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技术 道路货物运输组织安全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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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 货物固定方法
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包括使用绳索捆绑加固和利用 货厢栏板(前、尾板和围栏)固定。
(1) 使用绳索捆绑加固。 横腰箍下压式捆绑:装载不易变形的单件货
物或堆码整齐无间隙的货物时,宜使用横(纵) 下压捆绑的紧固方法。将捆绑带从货物的一侧绕 过另外一侧,借助绳索捆绑货物,增加货物与货 车底板的摩擦力,借以防止货物滑动。
货物紧贴车厢前板 货物和车厢前板之间放置一层隔板
3.4.4.4 货物固定方法
(2) 利用货厢栏板(前、尾板和围栏) 固定。
——立柱固定:主要对管状等货物 固定,防止货物左右摇晃。
——冠状捆绑加固:主要应用于长 管、原木等圆柱体物体,冠状捆绑加 固,可以减少货物之间的缝隙,防止 货物松动。
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 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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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其他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 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 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 核减。
2、常见包装标志
表明该 包装件 能承受 的极限 堆码重 量
表明该 包装件 承受的 极限堆 码层数
此包装 件禁止 堆码
包装件 吊起时 挂绳索 的位置
表明该 包装件 应该保 持的温 度范围
3.4.4.3 货物装载基本要求
1、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种类繁多,货物形状及其包装也较多,车辆的选择应适合所运货物的 种类、特性、外形尺寸、货运量以及运输距离等,满足安全、高效的要求。 2、确保货物质量分布均衡。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实不压虚、重心下移、固体在下、液体在上、后进先 出。 3、合理安排货物装载顺序。货物装载顺序应遵循“后到先装、先到后装“的原则 4、科学进行货物拼装配载。货物拼装配装时,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1)液体不与固体拼装; (2)有不良气味的货物,不与茶叶、香烟、大米等食品拼装; (3)普通货物不与危 险货物拼装,毒性物质不与食物拼装; (4)易碎物品、易磨损的袋装货物,不与包装不规则的贵重物品拼 装; (5)车厢潮湿、防雨设备不良,不装粮食、绸布、纸张等怕湿物品。 5、进行必要的填充 根据货物特性、车厢货厢结构与加固点选择填充、货物加固装置,并对货物施加适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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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收车后安全操作要求
收车后驾驶员应做到以下两点: (1) 应按照JT/T 915-2014的要求检查车辆轮胎、转向系统、制动 系统、悬架系统、灯光、螺栓、座椅安全带等重点安全部件是否 齐全、技术状况是否正常,车辆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并 如实填写车辆日常检查表,具体如表3-7所示。 (2) 应对当天车辆运行中出的异常情况填写报修单,交由专业维修 人员开展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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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5、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 (1)高速公路入口发现违规超限超载车辆时,经称重检测确认为违法超限车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 理单位将依法对其进行劝返,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要做好相关数据保存和传输工 作,并及时报告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处理。 (2) 高速公路出口发现货车超限超载时,通过收费系统核查该车是否为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如果 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除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外,还应通过电子显示屏或人工等方式,告知当事 人存在超限超载行为和处理流程。通过治超系统,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3)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 字确认。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4) 现场执勤交通民警收到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 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5)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通知书后,采取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3.4.1 行车前安全操作要求
③冷藏车驾驶员确认车辆的制冷设备、温湿度记录仪正常工作,门封闭严密, 车辆保湿; ④罐式车辆驾驶员确认罐体容器内预留膨胀空间; ⑤大型物件运输车辆驾驶员确认车辆的标志旗或标志灯齐全、有效、位置合适; ⑥车辆起步前,确认车辆关闭锁止,罐式车辆还应确认灌装软管拆除.阀门关 闭。
码放或 搬运时, 此面朝 上
商品不 能阳光 直接照 晒
商品不 能受辐 射
商品怕 雨淋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2、常见包装标志
表明包 装件的 中心位 置
不能翻 滚次包 装件
包装件 此面禁 止放在 手推车 上
不能用 升降叉 车搬运
搬运货 物时可 用夹持 的面
此面不 能用来 夹持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4.4 道路货物运输组织安全及操作规程
3.4.1 行车前安全操作要求
货物运输前,应做到以下几点。 (1)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 (2)驾驶员生理、心理状况检查。 (3)车辆安全状况检查。 ①确认无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车辆外廓尺寸、轮胎数量或尺寸、车轴数 量、承载限值等情形,无擅自更换车辆燃料类型、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车 桥、悬架、罐车罐体等主要总成部件的情形; ②确认装载货物包装完好、捆绑固定牢固、无载客、人货混装、超载、超限、 装载货物质量分布失衡等现象;
1、基本概念 超限运输是指超过公路建筑限界规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的限界或总负载超过公路、 公路构造物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 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 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 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 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 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2)易碎货物应装于木箱中或者其他硬包装 中,并保证空袭应填有干草、刨花、海绵等软 性材料。
(3)用木箱类做包装箱,不能有破损裂缝 或腐烂的木板,箱板上钉的钉子必须紧密牢固, 不能露在外面。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2、常见包装标志
易碎物 品,小 心轻放
禁用手 钩搬运
横腰箍下压式捆绑
3.4.4.4 货物固定方法
直接捆绑:用绳索吧货车固定捆绑点和货物自 身捆绑点连接固定的捆绑方式,它是靠拉力固定 货物。 辅助设备捆绑:包括头套索捆绑和边套索捆绑。 头套索捆绑,是利用捆绑辅助工具,固定货物纵 向位置,防止货物向前或向后滑动的捆绑方式。 边套索捆绑,是固定货物横向两侧位置,防止货 物向左或向右滑动的捆绑方法。 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头套索捆绑和边套索捆绑经 常联合使用,为货物提供充分的纵向和横向保护。
3.4.2 行车中安全操作要求
——行车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有以下 不安全驾驶行为: ① 车门或车厢未关闭锁止时行车; ② 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③ 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④ 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⑤ 驾驶时聊天、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⑥ 带不良情绪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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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4、超限运输其他注意事项 (1)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2)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 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 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 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 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4)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运输车辆,其轴载不能超限,原则上每 轴承载不超过10吨。(6轴车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予办理许可,必须换车增加轴数。)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1、货物包装 对货物进行包装,不仅可以保护货物免受破 坏、变质和损失,而且还有利于装卸、搬运和 理货等。常见的货物包装形式有箱、捆包、袋 和桶等。承运包装货物时,要注意: (1)装车时发现包装有湿痕、污迹等,表明 该件物品可能已经收到潮湿或污损,必要时应 请发货人拆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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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2、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 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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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行车中安全操作要求
——行车中检查。应不定时查看车上各种仪表,察听发动机及底盘声音,辨识车辆是否出现 异常状况。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选择安全区域停车检查: ① 仪表报警灯亮起时; ② 操纵困难、车身跳动或颤抖、机件有异响或有异常气味、冷却液温度异常时; ③ 发动机动力突然下降时; ④ 转向盘的操纵变得沉重并偏向一侧时; ⑤ 制动不良时; ⑥ 车辆灯光出现故障时。 货车驾驶员应随时通过后视镜观察货物的捆绑、覆盖情况;中途停车时,应检查货物捆绑、 固定是否牢固,覆盖是否严实,货厢栏板锁止机构有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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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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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3、超限运输的认定的允许误差
考虑到高速公路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 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 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
但对其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高速公路收费运营部门负责进 行现场登记,由高速路政部门负责向当事人下达《超限运输违法 行为告诫书》。对称重检测认定超过国家超限超载规定限值5%的, 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律实施现场劝返,禁止其驶入 高速公路。
直接捆绑 头套索捆绑和边套索捆绑
板和围栏)固定。 利用货厢栏板(前、尾板和围栏)固定的方法包 括货厢前板固定、货厢尾板固定和围栏固定、立柱 固定和冠状捆绑加固等。 ——货厢前板固定:货物紧贴车厢前板,防止车 辆突然启动时货物对前板的冲击。当无法用前板固 定时,要在货物和车厢前板之间放置一层隔板。 ——货厢尾板固定和围栏固定:主要用于运输较 短的圆管和原木,要求围栏和尾板足够结实,能承 受货物产生的冲击力。
3.4.4.1 道路货物运输的概念及分类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 设备、灌装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 行的货物运输,车 辆有集装箱、罐式容器车等。
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指汽车运载具有超长、超 高、超宽或质量超重等特点的大型物件的运输方 式。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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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 道路货物运输的概念及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载货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通过道路使货物产生空间位
移的生产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的种类可以分为: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
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普通货运:指货物本身的性质普通, 对于运输车辆没有特殊要求。分为三等:一 等货物为价值较低堆积货物,如的砂石、土 渣等;二等货物为工农业产品和加工过的矿 产品,如木头、钢筋、煤炭等;三等货物为 价值较高的工业制品和普通鲜活物品,如橡 胶制品、医疗器具、水产品等。
3.4.4.4 货物固定方法
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包括使用绳索捆绑加固和利用 货厢栏板(前、尾板和围栏)固定。
(1) 使用绳索捆绑加固。 横腰箍下压式捆绑:装载不易变形的单件货
物或堆码整齐无间隙的货物时,宜使用横(纵) 下压捆绑的紧固方法。将捆绑带从货物的一侧绕 过另外一侧,借助绳索捆绑货物,增加货物与货 车底板的摩擦力,借以防止货物滑动。
货物紧贴车厢前板 货物和车厢前板之间放置一层隔板
3.4.4.4 货物固定方法
(2) 利用货厢栏板(前、尾板和围栏) 固定。
——立柱固定:主要对管状等货物 固定,防止货物左右摇晃。
——冠状捆绑加固:主要应用于长 管、原木等圆柱体物体,冠状捆绑加 固,可以减少货物之间的缝隙,防止 货物松动。
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 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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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其他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 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 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 核减。
2、常见包装标志
表明该 包装件 能承受 的极限 堆码重 量
表明该 包装件 承受的 极限堆 码层数
此包装 件禁止 堆码
包装件 吊起时 挂绳索 的位置
表明该 包装件 应该保 持的温 度范围
3.4.4.3 货物装载基本要求
1、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种类繁多,货物形状及其包装也较多,车辆的选择应适合所运货物的 种类、特性、外形尺寸、货运量以及运输距离等,满足安全、高效的要求。 2、确保货物质量分布均衡。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实不压虚、重心下移、固体在下、液体在上、后进先 出。 3、合理安排货物装载顺序。货物装载顺序应遵循“后到先装、先到后装“的原则 4、科学进行货物拼装配载。货物拼装配装时,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1)液体不与固体拼装; (2)有不良气味的货物,不与茶叶、香烟、大米等食品拼装; (3)普通货物不与危 险货物拼装,毒性物质不与食物拼装; (4)易碎物品、易磨损的袋装货物,不与包装不规则的贵重物品拼 装; (5)车厢潮湿、防雨设备不良,不装粮食、绸布、纸张等怕湿物品。 5、进行必要的填充 根据货物特性、车厢货厢结构与加固点选择填充、货物加固装置,并对货物施加适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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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收车后安全操作要求
收车后驾驶员应做到以下两点: (1) 应按照JT/T 915-2014的要求检查车辆轮胎、转向系统、制动 系统、悬架系统、灯光、螺栓、座椅安全带等重点安全部件是否 齐全、技术状况是否正常,车辆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并 如实填写车辆日常检查表,具体如表3-7所示。 (2) 应对当天车辆运行中出的异常情况填写报修单,交由专业维修 人员开展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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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5、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 (1)高速公路入口发现违规超限超载车辆时,经称重检测确认为违法超限车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 理单位将依法对其进行劝返,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要做好相关数据保存和传输工 作,并及时报告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处理。 (2) 高速公路出口发现货车超限超载时,通过收费系统核查该车是否为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如果 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除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外,还应通过电子显示屏或人工等方式,告知当事 人存在超限超载行为和处理流程。通过治超系统,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3)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 字确认。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4) 现场执勤交通民警收到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 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5)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通知书后,采取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3.4.1 行车前安全操作要求
③冷藏车驾驶员确认车辆的制冷设备、温湿度记录仪正常工作,门封闭严密, 车辆保湿; ④罐式车辆驾驶员确认罐体容器内预留膨胀空间; ⑤大型物件运输车辆驾驶员确认车辆的标志旗或标志灯齐全、有效、位置合适; ⑥车辆起步前,确认车辆关闭锁止,罐式车辆还应确认灌装软管拆除.阀门关 闭。
码放或 搬运时, 此面朝 上
商品不 能阳光 直接照 晒
商品不 能受辐 射
商品怕 雨淋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2、常见包装标志
表明包 装件的 中心位 置
不能翻 滚次包 装件
包装件 此面禁 止放在 手推车 上
不能用 升降叉 车搬运
搬运货 物时可 用夹持 的面
此面不 能用来 夹持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4.4 道路货物运输组织安全及操作规程
3.4.1 行车前安全操作要求
货物运输前,应做到以下几点。 (1)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 (2)驾驶员生理、心理状况检查。 (3)车辆安全状况检查。 ①确认无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车辆外廓尺寸、轮胎数量或尺寸、车轴数 量、承载限值等情形,无擅自更换车辆燃料类型、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车 桥、悬架、罐车罐体等主要总成部件的情形; ②确认装载货物包装完好、捆绑固定牢固、无载客、人货混装、超载、超限、 装载货物质量分布失衡等现象;
1、基本概念 超限运输是指超过公路建筑限界规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的限界或总负载超过公路、 公路构造物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 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 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 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 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 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2)易碎货物应装于木箱中或者其他硬包装 中,并保证空袭应填有干草、刨花、海绵等软 性材料。
(3)用木箱类做包装箱,不能有破损裂缝 或腐烂的木板,箱板上钉的钉子必须紧密牢固, 不能露在外面。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2、常见包装标志
易碎物 品,小 心轻放
禁用手 钩搬运
横腰箍下压式捆绑
3.4.4.4 货物固定方法
直接捆绑:用绳索吧货车固定捆绑点和货物自 身捆绑点连接固定的捆绑方式,它是靠拉力固定 货物。 辅助设备捆绑:包括头套索捆绑和边套索捆绑。 头套索捆绑,是利用捆绑辅助工具,固定货物纵 向位置,防止货物向前或向后滑动的捆绑方式。 边套索捆绑,是固定货物横向两侧位置,防止货 物向左或向右滑动的捆绑方法。 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头套索捆绑和边套索捆绑经 常联合使用,为货物提供充分的纵向和横向保护。
3.4.2 行车中安全操作要求
——行车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有以下 不安全驾驶行为: ① 车门或车厢未关闭锁止时行车; ② 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③ 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④ 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⑤ 驾驶时聊天、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⑥ 带不良情绪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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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4、超限运输其他注意事项 (1)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2)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 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 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 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 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4)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运输车辆,其轴载不能超限,原则上每 轴承载不超过10吨。(6轴车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予办理许可,必须换车增加轴数。)
3.4.4.2 货物包装标志
1、货物包装 对货物进行包装,不仅可以保护货物免受破 坏、变质和损失,而且还有利于装卸、搬运和 理货等。常见的货物包装形式有箱、捆包、袋 和桶等。承运包装货物时,要注意: (1)装车时发现包装有湿痕、污迹等,表明 该件物品可能已经收到潮湿或污损,必要时应 请发货人拆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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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2、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 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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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行车中安全操作要求
——行车中检查。应不定时查看车上各种仪表,察听发动机及底盘声音,辨识车辆是否出现 异常状况。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选择安全区域停车检查: ① 仪表报警灯亮起时; ② 操纵困难、车身跳动或颤抖、机件有异响或有异常气味、冷却液温度异常时; ③ 发动机动力突然下降时; ④ 转向盘的操纵变得沉重并偏向一侧时; ⑤ 制动不良时; ⑥ 车辆灯光出现故障时。 货车驾驶员应随时通过后视镜观察货物的捆绑、覆盖情况;中途停车时,应检查货物捆绑、 固定是否牢固,覆盖是否严实,货厢栏板锁止机构有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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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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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3、超限运输的认定的允许误差
考虑到高速公路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 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 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
但对其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高速公路收费运营部门负责进 行现场登记,由高速路政部门负责向当事人下达《超限运输违法 行为告诫书》。对称重检测认定超过国家超限超载规定限值5%的, 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律实施现场劝返,禁止其驶入 高速公路。
直接捆绑 头套索捆绑和边套索捆绑
板和围栏)固定。 利用货厢栏板(前、尾板和围栏)固定的方法包 括货厢前板固定、货厢尾板固定和围栏固定、立柱 固定和冠状捆绑加固等。 ——货厢前板固定:货物紧贴车厢前板,防止车 辆突然启动时货物对前板的冲击。当无法用前板固 定时,要在货物和车厢前板之间放置一层隔板。 ——货厢尾板固定和围栏固定:主要用于运输较 短的圆管和原木,要求围栏和尾板足够结实,能承 受货物产生的冲击力。
3.4.4.1 道路货物运输的概念及分类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 设备、灌装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 行的货物运输,车 辆有集装箱、罐式容器车等。
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指汽车运载具有超长、超 高、超宽或质量超重等特点的大型物件的运输方 式。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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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 道路货物运输的概念及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载货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通过道路使货物产生空间位
移的生产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的种类可以分为: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
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普通货运:指货物本身的性质普通, 对于运输车辆没有特殊要求。分为三等:一 等货物为价值较低堆积货物,如的砂石、土 渣等;二等货物为工农业产品和加工过的矿 产品,如木头、钢筋、煤炭等;三等货物为 价值较高的工业制品和普通鲜活物品,如橡 胶制品、医疗器具、水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