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律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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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在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

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的XX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X 万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二、合同履行情况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向乙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人民币XXX万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合同纠纷事实1. 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投入使用,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2.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予整改。

3.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支付。

四、代理意见1.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整改责任。

3.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

4.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证据清单1. 《承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甲方支付首期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3.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证据材料。

4.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材料。

5.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六、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甲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仲裁庭/法院甲方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2024年XX月XX日]。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我代表原告方,就与被告方之间的承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向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工程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都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工程,并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了施工。

被告方在验收过程中却提出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原告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原告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多次邀请被告方进行现场检查,被告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方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大部分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与原告方无关。

三、关于工程款项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方完成工程后,被告方应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被告方至今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对此,我们认为,原告方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了工程,被告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被告方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如前所述,工程质量问题是被告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被告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被告方在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却要求原告方支付违约金。

对此,我们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方要求原告方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诉讼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却要求原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我们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方要求原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加工承揽纠纷 民事代理词

加工承揽纠纷  民事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青岛xx胶带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代理其与本案原告青岛xx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间的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就原告的起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被告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仅就被告的生产的异型带加工出来时应具有的技术性能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保质期内的性能的变化适用普通带的相关行业规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案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该橡胶产品生产出来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或者证明该产品在一年的保质期内其性能变化超出了普通尼龙带的质量标准。

否则不能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法院委托福运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时间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另外,就算该鉴定意见是可靠的,只能证明该产品的性能在超出保质期后发生了变化,并且没有超出普通尼龙带的保质期变化要求,因此仍然属于合格产品。

原告借口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提货和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由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生产的异型花纹输送带属于特种带,没法再行处理,故原告的故意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275676元、承担违约责任84000元定金并赔偿保管损失。

另外,由于合同约定总价款完成60万元后,被告返还原告1套模具费用15000元,原告至今支付的价款才到432324元,尚欠被告275676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万元,故被告也无需返还第二套模具费。

综上,被告要求原告依法支付欠款并提走剩余的产品,否则,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原告出具的收据及欠条等证据予以支持。

此致胶州市人民法院代理人: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王兴余2013年9月27日。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市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其与江阴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一、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原告方不存在违约1、第七条第2款约定,钢结构制作安装共计500吨,不涉及日后超出、增补部分。

原告不但保质保量完成了500吨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作,还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超额完成了198.04吨,而且整套设备在2010年1月中旬试生产正常。

2、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0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被告作为强势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安装时间从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的约定脱离了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和事实条件,实际上毫无意义。

3、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到第三方安装被告提供的设备及钢结构制作。

由此可见,原告履行合同必须两个前提条件:其一,被告提供的设备必须在约定期限前(即2009年4月25日)进场,钢结构制作的材料必须在合同开始履行前进场。

其二,土建基础必须在合同开始履行时即施工结束,具备安装条件。

⑴、事实上,被告并未及时提供安装设备进场,象除尘器等主要设备直到2009年12月底才进场,原告何以安装;钢结构制作所需材料在2009年6月份才开始陆续进场,大部分材料在2009年9月以后进场,直到2010年1月份仍有材料不断进场,原告如何为无米之炊呢?⑵、合同约定期限开始时,原告施工所需的土建基础尚不具备,直到2009年8月下旬,合同约定的所谓安装期限已经过了五分之四,被告仍未交付合格的土建基础。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二)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

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

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20586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Agent word in the dispute case of processing contract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20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

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

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

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法院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

如此,法院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

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共5则)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共5则)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共5则)第一篇: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经过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现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为参考:一、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而胜某与本案无关。

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被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训练楼的装饰工程,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将上述装饰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原告;可见,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转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虽无被告盖章,但授权书和报价表都有被告盖章,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所以原告才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胜某签订了施工合同。

退一步说,即使胜某无权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分包合同,但胜某在被告公司的职务及授权书,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责任应为被告承担。

而且,事后被告在事实上也认可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首先,在原告进场进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而被告提供的与胜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是胜某和被告之间的约定,和原告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能据此约束原告,也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权益主张。

所以,被告主张胜某是本案被告,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这只是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二、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首先,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施工图完成施工义务,这同被告的证明目的不符;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即工程量一览表,也不符合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上只有胜某的签字及施工的项目和价格,这不能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也不能据此证明这些施工项目是应该由原告完成或是所谓后续由其他施工队完成的。

[案例分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词

[案例分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词

[案例分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担任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就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一、原审法院对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于倒门补贴问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在现在目前的砖窑厂生产成品砖的技术条件下,其技术条件已经成熟稳定,完全不可能出现大量的倒门现象,这是现阶段砖窑厂行业的正常生产情况,今天提交的三份证据材料也进一步佐证这一事实,而出现倒门现象的真正原因是被上诉人擅自使用了红油泥而造成的,在一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倒门问题发生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擅自使用了红油泥而造成的,而且上诉人是坚决反对被上诉人违规违法使用红油泥的,因此,被上诉人应该承担由于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了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上诉人也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2、对于出现倒门现象108门数量的分析,在砖窑厂生产成品砖的操作过程中,每1排垒1100块砖,每1门由6排组成,这样,108门共计7122800块砖,而上诉人在2019年整个一年中生产了1千万多块成品砖,按照这样计算的话,出现倒门现象的砖数量占产品砖数量的近70%比例,如果出现如此高比例的倒门现象,砖窑厂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成品砖,就会发生严重的经济亏损状况,砖窑厂就无法继续正常的经营存活下来。

而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在2019年经营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一些小的困难,但是总体来说,经济利润还是令人满意的。

因此,一审法院对出现倒门数量是108门的事实认定不符合目前现阶段砖窑厂生产行业的实际客观事实情况。

二、原审法院对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于支付违约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三条结算方式约定:年底产品结束窑停火二周内结清所有余款。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方作为被告代理人,就本次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1. 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规。

被告与原告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

合同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2.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

3. 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实际上原告迟迟未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

二、关于违约责任1. 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 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损失。

由于原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无法及时回收成本,造成资金链断裂,给被告带来严重损失。

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1. 原告在诉讼中并未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和证据,故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2. 即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先支付工程款,再行解决质量问题。

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质量问题的责任。

四、关于诉讼请求1.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合同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

原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损失,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在本次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加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间期限及收费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了加工承揽的各种条件和要求,现对其中的主要条款作如下说明:1. 加工要求:甲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需向乙方加工生产指定产品。

2. 加工价格:在加工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理的加工价格,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方式付款。

3. 加工期限: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指定产品的加工周期、交货时间及其他约定时间作如实确认,甲方应按时交付相关材料以保证加工顺利进行。

4. 质量标准:甲方与乙方已就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协商并确认。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完成产品生产。

5. 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就商业机密的保护达成明确的协议,乙方在加工过程中保证对甲方业务秘密的保密。

三、违约责任:1. 如乙方不能按照约定要求完成加工承揽任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的要求或同时终止合同;2. 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任务无法按时完成,则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法律效力: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如合同内容存在不合法或无效条款,其余合法内容仍然有效;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方可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争议。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就相关问题协商处理。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二)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20XX年8月至20XX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XX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

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XX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

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

那么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结算条款期限”,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补充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已超过“质量与数量”的异议期限,视为符合约定。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限是“入库后两个月”,即截至期限是 2004年11月2日,被告已超出期限,同时庭审也不再坚持有质量问题,我在此不再錣述。

关于数量异议期限,被告同样也已经超过。

因为通常来看,数量异议期限短质量异议期限长,这是常识。

质量异议截至日期是 2004年11月2日,那么数量异议截至期只能在此之内。

但遗憾的是被告直到第一次开庭,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2004.9.3入库——2005.3.1开庭)对数量异议只字未提,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应视为数量符合约定。

其实被告的行为是有原因的,在整个加工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于成宝、刘鸿志、陈三宝等一直住在被告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原告加工的每个关键环节必须经他们的同意方能过关;交货时间的推迟和数量的变更这么重要的事项被告能不知道吗?所以被告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对两项内容的异议只字未提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原告对结算条款的理解,符合承揽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分批交付的,应相应支付”。

依此规定,被告应在 2005年9月3日支付已验收合格的166件商品的货款。

三、被告对结算条款的解释于情不符,于法相悖。

按照被告对合同第九条的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约定数量是222件,若221件验收合格,仅有一件不合格,那么被告就可以拒付221件的货款,这一件商品永远不合格,被告就永远不付货款了。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三、本诉中,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本诉中,某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并提货。

但是,某某公司既没有通知某某公司验货,也没有通知某某公司提货。

在某某公司行使验货权利和接到提货通知之前,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某某公司毫无疑问地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某某公司派出质检人员到某某公司,此为行使定做人权利的行为。

某某公司作为承揽人,理应接受定做人某某公司的监督检验。

此等检验监督,不免除某某公司通知某某公司进行验货的义务,不免除某某公司对加工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也不免除某某公司通知提货的义务。

况且,某某公司派出的质检人员在2010年4月4日之前就离开了某某公司,直到2010年6月26日才返回,质检人员根本没有机会对系争合同加工物进行监督检验。

至于某某公司提供的两个证人,其既不能证明为或曾为某某公司员工了解案件事实,其证词之间也互相矛盾,毫无可信可言。

某某公司相信,某某公司可以提供一卡车的类似证人。

综上,可以看出,在某某公司行使验货权利和接到提货通知之前,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况且,某某公司在其诉状中明确陈述,系争合同加工物尚未完全加工完毕,客观上也不具备交付工作成果的条件。

假设如原告所说,缺乏配件,原告也应履行通知义务,告知被告,原告未能履行此通知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系争合同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定作人某某公司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系争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应恢复原状,某某公司返还订金及配件,支付违约金。

在本诉中,某某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此致庆元县人民法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赵永恒律师2010年12月12日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三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王***、张***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东民初字第02**号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王***、张***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被上诉人于***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上诉人主张剩余欠款38万元。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作为[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我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合同效力合同签订与履行:我方当事人与对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承揽工作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协助、支付预付款项、按照约定时间接收工作成果等。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方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违约行为: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详细列举对方违约行为,如逾期交付、产品质量不合格、擅自变更设计等]。

这些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按时使用工作成果,进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损害结果: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我方当事人遭受了[具体描述损害结果,如经济损失、生产延误、客户流失等]。

这些损害结果是对方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与对方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责任承担: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具体列出要求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这些要求是基于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提出的,合理且合法,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四、对方抗辩的反驳抗辩理由不成立:对方在辩论中提出的抗辩理由[逐一反驳对方抗辩点,指出其逻辑错误、证据不足或与事实不符之处]。

这些抗辩理由均不足以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证据支持:我方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往来邮件、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对方违约事实及我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们作为您承揽合同纠纷代理的专业服务机构。

我们深知合同纠纷对于您的业务和个人利益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高质量的代理服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在我们的代理服务中,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方面的专业支持:
1. 合同范本定制,根据您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我们将为您定制合适的承揽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们将针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精准解释和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好的保障。

2. 法律咨询和指导,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您理解合同中的法律术语和条款,解答您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并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3. 合同纠纷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我们将全程
代理您进行合同纠纷解决,包括协商和调解,诉讼和仲裁等,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好的维护。

我们将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确保您的合同纠纷得到最佳解决。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服务,期待与您携手合作,共同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加工合同因某些原因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代理律师进行调解解决。

现根据双方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代理任务1.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将尽最大努力协调甲乙双方的利益关系,寻求合理且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2.代理律师有权对双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起诉、应诉状等诉讼材料。

3.代理律师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庭审,陈词、辩论,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等法律行为。

4.代理律师有义务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双方之涉及商业机密的秘密,并依法保守双方委托的其他保密信息。

三、甲乙双方对代理律师的约定1.在代理律师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同意信任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尊重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2.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支付代理律师的律师费和相关费用。

3.双方同意,在代理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均可协商解决,并应秉持诚信原则共同配合。

4.对于因代理律师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机关起诉。

5.甲、乙双方任一方原提出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单方面撤回或变更诉讼请求。

撤回或变更,须事先协商一致,方可生效。

6.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解释,均须征得双方委托人及代理律师的书面同意,方可视为有效。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全部诉讼过程结束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理律师(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________的委托,并受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合同性质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二、关于合同履行
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

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但原告未按时支付,构成违约。

三、关于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关于赔偿责任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本案被告的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和相关法律法规,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按照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建设任务,并且在约
定的时间内交付给了原告。

被告所提供的工程成果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且通过了原告
的验收。

因此,被告认为自身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辨析
原告指控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被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工程进度,且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也及时与原告进行了
沟通,并采取了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因此,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索赔请求的合理性
原告提出了对被告的经济赔偿要求,但该要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始终坚持诚信原则,不存在故意拖延工期或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因此,原告
的索赔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四、关于证据的提供
被告在此提供了完整的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验报告、双方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
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这些证据充分展示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努力和
诚意,以及原告对工程成果的满意和认可。

被告恳请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此案,依法判断,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也愿意在法庭的引导下,与原告进行和解,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此致
敬礼!
被告代理人:[姓名]
[日期]。

工程承揽合同纠份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纠份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纠份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先生、女士:感谢您的时间和关注,允许我在此为您详细阐述本案涉及的工程承揽合同纠纷。

作为被委托方的法律代理人,我将依法客观地陈述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并期望能为此案的公正裁决提供必要的信息。

本案的争议核心围绕于公司与YYYY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的范围、工作标准、付款条款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在解释、执行合同条款方面存在分歧,引发了此次诉讼。

针对原告公司提出的索赔,我们认为其主张X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第X条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在工程的特定阶段完成工作,并符合标准。

我们的客户YYYY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并且符合了所有的标准和规范。

我们坚信原告对于所谓的X索赔,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根据合同第X条的规定,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合法理由。

我们的当事人YYYY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所有的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与原告之间的任何潜在分歧。

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的适用。

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

原告主张由于我们的当事人未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导致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第X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任何因合同履行而导致的损失均应进行合理的协商和调解。

我们的当事人已经展示了积极的合作态度,并愿意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任何潜在的经济赔偿问题。

我们请求法庭根据法律的规定,仔细审查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坚信,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准则,被告YYYY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约,并已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们期待能够继续与法庭合作,为确保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裁决而努力。

谢谢您的审阅和理解。

此致,(律师姓名)(律所名称)(联系方式)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先生、女士:补充前文的陈述,我将进一步详细讨论本案的关键问题和相关证据,以便更清晰地呈现我方的立场和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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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x有限公司诉xxxxx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代理人。

现经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
一、在本案诉争合同中被告的义务和履约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被告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被告在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有三个,即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义务与对其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义务、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加工的义务、对其提供的原材料及加工后的成果的妥善保管义务。

其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和经检验将检验情况通知原告的义务,被告对此的履行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捆包号(箱号)为KA70369440E10的原材料进行了检验,首先在2007年9月29日原告将该合同项下的材料送达被告加工车间当即进行检验,发现标识中材质部分无法辨认、外包装受损等情况,又经实际称重后入库,在验收入库单中除明确记载该物资捆包号、规格、毛重、净重这些原材料标识中清楚可见的内容外,还特别注明“外包装破损、实际称重10528、没有材质、请合(核)对”等原始验收情况。

其后被告的验收人员“邵魁”将该情况以入库单第三联的形式书面交与原告司机“王各占”,以书面通知了原告,(见被告提供的证据2-1)。

至此被告在收货环节,履行了验货义务。

后,被告业务员“孙渝”在接到被告加
工车间验收反馈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将验收情况又告知了原告,并得到原告的确认(见证人孙渝的证言)。

综上,被告在整个入库检验环节上确有检验、有原始记录、对原告有书面通知、有电话与原告确认,证实被告充分履行了验货义务和通知义务。

其二,按原告要求的规格尺寸对原告提供的并经原告确认的材料进行了加工,被告完全履行了义务。

被告在2007年10月8日再次得到原告确认和变更加工尺寸订单后,被告才对上述材料进行加工。

(见被告提供的证据2-1、2-2、3-1、3-2),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所购的材料的标识与实际的材料材质不一致的情况存在,被告也将经检验发现的疑点和外在的问题书面及电话告知了原告。

原告明知被告对其提供的材料检验的情况后对此没有提出对被告收到的上述材料停止加工的意见,进而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对现诉争(箱号为KA70369440E10)的原材料下达变更加工尺寸的指令(见原告提交的证据3-2),因此被告完全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其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及加工后的成果的保管义务的履行。

对此被告对有争议的原材料在十一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原告指令即行加工,加工当日由原告自行提走(见原告证据5),因此被告不存在保管不当的事实,履行了保管义务。

二、在本案诉争合同中原告的义务和履约情况
第一,原告履行提供材料及接到被告通知检验材料的实际情况后履行义务的情况。

原被告订立合同的当天原告就分上下午派车送来了原材料三卷,经被告分别对该三卷检验均发现诸多问题而此时原告对
交给被告的实物内在材质和外观情况均不知晓,均由被告以书面和电话告知原告,原告对此没有前来实地察看欲加工的材料就电话确认被告收到的材料是其欲加工的材料(见被告证人孙渝的证言)。

第二,原告没有根据原被告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第三条在收到货物的7日内进行检验和向被告提出异议的义务。

第三,原告没有确实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材质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原告从第三人处购进材料,分两次交付被告时,两次均存在“裸包无标签、硌伤、外包装潮湿、材质不清”等情况。

就此证实原告在购进材料时,没有检查材料的质量是否与自己在第三人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相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2-1即原告提交的证据4、2-3、2-4、2-5)。

这个义务是原告购进材料的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被告没有这个义务。

原告购进的材料与合同存在不符或不确定因素却没有发现进而提供给被告情况下,经被告告知原告明知后仍对被告下达加工指令,而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本案中被告对加工物资不存在串换或混淆
本案诉争的焦点之一问题是标的物的材质是否被串换或混淆。

对此,被告不存在这种事实。

其一,被告收到的原材料确属原告认为的316L材质的材料。

由被告初始验收的“入库单”证实,被告验收时虽然对物资标识中的“材质”辨认不清,但却清晰地记录下该物资的“捆包号”即KA70369440E10,这一捆包号(箱号)信息是在原告尚不知晓的情况下经被告记录的,且与原告日后取得的钢厂质量证明书中标明的一致
(见原被告共同提交证据11)。

钢厂捆包号(箱号)具有唯一性和固定性的,该捆包号所指特定化了的材质等信息的事实,该捆包号(箱号)证实被告收到并加工的物资与原告主观愿望购买的材质是一致的。

其二,被告是专营剪切加工业务的合资性质公司,有着科学严谨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工业务执行国际管理标准,有“防止异材混入流程”(见被告提交的证据9)严格防止对加工物资串换和混淆。

被告加工的该诉争合同项下的材料:第一,从时间上304材质,1.0×1000×C规格的材料于2007年9月29日上午送到被告处,于次日加工后同日由原告提走(见被告提供的证据7);316L材质,1.0×1219×C规格的材料于2007年9月29日下午送达被告,经被告验收入库后已经临近十一长假无法安排生产,就没有打开原包装而是在节后第一个工作日2007年10月8日开始加工并于当日由被告提走,这说明其一在被告加工过程中两种材质不会串换。

第二,在被告当天加工原告当日提货的期间,被告各岗位各环节人员为同一班次的人员没有交接易人,在此情况下不能串混。

第三,被告以冷板加工为主,经提取被告即时库存清单在对原告该批不锈钢入库加工至出库的前后五个工作日中被告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中除原告物资外没有相同材质的物资(见证据8)。

因此,没有串换或混淆的条件。

综上,在被告收到加工物资无误,入库至出库时间短暂,并在此时间没有相同材质物资。

在对原告提供的材料加工环节中不存在串换或混淆。

四、发生本案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所致
1、经被告加工的在本案双方合同中既有SUS316L材质的1.0×1219×C规格的材料,又有SUS304材质的1.0×1000×C规格的材料。

两种材质的材料经被告加工后的成品规格,SUS304材质加工后的规格为1.0×76.2mm和1.0×60.5mm,SUS316L材质加工后的规格为1.0×76.5mm和1.0×61mm,两种材料的厚度相同,表面颜色一致,只有宽度的不同两者仅差0.3 mm和0.5mm,这两种材料材质不同,规格厚度相同,凭肉眼无法区分且经加工后的宽度非常接近的材料,原告在拆包后使用中难于区分,在原告进一步加工使用中稍有疏忽就会搞混淆。

2、在本案中原告的物资在被告处分别于2007年9月30日和2007年10月8日两次出库(见被告提交证据7的证据由原告提走),而原告于10月18日入库,在长达17天和10天的时间内物资未得到正式验收保管,此外原告2007年10月18日对争议物资验收入库(被告提交的证据10及原告提交的证据22中的证据),而被告却于10月13日和14日就开始领用再次加工(见原告提交的证据8),因此原告既以领用加工,之后又何谈验收入库?验收入库的是否为被告加工后的物资,或原告加工使用的物资是否为从被告处提走的物资。

故此在原告处发生了串货。

3、原告再次加工使用前没有进行对材质的检验确认,从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原告自己承担。

4、该批诉争物资由原告在被告处收货后,历经原告的运输、滞存、再加工、再运输等诸多环节,这些环节存在复杂程度和不可控性,存在串货的可能。

5、原告在本案中还从案外人处购买材料并加工(见原告的诉状),对此在购买和加工环节中也存在材质错误的可能。

五、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其一,在被告与原告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第三条中明确约定,……异议期限为需方收到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

在合同中规定了异议期,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应当在收货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也即在2007年10月17日前)(收到货物的日期见被告提交的证据5-5、即原告提交的证据7)检验并在该期限内通知被告其所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原告怠于通知的,视为被告所交的货物符合约定。

其二,在本案中原告发现材质差异后没有要求被告前去确认,没有按行业惯例保留物资原态,而是在长时间向第三方追讨无果的情况下,迟至2007年12月1日被太钢人员“权威”认定后“将责任推到被告”。

至此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正确使用经被告加工后材料的真实性和使用取材的正确性及单方检验材质的法律性。

就此应当认定被告已经按原被告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完全履行了义务。

其三,原告提交的证据23《关于秦皇岛众合管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不锈钢管的处理意见》不是退货证明,是声称退货并且不是全部退货,再者无缝管的材质不符与本案无关。

不能证实原告已经赔偿了案外人的损失,原告的损失还没有实际发生。

还有,该处理意见不是加盖了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章而是该司内部一个部门的意见,该证据不能作为退货证明使用。

更为重要的是,被告收到司机王各占代表原告送来的钢卷是箱号为KA70369440E10)的原材料,被告所加工的及交付给原告的就是该钢卷的材料,庭审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该箱号具有唯一性其所指应为原告所购买及欲要求被告加工的材质。

综上,现原告起诉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采纳!谢谢!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3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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