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各方资质及业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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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资质及业绩界定
联合体各方资质、业绩及社会信誉等的界定
联合体是一种自愿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项目业主在招标采购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不要求组成联合体,但不能把联合体作为一个必要条件来约束供应商。
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国家层面只是有一个泛泛的规定,实际采购操作中有很多值得商榷的问题,为避免问题的模棱两可,项目实施人应严格认真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详细说明联合体各方资质、业绩及社会信誉等的界定条款。
下面笔者分五个方面予以详细论述。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这是招标投标法对于联合体各方的基本资格要求。
“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一是指根据联合体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的职责、分工合作,联合体各方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二是联合体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的职责、没有分工,联合交叉混合共同完成整个项目,联合体每一方均应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另外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的供应商各方,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招标人(采购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供应商)。
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天分品级较低的单位肯定天分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该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该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该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商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联合体天分、资格的具备及确认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按联合体分工,所承担的工作要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按照资质互补原则,联合体投标,让不能独立满足招标项目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联合起来之后就能够参与项目。
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担承项目实施中的不同内容,并不重复,那么联合体成员的资质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对其承担的”相应“工作对应的资质,不承担其余部份建设的,由另外成员来满足相应的资质。
此种情形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必须
附联合体各方共同联合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但不交叉混合,联合体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来认定;
实施项目,此种情况,联合体任何一方就应该均有规定的天分。
(三)、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天分品级较低的单位肯定天分品级。
同一天分的联合体,从事同样的工作,在施工作业面的配合和衔接上,协同发挥专长。
联合体的天分品级采纳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是为了促使高天分、高素质的投标人完成强强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并避免出现“以低挂高”现象,包管招标质量和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由非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方承担的专业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
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一起施工的配合互补,因为各自承担的工作完全不一样,只要按
照各自分工分别去实施。
联合体各方在(项目要求的)专业方面没有重合。
该规定防止了没有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借用联合体的形式以其他资质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参加投标,避免联合体中标后无法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此类情况联合体的资质按照所有成员的资格叠加复合达到资格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业绩及社会信誉归属问题。
算规定。
如果所在地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说明进行界定。
业绩及社会信誉的界定分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和企业的两类区别对待。
(一)、按联合体分工,各方满足各自承揽部分的业绩、社会信誉条件。
联合体业绩按分工加权折算。
业绩的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天分肯定联合体的天分,业绩的考核按照其专业分别计算。
一种界定方式为: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商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例如:某城市道路招标文件请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80公里以上。
联合体甲公司(承担40%工程量)有82公里业绩、乙公司(承担60%工程量)有78公里业绩,联合体的业绩不能两个公司简朴相加,而是82*40%+78*60%=79.6
公里,显然其不满足招标人的请求。
还有另外一种就是联合体各方加分值将根据各投标人工作比例分别限制计算。
例如: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一项额度在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
联合体甲公司(承担60%工程量)有2公里业绩、乙公司(承担40%工程量)有3公里业绩,联合体的业绩不能两个公司简朴相加得5分,而是联合体甲公司限额5*60%=3分,实际得分2分;联合体乙公司限额5*40%=2分,实际得分2分;此联合体得分4分。
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商定的各成员都应具备规定的标准才予以确认。
例如:某城市道路招标文件请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80公里以上。
联合体甲公司有82公里业绩、乙公司有78公里业绩,联合体的业绩不能两个公司简朴相加,而是78公里,显然不满足请求。
(三)、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天分品级较低的单位肯定天分品级。
业绩和社会信誉也应按天分品级较低的单位肯定。
例如:某城市道路招标文件请求投标人具备类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联合体甲公司有二级天分、乙公司有三级天分,联合体的天分为三级。
三、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具备的资质和业绩不能作为整个联合体的资质和业绩。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都必须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因为联合体是一方不满足规定资格条件的,反对整个联合体所有成员。
四、投标业绩,最好是单独业绩,联合体业绩也行,但是,联合体业绩的实施情况容易受评审专家质疑。
如果,联合体协议分工不明确,合同施工面界定不清晰,有时很难区分业绩的真实工作量。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资格条件。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XXX、XXX等)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另一类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一般包括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外的其他特殊条件。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因为是联合体投标,就降低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要求。
也不能因为是联合体,而降低对投标人(供应商)的业绩、信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