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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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保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经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向保理客户提供国内保理融资支持,收购保理客户销售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知客户、识客户、管客户、保客户”的原则,掌握保理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建立健全的客户评价体系,保障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加强业务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风险处置流程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主体合法、稳定,经营范围正当、合理,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稳健,业绩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3.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好,应收账款质量高;4.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

第六条保理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保理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3.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原始凭证;4.保理客户的应收账款清单。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1.商业银行与保理客户签订商业保理协议;2.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资质后,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3.保理客户向其销售的客户发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提出收款要求;4.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应收账款清单,对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予以收购;5.商业银行向保理客户支付保理融资款,并收取相应的保理手续费及利息;6.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实行跟踪管理,掌握实时风险动态,及时制定风险对策;7.保理客户按照约定时间向商业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

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禁止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保理客户利益。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促进企业资金流转、优化供应链金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_(机构名称)开展的保理业务,包括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二、业务定义与分类(一)保理业务定义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二)保理业务分类1、按照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3、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三、业务操作流程(一)客户申请卖方客户向保理商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的营业执照、贸易合同、发票、发货单等。

(二)尽职调查保理商对卖方客户和买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三)额度审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保理商对卖方客户核定保理融资额度和买方信用额度。

(四)应收账款转让卖方客户与保理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五)放款在完成应收账款转让手续后,保理商按照约定向卖方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六)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跟踪和监控,定期与卖方客户核对账目。

(七)应收账款催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保理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买方客户催收账款。

(八)还款买方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理商支付账款,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额支付给卖方客户。

四、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管理1、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买卖双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2、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二)操作风险管理1、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当前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范围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包括保理公司、商业银行等。

三、保理业务管理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保理交易风险。

2.公平原则:保理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证各方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保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各方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

4.合作共赢原则:保理机构应与各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四、业务申请与审批1.申请资格:保理机构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机构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业务计划、资质证明等文件。

3.审批程序:相关机构应对保理业务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信用等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业务操作与管理1.业务合同:保理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明确的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期限等。

2.业务文件:保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存档、备份等措施,保证业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业务资金管理: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4.业务风险控制:保理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散等措施,提高业务风险控制能力。

5.业务信息披露:保理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业务进展、风险提示等。

六、法律责任与监管1. 相关机构应依法对保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保理机构及从事保理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与其他各方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理业务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障投资人及客户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管理及操作,适用于公司在国内外各类交易中收购应收账款的保理行为。

三、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3.1 应收账款采集借助信息化手段收集应收账款信息,客观核查客户、销售商、买方、银行及其他关联方信息,并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和评估。

3.2 应收账款审查对收集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逐一审核,核验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等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质文件的合规性,对应收账款质量进行评估,并审核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合法性。

3.3 应收账款转让公司将已加盖公章的保理合同信息录入系统,并在将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之前,进行相关准备工作,确认转让应收账款的质量、可转让性、风险特点及控制措施。

双方签订保理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后,公司将已审核并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投资人。

3.4 应收账款管理公司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保持应收账款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文件管理的有效性,积极跟进回款情况并做好催收及处理逾期账款,及时进行应付账款的支付及划转,并定期向投资人提供应收账款监管报告。

四、风险控制为控制风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内控机制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保理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4.1 应收账款风险控制公司应充分了解客户、销售商及买方的信用水平及历史交易记录,通过数据分析和评估风险,对应收账款质量进行评估。

同时,公司应及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防范一切可能导致保理业务风险的因素。

4.2 资金风险控制公司应制定损失限额及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跟进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防范投资人的风险,并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4.3 法律合规性风险控制公司应加强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确保保理业务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符合性,代理的应收账款权利合法、有效,保持应收账款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标准化执行保理业务相关的文本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一种信用担保贷款方式,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进行融资和管理。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促进其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和相关规定。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和分类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市场情况,由保理公司以其信用为基础,收购应收账款,并提供资金、催收、贷款咨询和风险管理等服务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方式。

根据交易结构和业务对象的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种。

国内保理是指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保理业务,其中包括单账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等形式。

单账保理是指保理商收购卖方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而不负责催收或承担风险。

明保理是指买方明确知晓卖方已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同时保理商负责催收和风险管理。

暗保理是指买方不知道卖方已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国际保理是指发生在两个或更多国家间的保理业务,包括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两种形式。

进口保理是指进口商为增加流动资金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短期融资。

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资金和风险管理服务。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特点保理业务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资金融通:保理业务通过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流动性。

2. 风险分担:保理公司在收购应收账款的同时,承担了相应的信用和违约风险。

这种风险转移为企业降低了经营风险和亏损的可能性。

3. 融资成本低:由于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可以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相比于传统的贷款方式更加灵活且具有竞争力。

4. 服务综合化:保理公司不仅提供融资服务,还包括催收、风险管理和贸易咨询等服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三、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准入:保理公司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包括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现代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保理公司根据发票、汇票、契约等债权凭证,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2. 业务评估: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3. 资金放款:符合要求的客户,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凭证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5.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抵质押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回收。

6. 催收和清收:保理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还款行为进行催收,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7. 结算和清算:客户每月还款,保理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和清算,确保资金流转畅通。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评估融资风险和催收风险,确定融资额度和相关费率。

2. 抵质押物品: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品,以减轻资金风险和催收风险。

3. 资金监管: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账户余额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 风险分散:保理公司通过控制单笔融资额度、分散客户集中度等方式,降低风险集中度。

5. 风险预警:保理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费用与报酬1. 融资服务费: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额度和期限,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 其他收费:保理公司对额外提供的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融资风险管理等,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3. 服务报酬:保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收入作为自身的报酬。

五、合规与监管1. 监管机构:国内保理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一,业务总则二,职责分工三,业务币种,费用,期限四,基本原则五,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应收账款要求一,业务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公司产品体系,同时规范我公司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持有保理牌照公司),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公司采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像是反应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公司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根据我公司是否要求公开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藏保理。

现阶段受理保理业务如下:(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公司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购买供应商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我公司购买后作为债权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承担买方由于各种因素拒绝付款或物理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文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文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文)中国工商银行国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国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第八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 融资金额:有追索权保理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无 追索权保理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
• 融资期限:根据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和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 一般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1个月,最长不得晚于应收账款 还款日后3个月,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 产品定价: 1、有追索权保理可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预扣利息 的利率可选择贴现利率或贷款利率,后收利息的利率按照同期限 档次贷款利率执行;无追索权保理利息在融资发放前扣除,利率 可选择贴现利率或贷款利率。 2、手续费:有追索权保理按发票实有金额的0.1%—1%收取;无 追索权保理按发票实有金额的0.2%—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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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业务
• 1.概念 • 公开型保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 方的保理业务。 • 隐蔽型保理: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 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 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 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 2.债权转让通知书 • 隐蔽型保理业务需要将我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送达购售商品
购货方
3 调查双方资信及交易情况
销货方 (保理申请人)
销货方开户行 (保理行)
业务办理条件 ——单保理
• 购销双方均须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或 政府部门的零余额账户。
销货方
AA-(含)以上 有追索权保理 A+、A、A不限 A- (含)以上
购货方
BBB+(含)以下
AA-(含)以上
办理隐蔽保理,销货方须在BBB(含)以上 无追索权保理 BBB(含)以上 AA-(含)以上,或符合 条件的政府、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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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需提交的材料
• • • • •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保理业务的定义、主体责任、资格准入、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探讨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明确保理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以便于各方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保理业务可以包括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大类,以及保理公司和保理客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活动。

同时,保理业务可以涉及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企业,如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等。

二、主体责任保理业务的主体责任是保理公司和保理客户。

保理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和注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保理业务。

保理客户应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配合保理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

三、资格准入为了保证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市场秩序,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设立资格准入制度。

对保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包括注册资本要求、从业经验要求、资金实力要求等。

对保理客户的准入条件可以包括信用评级要求、经营状况要求和合规监管要求等。

四、合同管理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明确合同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保理合同是保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风险承担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保理公司应审慎评估保理客户的信用风险,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保理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风险控制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强调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保护保理公司和保理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分散和风险处置等方面。

保理客户应提供真实的应收账款信息,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和风险评估,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监管机制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督措施,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和指导。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旨在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促进其发展和增加经营活动的资金流动。

本文档将介绍保理业务的定义、流程、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

---2. 定义保理业务是指一家金融机构(保理公司)与中小企业(转让人)之间签订保理合同,通过购买其应收账款的权利,向其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商业模式。

---3. 保理业务流程3.1 注册与准入保理公司应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注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监管要求。

中小企业需要提供基本的企业信息,以便进行准入审核。

3.2 合同签订保理公司与中小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额度、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3 应收账款确认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并经保理公司确认。

保理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转让。

3.4 融资与借款保理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确认和风险评估结果,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借款服务。

融资方式可以是明保理、暗保理或双保理等。

3.5 应收账款的追讨与风险管理保理公司负责对应收账款的追讨工作,并根据风险管理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如提供催收服务、在逾期后进行保证金垫付等。

---4.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4.1 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信用可靠性。

可以采取担保、保证金和逾期费用等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4.2 操作风险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

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4.3 法律风险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理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样,中小企业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保理业务的风险和权益。

---5. 保理业务的合规要求5.1 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保理公司应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和数据安全,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第三条开展保理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客户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资金投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和监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客户准入与授信管理第八条保理业务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行为;(四)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基础交易合同条款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五)应收账款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和争议。

第九条对保理业务客户进行授信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交易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十条授信额度的审批应遵循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保理业务流程第十一条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保理业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单等。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保理业务部门进行实地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交易背景等,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保理业务活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下文将详细探讨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内容要点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对于优化企业的资金流动、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保理业务涉及多方合作,风险较高,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一个有序的商业环境,保护各方的利益。

同时,管理办法还能够引导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潜在的风险,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

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1. 保理业务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保理业务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界定哪些业务可以被归类为保理业务。

2. 各方责任和义务:明确保理服务商、保理商、发票持有人、债务人等各方在保理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业务流程、信息披露、交付标准等方面。

3. 业务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保理业务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双方在合作前的必要程序和合同签署等环节。

4. 业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保理业务的合规运行,包括风险评估、追索权益等。

5.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保理业务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等方式,以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6. 信息披露和保密要求:规定各方在保理业务中的信息披露和保密要求,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及注意事项1. 制定阶段:在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之前,需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咨询,了解各方的需求和意见,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宣导阶段:在管理办法出台前,需对相关方进行充分宣导,让各方了解并接受新的规则和要求。

3. 实施阶段:一旦管理办法出台,各方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4. 监管阶段:相关监管机构需对保理业务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业务的动态,防范风险的发生。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一种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融资的商业模式,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保理业务,制定了一系列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规。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与范围保理业务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行为。

该业务范围涵盖了国内保理业务和国际保理业务两个方面。

国内保理业务发生在国内市场,国际保理业务则发生在跨国贸易中。

二、保理业务的主体和角色保理业务涉及三个主要主体:委托人、保理人和承担方。

委托人是指转让应收账款的企业,保理人是指接受应收账款转让并提供融资服务的保理公司,承担方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经销商或买方。

这三个主体之间形成了保理关系。

三、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合同签订、资料准备、尽职调查、融资审批、账款转让、融资发放、应收账款回收等环节。

在合同签订阶段,委托人和保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资料准备阶段,委托人需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证明文件;尽职调查阶段,保理人对委托人进行风险评估;融资审批阶段,保理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账款转让阶段,委托人通过合法程序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融资发放阶段,保理人将相应的融资款项划付给委托人;应收账款回收阶段,保理人由买方收回应收账款,并将回收的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归还委托人。

四、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保理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规避和控制这些风险,保理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对委托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建立健全的内部操作制度,规范和监督业务流程;与专业的律师合作,确保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保理业务的监管为了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理业务受到一定的监管控制。

监管部门对保理业务从资质认证、业务审批到日常监督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管。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保理业务概述保理业务是一种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通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合同,向卖方提供购买其应收账款的融资服务,并承担相关风险。

为了确保保理业务的有序进行和风险控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等。

三、保理业务的申请与审批1. 保理商应对卖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评估其信用风险、合规性和经营状况。

2. 卖方应按照保理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签订保理业务合同。

四、保理业务合同1. 保理业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保理商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并提前告知卖方。

五、保理业务的融资方式1. 保理商可通过预付款、汇票、贷款等方式向卖方提供融资支持。

2. 卖方应按时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六、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1. 保理商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2. 卖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应收账款信息,并及时通报变动情况。

七、保理业务的违约处理1. 保理商有权在卖方违约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追索款项等。

2. 卖方应承担由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八、保理业务的退出机制1. 卖方应提前通知保理商其意愿,以便保理商做好退出准备。

2. 保理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出。

九、保理业务的监管与评估1. 保理业务应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 保理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应定期进行,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十、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保理商所有,并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和修改。

这是关于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一份简要说明,旨在规范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合同、融资方式、风险管理、违约处理、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操作。

希望本办法能够为保理业务的有序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财务风险,更好地促进贸易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管理的子、分公司)与银行签署合同,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货币资金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银行,或由银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并由银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银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后由银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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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第八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

但保理行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十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二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2.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三条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二)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四条保理业务手续费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工银发[2006]137号)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单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第十五条办理单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

(二)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办理有追索权单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1.销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购货方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2.销货方信用等级为A-、A或A+级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3.销货方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4.对购货方不在我行开户,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不受上述关于购货方信用等级的限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3)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50%以上)须为《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注册总额超过1亿美元;5.对以符合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6.办理隐蔽保理,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四)办理无追索权单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1.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2.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或符合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3. 购货方须在我行开立账户;对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购货方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3)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50%以上)须为《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注册总额超过1亿美元。

第十六条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单保理业务,可不受第十五条准入条件的限制。

第十七条销货方向我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保理业务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购销合同;(四)商业发票;(五)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销货方须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或使用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其他类型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销货方开户行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须对销货方和购货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及购销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购销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销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购货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销货方的回购能力;(四)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六)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销货方是否重复融资;(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九)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应收账款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以及政府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向购货方核批的年度相关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十)对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销货方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情况、购销双方以往合作记录和相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十一)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销货方开户行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办理隐蔽保理,可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购货方。

第二十条销货方开户行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融资后管理(一)销货方开户行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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