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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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管理,保障天然气安
全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天然气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能源安全。
第四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天然气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
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认真做好事故原始记录、处理报告和复查记录。
第九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意动用未经许可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进站管理规定,确保天然气站场安全。
第十一条非天然气使用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
进入天然气危险区。
在天然气站内行走时,严禁在管道容器及工艺装置附近逗留,严禁在危险源区域逗留。
第十二条在禁火场所严禁吸烟,严禁带入各类火种。
凡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储专用,严禁私自拆卸、安装天然气设施。
第十三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定
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天然气设施进
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
传教育,让用户了解天然气的特性和使用方法,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天然气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
应加强对天然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接受能源管理部门的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能源管理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天然气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处理事故的,由能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天然气使用单位未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进站管理规定、禁火规定的,由能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