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通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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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通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通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保障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的所有通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医院通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院通用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负责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医院设备管理部门是医院通用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通用设备的购置、维护、保养以及退役工作。

第六条主管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对设备的管理负责。

第七条通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当设立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设备的购置及验收
第八条设备的购置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设备品牌和型号。

第九条设备的验收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完好。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及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购置设备的款项来源应当符合国家财政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设备的使用应当由指定的操作人员进行,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五章设备的退役及报废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评估,一旦达到使用寿命,应当及时办理设备的退役手续。

第十七条设备报废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八条报废设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将相关手续报备给相关部门。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九条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院内的使用人员进行设备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设备的正确使用、定期保养、应急故障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档案,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医院设备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医院设备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部门进行相关检查,并积极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设备管理工作出色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并予以公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医院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医院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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