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2010年4月14日)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
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
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
公诉部门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青海黼
● 青海省人 民检 察院海 东地 区分 院 马 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其实质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
时, 以罪 刑 法 定原 则 为 根本 原 则 , 要 坚持 对 轻微 犯 既
用相对不起诉外 , 对于例如未成年人犯罪 、 过失犯罪
以及 初 次犯 罪 等 可 能 被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刑 罚 的 , 用 相对不 起 诉 , 适 以利 于轻微 犯罪 人 悔过 自新 , 减 少 主观 恶性 , 化解 社 会 对抗 , 现刑 罚 的特殊 预 防 目 实
法是 以国家起 诉和对 被告 人判 刑为 主要模 式 的 , 这种
回损失 ; 五是可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 具备帮教
条 件 。 足 以上条件 的 , 予暂缓 起诉处 理 。目前 , 满 给 修 改 中的刑 事诉讼 法 已经将 暂缓起 诉 制度纳 人讨 论 , 这
模式 不仅 司法 成本 高 , 严重 忽略 了被害 人在刑 事诉 还 讼 中所应具 有 的本体 地位 。 复性 司法这种 司法模 式 恢 与我 国传 统 的调 解 制度 所 蕴涵 的 “ 为 贵 ” 和 的理 念 相
平 时表 现 良好 , 受 过刑 事 处罚 , 未 系初犯 、 偶犯 ; 四是 如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 , 有悔 罪表 现 , 极退 赔 或者 挽 积
( 告人 ) 被 和被 害人之 问建 立一种 对话 关 系 , 以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主动承 担责 任消 弱双方 冲 突 , 从深 层次 化解 矛盾 , 通过 社 区等 有关 方 面 的参 与 , 复受 损 并 修 社会 关 系的一种替 代性 司法活 动 。 国现行 的刑事 司 我
案。该案被害人先强占被告人的床铺 , 继而又殴打了
公诉工作中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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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 中践行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策
孙丽 娟 刘 礼琚 凌 宇静
摘 要 2 0 以来 , 山 区院 结合 区位特 点和 工作 实际, 准切 入 点, 过 “ 用 、 06年 宝 选 通 三运 三推 进 途径 , 等 以 查监 督” “ 、集 中公诉 等工作为抓手, 积极探 索和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公诉环节的正确适用, 充分体现 ‘ 严则严, 铉 当宽则宽, 严 中有 宽 , 中有 严 , 宽 宽严 相 湃 的执 法 理念 , 实现 了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 的有机 统 一 , 进 司法公 正和 社会 和谐 。 促 关 键 词 刑 事 司法政 策 公诉 环 节 司法公 正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0 — 90 10 .522 0)91 .2 7
、
通过“ 三运 用、 三推进” 实现当宽则宽 、 中有严 , , 宽 以宽济严 人 已经构 成盗 窃罪 , 但涉 案金额 不大 , 均有 自首情 节 , 共同犯 罪 在
( ) 运 用量 刑建议 权 , 进 非监 禁化 实现 一 合理 推
( ) 理运 用相 对 不起 诉 权 , 进非 刑罚 化 实现 二 合 推
( ) 理运 用刑 事和 解 制度 , 进非犯 罪化 实现 三 合 推
非犯 罪 化是 一项 通 过 最终 排 除行 为人 有罪 定性 的方 式免 除
轻伤 害案 件 、 开增 值税发 票 、 税、 虚 偷 伪造 公文 、 印章 类 的案件 中,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任 的 宽缓 刑 事制度 。 公诉检 察实 践 中, 在 较为 常
如何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_工作心得.doc
如何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_工作心得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
如何有效地达到既有力地打击犯罪,又注意保护末成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是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针对青少年犯罪逐年呈增长趋势的特点,政法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目前已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提出对刑事案件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很好的思路。
本文从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处理情况谈谈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对青少年犯罪处理的情况(1)缓刑使用过多。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审判机关没有完全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即本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后果等。
在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除少数因作案次数多,没有判缓刑外,不论是否投案自首,几乎都判缓刑。
20__年至20__年8月份,我院共接到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罪判决34件68 人,其中,判处缓刑的35人,占未成年犯罪有罪判决总数的51.5 %。
(2)打击力度不大。
通过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没有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我县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没有明显下降,而且呈上升趋势,20__年10人,20__年18人,20__年22人。
并且在判刑后重新犯罪现象也十分突出,如周磊,20__年12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志强,20__年4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
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纠集五人,于20__年6月再次进行抢劫犯罪活动。
(3)附加罚金刑过多。
未成年人往往由其监护人承担,本人无独立生活能力,无直接收入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讲求一种“火炉效应”。
何谓“火炉效应”?我们知道,火炉以其热和光可以给人带来温暖,人们因而亲近它;但是,无论什么人,要触到它,则无一例外地被烫手,使人们对它又充满敬畏,不敢轻易触犯。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但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能。
为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准确、有效地打击各.各种犯罪?全面、辩证地理解执行这一政策,及时解决在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评查指标,调整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符合的考核指标,确保司法价值取向一致。
四、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阐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同案犯没有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予以说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轻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实现刑事和解。
对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将刑事和解情况的事实与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据此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意见。
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启动"风险决策逮捕"机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批准逮捕。
如何寻求公诉工作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契合点
门, 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 , 在贯彻 实施 宽严相济 刑事 司法 政策的过 程中起 着 不可忽视 的重要 作用 。本文从 公诉部 门履行职 能的角度 ,对于如何 更好地 构建和谐社会做些粗浅的 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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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寻求公诉 T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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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 司法政策的基
本 内 涵
犯罪 弱势群体犯 罪、 初犯 、 犯以及 偶 邻里 同事间的 犯罪 ,要 尽量依法从轻 处理 ,防止 因执 法不当激 化社会矛盾 或者引发新的社 会问题 。 ( 二)宽严 相济是法律基础上 的辩 证 统 一 在贯 彻宽严 相济刑事 政策中 ,必 须两手抓 , 两手都要硬 , 既要防止只讲 严 而忽视 宽 ,又 要防止只讲 宽而忽视 严, 防止一个倾向掩 盖另 一个倾 向 。 在 司法 实践中 ,对于严重危 害社会 的犯 罪或者 高危险的 犯罪 ,要 依法从 重从 快打击 ; 于轻 微犯罪 或者社会危 害 性不大 的犯罪 ,具有教 育挽救可 能的 犯罪人 ,要尽量 采取非刑 罚化的方法 和 手段 , 严格控制刑事手段 的运用 , 在 侦 查 、批准逮捕 以及审查起 诉阶段采 取各种缓和 的处理 方式 ,或 者及时终 止诉讼程序 , 促使犯罪人 回归社 会。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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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摘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提出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然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现实意义;不起诉权;民意;司法观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得好,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为我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如果运用的不好,则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甚至产生严重的后果。
因此,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具体案件,解决社会矛盾,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正确把握好其所要求的”度”,做到宽严得当,宽严适度,才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司法观念与司法形势变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十几年来以”从重从快”为主题的严打整治斗争,对执法者的执法价值取向产生了深刻影响,认为严厉打击犯罪仍是办案的首要任务,这种理念根深蒂固,甚至在执行中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略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重刑主义无论是在立法者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都有很深的社会根基,认为对犯罪行为不严惩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给予人民群众安全感。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它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笔者就试着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并结合反贪工作实际,浅析如何在反贪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
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
反贪局作为反腐败的职能部门,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各种职务犯罪中,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
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应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
今世界 , 人权保障成为“ 当代刑法的鲜 明主题之
”
一
,
以惩 罚为主 的刑事政 策 有悖 于 国际刑事
政策 的发展 趋 势 。伴 随依 法 治 国、 障人 权 入 保
方针 , 都属于具体刑事政策。
宪, 9 1 6年《 9 刑事诉讼 法》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 1 7 刑法》 9 年《 9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实施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政策 和惩罚 与宽大 相结合
刑 事立法 应尽量做 到严 密 , 以预 防犯罪 , 防卫社 会 。宽严 相 济 中 的 “ ” 含有 严 厉 之 意 。 即 严 还
指在 罪刑 均 衡 原 则 指导 下 , 处 较 重 的刑 罚 , 判
而 不是指 任意从 重 、 重处罚 。 加
在宽 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中,对 于 “ ” 宽 与 “ ” 以区分 是基 本 前提 。当然 , 严 加 宽严 的区别
【 收稿 日 20 — 1 3 期】09 1 — 0
【 作者单位】 山东省宁阳县人 民检察院 , 山东宁 阳,74 0 2 10
【 作者简介】 王序东(94 )男 , 17 一 , 山东肥城人 , 宁阳县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在职法律硕士 , 主要研究领域 : 察领 检
域、 司法 制 度 。
刑事 政策是 国家针 对犯罪 而 采取 的防治 策 略 , 人类 的理性 思 维在 刑 是 事 领域 的反 映 , 社会 法制文 明程 度 的 体现 。~ 个 国家 的刑 事政 策 是否适 是
时适度 , 是否科学合理 , 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 , 直接关系
到社 会和谐 稳定 和 国家长 治久 安 。从 和谐 社会 的理念 和 要求 出发 , 真研 认 究并 准确 适用宽严 相济刑 事政 策 , 于有效 预防控 制犯罪 、 对 高效服务 和谐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但是,在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往往被忽略,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一)宽严相济政策源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处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尤其应当注意严格与严厉。
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
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外在表现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区别。
1.宽的主要表现不以违法处理,本来作为违法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将其从违法范围中去除;不予处罚,行为已经违法,且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监禁,行为已经违法,并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劳教所或拘留所执行,事实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处罚,行为已经违法,根据规定,基于某种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的主要表现对拒宽违法人员追罚,本来宽缓处理了,但是违法人员拒绝履行义务,将被重新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情节加码,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充分考虑情节的轻与重,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突出违法行为重处,根据社会现状,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适时修改规定,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动态的,在劳教适用范围和标准上表现极为明显。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
是充 当黑 恶势 力犯罪 和严 重经 济犯罪 团伙 保护 伞 的职 务
三 、 重对 宽严相 济刑事 司 法政策运 用 的规 范 注
第一 , 于严重 职务犯罪 中的从 宽情节, 大安全 责任 事故所 涉及 的职 务犯罪 , 重 放纵制 售伪劣 商品
要 具 不 的职 务犯罪 , 企业 改制 、 征地拆迁 、 资源 审批 和社会 保障等 工作中 从严 情节 , 具体案 件具体对 待 , 体情况 具体分析 , 能一概 而 侵 害 国家 利益和 人 民群 众切身 利益 的职 务犯罪 , 民群众 反映强 论 。不 能 因为要严 厉打击 严 重 的职务 犯罪 而忽视 其 中 的从 宽情 人 烈 的职务 犯罪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00 —4 —1 10—5 22 1)2120 犯 罪人 的权益 , 鼓励 了犯罪 人认罪 、 罪 。 悔
伟
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
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作者:许鹏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面对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当前新的社会形势,检察机关如何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应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措施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8-01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情况2006年12月28日最高检察院颁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以来,神木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缩小社会矛盾,真正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一)观念先行,加强观念和理论方面的基础培养,保障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中,神木县检察院首先向全体干警灌输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念,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从“严”为主向“宽严”充分结合的重大转变,是更适合我国情况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政策。
使大家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是辩证统一的,必须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同时,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求大家做到坚持区别对待,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依法准确地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二)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神木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的不同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的环节,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目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成为检察机关指导司法实践的基本刑事政策,但如何正确理解“宽”和“严”的确切含义,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则仍是司法实践的最大难点。
必须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适用的原则有一个全面、确切的理解,才能够在检察实践中作到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适用。
标签:检察机关;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据此,关于其内涵,目前权威的解释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①由此可知,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分清犯罪轻重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度。
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1]。
具体如下:(一)寬严相济之“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公诉裁量权的运用和完善
( ) 诉 裁 量权 的 监督 制 约机 制 不 完善 四 公
刑 的轻 罪 案 件 。 且 只 有 在 同 时 符 合 “ 而 罪名 较 轻 、 罪 犯
情 节 也轻 ” 这一 “ 罪情 节 轻 微 ” “ 照 刑法 规 定不 需 犯 和 依
要 判处 刑 罚或 者 免 除刑 罚 ” 这两 个 条 件 时 . 可 以做 出 才
了严 格 控制 .有 的地 方 把 不诉 率 的高低 作 为 考 评公 诉
工作 好 坏 的一 项重 要 指 标 .人 为 地 限制 了公 诉裁 量 权
的运 用 。 ( ) 诉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程 序 繁 琐 、 杂 三 公 复
对不 起诉 规 定 了较 为 严 格 的适 用条 件 . 即通过 “ 罪情 犯 节轻 微 ” “ 照刑 法 规 定不 需 要判 处 刑 罚 或者 免 除刑 和 依 罚” 这两 个 条件 予 以 双重 限制 . 这种 严 格 的条 件 限制 大 大 减少 了能 够适 用相 对 不起 诉 的案 件数 量 。而且 , 由于 立 法规 定 简单 原 则 .司法 实践 中对 相对 不 起诉 的适 用 条件 一般 倾 向于从 严 掌握 如 在 办案 中一 般 将 “ 罪 情 犯
节轻 微 ”理解 为适 用 于 法定 最 高 刑 为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根 据 有 关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拟 作 不起 诉 处 理 的案
件 , 先 由承 办 的 检察 人 员 提 出意 见 . 首 由部 门领 导 审查
同 意后 , 主 管 副检 察长 批 准 , 报 检 察 长 批 准 , 后 报 再 之 由主 管 副检 察 长提 交 本 院 检委 会 讨论 决 定 对 于拟 作 相 对 不起 诉 处理 的案 件 .如 果 是人 民检 察 院 自行 侦查 的。 还须 报 经上 级 检察 院 同意 后 才可 做 出不 起 诉 决定 。 并且 在 每 次执 法 检 查和 案 件 质量 评 查 中 .不 起诉 案 件 又往 往 是检 查 和 评查 的重 点 .为 了避 免麻 烦 和 承 担不 必要 的责任 .检 察人 员 一般 不 会 积 极建 议 对 案件 适 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服务保障社会和谐——以公诉工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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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 宽 严柏 济刑 事 政 策 服 务保 障 社 会 军 i 口皆
以公诉 工作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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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 六届 六 中全 会在构 建和 谐社 会 的背景 下提 出 “ 宽严 相 济的刑 事 司法政 策” 如何在 公诉 工作 中贯彻 宽 实施 , 严 相 济刑事政 策 , 当前公诉 工作 改革 的重 点之一 。本 文以检 察公 诉 的 实践 为视 角 , 简要 阐述 宽严相 济刑 事政 裳基 本 内 是 在 涵的基 础上 , 分析 了该政 策在公 诉 环节 的运行 现状 , 并提 出了相 关完善 的想 法 ‘ 文章编 号 :090 9(0 01.7.2 10.5 22 1)114O
指在 罪刑均 衡原 则指 导下 , 判处较 重的刑 罚, 不是指 任意 从重 、 需要 判处 刑罚或者 免除刑 罚 两个条件 才可 以适用 相对不 起诉 , 而 不 J重 处罚 。二是 严密 , 一些 法律 中没有 规 定的 , 是客观 上却 少地 方检 察 院甚至 认为 不仅犯 罪情 节轻 微 , 名也 要轻 , J u 将 但 罪 按照这 具有严 重社 会危 害性 的 行为, 过立 法 的方式 予 以犯罪化 , 通 以预 种标 准 , 对不 起诉 的适 用 空间十 分狭 窄 。 笔者 认 为, 以综合 相 。 可
三 是结 合 , 所 谓宽 中有严 、 中有 宽, 严 宽严 并用 , 使犯罪 人在 受 应 当判 处三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拘役 、 制 、 管 单处 附J 刑 的犯罪 , J u 若 到严 厉 惩处 的同 时感受 到刑 罚的体 恤与 法律 的公 正 。 社 会危 害性不 大适合 采用社 区矫 正措施 的 , 被害人 及其法 定代 在 二、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在 公诉工 作 中适用 现状 及存 在问题 理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 以适用 不起 诉权 : 可 对于 犯罪 分子 有重 大立 1 有 明确的法 律条 文规 定 , . 没 宽严尺 度难 把握 。最 高人 民检 功 表现 的 , 根据 《 刑法 》 6 第 8条规定可 以减轻或 免除处 罚 , 规定 此 察院 《 关于 在检 察工作 中 贯彻 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 策 的若干 意 没 有“ 犯罪 情节 轻微” 的限定 , 笔者 认为可 以 比照 犯罪情 节轻 微而
宽严相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摘要警察属执法者,在普通人眼中,警察乃正义的化身。
笔者从事警察职业近10年,历经十载的执法生涯,感慨颇深,体会到身为一名人民公仆,肩上的责任重大,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宽严相济是新时代背景下合理执法的必须。
今天笔者将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会提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共同互勉,一起进步。
昆明市公安局近几年组织了对全国公安第二十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让全局干警能在执法的工作实践中,正确的把握理解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在公安执法工作中。
通过学习,笔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而提出的。
其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运用这一政策,切忌不能只关注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并且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13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构建和谐小康社会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宽严相济执法基本准则AbstractPoliceagelawenforcers,intheeyesofordinarypeople,thepolicearetheembodimentofjustice.Authorpolicecareerinthepast10years,after10yearsoflawenforcementcareerwithemotionandanimosity,realizethatasapublicservantofthepeople,theshouldersenforcementandcasehandlingprocesskuanyanphaseofheavyresponsibilities,lawtheneweraofeconomicbackgroundreasonablelawenforcementmustbe.Today,theauthorhimselfintheprocessoflawenforcementhowtousekuanyanofreasonableeconomicpoliciesofthecriminalputtosharewithyou,theimportanceofcareandcommonhope,togetherwithprogress.KunmingCityPublicSecurityBureauinrecentyears,thenation’spublicsecurityorganizationsonthespiritofthe20thmeetingofthestudy,sothattheoverallsituationinthelaw—enforcementofficerscanworkinpractice,andcorrectgraspgoodkuanyahphaseJACKIEunderstandingofcriminalpolicy,kuanyanphaseJACKIEthecriminalpolicyimplementationintermsoflawenforcementwork.Throughthestudy,theauthorofkuanyahphaseJACKIEcriminalwithadeeperunderstandingofpolicyandmaster.kuanyahofeconomiccrimeandcriminalpolicyistheperpetratorofdiversity,complexityof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forthecrimejnlinewiththeprincipleofthepunishmentofthecrimebasedonthepurposeofsuchproposed.Itscontentcanbesummedupasfollows:Themartiallawisstrictwhenwidthiswideandstrictinthewide,wideinthestrictkuanyanthere,kuanyantrialwhen.Useofthispolicytoavoidnotonlyconcernedwithoneaspectandne酉ecttheotherhand,wemustpayattentiontothesituationandtheprevailingsocialintegration,andCallnotbedivorcedfromtheprovisionsofthelaw.WhentheCPCCentralCommitteePoliticalBureauStandingCommitteeandandLawCommittee,LuoGancomradesin2005,December5thsecretaryofthePoliticsto6thnationalconferenceofpoliticalandlegalworkinhisspeechatthemeetingraisedkuanyanphaseofthecriminaleconomicpolicy,pointingoutthatkuanyanofChina'seconomyisinthelong-termmaintenanceofthesocialorder,thebasicpracticeofcriminalpolicy.Thispolicyreflectsthepeople—oriented,theconceptoffairnessandjusticeandmeteoutpunishmentsaccordingtocriminalguiltsuitthespiritoftheprinciplesforeffectivelycombatingcrimeand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isofimportantsignificancetothebuildingofaharmoniouswell-offsocietyalsohasfar-reachingsignificance.ImplementationkuanyanphaseJACKIEcriminalpolicyistobuildaharmonioussocietyfortheinevitabledemandsofcriminaljustice,ispromotingdemocracyandtheruleoflaw,toachievefairnessandjustice,promotehonesty,friendliness,enhancesocialvitality,maintainstabilityandorder,coordinationandharmonybetweenmanandnaturethesocialrelationsoftheinevitabledemandandthecriminaljusticeactivitiesoftheirowninherentlawsofaninevitablerequirement.Keywords:kuanyanofthebasicnormsoflawenforcemeatJACKIE声明本入声龋所呈交静论文是我个入在鲁筛捂导下避彳亍豹研究薯作及敬褥的轿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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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 中的适用
廖 国权
( 5 4 6 6 0 0 广西壮族 பைடு நூலகம்治 区荔浦县人 民检察 院 广西 荔浦 )
邪教 组 织 犯 罪 ;⑥ 贪 污贿 赂 犯 罪 。 近年 来 ,这 些 犯 罪 的数 量 持 续上 升 ,对 社 会 的 危 害 日益 严 重 ,群 众 对此 反 映 比较 强烈 ,严 重影 响 了社会 的稳 定 。二 是 从 行 为 人角 度 看 , “ 严 ” 的适 用 对 象是 严 重 危及 社 会 稳定 的犯 罪 人 ,主要 包括 职务 犯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进 行 犯罪 的 国家工 作 人 员 )和 累犯 。职 务 犯 由 于其 主 体 的 特殊 性 、其 行 为侵 犯 社 会 关 系 的多 重 性 及对 职 务 的 违 背性 等 , 表 现 出更 广泛 、更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性 ,而且 ,职 务犯 对 社 会 的 宽 严 相济 刑 事 司法 政 策 作 为对 构 建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政 治 不 良示 范 作用 较 之 其 他犯 罪 人 更 大 , 因此 ,要 “ 从严 治 吏 ” 。 目标 的积 极 回应 ,正受 到越 来 越广 泛 的关 注 。宽 严相 济 刑 事 司 而累 犯 ,我 国历来 将 其 作 为惩 治 的重 点 ,现 行刑 法 也 对 累犯 专 法 政策 所 彰 现 出 的刑 事法 治 的 和谐 精 神 也倍 受 法 学界 和 司 法 实 门作 了修 订 ,表 现 了我 国对 累犯 从严 惩 治 的决心 。 务 界 的推 崇 。 当前 ,公 诉 工 作机 制 的改 革 和创 新 ,是 检 察 院公 2 . 适 用 的 方式 诉 部 门为 进 一 步实 现 提 升工 作 效率 、实 现公 平 正 义 目标 所 面 临 是 实体 上 “ 依 法从 重 ” 。所 谓 “ 依法 从 重 ” 是 指依 法 对 的新 的挑 战 。而 结 合改 革 ,如何 深 入把 握 宽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的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定 的犯 罪 和严 重 危及 社 会 稳 定 的犯 罪 人 加大 打 内涵 和 精 神 实质 ,如何 在 公诉 工 作 中 努力 践 行 宽严 相 济 刑 事政 击 力 度 ,依 法予 以从 重 惩 处 。具 体包 括 两 方 面 的含 义 :一方 面 策 ,如 何 在实 践 中 发展 和 完 善公 诉 工 作 机制 ,从 而 使 其 与 宽严 是 刑 事政 策 导 向的 “ 从 重 ” 。根据 社 会 治 安 的实 际需 要 ,对 适 相 济 刑 事 政策 的精 神实 质 有 效 的契 合 ,则 更 是公 诉 部 门所 面 临 用 对象 在 政 治上 和 法 律 上 给予 超 出一 般 犯 罪 或犯 罪 人 的 否定 评 的重要 课题 。 我们 认为 , 在公 诉 工作 中贯彻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 政策 , 价 ;另 一 方 面是 实 际 处 罚 意义 上 的 “ 从 重 ” ,即 在 相对 确 定 的 既 要 借 鉴 现有 的制 度 和作 法 ,又 要 加 强公 诉 改 革 ,健 全工 作 机 法定 刑 的范 围内适 用较 重 的刑种 或较 长 的刑期 。二 是程 序上 “ 依 制 和制 度改 革 。 法从 快 ” 。所 谓 “ 依 法 从 快 ”是 指 在 法 定 的程 序 下 ,在 法 定 期 “ 宽 ” 的适 用 限 以 内 ,对适 用 对 象 及 时 审查 、及 时起 诉 , 以达 到 有效 地 追 究 在 宽 严 相 济 的刑 事 政 策语 境 中 , “ 宽 ” 的确 切 含 义应 当是 犯罪 、 证 实犯 罪 、 打击 犯罪 的效 果 。 如对 于被 告人 犯数 罪 的案件 , 指 政策 的轻缓 , 表 现为 三种情 形: 非 犯罪 化 、 非 监禁 化 、 非 司法 化 。 如果 主要 罪名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凿 的 ,次 罪 中据 以定 罪 量 刑 的 具 体 来说 ,一 是非 犯 罪 化 。非 犯罪 化 是 指本 应 当作 为犯 罪 处 理 证据 在 法 定 的期 限 以 内无 法 查 清 的 ,以 主要 罪 名 起 诉 ,无 法 查 的 行 为 ,基 于 刑事 原 则 或刑 事 政 策 的要 求 ,不作 为 犯 罪处 理 , 证 的次 罪 不予 认 定 ;对 于 共 同 犯罪 的案 件 ,如 果 同 案犯 在 逃 , 具 体 到 司法 实 践层 面 ,是 指 刑 法 虽然 规 定 为犯 罪 ,但 由于 犯 罪 但 现有 的证 据足 以证 明在 案犯 犯罪 事实 的 ,就应对 在案 犯起 诉 , 情 节 轻微 ,社 会 危 害 性 不大 ,在 司法 过 程 中对 这 种行 为不 作 犯 决 不 能久拖 不决 。 罪 处 理 。非犯 罪 化 体 现 了刑 法 的轻 缓 化 ,是 宽 严 相济 刑 事 司 法 3 . 适 用 的原 则 政 策 的重 要 内容 。二是 非 监 禁 化 。非 监禁 化 是 指 某一 行 为 虽 然 是 遵 循罪 刑 法 定 原则 。公诉 部 门必 须 严格 按 照 刑 法规 定 构成 犯 罪 ,但 根 据 犯罪 情 节 和 悔罪 表 现 ,判 处 非 监禁 刑 或 者 采 的犯 罪构 成 要 件 追究 行 为 人 的刑 事 责 任 ,要 慎 用 司法 解 释 ,无 取缓 刑 、假 释等 非 监禁 化 的刑 事处 罚 措 施 。三 是 非 司法 化 。 非 论 是扩 张解 释还 是限 制解 释 , 都 不能 违反 刑法 规定 的基 本意 图 。 司法 化 是 就诉 讼 程 序 而 言 的 ,在一 般 的 情况 下 ,凡 是 涉 嫌 犯 罪 二 是 遵循 罪 刑 均 衡原 则 。公 诉 部 门 必须 严 格 按 照刑 法 规 定追 究 的都 应 当进入 刑 事 诉讼 程 序 。但 在 某 些 情况 下 ,犯 罪 情 节 较轻 犯罪 人 的刑 事责任 ,做 到罪 刑均衡 ,尤其 是要 正确 适用 “ 从重” 或者 刑事 自诉案 件 , 可 以通 过刑 事和解 ,不进 入刑 事诉 讼程 序 , 情节。 “ 从 重 ”必 须 坚持 以 “ 依法 ”为 前 提 ,在 政 策 和实 际 操 案件 便 可 了结 ,最有 代 表 性 的表 现 于 我 国现 行 刑事 诉 讼 法 中 当 作 上 严格 把 握 ,慎 重 运 作 。在 政 策上 ,既 要严 格 控 制 和 明确 界 事人 和 解 的公 诉 案 件诉 讼 程 序 的相 关 规 定 。非 司 法化 ,是对 轻 定 “ 从 重 ” 的具 体 范 围 ,又 要 慎重 对 待 和 具 体把 握 “ 从 重 ” 的 微 犯 罪 案 件在 普 通 的刑 事 诉 讼 程序 之 外 得 以结 案 的一 种 方 式 , 幅 度 。在 实 际操 作 上 , “ 从 重 ”必 须 严格 限定 在 法 定量 刑 的幅 体 现 了对轻 微犯 罪 的宽缓 处理 。 度 以 内 ,并 且 “ 从 重 ”处 罚 的 幅度 应 视 具 体情 况 而 定 。三 是 遵 在 具 体 的 审查 起 诉 工 作 中宽 严 相 济之 “ 宽 ” 的表 现 可 以是 循正 当程 序 原则 。要严 格 按 照 刑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办 案 ,不 能 为 多 方 面 。如 在 审查 起 诉 中 ,对 轻 微 犯 罪 ,包 括偶 犯 、初 犯 、过 了 “ 从 快 ” 而人 为 地缩 短 甚 至 取 消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合 法 权 失 犯 等 主观 恶 性不 大 的犯 罪贯 彻 轻 刑化 政 策 ,根 据 轻 微犯 罪 案 益 的行使期 限。 件 的 不 同性 质 和情 节 ,对 有 认 罪 悔 罪表 现 的犯 罪 嫌 疑 人依 法 采 三、 “ 济”的解 读 取 不 同处 理 方式 等等 。另 外 , 对符 合条 件 的案 件适用 简 易程序 , 宽严相 济 的刑 事政 策最 重要 的还是 在 于 “ 济 ”。这里 的 “ 济” 不 断完善 轻 刑快 审机制 , 在保 证案件 质量 的同时 , 缩 短诉讼 时间 , 有 两 层 含 义 ,一 是 指协 调 ,即所 谓 宽 严 有 度 、宽 严 审势 。宽严 提 高诉 讼 效 率 ,节 约 司法 成 本 、同时 减 少犯 罪 嫌 疑 人 的心 理 焦 有 度 是 在 宽严 之 间保 持一 定 的 平衡 ,不 能宽 大 无边 也 不 能 严厉 虑期 ,也 是 宽缓刑 事政 策在 司法 实践 中 的有力 表现 。 无 比。 宽严 审 势 则是 指 宽 严 的 比例 、比重 不 是 一 成 不变 ,而应 二、 “ 严 ” 的 适 用 当根 据 一定 的刑 事 及 时进 行 调 整 ,应 当因 时 、 因地 、 因罪 ,结 1 . 适 用 的 对 象 合 多 方 面 因素 综 合考 虑 对 案 件 的处 理 。二 是 指 结合 ,即 所谓 宽 是 从 行 为 角 度看 , “ 严 ” 的适 用 对 象 是 严重 影 响 社会 稳 中有严 、严 中有宽 ,该宽 则宽 ,该严 则严 。宽 严虽 然存 在 区别 , 定 的犯 罪 ,主要包 括 :①严 重危及 公 民人身 、财产 安全 的犯 罪 , 但在同一个案件上却并不必然意味着冲突。例如在司法实践 中 特别 是 暴 力 犯 罪 ,如 杀人 、强 奸 、抢 劫 、绑 架 、贩 毒 等 案 件 ; 在 对严 重犯 罪 实 行 “ 严 打 ”方 针 ,以从 严 惩 治 为 主 ,但 并 不 意 ② 聚 众 性 犯罪 ,如 武装 叛 乱 、暴 乱 罪 、聚 众 扰 乱社 会 秩 序 罪 、 味 这一 概 不 加 区别 地 适 用 最重 之 刑 。某 些 犯 罪分 子 ,所 犯 之 罪 聚众 冲击 国家机 关罪 等 ;③ 部分危 害公 共安 全 的犯罪 ,如放 火 、 虽 然极 其 严 重 而应 当受 到刑 罚 的严 厉 制裁 ,但 如 果 存 在坦 白 、 爆 炸 、投 放 危 险 物质 、劫机 劫 船 、涉 枪 犯 罪 以及 造 成严 重后 果 自首或 者 立 功情 节 的 ,检 察 机关 在 对 其 审查 起 诉 时 也必 须 对 其 的过失犯罪 ,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④ 予以考虑 ,在从重处罚 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 ,使犯罪人在 有 组 织犯 罪 ,主要 是 恐 怖组 织 犯 罪 和黑 社 会 性质 组 织 犯 罪 ;⑤ 受 到严 厉惩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