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汾河太原段综合治理三期工程拆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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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汾河太原段综合治理三期工程拆
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5
•【字号】并政发〔2016〕56号
•【施行日期】2016.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汾河太原段综合治理三期工程拆迁的通
告
并政发〔2016〕56号为满足城市防洪要求,改善南部新建生态和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实施汾河太原段综合治理三期工程。
现就工程项目占地范围内拆迁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范围:汾河太原城区段祥云桥南500米至晋祠迎宾路南2000米河道内,治理段长12公里。
现有河道宽度300米,拓宽至450米,迎宾路以南东堤外移3.7公里,迎宾路以北西堤外移10.4公里。
工程占地涉及晋源区西寨、木厂头、古寨、庞家寨、北瓦窑、南瓦窑、武家寨,小店区孙家寨、西蒲、西草寨、东草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实施与汾河太原段综合治理三期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
禁止开
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
凡乱占、乱建、擅自开发土地和抢种的,一律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三、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权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证件,进行规划认定和房屋确权。
符合补偿范围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望工程施工范围内各单位及个人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工程推进。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