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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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7.28
•【字号】内卫办发[2006]56号
•【施行日期】2006.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6〕56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7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卫生工作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和厅直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7号)精
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卫生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更好地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模范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步骤,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注重实效,相互配合,积极推进。

(三)坚持严格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四)坚持廉洁高效的原则。

在强化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干部素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优质服务上狠下功夫,确保全厅整体效能的发挥和卫生各项工作的完成。

(五)坚持继承创新的原则。

政务公开要与过去的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行政公示制度有机地结合,强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
立公开与监督融为一体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
按照积极推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制度。

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直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其他厅直单位积极推行办事公开。

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

(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单位,要通过政务公开,树立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形象。

(二)具有项目许可(审批)权限的处室和单位,要通过政务公开,建立程序化、公开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

(三)具有一般行政管理权限的处室和单位,要通过政务公开,建立高效、文明、快捷的服务机制。

(四)具有涉外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和单位,要通过政务公开,建立有利于对外开放与合作的服务机制。

(五)具有窗口服务职能的处室和单位,要通过政务公开或办事公开,使工作质量和服务档次上新水平,树立卫生行政机关及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防止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
1.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国家和自治区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行业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技术规范,卫生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卫生收费政策。

4.法定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社会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预防控制方法。

5.卫生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卫生规划、卫生经济运行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6.基建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大型医疗设备审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文件。

7.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办理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采供血机构设置及执业资格审批;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8.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准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大医疗事故处理情况等。

9.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审批结果以及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等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技术服务机构审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10.重点实验室、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报批的程序和结果;适宜技术推广基本信息;卫生科普相关材料与信息;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各项信息。

11.与社会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卫生监督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的举报电话、投诉箱等投诉举报渠道。

12.对重大事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情况,定期公布卫生执法监督对象和违法违规机构的一般信息,以及开展经常性卫生执法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的有关情况。

1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核及应用质量管理。

14.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医疗服务价格。

15.有关卫生统计信息和综合调研报告。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厅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的内容
1.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奖惩、职称晋升、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福利待遇、考勤考绩等信息。

2.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基本联系方式,新职能、新业务的开展。

3.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4.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干部职工关心的机关内部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要以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情、便于监督为主要目的。

政务公开的方式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逐步规范”的原则。

在具体操作中,公开的形式和方法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相关会议形式发布政务信息。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2.通过《内蒙古卫生信息》、《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

3.通过内蒙古卫生厅门户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在网站设立厅长信箱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举报信箱。

4.在卫生行政许可主要办公地点设立政务信息公告栏。

5.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召开咨询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民主评议会,举行质询听证会、征求意见会或者进行专题调研。

6.设立卫生厅领导接待日,咨询解答人民群众的问题。

7.把“两会”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作为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保质、保量、及时答复,并在工作中采纳、落实有关建议和要求。

8.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将信访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宣传卫生政策,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9.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五、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由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厅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落实实施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办事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施情况的反馈工作。

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主抓,人事处、规财处、医政处、中蒙医处、法监处、疾控处、科教处、农卫处、妇社处等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别做好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厅直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责任。

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

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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