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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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国内领先的金融机

构之一。在金融服务领域,工商银行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其中包

括保理服务业务。保理是一种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

司提供融资、风险管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中国工商银

行国内保理业务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保理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

融服务支持。

保理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保理业务,工商银

行为客户提供了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国内保理、国际保理、逆向保理

等多种产品和服务。应收账款保理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保理方式,通过

该方式,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提供融资支持,

帮助客户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面向国内市场,包括

买方保理、卖方保理、双保理等多种方式,满足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国际保理是工商银行积极拓展的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跨境融资和风

险管理服务。逆向保理则是指客户向工商银行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帮助客户实现应收账款的快速变现。

中国工商银行的保理业务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首先,工商银行作

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信誉良好,资金充裕,能够为客户提供

稳定可靠的融资支持。其次,工商银行的专业团队和先进技术保障了

保理业务的高效运作,能够为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此外,工

商银行与全球各大银行和保理公司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客

户提供跨境业务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创新”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未来,工商银行将继续加大对保

理业务的投入,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助力

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小微企业因为融资困难,获得流动资金的成本不断攀升。因此,保理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欢迎。针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特点,我行拟制定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确保我行保

理业务合规、稳健、高效地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定义

保理业务是指银行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收未付账款(即未到期应收账款)向保理商转让,保理商经过审查并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保理费用后,即为银行提

供预付款服务,并在保理债权到期日代为收取应付账款并将所收到的账款(扣除应收

账款余额、利息和保理费用后)返还给银行,从而实现了保理业务的转包和风险转移。

三、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1. 应收账款保理:即融资性保理,指银行购买无条件的应收账款权利,同时向销售单位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并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

2. 应收账款池保理:也称为经营性保理,是对债务人的授信与发放的融资工具相匹配的保理服务。其特点是将多个债权池化,转让给保理商,再由保理商将其作为一

个单一债权管理。

3. 承兑汇票保理:指银行在承兑商和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为保理客户提供资金融通和风险转移服务。

四、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

1. 合规性管理

保理业务的开展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风险管理,防范违规风险。

2. 资信调查

对保理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等信息。对企业的管理、生产经营、市场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准确评估其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一、引言

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当前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范围

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包括保理公司、商业银行等。

三、保理业务管理原则

1.风险可控原则: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保理交易风险。

2.公平原则:保理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证各方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保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各方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

4.合作共赢原则:保理机构应与各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四、业务申请与审批

1.申请资格:保理机构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机构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业务计划、资质证明等文件。

3.审批程序:相关机构应对保理业务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

的资质、信用等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业务操作与管理

1.业务合同:保理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明确的业务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业务期限等。

2.业务文件:保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存档、备份等措施,保证业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业务资金管理: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资

金的安全和稳定。

4.业务风险控制:保理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

风险分散等措施,提高业务风险控制能力。

5.业务信息披露:保理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

信息,包括业务进展、风险提示等。

六、法律责任与监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4年04月18日???银监会网站??? ??

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4月10日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责任。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

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账款;

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

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级在年。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十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保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经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向保理客户提供国内保理融资支持,收购保理客户销售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知客户、识客户、管客户、保客户”的原则,掌握保理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建立健全的客户评价体系,保障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加强业务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风险处置流程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主体合法、稳定,经营范围正当、合理,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稳健,业绩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3.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好,应收账款质量高;

4.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

第六条保理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保理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3.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原始凭证;

4.保理客户的应收账款清单。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

1.商业银行与保理客户签订商业保理协议;

2.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资质后,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

3.保理客户向其销售的客户发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提出收款要求;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而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二、业务范围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保理客户(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承担信用风险,改善交易双方融资和资金周转状况的业务,包括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两种业务。

1. 进口保理

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提供融资等业务。

2. 出口保理

银行为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商品的确认、风险管理、融资等服务。

三、业务流程

银行保理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业务审批、合同签订、操作管理等环节:

1. 客户申请

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业务申请书、基础数据表、企业资质证明等。

2. 业务审批

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信用状况、交易合同的可行性、资金流向等,审核通过后决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

3. 合同签订

银行和客户签订保理合同,确定具体业务的交易方式、利率、期限等业务条件。

4. 操作管理

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客户与交易对象开展具体交易,管理资金流向和收付款项,承担信用风险等工作。

四、业务风险

银行保理业务存在以下风险:

1. 信用风险

由于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融资款项的风险。

2. 操作风险

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失误或第三方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业务处理出现差错或失误的风险。

3. 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变化、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4. 法律风险

由于国内外法律法规变化、诉讼纠纷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

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业务类型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

保理业务管理制度

保理业务管理制度

保理业务管理制度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和范围

1.保理业务是指一种金融服务形式,包括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类,

用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和风险管理。

2.国内保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和仓单保理,国际保理主要包括出

口保理和进口保理。

3.保理业务发生的范围包括了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多个主体,但是保

理业务的核心仍然集中在中小企业。

二、保理业务的流程

1.客户申请:客户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包括融资金额、期限等

相关信息。

2.资信调查:保理公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包括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3.合同签订: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购买应

收账款并向客户提供融资。

5.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账款核查、

催收等。

6.融资支付:保理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将融资支付给客户。

7.还款和结算:客户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保理公司核实后进

行结算。

三、保理业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客户准入制度:明确客户准入的条件和流程,包括资信调查、合同签订等。

2.贷款审批制度:规定贷款审批的流程和相关的决策程序,保证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3.账款管理制度:包括对应收账款的核查、催收等管理措施,确保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风险管理制度:规定保理公司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措施,包括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5.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保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流程和要求,保证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

6.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保理公司对客户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措施。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

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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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保理*: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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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

(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

(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

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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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一种

金融服务模式,旨在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促

进其发展和增加经营活动的资金流动。本文档将介绍保理业务的定义、流程、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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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义

保理业务是指一家金融机构(保理公司)与中小企业(转让人)之间签订保理合同,通过购买其应收账款的权利,向其提供融资和

风险管理服务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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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理业务流程

3.1 注册与准入

保理公司应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注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需要提供基本的企业信息,以便进

行准入审核。

3.2 合同签订

保理公司与中小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额度、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3 应收账款确认

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并经保理公司确认。保理公司进

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转让。

3.4 融资与借款

保理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确认和风险评估结果,向中小企业提供

融资和借款服务。融资方式可以是明保理、暗保理或双保理等。

3.5 应收账款的追讨与风险管理

保理公司负责对应收账款的追讨工作,并根据风险管理要求采

取相应措施,如提供催收服务、在逾期后进行保证金垫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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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4.1 信用风险

保理公司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信用可靠性。可以采取担保、保证金和逾期费用等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4.2 操作风险

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治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治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今后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物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依照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治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方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方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方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纳赊

销方式销售物资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2020)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2020)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提高丹东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国内保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有追索权保理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和账款收取。

3.1.1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丹东银行目前仅开办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保理融资):是指在销售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丹东银行应销售商申请向其提供的融资,并约定当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丹东银行将向销售商追索保理融资,销售商应立即无条件地对未收回部分予以回购。

3.1.2 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丹东银行为销售商提供的针对不同购货商的销售情况进行销售分户账管理的服务。

3.1.3 账款收取:是指丹东银行为销售商提供的收取应收账款的服务。

3.1.4 销售商是指采取商业信用形式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拥有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

3.1.5 购货商(付款人)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销售商的货物或接受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财务风险,更好地促进贸易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管理的子、分公司)与银行签署合同,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货币资金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银行,或由银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并由银行直接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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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

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

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

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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