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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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竞业限制纠纷•【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1.26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基本案情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某、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7日,王某某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某某)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

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

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区别

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区别

最低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 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 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 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 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什么惩罚?
制 度 管 理
解析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 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 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有哪些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规定执行。 效益好的单位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
案 例 分 析
电动车公司向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称,李某“跳槽”到研究院,将其知 悉的电动车公司与研究院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中电动车公司独自承担的研发 技术(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研究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原告电动车 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研究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原告的起诉,李某 抗辩称,其是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入职研究院是为了谋生的需要,本 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研 究院抗辩称,其聘用李某是依法使用科技人员,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号】(2023)冀0407刑初56号•【审理法院】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正文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3)冀0407刑初56号【基本案情】“沃玉3号”玉米品种(母本M51×父本VK22-4)系河北某种业公司选育品种,2013年7月2日通过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获得品种审定证书。

河北某种业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分别就VK22和M51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21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

在申请和获得品种权之前,河北某种业公司对“沃玉3号”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制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守则,作为其核心商业秘密。

河北某种业公司与甘肃省张掖市某种业公司每年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甘肃省张掖市某种业公司对“沃玉3号”玉米品种制种亲本材料附有保密和妥善保管责任,不得私留、私繁、赠与、出售等。

2021年,甘肃省张掖市某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与河北某种业公司的合同约定,对外销售“沃玉3号”亲本930公斤给崔某某,崔某某将这些亲本交由新疆的范某某种植。

范某某将生产出的“沃玉3号”玉米种子134200公斤交由崔某某回收并销售。

经司法鉴定,因张某某违反约定出售“沃玉3号”玉米品种亲本,给河北某种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9725.24元。

同时,“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本繁殖材料、母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

【裁判结果】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沃玉3号”玉米品种的父本和母本繁殖材料是河北某种业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密义务,给河北某种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竞业限制相关案例

竞业限制相关案例

竞业限制案例1. 甲某与甲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请求10万,判 6万)《保密协议》约定:甲公司向甲某支付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分两次,第一次于解除合同当日支付,金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当年的一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次年当日,持未在竞业禁止单位工作 的有关证明领取,金额为当年的一年上海市最低工资,若甲某拒绝接受本经济补偿,则视为甲某违约;……如甲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甲某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10万元,如果甲某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10万元,甲某应按实际损失向甲公司赔偿……甲某、甲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7月21日,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007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工作内容中载明:甲公司聘用甲某在工程技术部担任高级技术工程师,该岗位系涉密工作;劳动纪律中规定:……甲某在任职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对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甲公司的技术、事 务、资料及甲公司客户的秘密、资料负保密义务。

2007年7月21日,甲某与甲公司另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保密协议》对甲某“离职之后”的规定 为:……甲某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公司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甲某在离职之后两年内不得在与涉及下列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或自行开公司,具体如下:1、生产、经营或销售有关工程机械电液控制系统或控制器、显示器的公司;2、生产、经营或销售旋转编码器、光栅尺、直线位移传感器、激光测距以及冷、热金属探测器产品的公司;3、以下品牌产品及相应代理商:STW、 INTERCONTROL、BOSCH、REXROTH、LINDE、HAWE、IFM、P+F、TURCK、SICK、HEIDENHAIN等等;…… 甲公司向甲某支付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分两次,第一次于解除合同当日支付,金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当年的一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次年当日,持未在竞业禁止单位工作 的有关证明领取,金额为当年的一年上海市最低工资,若甲某拒绝接受本经济补偿,则视为甲某违约;……如甲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甲某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10万元,如果甲某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10万元,甲某应按实际损失向甲公司赔偿……。

【精品】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精品】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案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引言:在商业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离职员工却会违反其职业道德和合同义务,泄露所在公司的机密信息。

本案例将详细介绍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例涉及的事件经过、具体时间和细节,以及律师的专业点评。

事件经过:2010年3月5日,王某与北京ABC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BC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王某在任职期间需要保守ABC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方案、客户名单和合作伙伴的信息等,并明确规定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2013年3月4日,王某擅自递交了离职申请,并提出希望在3月31日离职。

然而,在3月15日,ABC公司的一名高级工程师发现了一封电子邮件,显示王某将ABC公司的商业机密文件发送到了他的个人电子邮箱。

ABC公司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确定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在离职前一个星期将大量机密文件发送到了他的个人电脑,并且在离职当天,他清空了自己的工作电脑上存储的机密文件。

ABC公司在3月20日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对王某的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细节概述:ABC公司提供了多种证据,证明王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

首先,调查人员发现了王某个人电脑上大量存有公司的商业机密文件的证据。

其次,ABC公司的电子邮件服务器记录显示王某将这些机密文件发送给了他的个人电子邮箱。

最后,当天王某清空工作电脑的行为,进一步证明了他想把犯罪行为掩盖起来的意图。

法院判决: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泄露了ABC公司的商业机密,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王某赔偿ABC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责令王某立即停止继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王某违反了就业合同的保密义务,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了他人。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与应对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与应对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与应对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案件分析1. 案件类型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员工泄露、竞争对手窃取、供应商披露等。

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应对策略也会有所区别。

2. 影响分析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竞争优势,进而带来经济损失。

而且,商业秘密的泄露也会损害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和信誉。

因此,不可忽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应对策略1. 加强内部保密管理为了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加强内部保密管理。

首先,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保密政策,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进行严格的培训。

此外,企业还应采取技术手段,如信息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2. 建立合同保护机制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合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企业可以依法维权。

3.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防止竞争对手通过网络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

这包括加强系统安全性、防火墙的设置、数据备份等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4. 寻求法律保护如果商业秘密被侵权,企业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起诉、仲裁、和解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企业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情况,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某知名科技公司的前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泄露了公司的研发计划。

这些计划包括未来一年的产品规划和关键技术细节。

公司发现这一行为后,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应对:1. 紧急处理首先,公司立即与员工解除合同,并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北京唐青林律师)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北京唐青林律师)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甲公司与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费用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定额赔偿。

基本案情周某于2008年3月19日进入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该合同约定,周某违法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者竞业禁止,周某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由此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周某还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008年3月19日,周某与乙公司订立《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周某的任职期间及离开乙公司后一年内不得自己投资、生产、经营与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双方确认,乙公司在给周某支付工资时已经涵盖竞业禁止期内的经济补偿。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8月10日终结。

2011年3月9日,乙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返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工资及提成78,719.87元、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违约金100,608.94元,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裁决:对乙公司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乙公司不服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承担返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竞业限制期内所得全部收益78,719.87元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0,608.94元,甲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符某等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符某等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符某等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2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述梁郭勇梁睿【审理法官】唐述梁郭勇梁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符饶【当事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符饶【当事人-个人】符饶【当事人-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张碧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张碧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兰张碧飞【代理律所】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符饶【本院观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付劳动者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付劳动者补偿金。

本案中,符饶与腾讯公司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竞业限制通知书》,对符饶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要求符饶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去字节跳动公司(含关联公司)等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该约定合法有效,符饶应当严格遵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现在案证据明确显示,符饶在竞业限制期内,为字节跳动公司(含关联公司)工作,该行为违反其与腾讯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腾讯公司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是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时常用的方式,以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利益。

本文将以两个案例为例,分析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实际应用效果。

案例一:某互联网公司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某互联网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一名前员工离职后不久,加入了一家与公司业务相似的竞争公司,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和服务。

该互联网公司认为该前员工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根据协议起诉该员工。

经法院审理后,该员工被判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并停止从事类似业务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应该认真考虑协议的后果。

案例二:某制药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机密
某制药公司委托一名员工为其研究开发新的药品。

该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露任何公司商业机密。

然而,该员工在研究开发期间,泄露了该公司的关键研发技术及进展信息给竞争对手。

该制药公司发现了该员工的行为,并起诉他侵犯商业机密。

经过法院审理,员工承认违反保密协议,并赔偿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被处以罚款。

这可见,保密协议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对于企业保护商业利益以及员工保护个人利益都是有益的。

然而,企业与员工在签署协议之前,应该认真考虑协议的内容,双方应该清楚明确协议的约束和后果。

企业和员工均应自觉遵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光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激光公司)。

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简称涉案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合理开支35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上述法律规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

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某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承载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在物理上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年来,我省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性尚待完善。

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省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下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以便进一步修订。

二00五年三月二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

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

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14则

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14则

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14则案例一:股东分红不均引发的混战。

有这么一家小公司,三个股东,一开始大家都齐心协力,公司慢慢有了起色。

到了年底分红的时候,问题来了。

大股东说自己贡献大,要拿大头,可二股东和三股东觉得大家都没少出力,应该平分。

大股东仗着自己股份多,直接把大部分利润划到自己名下。

二股东和三股东那个气啊,就像自己辛苦养大的娃被别人抱走了。

于是,他们把大股东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合理分配分红。

这告诉我们,在公司里,股东之间关于分红的约定一定要清清楚楚,不然就容易变成一场利益的拔河赛。

案例二:竞业禁止协议的“雷区”老张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骨干,掌握着公司很多核心技术。

后来他跳槽到了竞争对手公司。

原公司拿出竞业禁止协议,上面明明白白写着老张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

老张觉得这协议不合理,限制他的发展。

可法院看了协议,发现老张签字的时候是清楚协议内容的,而且原公司在他离职的时候还按照协议给了补偿。

最后老张败诉,还得从新公司离职,并且赔偿原公司损失。

这就好比你签了个“保密条约”,拿了人家好处,就不能随便违背,不然就得“踩雷”。

案例三:公司章程形同虚设的悲剧。

这个公司的章程就像一本被遗忘在角落的书。

公司决策的时候,董事会根本不按照章程来。

有个小股东发现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他就指着章程说:“你们这不合规啊。

”可是董事会的人就像没听见一样。

小股东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法庭一看,确实是公司没把章程当回事。

最后公司不得不重新按照章程调整决策,还得赔偿小股东的损失。

这就像一群人玩游戏,规则都定好了,你却不遵守,那肯定得出乱子。

案例四:股东知情权的艰难争取。

小李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他总感觉公司的财务有点问题。

于是他向公司提出要查看公司的账目。

公司管理层呢,就像护着宝贝一样,各种推脱,说什么商业机密啦,不方便啦。

小李觉得自己作为股东有知情权啊,就起诉到法院。

法院最后判定小李有权查看公司账目,毕竟股东投资了公司,就像把钱放进了一个黑盒子,总得有权利看看里面是怎么回事吧。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其拥有一种独特的食品配方,这个配方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公司的一名员工离职后将这个配方带走,并将其提供给了竞争对手。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面对这一情况,公司立即采取了法律行动,起诉离职员工和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

在法庭上,公司成功地证明了这个配方的独特性以及其在市场上的重要性,最终赢得了官司,并获得了巨额赔偿。

同时,离职员工和竞争对手也因侵犯商业秘密而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的泄露将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加强内部管理,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员工的权限等措施。

同时,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也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起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面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行动。

总之,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维权。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保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违反同业竞争承诺而被处罚的案例

违反同业竞争承诺而被处罚的案例

1.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同业竞争成为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环境,许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或行业协议时会包含不得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条款。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谋取利益,违反了这些承诺,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处罚案例。

2.案例介绍在某国某省,某化工公司A与另一家同行业的公司B签订了一份《不竞争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在与B公司合作之后的5年内不得从事同业竞争。

然而,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A公司却秘密开展了与B公司类似的产品生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B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后,提起了诉讼,要求对A公司进行处罚。

3.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订立合同的一方不得因签订、修改、终止合同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律规定,A公司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不竞争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4.相关判例在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判决违反不竞争协议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些案例中法院还会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给受害方道歉等。

5.案例启示本案例通过对A公司违反不竞争协议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引发人们对于同业竞争承诺的重视。

企业在开展合作时,应当清晰地约定不竞争的条款,并严格执行,以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违反不竞争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纠正,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结论本案例为不竞争协议的违约案例,引发了社会对于同业竞争承诺的重视。

希望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不竞争协议,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7. 合规意识的重要性同业竞争承诺不仅仅是一纸合同,更是企业对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坚守和维护。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规则的约束和信用的维护。

企业如果没有合规意识,往往会为了暂时的利益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基础,这样不仅损害了其他合作伙伴的权益,也减弱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股东竞业禁止协议

股东竞业禁止协议

股东竞业禁止协议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股东):身份证号:鉴于乙方是公司的股东,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第一条竞业禁止1、竞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行业。

2、甲方相竞争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业:3、竞业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行业。

第二条禁止期间、地域范围1、竞业禁止期间:乙方担任甲方股东期间以及完全退出股权之后的两年内。

乙方股权比例有变化但仍为甲方股东的,仍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2、竞业禁止地域范围:中国境内(含港澳台)。

第三条乙方的承诺1、乙方承诺,竞业禁止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乙方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乙方在竞业禁止期间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万元。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的,该收益应归甲方所有。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经甲方通知仍不改正,或第二次以上违反的,甲方有权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它股东名义回购乙方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乙方原出资金额,并要求乙方将股权变更到甲方指定的其它股东名下。

案例分析: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案例分析: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案例分析: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案情简介】江西省吉安市某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公司)与吉安某电声有限公司(下称电声公司)均是⽣产销售教学⽤头戴⽿机、话筒组等教育电⼦产品的公司,互为竞争关系。

1998年10⽉,熊某受聘于电⼦公司从事销售⼯作,1999年10⽉被聘任为销售部经理,2001年10⽉⼜被聘任为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调研、市场策划、规划等。

双⽅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亦未签订竞业禁⽌协议和保密协议。

2000年12⽉,电⼦公司制定了《公司重要岗位员⼯保守机密暂⾏规定》,将副总经理等19个岗位、销售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确定为保密重要岗位和机密范围。

2002年2⽉底,熊某以回原单位办社保续接⼿续为由⼝头向总经理请假,但此后再未回公司上班,亦未领取⼯资。

为此,电⼦公司于2002年5⽉书⾯通知熊某在3个⼯作⽇内回公司⼯作或办理辞职⼿续。

但熊某未按该通知办理上述⼿续。

嗣后,电⼦公司发现熊某离开公司即被电声公司聘任为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

电⼦公司现有的江西师范⼤学、南昌⽔利⽔电⾼等专科学校、九江师范⼤学等客户已经成为电声公司的客户。

电⼦公司认为熊某在未办理辞职⼿续的情况下担任电声公司副总经理的⾏为违反了法定的竞业禁⽌义务,利⽤所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和销售价格等商业信息,采⽤降低价格等⼿段拉⾛客户,与电声公司共同侵犯了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公司于2003年7⽉诉⾄法院,要求判令熊某、电声公司:1、⽴即停⽌侵权;2、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此案在审理期间,电⼦公司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理评析】这是⼀起因企业⾼级雇员擅⾃离职到与原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引发的原单位与劳动者、新的⽤⼈单位之间有关竞业禁⽌和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

争议焦点是:熊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义务,熊某、电声公司是否侵犯了电⼦公司的商业秘密。

正确审理本案,⾸先就必须确定熊某是否负有竞业禁⽌义务,电⼦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1-95)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1-95)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义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1-95)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

2008年2⽉,邓某私⾃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

5⽉,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

邓某表⽰⾃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式在任何⼀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付50万元违约⾦。

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K公司研发的配⽅。

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

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Y公司的⾏为构成侵犯他⼈商业秘密B.邓某的⾏为构成侵犯他⼈商业秘密C.Y公司的⾏为构成违反竞业禁⽌义务D.邓某的⾏为构成违反竞业禁⽌义务【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义务。

选项A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款规定,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Y制药公司明知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使⽤,构成侵犯他⼈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B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下列⼿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据此可知,邓某允许Y制药公司使⽤其掌握的K公司研发的配⽅的⾏为,属于擅⾃披露、使⽤他⼈商业秘密的⾏为,构成侵犯他⼈商业秘密。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员限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到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开业⽣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违反了竞业协议有什么处罚

违反了竞业协议有什么处罚

违反了竞业协议有什么处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关于违反了竞业协议有什么处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违反了竞业协议有什么处罚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只造成⼀般损害后果的,不⽤追究刑责。

2、法律依据:《刑法》第⼆百⼀⼗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为之⼀,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如何理解1、竞业禁⽌,⼜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单位对员⼯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的的⼀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定时期内,限制并禁⽌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2、限制并禁⽌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不得⾃⼰⽣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是⽤⼈单位对负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定期限内不得再⽣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企业保密协议陷阱案例

企业保密协议陷阱案例

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员工张三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张三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内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并承诺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然而,在张三离职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张三加入了一家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利用了其离职前在科技公司积累的客户资源。

科技公司遂以张三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保密协议的合法性;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科技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审理:一、保密协议的合法性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与张三签订的保密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具有签订保密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保密协议合法有效。

二、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加入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利用其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资源,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张三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三、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法院考虑到张三的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其侵权行为的恶劣影响,最终判决张三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存在以下陷阱:1. 保密协议内容模糊:科技公司在保密协议中未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导致在纠纷发生时难以证明张三的行为构成侵权。

2. 竞业限制期限过长: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竞业限制期限,违反了法律规定。

3. 缺乏竞业限制补偿:科技公司在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导致张三在离职后面临经济压力,增加了其侵权风险。

防范措施:1.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在签订保密协议时,企业应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避免纠纷发生时的举证困难。

2. 合理设定竞业限制期限: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竞业限制期限,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3. 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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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石治勇【全文】【案情】2002年10月11日,苏光明(化名)入职宏达公司(简称)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甲方(宏达公司)安排乙方(苏光明)在其下属的员村公司工作,月工资800元,另加所在部门按公司规定计浮动工资。

其中第九条约定乙方承担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聘用期间个人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因聘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或擅自离职等原因离开公司的,3年内不能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内任职;不能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能利用其掌握本公司的商业资料或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从事经营活动;若违反或造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泄露、被侵害等,在停止侵害等行为的同时,乙方愿意支付公司违约金30万元外,另赔偿公司20万元赔偿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乙方履行三年义务期间或以后,乙方同意甲方不需要作任何补偿。

2003年8月21日,苏光明被任命为宏达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采购销售工作。

2004年7月13日,苏光明与黄某各出资25万元筹建腾大公司,同年8月13日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宏达公司基本相同。

2004年8月30日,苏光明辞职离开宏达公司。

同年9月,腾大公司始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2005年1月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核准腾大公司注销登记。

2004年9月3日,申诉人宏达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苏光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和赔偿金20万元,第三人腾大公司对被诉人的违约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申诉人诉称:被诉人利用其掌握申诉人的商业信息资料,于2004年7月13日筹建第三人公司,并于同年8月13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开展与申诉人同样的经营钢管的活动,并将原本客户向申诉人索取的报价单,偷转由第三人回复,有明显窃取、利用申诉人商业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构成严重违约。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人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被诉人所投资的第三人公司成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侵害申诉人利益。

申诉人与被诉人所签署的保密条款中只约定了申诉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及保密义务,却未约定相应的补偿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诉人的月工资只有80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分别高达30万元和20万元,该约定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故请求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第三人辩称:不知道被诉人在申诉人处任职,被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与第三人无关。

第三人公司成立以来未经营业务,不构成对申诉人的损害。

申诉人所述的商业信息是公开的,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存在第三人窃取和侵害商业秘密的问题。

故请求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裁判】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属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秩序的行为,且聘用合同和特别约定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诉人称上述条款存在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与被诉人的工资的差距悬殊的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主张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观点,本会不予采信。

被诉人在申诉人聘用期间,投资成立与申诉人有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第三人公司,虽然被诉人在2004年8月30日辞职离开申诉人公司,且第三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但被诉人实际已经存在聘用期间自己经营与申诉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故意和行为,存在聘用关系解除后在与申诉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内任职的事实,因此被诉人应依照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申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人存在侵害申诉人利益的行为及造成损害的程度,因此申诉人主张被诉人支付其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人公司与被诉人的违约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申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申诉人要求第三人对被诉人的违约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04年12月9日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违约金30万元,驳回申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苏光明不服仲裁裁决,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被告宏达公司全部请求。

原告苏光明诉称:一、虽然原告投资成立的第三人腾大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从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更没有经营与被告同类的业务,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二、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原告离开公司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且被告在原告履行3年义务期间或以后不作任何补偿。

该竞业禁止条款是不公平条款。

被告给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原告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条件。

故该条款无效。

三、原告没有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

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原告违反了保密义务。

但原告没有泄露被告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提供商业秘密给第三人。

四、原告的工资仅800元,违约条款却不论原告的违约程度及后果,约定支付巨额违约金和赔偿金,严重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且就同一事实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第三人辩称:不同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聘用合同》第九条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原告应对被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部分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年内,原告继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被告有竞争的业务,属于竞业禁止条款;第三部分是约定原告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就第一部分而言,原告在劳动合同期内与他人出资成立了第三人公司,该公司有与被告同类的经营范围,原告作为被告的副总经理明显违反了负有保密义务的约定。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对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被告据此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第二部分而言,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同时也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因此我国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作竞业禁止约定的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条款侵害了原告的基本利益,显失公平,该条款无效。

无效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据此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参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05年6月10日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宏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苏光明向上诉人宏达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由第三人腾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诉称:一、《聘用合同》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二、被上诉人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和保密规定。

三、原审关于竞业禁止须补偿的认定存在重大缺陷。

四、原审混淆了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

五、原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所以认定该条款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无效,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条款,不能作为无效条款的依据。

撤销权依法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提出,而被上诉人没有在该期限内提出。

六、原审没有适用《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申诉人的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不能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产品。

被上诉人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第三人辩称:不同意承担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被上诉人在担任上诉人副总经理期间,与他人合资开办第三人公司,经营与上诉人同类的营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

但鉴于上诉人未就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其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聘用合同》约定:“(苏光明)因聘用期满、辞职、辞退或擅自离职等原因脱离公司的,3年内不能在与该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内任职;不能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能利用其掌握该公司的商业资料或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业禁止条款。

由于上诉人没有在竞业禁止期内给予被上诉人经济补偿,上述约定显失公平,并且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择业自主权,依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于2006年4月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有关企业诉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和侵犯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

笔者作为苏光明的代理律师,亲历了仲裁、一审及二审三个阶段,通过卓有成效代理工作,最终以苏光明的胜诉而告终。

纵观本案的审理过程,仲裁委员会及两级法院均认定苏光明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但苏光明及第三人最终却没有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与探讨。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四个法律问题:1、竞业禁止协议与契约自由的关系;2、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问题;3、法定竞业禁止与协议竞业禁止的比较;4、新用人单位的责任。

一、竞业禁止协议与契约自由的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契约自由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竞业禁止协议是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实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契约关系。

但这种契约关系特殊性在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而劳动权是公民维系生存的基本人身权利。

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

劳动者为避免失去工作机会,往往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因此,竞业禁协议大多具有不对等因素,显然违背了自愿、平等的契约自由原则。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在本案中,法院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利用国家审判权给予苏光明救济,认定竞业禁止协议的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苏光明的基本劳动权利,损害了苏光明的基本生活利益。

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问题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双务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熟练的工作,收入会不同程度降低,用人单位就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由于不能从事协议约定的工作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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