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 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1、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
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
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 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
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时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 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可以 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 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 律师。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
因素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企业和组织; 2、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3、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同样视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无住所而定,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一 般规定,反之,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 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 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 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 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2021年3月15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这个里程碑式的法规被认为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涉及广泛的综合性民事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各行各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涉外事务方面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的意义作为新时代的民事法典,它的颁布不仅为本国境内的各项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该法律条文也将被应用于跨国和涉外领域。
民法典是中国涉外民事法律的一部分,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等之间的各种民事行为。
民法典的涉外规定为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建设和国际交往提供了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民法典涉外规定的主要内容1. 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外国自然人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通过将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相等对待,实现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同等地位下享有人权的基本要求。
2. 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规定民法典对于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与外国人、外国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有关涉及外国的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基于“最近合理连接”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民事纠纷的管辖,主要是依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
3.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定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则,并在适用外国法的规则制度归纳了几个可适用法的情形。
新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在实践中极有助于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司法判决和仲裁结果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4. 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在对外沟通和协商时,不可避免地会用到信函、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办理这一类文书的方式和方法等,从而保障了对外通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跨国企业的影响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合同签订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较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基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
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2015《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
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如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
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15《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
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
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2015《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
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
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2015《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
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于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域外当事人对于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均为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阅读次数3722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双击滚屏by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 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二)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 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第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的民商事实体法,而非冲突法,但对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照该国冲突法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
第六条对于连结点的认定,除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外,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七条适用法律的解释,依照该法律所属国的解释规则解释。
第八条对于涉外民事争议的先决问题,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的自身性质确定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九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国法律,而该国的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当根据该国关于调整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区域的法律。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适用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 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 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 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 制定法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 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4. 法院判例 (2)国际法渊源 1. 条约 2. 国际惯例
三、涉外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意义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P570 (二)司法协助的意义 二、一般司法协助 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 资料 三、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 (1)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第二, 被申请执行人或其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 内。 (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第二, 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 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21、22章 涉外、港澳台 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精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合集
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合集]屮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本国人、无国籍人、本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需委托的律师。
【相关箧接】《民诉定见》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木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抵任诉讼代理人;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负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
309.渉外民里诉讼中,本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木馆官员,在作为当屮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局限内的情况下,川以以外交代收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用中国律师域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卜三条【财富权益纠葛的管辖】因合同纠葛概略其他财富权益纠葛,对在屮华局限内没有居处的被吿提起的诉讼,如朿合同在屮华局限内签定概略履行,概略诉讼标的物在屮华局限内,概略被告在屮华领城内皆可供扣押的财富,或在被告在局限内设冇代表格模板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地、可供扣押财富地、侵权举动地或拧代表格模板机构居处地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卜四条【协议堂辖】涉外合同概略涉外财富权益纠葛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实际联系的的法院管辖。
选择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木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屈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卜五条【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法院管辖不提出贰言,并应诉辩说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仃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百四卜六条【专属管辖】因在履行屮外合资经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勘探开拓自然资源合同发作纠葛提起的诉讼,由屮华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民诉定见》306.法院和本国法院都仃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本国法院起诉,向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本国法院屮请概略当事人苦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答允:但单方配合到场概略签定的国际条约另仃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较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基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
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2015《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
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如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
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15《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
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
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2015《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
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
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2015《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
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于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域外当事人对于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均为30天。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当人民法院接到民事诉讼时,需要将诉讼文件送到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诉讼者的手中,包括境内和境外。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需按照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来送诉讼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不同情况,采用如下送达方式:(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海牙公约》是多边国际条约,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
根据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这一途径,用简化方式表示为: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根据《海牙公约》,我国法院如果要向公约成员国内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应当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第二十八——三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涉外财产保全 (此次修法删除) (一)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 (二)涉外财产保全种类、特点 诉前保全 与 诉讼保全 特点: 1、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 2、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 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 监管。
5.民事司法豁免的适用主体范围及其例外 P.4 主体: 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 他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外交代表司法豁免的排除情形: 1.其派遣国政府明示放弃豁免 2.其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 3.其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事情或商业 活动引起的诉讼。 (接下页)
(二) 牵连管辖的概念、特点、内容 概念:牵连管辖……是指…… 特点:1.确定管辖法院,以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牵 连为标准 2.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 3.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内容:对上述纠纷,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若合 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 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 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 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及其特征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1.涉外民事诉讼可能会涉及国家主权 2.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 3.可能需要不同国家法院的司法协助 4.无审理期限的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及其法律渊源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渊源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有关国际条约
注:涉港澳台案件过去参照涉外程序
四、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P.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1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自己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 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 事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 规定;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适用 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这是以国内法确认 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四)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 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规定办理。
(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 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在诉讼中 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 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对于非重大 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 院。
对于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 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 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等5类案件 实行集中管辖,即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 序。
我国《民诉法》的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 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
诉法其他有关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指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的人和事,或同有关国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 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通常人们是将国际民事 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相提并论,从法学的分流 来看,民事诉讼法学界常使用涉外民事诉讼, 而国际私法学界则长使用国际民事诉讼。从研 究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学者主要是从国内 的角度,研究国内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 讼的规定,国际私法学者的视野则立足于国际, 且更多地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待该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本 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法定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 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
法律名词
01 立法体例
03 法律适用 05 管辖原则
目录
02 一般原则 04 诉讼管辖 06 法定类型
07 冲突原则
09 外国关系
目录
08 特殊规定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 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 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 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 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第二, 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 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一、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概说经济活动中,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的投资都适用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和与外商投资同样的优惠政策。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直十分重视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问题,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
早在1987年正式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
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保持高度自治,继续实行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并且享有司法终审权,我国正式形成多法域的国家。
可以预料,“一国两制”的原则必然促进两岸最终实现统一。
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时,我们仍然承认台湾地区是一个独立的法域。
这样,我国出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大法系、四个法域”的状况。
随着经济融合和文化交流不同加强,不同法域之间开展司法协助又成一个迫切的需求。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与涉外民商事诉讼一样,由于需要在外法域送达、取证等方面的原因,审理期间可能要延长;同时,也存在各个不同的法域根据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相互承认对方法域的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这些问题,与国际司法协助相似,但又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分别与之达成了关于送达、取证以及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的一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
此外,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表示承认台湾地区的裁判和仲裁裁决,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意思自治、明示选择】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6、7/8和9条。
第四条【强制适用、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区际法律冲突、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定性】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不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外国法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条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当事⼈⼀⽅或者双⽅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当事⼈⼀⽅或者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三条外国⼈参加诉讼,应当向⼈民法院提交护照等⽤以证明⾃⼰⾝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民法院提交的⾝份证明⽂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续,⽽外国当事⼈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没有建⽴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五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六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经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七条当事⼈向⼈民法院提交的书⾯材料是外⽂的,应当同时向⼈民法院提交中⽂翻译件。
当事⼈对中⽂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本;当事⼈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致的,由⼈民法院确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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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协助
• 一、司法协助概述 • 二、一般司法协助 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 三、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 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对外国法院裁判 、 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2005年司考卷三第36题 2005年司考卷三第36题 年司考卷三第36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 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司法协助
第一节
• • • • • • •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含义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四、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五、涉外送达 六、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七、涉外财产保全 八、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