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机罪犯罪构成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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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十 年 代 以前
在
害 旅客 和 航 空 器 安 全 的 犯 罪行 为
在 考查本
:
劫机 事件 多 带 有鲜 明 的 政 治
,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时 应 注 意 和 明确 下列 问 题
动机 查
、
,
但 自六 十 年代 至今
国 际 间 发 生 的劫
、
( 一 ) 犯 罪客体 作 为 犯 罪构成 的主观 要 件 之一
92年
持航 空器 不 仅 是 国 内法 上 的 一种 犯 罪 行为
:
。
月 2 8 日 通过 了 《关 于 惩 治 劫 持航 空 器 犯 罪 分 子 的决 定 》 < 本 文简 称 《 决定》 下 同 ) 于 同 日 由国家 主 席 以 第 6 7 号 令 公布 施 行
, , , ,
而且 自六 十 年代 以 来 便成 为 国 际 刑 法上 的 一 种 国 际罪行 如果 说 在六 十 年 代 中 期 以 前
,
机 事件 的动机 又 蒙 上 了 图 财害 命 逃避 制 裁 等多 样 化色 彩
。 ,
对 抗侦
是 确定 犯 罪 规 格 的一 个重 要 尺度
。 ,
,
且 有愈 演愈 烈
,
也 是 正 确定 罪 量 刑 的前 提条件 就 本 罪而 论 全
.
之势 为
,
为 了有 效地 遏 制 和 惩 治 这 种 犯 罪 行 许 多 国家
它所 侵害 的是 航 空 运 输 安
,
国 际上 先 后缔 结 了三 个 公 约
这 其 中 虽 然包 含 有 人的生 命 和健 康 权 以 但 它们 都 只是劫 机
。 。
自 七 十 年代 以 来 也纷 纷在 各 自的刑 事法 律 中 补充 了 有关 劫 机 犯 罪 的 内容
以来
, 。
及重 大公 私财 产 的安 全 行 为 侵 害 的对 象
。
因为
,
定
,
劫机 行 为 侵 害的对 象 仅 限 于
。
飞行中
”
害 结 果是 劫 机者 为 达 到劫 机 目 的 而采 取 的 必 要 行 为 所 产生 的加重 结 果 害 结 果是 否 产生
,
的 民 用 航空 器 指从 装 载完 毕 起
,
所谓
“
飞行中
”
的 航空器 是
,
因 而 这 种加 重 危
,
、
机舱 外 部 各 门 均 已 关 闭 时
属 于 危害 公 共安 全 的犯 罪
。
凡 此 种 种努 力 已
为惩 治 和 遏 制 这种 犯 罪 行 为 创 造 了 良好 的 司 法环 境
.
因此
,
不 应 将劫
本 文根 据 我 国刑 事法 律 结合 我国 加
,
机行 为 侵 害 的 不 同对 象混 淆 为不 同 的 侵 姗 客 体
。
入的 国 际 公 约的 有 关规 定 构成 问题作 些探 讨
, 。
对 劫 机 罪 的犯 罪
、
( 二 ) 就 本 罪 的 客 观方 面 应 明确 第一
、 ,
:
7 条 和第 1 0 7 根据 我 国 刑 法 第 1 0 条 第 1 0 条 的 规定 涉 及航 空 器 的犯 罪 行为 有两 类
;
:
何谓
“
劫持
”
行 为?
、
综 合 我 国 学术 界 的 看 法 并参 考 英 国 本 制
, ,
并 根
,
.
国 际 社会 对劫 机 事件 尚 未 有 足 够 的警 觉 那 么 自六 十 年 代 末期 以 来
,
据 《决 定 》精 神
以 暴力
、
笔 者 认为 在 我国 劫机 罪是 危
。
国 际 社会 常 被 这
。
协迫 或 者其 他 方法 劫持 航 空 器
一 间 题困 扰而 逐 渐 产 生 了 高 度 的重视
,
进 入九 十 年 代
,
而 这 些 不 同 的对 象所 反映
即 航 空 运输 安全
一些 国 家 和 地 区 都 通过 发 表声 明 的 方
,
的社会 关 系 是 同一的
因
,
式表 示 要捐 弃 政 治上 的分 歧
厉 打 击劫 持航 空 器 的 行 为
。
通 力 合作
严
为 劫机 行 为本 是 针对 不 特定 的人 的 生命 和 健 康 权 以 及 重 大公 私 财产而 实 施 的犯 罪 行 为
。
正在
,
性危 害结 果 的产 生与 否 为 必 要 条 件
《决 定 》中规定 的
但是
致人重伤
”
死亡 或 并不 是 这 些危
有 关航 空 器 的 不 同使 用 期 间 在 我 国刑 事 法律
中 并无 规定
。
者 使 航 空 器 遭受 严重 破 坏
的结果
。
,
根据 东 京 公 约 和 海 牙 公约 的规
“
本 罪 成 立 与 否 的 必 要 条件
,
。
那么
,
应 当 如 何 区别
,
第二
本 罪是 犯 罪 自的与犯 罪 行 为 同 时 具备
,
这两 种 犯 罪 行 为 呢 ? 笔 者 认为
”
区 别 这两 种
“
而 成立 的犯 罪
这 种 犯 罪 的成 立 并 不 以 物 质
。 “ 、
犯 罪 行 为 的 主 要标 志就 在于 正 确 区 别 使用 中
的 航 空 器 的 不 同 使用 期 间
三三三 劫 机 罪 犯 罪 构 成 当 议 三三三
. 秦鹏 劫持 民 用 航 空 器 的行 为 日 趋 严 重地 干 扰
和 阻碍着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事 业 的健 康 发展
。
. 徐淳 判带 来 了很 大 的 困 难
。
针 对 这种情 况
,
第七
2 1
劫
,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于 1 9
为 阿 根廷 和 德 国 等 国 的法 律规定
、 ,
日
一类是 以 反革 命 为 目的 的劫 持航 空 器 和 破 坏 航行 设备 的行 为
另 一 类是 以 危 害 公 共安 全
。
笔者认
为 凡以暴 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方 法实 施 的 控
、
为 目的的破 坏 航 空 器 和 航 行 设备 的行 为 观 这两 类 犯 罪 行 为
, ,
通
夺取
、
强取Βιβλιοθήκη 占领、强 夺航 空 器的 行
,
不 仅 明显 地 遗漏 了 非反 而 且 与 我 国 已 经 加入
、
,
强 迫 航 空 器 改变 航 向的 行 为
剥夺 航 空
“
革命 目的的劫 机行 为
出入
,
器 驾驶 员 权 利 的 行为 等都 属 于 为 何
。
劫持
,
”
行
的 有笑 国 际 公 约 为劫 机行 为规 定 的 规格 也有
已 经 给 司法 审判 工作
这 些行 为在 本 罪 中有时 是 单一 的
,
有时
尤 其 是给 外 国
是 相 互 交织 并存 的
,
但 无 论 其 表 现 形 态如
,
人 将外 国航 空 器 劫持 入 我国 境 内 的案件 的 审
只 摹 具有其 中 之一 的
即构 成 劫 持行
为
。
但 它 们 是 不 同 的犯 罪
在
害 旅客 和 航 空 器 安 全 的 犯 罪行 为
在 考查本
:
劫机 事件 多 带 有鲜 明 的 政 治
,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时 应 注 意 和 明确 下列 问 题
动机 查
、
,
但 自六 十 年代 至今
国 际 间 发 生 的劫
、
( 一 ) 犯 罪客体 作 为 犯 罪构成 的主观 要 件 之一
92年
持航 空器 不 仅 是 国 内法 上 的 一种 犯 罪 行为
:
。
月 2 8 日 通过 了 《关 于 惩 治 劫 持航 空 器 犯 罪 分 子 的决 定 》 < 本 文简 称 《 决定》 下 同 ) 于 同 日 由国家 主 席 以 第 6 7 号 令 公布 施 行
, , , ,
而且 自六 十 年代 以 来 便成 为 国 际 刑 法上 的 一 种 国 际罪行 如果 说 在六 十 年 代 中 期 以 前
,
机 事件 的动机 又 蒙 上 了 图 财害 命 逃避 制 裁 等多 样 化色 彩
。 ,
对 抗侦
是 确定 犯 罪 规 格 的一 个重 要 尺度
。 ,
,
且 有愈 演愈 烈
,
也 是 正 确定 罪 量 刑 的前 提条件 就 本 罪而 论 全
.
之势 为
,
为 了有 效地 遏 制 和 惩 治 这 种 犯 罪 行 许 多 国家
它所 侵害 的是 航 空 运 输 安
,
国 际上 先 后缔 结 了三 个 公 约
这 其 中 虽 然包 含 有 人的生 命 和健 康 权 以 但 它们 都 只是劫 机
。 。
自 七 十 年代 以 来 也纷 纷在 各 自的刑 事法 律 中 补充 了 有关 劫 机 犯 罪 的 内容
以来
, 。
及重 大公 私财 产 的安 全 行 为 侵 害 的对 象
。
因为
,
定
,
劫机 行 为 侵 害的对 象 仅 限 于
。
飞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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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结 果是 劫 机者 为 达 到劫 机 目 的 而采 取 的 必 要 行 为 所 产生 的加重 结 果 害 结 果是 否 产生
,
的 民 用 航空 器 指从 装 载完 毕 起
,
所谓
“
飞行中
”
的 航空器 是
,
因 而 这 种加 重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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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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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此 种 种努 力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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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
,
不 应 将劫
本 文根 据 我 国刑 事法 律 结合 我国 加
,
机行 为 侵 害 的 不 同对 象混 淆 为不 同 的 侵 姗 客 体
。
入的 国 际 公 约的 有 关规 定 构成 问题作 些探 讨
, 。
对 劫 机 罪 的犯 罪
、
( 二 ) 就 本 罪 的 客 观方 面 应 明确 第一
、 ,
:
7 条 和第 1 0 7 根据 我 国 刑 法 第 1 0 条 第 1 0 条 的 规定 涉 及航 空 器 的犯 罪 行为 有两 类
;
:
何谓
“
劫持
”
行 为?
、
综 合 我 国 学术 界 的 看 法 并参 考 英 国 本 制
, ,
并 根
,
.
国 际 社会 对劫 机 事件 尚 未 有 足 够 的警 觉 那 么 自六 十 年 代 末期 以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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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决 定 》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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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 认为 在 我国 劫机 罪是 危
。
国 际 社会 常 被 这
。
协迫 或 者其 他 方法 劫持 航 空 器
一 间 题困 扰而 逐 渐 产 生 了 高 度 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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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这 些 不 同 的对 象所 反映
即 航 空 运输 安全
一些 国 家 和 地 区 都 通过 发 表声 明 的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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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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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力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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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劫机 行 为本 是 针对 不 特定 的人 的 生命 和 健 康 权 以 及 重 大公 私 财产而 实 施 的犯 罪 行 为
。
正在
,
性危 害结 果 的产 生与 否 为 必 要 条 件
《决 定 》中规定 的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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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或 并不 是 这 些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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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并无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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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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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罪 成 立 与 否 的 必 要 条件
,
。
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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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本 罪是 犯 罪 自的与犯 罪 行 为 同 时 具备
,
这两 种 犯 罪 行 为 呢 ? 笔 者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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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成立 的犯 罪
这 种 犯 罪 的成 立 并 不 以 物 质
。 “ 、
犯 罪 行 为 的 主 要标 志就 在于 正 确 区 别 使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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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 劫 机 罪 犯 罪 构 成 当 议 三三三
. 秦鹏 劫持 民 用 航 空 器 的行 为 日 趋 严 重地 干 扰
和 阻碍着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事 业 的健 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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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 对 这种情 况
,
第七
2 1
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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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阿 根廷 和 德 国 等 国 的法 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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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 以 反革 命 为 目的 的劫 持航 空 器 和 破 坏 航行 设备 的行 为
另 一 类是 以 危 害 公 共安 全
。
笔者认
为 凡以暴 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方 法实 施 的 控
、
为 目的的破 坏 航 空 器 和 航 行 设备 的行 为 观 这两 类 犯 罪 行 为
, ,
通
夺取
、
强取Βιβλιοθήκη 占领、强 夺航 空 器的 行
,
不 仅 明显 地 遗漏 了 非反 而 且 与 我 国 已 经 加入
、
,
强 迫 航 空 器 改变 航 向的 行 为
剥夺 航 空
“
革命 目的的劫 机行 为
出入
,
器 驾驶 员 权 利 的 行为 等都 属 于 为 何
。
劫持
,
”
行
的 有笑 国 际 公 约 为劫 机行 为规 定 的 规格 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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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些行 为在 本 罪 中有时 是 单一 的
,
有时
尤 其 是给 外 国
是 相 互 交织 并存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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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构 成 劫 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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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它 们 是 不 同 的犯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