2. 资信调查
对保理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等信息。对企业的管理、生产经营、市场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准确评估其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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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责任。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
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账款;
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
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级在年。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十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保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经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向保理客户提供国内保理融资支持,收购保理客户销售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知客户、识客户、管客户、保客户”的原则,掌握保理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建立健全的客户评价体系,保障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加强业务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风险处置流程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主体合法、稳定,经营范围正当、合理,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稳健,业绩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3.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好,应收账款质量高;
4.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
第六条保理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保理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3.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原始凭证;
4.保理客户的应收账款清单。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
1.商业银行与保理客户签订商业保理协议;
2.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资质后,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
3.保理客户向其销售的客户发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提出收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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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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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4)
第三章客户及产品政策 (7)
第四章部门职责 (13)
第五章业务受理 (15)
第六章保理业务审查、审批 (16)
第七章保理业务的实施 (17)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结算和融资清偿 (21)
第九章特定情况处理 (23)
第十章贷后管理 (24)
第十一章附则 (28)
附件: (28)
附件1.《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30)
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1)
附件3.《应收账款转让审核表》 (32)
附件4.《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33)
附件5.《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52)
附件6.《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同》 (65)
附件7.《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 (68)
附件8.《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70)
附件9.《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放款审核表》 (64)
附件10.《监管账户转款通知书》 (74)
附件11.《国内保理争议通知单》 (75)
附件12.《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76)
附件13.《国内保理(应收账款)台账》 (78)
附件14.《争议情况调查表》 (79)
附件15.《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 (80)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而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二、业务范围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保理客户(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承担信用风险,改善交易双方融资和资金周转状况的业务,包括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两种业务。
1. 进口保理
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提供融资等业务。
2. 出口保理
银行为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商品的确认、风险管理、融资等服务。
三、业务流程
银行保理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业务审批、合同签订、操作管理等环节:
1. 客户申请
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业务申请书、基础数据表、企业资质证明等。
2. 业务审批
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信用状况、交易合同的可行性、资金流向等,审核通过后决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
3. 合同签订
银行和客户签订保理合同,确定具体业务的交易方式、利率、期限等业务条件。
4. 操作管理
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客户与交易对象开展具体交易,管理资金流向和收付款项,承担信用风险等工作。
四、业务风险
银行保理业务存在以下风险:
1. 信用风险
由于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融资款项的风险。
2. 操作风险
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失误或第三方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业务处理出现差错或失误的风险。
3. 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变化、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4. 法律风险
由于国内外法律法规变化、诉讼纠纷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
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业务类型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银监会2013 年第 21 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4 年 4 月 10 日中国银监会令2014 年第 5 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定义和分类、保理融
资业务管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6 章 37 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令2014 年第 5 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 年第 21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 年4 月 10 日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司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由我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须缴纳金额为销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
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我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
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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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
(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
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国内保理业务发展,提升综合金融服务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受让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
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指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在买方未按期足额付款时,保留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指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在买方未按期足额付款时,除因商业纠纷等非买方信用原因外,放弃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
第三条国内保理的当事人包括:卖方、买方、保理银行。保理银行分为卖方保理银行和买方保理银行,可由经总行授权开办保理业务的境内分支行(含总行营业部)担任。
总行与境内其它银行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卖方保理银行或买方保理银行也可由该合作银行担任。交行与其它银行合作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按双方所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总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遵循统一管理、授权开办的原则。经总行授权开办国内保理的分支行(简称业务开办分行),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在首次开办该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五条卖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二)在交行开立存款账户;
(三)向交行申请保理融资的,一般需满足世行项目客户评级在6级及以上;
(四)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不易发生商业纠纷,价格较为稳定,市场前景较好;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
(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
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系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向其提供至少下列一项服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本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本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本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
第四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本行保理业务范围。
第五条开展保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对应业务的前台部门设立应收账款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
(一)关于业务主体
1.债权人(或称卖方):系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资资产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也是业务的申请人。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系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向其提供至少下列一项服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本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本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本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
第四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本行保理业务范围。
第五条开展保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对应业务的前台部门设立应收账款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
(一)关于业务主体
1.债权人(或称卖方):系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资资产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也是业务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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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
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第八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保理行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十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二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
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2.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
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三条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
(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二)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四条保理业务手续费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工银发[2006]137号)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单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办理单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