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第12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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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规定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诉讼费用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诉讼参与方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深入剖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规定。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作用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了进行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涉及范围,包括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促进公正审判:诉讼费用可以避免恶意诉讼和滥用诉讼的发生,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认可度,从而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2. 维护合法权益:诉讼费用要求由败诉方承担,强化了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意识,减少了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保护了合法权益的受害方利益。

3. 调节当事人关系:诉讼费用的规定可以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计算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诉讼费:是指起诉方提起民事诉讼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立案费、案件受理费、审判费等。

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争议金额的不同,诉讼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2. 调查取证费:是指为了保全证据或者调查取证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公证费、鉴定费、代证人费用等。

调查取证费的计算一般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和当地相关规定来确定。

3. 律师费:是指当事人请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律师费的金额由当事人与律师自行协商,一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和时间投入等因素来定。

4. 鉴定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案件鉴定时产生的费用,包括鉴定人工作费用、鉴定仪器设备使用费等。

鉴定费的计算通常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三、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和争议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费用的主体: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并在判决结果中确认具体承担数额。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及救助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及救助

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及救助【摘要】诉讼费用的性质以及诉讼费用承担主体、交纳数额,在各个国家的制度中表现不尽相同。

界定诉讼费用在我国的性质,是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制度是必要前提。

同时,我们也要制定出作为补充措施的救助制度,以更好保障中低收入者行使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关键词】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保险一、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诉讼费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律师费等。

狭义的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在此笔者主要以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为着眼点进行深入讨论。

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费用交纳数额多少和救助制度,是其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合理运行的重要体现。

而在诉讼费用是否应该由当事人交纳以及诉讼费用性质的问题,学界出现了分歧。

针对国家是否应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出现了有偿主义和司法无偿主义两种观点:(一)有偿主义,即当事人应当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学说:1.税收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观点认为,国家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不仅可以增加财政预算,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诉问题的发生。

2.国家规费说,即诉讼费用的主要用途在于补偿国家对诉讼所付出的司法成本。

我国采用该学说。

3.惩罚说。

根据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该学说认为诉讼费用具有对败诉方进行经济制裁的性质。

4.折中说,即主张诉讼费用既有补偿司法成本的性质,又是对败诉方的经济制裁。

(二)无偿主义此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本身是由国家的税款支撑和维系的,如再向当事人收取具有税收性质的诉讼费用,那么则有双重课税的嫌疑。

在当事人无法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国家必然应当承担保护其国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义务。

并且法治国家的国民享有平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会不应因贫穷而受到限制或剥夺。

因此,国家是不应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

笔者认为,有偿主义和无偿主义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PPT课件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PPT课件
纳和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 他诉讼费用。
1、制裁民事违法。 2、减少财政开支。 3、防止滥用诉权。 4、维护国家主权。
2011年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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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
• 需要交纳的情形
• 不需要交纳的情形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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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的减半征收
•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 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 交纳案件受理费。
•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 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 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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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计算公式:
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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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产案件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 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 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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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2011年秋季
法学院 郭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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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保全措施;
• 3、申请支付令;
• 4、申请公示催告;

起诉状中的诉讼费用与赔偿要求计算

起诉状中的诉讼费用与赔偿要求计算

起诉状中的诉讼费用与赔偿要求计算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向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并就诉讼费用及赔偿要求进行计算。

一、主述事实(此部分应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基本事实,包括当事各方的身份、关系、犯罪行为等)二、诉讼请求在此,本人诉请法庭判决被告承担以下责任和赔偿:1.判决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此部分应说明赔偿的具体内容,如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医疗费用等,并提供相应证据)2.判决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此部分应根据具体的诉讼费用标准计算,并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相关证据)题外话:对于诉讼费用的计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审判费、执行费等几个方面。

下面将逐一解析:1.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在起诉的同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如下:案件受理费 = 标的额 ×适用的费率其中,标的额是指请求的法律权益的价值,费率则根据不同标的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2.审判费审判费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告费、保险费、勘验、鉴定费等。

其计算公式如下:审判费 = 标的额 ×适用的费率不同地区、不同标的额会有不同费率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查询和计算。

3.执行费如果判决结果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来实施,就需要支付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执行费由财政支付,个人等相关方支付。

其计算公式如下:执行费 = 标的额 ×适用的费率三、证据清单在此附上证据清单,详细列出了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

(此部分应具体列出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内容、来源等)四、陈述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原告在此不再陈述其他事项。

尊敬的法庭,请依法公正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责任和赔偿。

此致,原告 XXX日期:。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课后自测30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课后自测30参考(含答案)

题目: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A: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选项B: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选项C: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选项D: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题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选项A: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选项B: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选项C: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选项D:在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答案: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题目: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选项A:驳回起诉选项B:可以受理选项C:不予受理选项D:应予受理答案:不予受理题目: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

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选项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选项C: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选项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答案: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题目: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选项B: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选项C: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选项D: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答案: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题目: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案由。

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法院通过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方式对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在及时救助贫困当事人、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司法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当事人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存在困难。

首先,我国法律对司法救助制度仅有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当事人应提交什么证据才能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什么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法院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难以准确认定;其次,外地当事人及偏远农村的当事人回到当地开具证明存在客观困难。

二是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内容过于狭窄。

1、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规定》对司法救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案件为主,使得其他案件贫困当事人无法依法得到救助。

2、司法救助的对象狭窄,弱势群体一般为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且占较大比例,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及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是否可以进行司法救济。

3、司法救助的内容狭窄,除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外,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救济措施,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方面,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真正获得方便快捷的司法救济。

目前政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其与司法救助制度相互独立,导致很多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不能得到法律援助,虽然这些当事人因减免诉讼费用进入了诉讼程序,但由于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差,常常是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如果无钱请律师而对方当事人有代理律师,其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

三是法院独立承担司法救助工作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以笔者所在的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为例,近年来为当事人减缓免的费用持续上升,每年多达数十万元,但由于贫困群体数量较大,法院显得力不从心。

当事人常常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款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

第二条诉讼权利的平等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或者以诉讼方式非法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诉讼主体第三条原告和被告的身份第一款原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款被告是被原告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诉讼代理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诉讼的提起和受理第五条诉讼的提起第一款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

第二款起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案件标的额及附带诉讼请求等。

第六条诉讼的受理第一款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诉讼请求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规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章证据第七条证据的种类第一款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电子数据等。

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理由。

第八条证据的提供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裁判的损害。

对于无法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能够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第五章审判程序第九条受理和审理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公平地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条一审和二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一般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第六章执行与强制措施第十一条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第一款判决和裁定有权力和义务被执行。

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应当及时有效。

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

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

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粤高法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粤高法发[2006]9号2006年4月12日)为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规定》第二条所称“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第二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书面申请司法救助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签名,同时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具有《规定》第三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有《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当事人实施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规定》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规定》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民诉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第一章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3)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4)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爱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1)民事之诉:2)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第三章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辩论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一件,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4)诚信原则: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5)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章1)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摘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实践,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仍存在诸多缺陷,譬如司法救助的对象只从经济层面进行了界定,而没有从法律视角予以明确;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范围前后规定不一致;司法救助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

为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就《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明确原告、上诉人或申请人及其对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诉讼费用不仅仅是案件受理费,也包括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裁判前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而不是局限在立案前;人民法院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应区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组织和人员予以审查和审批。

【正文】司法救助制度是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保障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建国至1984年,我国民事诉讼处于基本不收费阶段,只有少数地方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准予免缴。

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诉讼收费基本制度,对司法救助未作规定。

1984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989年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这一规定标志着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补充规定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5种情形。

民诉法第十二章

民诉法第十二章
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 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 决,撤销原判决。
复习思考题
1、特别程序具有哪些特点? 2、特别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其审理程序怎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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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5年6月10日,陈某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后离 家,言去深圳找其同村好友处打工。是年春节, 其好友返乡过年,陈父母去问方知陈某根本未去 其好友处。2006年3月1日,陈父去县法院申请 陈某为失踪人。法院根据陈父提供的线索发出十 几封联系信,但均未找到陈某下落。法院遂于 2006年5月10日组成合议庭,裁定陈某为失踪人。 2007年2月陈某回到家中,发现此事,遂向法院 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纠正了原法院的错误。 问:此案程序挑错。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 决的撤销 判决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应 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行为能力。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 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 体所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财产都是所有人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某些财产无主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在规定期间 无主认领的拾得物。 3、无人继承的财产。4、其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意义:解决无主财产的归属问题,可以防止财 产由于无人管理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对社会财富 的保护和利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民事诉讼费计算标准

民事诉讼费计算标准

民事诉讼费计算标准民事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立案费、裁定费、调解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民事诉讼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立案费。

立案费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立案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确定的,金额越大,立案费也就越高。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立案费=诉讼请求的金额×适用的立案费比例。

二、裁定费。

裁定费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收取的费用。

裁定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裁定的性质和金额确定的,一般是按照固定标准收取。

三、调解费。

调解费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调解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调解的性质和金额确定的,一般是按照固定标准收取。

四、公告费。

公告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告程序中收取的费用。

公告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公告的性质和篇幅确定的,一般是按照固定标准收取。

五、鉴定费。

鉴定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鉴定程序中收取的费用。

鉴定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鉴定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的,一般是按照固定标准收取。

六、律师费。

律师费是指当事人支付给律师的费用。

律师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律师的收费标准确定的,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时间收取。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诉讼活动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合理支付各项费用,以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合理收取各项费用,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和效率。

希望当事人和法院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诉讼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非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非诉程序
〔2〕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 报被依法驳回;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
2、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
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 务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和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1、驳回支付令申请 2、发出支付令 〔1〕支付令的制作 〔2〕支付令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 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确认成立。
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 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 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 民
〔三〕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 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六〕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 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 告的其他事项。
3、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 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 判组织进行审理。
2、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 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 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公力救济:是指争议主体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解决争议,排除侵害,维护其权益。

自力救济:是指争议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自行解决争议,排除侵害,维护其权益。

民事审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运用法律审理和裁判诉讼案件的权力。

基本特征:1. 民事审判权行使的依法性。

2. 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3公开性4中立性5权威性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组成法庭,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

特征:诉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诉的内容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诉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法院须以裁判对诉作出回应。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特定的给付请求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

反诉:是指在本诉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联的诉讼。

特征:当事人的特定性;诉讼目的的对抗性;诉讼标的的独立性;诉讼标的的关联性;诉讼时间的限定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在诉讼进行中提起,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不属于其它法院的专属管辖,反诉与本诉须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存在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的有法院,当事人,检察院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对比:2023民事诉讼法引言:2023年,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与此前的旧版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革新,旨在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其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当事人和代理人。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包括了公证员、鉴定人、调解员等,进一步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和优化旧版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费用的规定较为简单,导致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影响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费用的减免和优化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帮助,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一步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与旧版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鉴定和使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使证据的认定更加科学和规范。

四、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旧版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一些繁琐和耗时的问题,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合理的限制和程序优化,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使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五、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旧版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方面进行了强化,增加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遏制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滋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六、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以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的法定要求,通过审理、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审理、判决等。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如法定程序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位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检察原则、真实性原则等。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当事人起诉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形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送达和受理。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

法院应在法定时限内对起诉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的条件、受理案件的程序、受理案件的裁定等。

三、举证和调解1、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

举证的程序包括:举证责任、举证对象、举证方法、举证期限、证据的保全等。

2、调解调解是指通过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达成和解。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的形式、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效力等。

四、审理和判决1、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听证,进行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做出判决的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

2、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和裁决的程序。

判决的程序包括:判决的形式、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执行等。

五、执行和终结1、执行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式、执行的异议处理等。

2、终结终结是指民事诉讼所有程序完结,案件审结或已经执行完毕的状态。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简易程序)模拟试卷1(题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简易程序)模拟试卷1(题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简易程序)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案件受理费如何预交? ( )A.由被告预交B.由诉讼代表人预交C.不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交纳D.原被告方分摊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代表人诉讼的诉讼费预交。

参见《民诉解释》第19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知识模块: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2.市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欣宾馆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总计680万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华欣宾馆应当向市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5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诉讼费用应当按照( )负担。

A.败诉人负担原则B.比例负担原则C.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则D.协商负担原则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诉讼费用的负担。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的诉讼费用,但是,最后诉讼费用的具体负担是按照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的,在本案中,就市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

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因此,诉讼费用应当按照比例负担,故正确答案为选项B。

知识模块: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 )A.由上诉人预交B.由被上诉人预交C.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预交D.应退还上诉人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知识模块: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4.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如何征收?( )A.一律按件征收B.一律根据争议财产金额大小按比例征收C.财产案件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D.由法院决定如何征收正确答案:C解析:要注意,财产案件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按件按件征收只是一个总的原则,非财产案件如有争议金额的,亦要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方法征收。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如果当事⼈想要通过诉讼⽅式维护⾃⼰的合法权益,在向⼈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原告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的,但是可能有的⼈确实有经济困难,难以交齐诉讼费,那么,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店铺⼩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什么是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称诉讼救助,是指⼈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最⾼⼈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能够依法⾏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和《⼈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民法院对于当事⼈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向⼈民法院提起民事、⾏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符合本规定第⼆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的;(⼆)孤寡⽼⼈、孤⼉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活来源的残疾⼈、患有严重疾病的⼈;(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伤害事故的受害⼈,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其他收⼊的;(⼗)因⾃然灾害等不可抗⼒造成⽣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义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三)当事⼈为社会福利机构、敬⽼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民事诉讼法考试之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考试之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和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4、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妥协,达成纠纷解决合意。

5、仲裁:公断,纠纷双方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中立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

6、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7、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8、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10、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1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

12、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13、诉讼标的:又称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4、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5、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6、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第二章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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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民诉
大连海洋大学人文法律系
第二节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亦称诉讼救助。 司法救助,亦称诉讼救助。就我国的民 诉讼救助 事诉讼而言,所谓司法救助, 事诉讼而言,所谓司法救助,是指人民 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 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 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 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民诉——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民诉 大连海洋大学人文法律系
民诉——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民诉
大连海洋大学人文法律系
第二节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不同于法律援助。就我国而言, 司法救助不同于法律援助。就我国而言, 所谓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所谓法律援助,是指在各级司法行政部 门的监督管理下, 门的监督管理下,在各级律师协会的协 助下,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助下,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安 排其工作人员, 排其工作人员,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 律师, 律师,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 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 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授课教师: 授课教师:刘海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二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一节 第二节 诉讼费用 司法救助
民诉——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民诉
大连海洋大学人文法律系
第一节
诉讼费用
考点精解: 考点精解: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负担 诉讼费用的种类通常包括:一是案件受 种类通常包括 诉讼费用的种类通常包括:一是案件受 理费,其中,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比例征收, 理费,其中,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比例征收,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件征收;二是其他诉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件征收;二是其他诉 讼费用,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讼费用,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 宿费、误工补贴费, 宿费、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 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但是, 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但是,上述其他 诉讼费用仅对财产案件征收。 诉讼费用仅对财产案件征收。
民诉——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民诉 大连海洋大学人文法律系
第一节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有很多种,如败诉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有很多种,如败诉人负担、 负担有很多种 按比例分担、协商负担、 按比例分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者起诉人 负担、法院决定负担、当事人自行负担等, 负担、法院决定负担、当事人自行负担等, 但诉讼费用的负担应遵守一定的原则, 但诉讼费用的负担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即 一般按照案件最后的实体结果负担, 一般按照案件最后的实体结果负担,婚姻 案件除外。 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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