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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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了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该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办法,一些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省政府至今尚未出台我省的诉讼收费办法,加之4月1日已届临近,为保证我省诉讼收费的平稳过渡,切实做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落实工作,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第11次会议,结合我省实际发展状况和法院工作现状,讨论拟定了山东省财产类案件诉讼费用交纳的计算办法和若干类案件的实际收费标准,以此作为过渡期间的暂行规定。
同时,省法院将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收费办法,以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过渡期间,山东省财产类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办法和若干类案件的实际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办法为:收费数=标的数×;费率+增加数。
具体情况详见下述三表:
1、财产案件受理费
级数标的额费率增加数
1 不超过1万元0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0.0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0.0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0.01
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0.0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0.005 41800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2、申请执行费
级数标的额费率增加数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50-500
2 1万元以下的0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0.01 2400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 27400
6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0.001 67400
执行费=执行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3、申请保全费
级数标的额费率增加数
1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0.01 20
3 超过10万元以上0.005 520
4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费=保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二、关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授权各省在范围内确定各自具体收费标准的情形,我省具体规定为:
1、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2、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3、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费。
5、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做了明确收费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政府颁布相关规定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