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之闭合性证据环的多维构建——从2017年湖南衡阳曾某某再审案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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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之闭合性证据环的
多维构建
——从2017年湖南衡阳曾某某再审案切入
唐亚南 高新峰*
内容摘要 近年来一些冤家错案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对闭合性证据环缺乏认识,导致“扣扣子”式错误一再重演,陷入一个环节出错、下一个
环节跟着错、一直错到底的司法怪圈。2017年湖南衡阳曾某某再审案集中体
现了证据采集、证据审查和证据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闭
合性证据环必须在整个诉讼体系之下进行多维构建,控、辩、审三种职能应
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应在明确、规范的闭合性证据环的司法认定标准的指
引下,以审判为中心依法完成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等诉讼活动,
从而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内心确信,得出正确
的裁判结论。
关键词 闭合性证据环 四点共圆 多维构建
引言
2015年6月19日,曾某某申诉一案经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承办检察官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审所依据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唯一一次有罪供述,认定曾某某有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环条,提出原
* 唐亚南,《人民法院报》理论部编辑兼深圳记者站站长;高新峰,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174
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六条理由〔1〕。该案由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重审,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曾某某无罪〔2〕。此案集中体现了证据采集、证据审查和证据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剖析与反思:证据环不闭合之若干情形
通过对曾某某申诉一案进行实体和程序性检视,集中概括出该案出现阻断性、发散性、存疑性、违法性等证据环不闭合情形。
(一)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7日唐某某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公安局立案,曾某某银行卡的账号现金从深圳ATM转存入人民币30万元,曾某某收到银行信息后,分别于2011年2月22日、2月25日在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及深圳新技术园派出所报案。2011年3月30日,曾某某银行卡账号从湖南省衡阳市转入6万元及2万元,曾某某又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公安分局报案。2011年4月8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检查院提出公诉,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判处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4年。曾某某上诉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其有期徒刑4年。今年5月15日,湖南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曾某某敲诈勒索一案经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曾某某无罪。
(二)证据环不闭合之情形
1.证据环阻断性不闭合
违反程序采集而成的证据环无法形成证据环闭合。(1)侦查管辖方面。曾某某涉〔1〕六条理由改变原审结论:第一,手机卡存疑。涉案手机卡为匿名办理,利用曾凡年的一代身份证
复印件办理,曾凡年仅作过一次有罪供述,不能确定犯罪事实。第二,关联证据之间存疑。被害人唐某某控告的关键证据与本案客观事实出入,唐某某声称曾凡年通过短信对被害人敲诈和讨价还价,但调取的通话记录仅有涉案手机卡发送给唐某某的记录,并无唐某某回复记录。第三,身份证件存疑。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电话卡确系曾凡年本人办理,并且案发之时曾凡年的一代身份证已失效,且用于办卡的身份证复印件还系传真件,不能排除其他人利用可能。第四,30万元存疑。曾凡年账户上被存入30万元,其积极主动向派出所报案,如果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故意,此举恰恰否定了占有30万元的故意。第五,作案工具存疑。在作案工具没有起获的情况下,仅根据仅有证据对曾凡年定案,证据不确凿,事实也不清楚。第六,案情存疑。此案系实名敲诈,曾凡年重新办理手机卡显得多余,且需要三个小时车程到广东恩平市办理手机卡,而曾凡年早工作生活的东莞市办理匿名手机卡或实名手机卡更为方便,而专程去恩平办理,难以排除一般人的合理怀疑。此外,曾凡年在被解聘的两年后实施敲诈,也不符合常理。
〔2〕2017年4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06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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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敲诈勒索案件,2011年2月15日,唐某某向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土塘派出所报案,该局已于2011年2月17日正式立案,作出东公立字(2011)04308号《立案决定书》。后唐某某又向湖南衡阳市雁峰公安分局报案,报案内容与前次一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立案侦查在先,且衡阳市不是主要犯罪地。因此,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当属不妥,由此侦查得出的证据就存在程序性问题。(2)检察监督方面。由于侦查机关程序违法,公诉机关未严格审查曾某某辩护人书面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未能有效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管辖方面的问题,提起公诉程序也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悖论。(3)延期审理方面。公诉机关于2011年11月24日提起公诉,2012年1月4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同年2月4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2011年6月11日,法院恢复第二次开庭,但是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恢复审理的程序不严谨,未书面告知曾某某。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在程序上陷入尴尬境地,导致审判程序瑕疵,认定曾某某犯罪的证据环因此不闭合。
侦查、公诉、审判程序合法是认定证据环闭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公检法机关对案件如果没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有违反程序且无法补正的,证据环阻
断性即为不闭合。
图1 阻断性不闭合示意图
2.证据环发散性不闭合
涉案证据排他、封闭是认定证据环闭合性的重要因素。该案认定曾某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曾某某发送敲诈勒索信息所使用的手机和曾某某的建设银行存折账号。(1)关于涉案手机卡。原审判决认定曾某某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是发送信息的手机卡,该卡由曾某某持有。因曾某某在电信部门办理手机卡时持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案部门据此认为手机卡系曾某某亲自办理。但是,涉案的手机卡未被查获,案发之时曾某某的一代身份证已失效,且用于办卡的身份证复印件系传真件,不排除他人非法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