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通关实务PPT课件(共13单元)10跨境电商B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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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保税进口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的通知署监函2016163号?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和通关服务平台实现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审单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各个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
第六章 B2C进出口
1、直购进口 2、保税网购进口 3、一般出口 4、特殊区域出口
网购保税进口
该模式的重点在于保税、备货和进口。目前国家政策允许 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模式业务的地区有北京、天津、上海、 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 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 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 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86城 市(地区)和海南全岛。
பைடு நூலகம்
跨境电商B2C进出口
直购进口
直购进口
直购进口
网购保税进口
网购保税进口(Bonded import for online sales, 监管方式代码“1210”)属于B2C范畴,2014年8 月1日由海关总署2014年57号公告批准,增列海关 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 商务”,简称“保税电商”,俗称“保税备货模 式”。
监函【2016】163号)
(一)推行全程通关无纸化
➢ 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和通关服务平台,实现涵盖企业备案、申报、 审单、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各个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报 关企业通过平台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同时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 企业通过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支付电子信息,清单信息和“三 单”信息实现对碰。
• 第5步:通关
– 海关将订单、物流单、支付单、清单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 电商企业委托物流公司将商品装箱打包,贴上订单,通过国内 快递系统直接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网购保税进口
一般出口
特殊区域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的通知(署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3. 汇总统计。
➢ 符合以上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按 《 申报清单 》 汇总统计。
(五)进口实行“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 缴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海关提交银行税款保函或者保证金,海关定期
对零售进口模式下的商品税款集中汇总缴纳,税款由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代扣代缴。
• 网购保税进口流程
• 第1步:海关备案
– 电商企业/电商平台进行企业备案和商品备案,办理税前保证金, 由海关/商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备案完成。
• 第2步:发货入仓
– 电商企业/电商平台提供报关单给报关行,境外发货至境内口岸, 保税仓提货转关,进入保税区申报,海关/商检查验放行。
• 第3步:商品上架、消费者下单
(四)出口实行“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1. 简化申报。
➢ 对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 5000 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 B2C 出口商品,电商企业可以按照 《 进出口税则 》 4 位税号申报。
2. 清单核放。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 》 (以下简称 《 申报清单》 ) ,办理出口商品通关 手续,经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不再汇总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六)允许批量转关。
➢ 对转关运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采用直接转关方式,转关商品品 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 清单,舱单按分运单、提单、载货清单进行管理和核销。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七)创新退换货流程。 (八)有效管控风险。 (九)对接“单一窗口”平台,强化通关协作。
网购保税进口中,电商企业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内特设的电子商务专区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向海关报关, 海关建立电子商务电子账册,实施账册管理。
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商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 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 向海关提交清单,海关对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和清 单进行比对,凡相符的,海关按照货物征税,验放后账册自动 核销,并纳入海关统计。
– 商家进行商品上架,消费者下网络订单后,电商企业根据订单 为商品办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通关手续,并通过跨境贸易电子 商务平台与海关监管系统进行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 的数据交换,以个人物品形式申报出区并代为缴纳行邮税。
• 第4步:委托清关
– 清关服务平台将支付单、订单、物流单、清单进行初步校验, 通过后报送关、检、税、汇各管理部门业务系统。
浙江师范大学开发的跨境电子商务直邮监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统进行操作。
➢ 交易信息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订购 人姓名、订购人身份证号、订购人电话或手机号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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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信息包括支付类型、支付人姓名、支付人身份证号、支付人电话或手 机号码、支付金额等信息;物流信息包括运单号、承运商品的订单号、运 抵国或地区(进口为启运国或地区)、收货人姓名、收货人身份证号、收 货人电话或手机号码。
➢ 依托电子口岸,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基础上,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 口”,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一点接入、一次递交、统一反馈,推动跨境电子 商务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落实口岸部门“三 互”,实现口岸各部门信息共享。
(十)实行大数据共享。
【实训练习】 跨境电子商务直邮监管虚拟仿真实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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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三单”数据传输主体,统一传输标准 1. “三单”数据传输主体。
➢ 交易信息由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企业提供;物流信息由物流企业提供;支 付信息由支付企业传输。邮政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在对所传信息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由其代为传输交易、支付信息。
2. “三单”数据格式标准。
(三)对 B2C 销售模式按照“ B2B ”通关
➢ 着力打造跨境电子商务“B2B”交易通关模式。 ➢ 零售进口模式下,由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申报方式,代办申报、
纳税等海关手续.并承担法律责任。 ➢ 零售出口模式下,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申报方式,按照货物办理
海关通关手续,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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