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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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
遗体处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9
•【字号】长政办发[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处
理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确保公共安全与卫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无名遗体是指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是指非自然生理原因死亡的遗体。

无人认领的遗体是指无名遗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遗体存放期满后不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

第三条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出具,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收运遗体。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无名遗体的处理,按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执行。

(一)城市街道、社区内发现的无名遗体,由各区、县(市)所在街道(乡镇)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出具死亡证明,街道(乡镇)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二)公安交警、水警、高速支队管辖区域内发现的无名遗体,公安部门负责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三)铁道及火车站管辖范围内死亡的无名遗体,由铁道部门负责通知铁路公安派出所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出具死亡证明,铁道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四)接受医疗卫生单位救治无效死亡的无名遗体,由医疗卫生单位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非正常死亡的遗体中有涉案嫌疑或其他事故死亡的遗体,由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负责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

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第六条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殡仪馆的殡仪服务专用车辆负责运送,殡仪馆应在指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负责处理的部门要安排工作人员随车看护遗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殡仪服务中介机构运送遗体,以防遗体灭失、腐化或损伤,影响案件的侦破和责任的区分,影响遗体存放、火化等相关手续的正常办理。

第七条办理遗体冷藏、火化手续,须按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死者的死亡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交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遗体存放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超过存放期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负责火化。

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超过3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九条非正常死亡遗体中有涉案嫌疑或其他事故死亡的遗体因案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保存的遗体,应在保存期到期前,由办案机关或责任事故单位提前办理延期保存的手续,一般延期保存时间为60天,最长不得超过120天。

但殡仪馆认为不能延期保存的遗体,不予延期保存,否则,遗体发生腐变等后果,由申请延期保存的单位负责。

办理了延期保存手续,超过约定保存期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负责火化。

第十条无人认领的遗体在保存期和公告期内,如有家属或单位认领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

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遗体的,公安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

第十一条无人认领的遗体火化后,在骨灰保留期内有家属、单位认领的,遗体殡殓费由认领者承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遗体处理。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公安部门鉴定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14小时以上,公安部门认为遗体没有保留必要的;
(三)遗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腐败现象,不能保存的遗体;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遗体。

第十三条对有土葬习俗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的公告、殡殓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分
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街道(乡镇)负责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的费用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由财政拨付;
(二)由公安、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的费用分别由公安、医疗卫生部门报同级财政核实后,由财政拨付;
(三)铁道部门负责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的费用,由铁道部门承担。

(四)非正常死亡中有涉案嫌疑的遗体和其他事故死亡遗体,无责任人、责任单位承担殡殓费用的,由公安部门报同级财政核实后,由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应根据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处理无名和非正常死亡遗体所需费用的实际,拨付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民政、公安、卫生、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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