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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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赣府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10号2011年4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操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

土地整治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突出我省“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特色,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的农田整治为重点,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后不再单独办理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手续;确需征收的,必须履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建立供地计划公布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房屋住宅建设危险房屋【发文字号】建村[2011]11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提高改造后农房的抗震能力,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抗震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抗震要求享受各级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农户实施住房重建或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有关规定。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抗震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

所有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补助资金。

二、规范房屋设计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要求,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使用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由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的须出具设计说明,并提交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进行抗震要求审查。

三、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

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发布时间:2011-09-28 文档来源:《中国建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修正)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修正)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50.14万套,其中2015年16.54万套、2016年16.6万套、2017年17万套;改造农村危房83万户,其中2015年31.2万户(含我省提前实施13万户)、2016年25.9万户、2017年25.9万户。

进一步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完备、布局更合理、运行更安全、服务更便捷。

二、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各市、县(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对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完成时间等作出明确安排,抓好组织落实。

(一)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科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扩大改造范围。

各地应以今年老楼危房排查和城中村调查摸底的底数为基础,对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群众要求改造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2015-2017年棚改计划,积极实施改造。

江西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江西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江西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江西省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为了解决农村危房问题,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
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江西省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将给予一定的改造补助。

首先,对于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农村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五保
户等困难群体。

其次,对于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按照危房改造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分为不同的补助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危房改造的不同类型,包括危房改造、危房改造加固、危房改造维修等,每种类型都有相应的补助标准。

而对于危房改造的不同程度,根据危房的具体情况和改造的实际需求,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另外,对于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
政共同承担。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用于对农村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进行危房改造补助;省级财政主要用于对一般农户进行危房改造补助;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对一般农户进行危房改造补助。

最后,对于危房改造的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规
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具体来说,农户需要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确认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补助发放。

总的来说,江西省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为了解决农村危房问题,改善农民居住
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来源和申请发放程序等相关内容,可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危房改造工作,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促进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府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事关全局,责任重大。

有立法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起草工作提供保障;要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力求使制度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文稿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修改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共48件)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8件)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2月3月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4月5月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6月7月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6月7月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8月6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8月9月7江西省物业小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1月8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厅10月11月二、调研论证项目(40件,排序不分先后,条件成熟的年内提请审议)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发改委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省林业厅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省发改委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省发改委5江西省行政单位乱收费处罚条例省发改委6江西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7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信委8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信委9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0江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1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2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安市政府15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18江西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办法省农业厅19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厅20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21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林业厅22江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2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水利厅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工商局25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26江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2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省环保局28江西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29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30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省扶贫办31江西省船舶生产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工办32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教育厅33江西省文化市场条例省文化厅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科技厅35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36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37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条例省卫生厅38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39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40江西万年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上饶市政府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共38件,排序不分先后)从下列项目中选择8件左右条件成熟的项目年内出台: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江西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发改委3江西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发改委4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5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省发改委6江西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发改委7江西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环保厅8江西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环保厅9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厅10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省环保厅11江西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4江西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5江西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6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7江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9江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测绘局20江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修订)省气象局江西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23江西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6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7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28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修订)省农业厅29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林业厅3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修订)省林业厅31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委办32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公安厅3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3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公安厅35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6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7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38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法制办——结束——。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补助报告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补助报告

农村危房重建申请补助
XXXX人民政府:
您们好!
我是江西省婺源县太白镇曹门五组村民汪顺富,现郑重地向上级领导提出危房重建补助申请。

我本人是农村低保户,家住的房屋原为老式的土木结构土房,是上一辈父母亲遗留下的遗产,至今已有几十余年。

2011年6月15的特大洪灾淹没了我家房子,有些土墙浸水已经开裂,加上房子常年遭受白蚁的侵害,如今已千疮百孔,有些屋柱、横条已经蛀空、腐烂,已成危房,随时威胁我家人的生命安全。

我于2006年不幸患上了肺癌,化疗看病化去家中的所有的积蓄,并且四处借钱看钱。

加上我老婆患有肝结石,去南昌做了手术,病情并不见好转多少,如此无疑是雪上加霜,儿子参军去部队了,家中多是病人,又没有什么劳动力,也就没有多少经济来源,靠政府的低保勉强过日子。

我知道,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领导时刻关心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和人生安全,但我家的危房状况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自己家里经济如上所述十分困难,暂无资金重新建房。

耳闻政府有农村危房改造的惠民政策,故特申请此报告,恳请有关部门核查灾情,以便及时给予危房的经济救助为盼。

无论怎样,我深信上级主管部门会正视我家的危房改造问题,会给我们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年月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江西省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1]4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江西省优秀近现代建
筑普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49号 2011年3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江西省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江西省优秀近现代建筑
普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
为提高城市品位,彰显城市特色,促进城市建设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和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评定范围
此次普查评定优秀近现代建筑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划内,1840年至1960年期间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重要的建筑艺术价值、与重大历史事件相联系、与重要历史人物相联系,能够反映我省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除外)。

具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生活、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1]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2【实施日期】2011.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1号 2011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的有关精神,为从源头上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在审批重大项目前,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公布项目信息,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单位要切实组织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

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批,强化项目规划选址、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涉河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条件的审核。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告大中小 2010-6-17 12:45:45 来源:本站点击:470 【打印本页】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和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5月13日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江西省建设厅于2005年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办法均突出强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要求,为帮助各项目部辩识工程是否存在危险性较大项目,便于各受监工程建设各方学习和施行,现予以通告,望认真对照检查、贯彻执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2010年6月17日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设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院,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美丽乡村建设局部试点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美丽乡村建设局部试点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美丽乡村建设局部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赣财农改[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西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美丽乡村建设局部试点方案》的通知(赣财农改〔2013〕1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美丽乡村建设局部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2013年10月30日江西省美丽乡村建设局部试点方案为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转型升级,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的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作出了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决策部署。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农村转型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永续发展的需要;是强化农业基础、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需要。

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目标。

到2015年,在全省率先建成部分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试点示范县,建设一批人口相对集中、产业辐射力强、要素集约、功能多元的宜居宜业宜游的中心示范村,全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达到村容美、生态美、庭院美、身心美、生活美的“五美”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全镇农民居住条件,为推进同城发展、加快绿色赶超,建设宜居宜游宜业上犹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和《上犹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综合整治村庄环境,建设富裕和谐秀美乡村,加快实现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逐步淘汰危旧土坯房,农民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

(三)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结合农村“山、水、田、园、路”等自然条件,科学规划选址,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改造建设。

2.政府主导、农民主体。

政府在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中起主导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一户一宅、节约用地。

执行“一户一宅”,控制占地和建房面积,体现地域特色。

充分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老宅基地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鼓励和引导农民公寓式联户建房和购房进城进镇,节约土地。

4.分类分批、统筹推进。

优先解决居住条件最危险、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示范带动,分类分批实施改造,统筹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5.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一户一册”的要求建立危旧土坯房改造台账,严格执行村、乡(镇)、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扶持政策、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四公开,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改造范围和对象列入改造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C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构成整幢危房)的土坯房。

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房的改造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危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不包括构筑物、附属用房和临时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经房屋鉴定机构认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所有人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危房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拆建重建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规划审批、鉴定和质量监督;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危房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条件审查、非法占地查处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县房管局负责房屋权属证书核发,县房屋征迁办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鹤城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危房排查、改造申请及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鉴于危房所处人居环境和功能设施条件较差,危房改造总体上考虑实施整体改造优先,操作上立足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与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对危房改造坚持“政府征收补偿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公共利益为主,拆老建新为辅”的原则,尽量减少危房拆除后重建的用地面积,整合零散土地,集中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二)坚持“连片改造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力求改造一片,提升一片。

(三)坚持“区域性环境改善为主,单个人居环境改造为辅”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整体性、完整性,力求在改造中提升。

(四)坚持“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和延续历史文化保护相结合为主,退老进新为辅”的原则,注重城市文化的保护和城市脉络的延续,适当减少老城区人口密度,迁出部分老城区住户,实现新老城区人居环境的共同改善。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12年9月8日)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新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1.成立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单位领导和各相关县区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部(市农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农工部长兼任,市城乡规划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委农工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负责执法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兑现和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房土地审批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对各有关县区(含四县、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桑海开发区等可以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县区,下同)村镇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赣市府办字[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1〕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赣州市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两红” 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江西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1〕131号)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扎实稳妥推进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农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居住环境,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通过采取“政府扶持为主、个人自筹为辅”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4874户农村“两红”人员住房及其遗属的危房改造任务。

三、改造要求(一)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本区域范围内的“两红”人员及遗属住房情况进行逐户调查、核实摸底,全面详细掌握其房屋数量、结构和居住人员等情况。

(二)对“两红”人员住房,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可实行翻建、新建,也可维修加固,对翻建、新建住房的面积可适当放宽至80平方米。

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升,我国的住房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仍然存在大量的危险房屋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居住环境。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危房改造工作,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制定了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二、目标此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目标是:1. 对危险房屋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居住环境;2. 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3. 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权益,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三、实施步骤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方案将分为以下步骤进行实施:1. 梳理和调查危险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等;2. 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改造措施;3. 组织资金,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4. 开展改造工作,包括拆除危险部分、加固建筑结构、改善居住环境等;5. 完成改造工作后,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改造效果达到预期目标;6. 提供居民迁入新居的相关服务和支持,包括搬迁补助、家具购置等。

四、资金保障为了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1. 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危房改造的基础资金;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用于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3. 新兴城镇化发展基金,用于改造危房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4. 吸引社会资本的投资,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体系。

五、工作重点为了提高危房改造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本方案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2. 提高居民参与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改造工作;3.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危房改造力度,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4. 加强环保意识,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六、通过本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打造宜居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农村危房整改通知书

农村危房整改通知书

农村危房整改通知书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关于危房需要进行整改,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农村危房整改通知书范文篇,供大家参考!农村危房整改通知书范文篇一________村施工队:通过对你处________户危房改造工程的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限你在天内进行整改,并上报乡危改办公室,待检查后方可重新开工。

施工队负责人:xxx乡人民政府年月日农村危房整改通知书范文篇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把农村危房改造作为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列为县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之一。

年以来,经过全县上下努力,我县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社会反响较好。

最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了抽检,发现在对象确定、面积控制、信息录入、资金配套等方面还有不规范之处。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德政工程、民生工程、惠民工程,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各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实专班,明确责任,严密组织,抓紧抓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民政、扶贫、农办等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进一步严把补助对象审核关。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公示制度,要把危改指标向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困难户倾斜,决不允许拿指标做人情,切实把有限的补助资金用于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户。

三、进一步严格控制D级危房的改造面积。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要求,D级危房的改造面积要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但从实地抽查和网上核查来看,去年我县有30%的D 级危房改造后的面积超过70平方米。

因此,各镇今年要从严控制D级危房的改造面积,凡是D级危房改造超过两层的,不予验收,不给予资金补助。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赣发[1999]14号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赣发[1999]14号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赣发〔1999〕14号1999年7月30日)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是农村工作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少数地方平摊税费问题;个别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集资问题;以及各种升级达标活动屡禁不止等,致使部分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依法管理、标本兼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农民负担减下来。

一、进一步提高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农民负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农村稳定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正气,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无条件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减负政策和规定。

要增强自我约束力,小道理服从大道理,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不搞变通,做到令行禁止。

坚决把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全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坚决制止面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错误做法,坚决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杜绝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力争近期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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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11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订的《江西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日—1—江西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为切实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54667户)。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地农户数、危房数和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等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偏远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各城市及县城关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及风景名镇区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政府支持、农户自愿。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级政府要予以—2—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加大推进力度。

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科学规划、节约用地。

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

新建农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经济适用、确保安全。

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政策公开、阳光操作。

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

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3—1.5-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3-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1万元。

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或突破省规定的补助标准。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危房的要维修加固。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

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

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

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三)强化质量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4—理制度。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

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

中央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安排我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一批补助资金3.28亿元,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也将随后下达。

我省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由省、县(市、区、风景名胜区)财政共同负担。

具体为: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市、区、风景名胜区)8:2比例,非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市、区、风景名胜区)6:4比例分担。

除国家和省配套补助资金外,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资金发放。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

县(市、区)政府、有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整合资—5—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

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操作程序(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附件2),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6—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0】10号)要求,分别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3)、《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

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

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

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

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

同时,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区、风—7—景名胜区)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

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县(市、区)政府、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

标识牌尺寸为28cm x 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二O一一年‛。

挂牌所需费用由县(市、区、风景名胜区)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

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民政部门和乡(镇)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研究拟定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2011年危房改造任务,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地。

各设区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制定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村组,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

计划任务下达后,各县(市、—8—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5)。

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

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

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

各地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

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并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

2011年12月份,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南昌市、新余市、鹰潭市及今年新增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要成立以政府(管委会)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建设、民政、扶贫、国土、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监察、审计、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9—小组(去年已成立领导小组,因工作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办公室设在建设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

要强化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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