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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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标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准时准确查清事故缘由,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削减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引用标准、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使用治理规章》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四、相关要求
〔一〕事故报告应当准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和干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特种设备监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五、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担忧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担忧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峻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大事。
〔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造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难、战斗等不行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活动;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坠落、碰撞、损伤、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5、因起重机械索具缘由而引发被起吊物品着落的事故。
6、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进展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7、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8、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六、事故报告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公司报告,并实行一切方法切断事故源。
在不同状况下,报警和应急处理先后挨次可适当调整,以事故不扩大或不产生次生灾难为原则。
〔二〕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状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状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推断的事故缘由;
3、已经实行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状况。
〔四〕报告事故后消灭状况的,以及对事故状况尚未报告清楚
的,应当准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具体状况、事故具体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状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难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状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准时补报或者续报。
超过 30 日死亡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七、事故调查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妥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准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预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展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由,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二〕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消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及员工了解与事故有关的状况,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乐观协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照实供给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状况或者资料,答复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供给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四〕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承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照实供给有关状况或者资料。
〔五〕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消灭证据、未准时报告事故
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担当全部责任。
八、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特种设备监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乐观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公司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应当承受职工的监视,同时承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状况的监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