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期打工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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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打工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大学生暑期打工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目前,大学生利用暑期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现象比较普通,相关的权利纠纷也纷至沓来,大学生署期打工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事关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

大学生打工受到权益侵害的关键原因还在于有关法律法规定性的不明确,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___》若干问题 ___:“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一般大学生暑期或课余的打工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使得大学生打工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而一旦在打工中与雇主发生纠纷,由于通常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文本,也往往不能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使得很多大学生最终选择忍气吞声。笔者认为,打工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在打工中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理应签定劳动合同。

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主体适格。《劳动法》规定一般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而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因此,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主体适格。

从《劳动法》立法本意来看。《劳动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大学生署期打工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对大学生(劳动者)是不利的,这就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另外,《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 ___》出台的背景是九十年代的“大学生包分配”。为避免单位将其视为就业而影响对大学生分配,目的在于保护大学生的毕业分配工作。而到如今,包分配工作早已物换星移,此规定不合理之处逐渐凸显。大学生打工期间被“黑”的事件屡见报端,罪魁祸首就是未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大学生利用暑期打工也不同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大学生利用暑期打工理应作为劳动者对待,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大学生在利用业务时间勤工俭学。

综上,大学生暑期打工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应该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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