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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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一)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二)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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