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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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婚姻中,来自受害人一方的撤销权。按照第1052条之规定,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3、可撤销的决议,来自成员的撤销权。按照第85条之规定,如有股东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违法违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决义撤销之诉。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来自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按照第145条、第171条之规定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 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都可以主动撤销合同。该撤销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 进行,也即由善意相对人分别通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即可,通知已经到达对方,效力待定 的合同立即确定无效;
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案情介绍
案件评析
【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被转让财产予以返还系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但被转让财产是 否具有可返还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被撤销,如发生转让财产灭失、 再次被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等导致受让人无法返还或实现物权变动的情形,受让人对债务人仍负有赔偿的义务以 恢复债务人处分财产之前的资力,该情形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5号
有关可撤销的婚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 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 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即使如此,对于赠与的撒销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形下,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有: 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这是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 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 任意撤销;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道 德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需具备法定情形,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间应当在赠与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已经撤销,视为没有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赠与的权利义务关系。贈与 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没有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除斥期间的约束。赠与合同允许任意撤销并且不受除斥期间的 限制,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定义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案号】一审:(2017)苏0602民初4416号 二审:(2018)苏0602民终1417号
【案情】
原告:胡国某。
被告:陈水某。
第三人:胡晓某。
案外人胡循某系陈水某丈夫。2013年3月13日,胡循某受让胡国某持有的江西盛源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源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款为100万元,胡循某承诺于2017年3月12日前向胡国某支付完毕。其后,胡循某仅 支付50万元。2017年5月17日,胡国某将胡循某、陈水某诉至法院。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该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的方式 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是形成权,只要在该期限内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就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由此订立了法律行为,该法律 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对当事人而言为重大。其特点是:1)误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2)误 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亦称可撤销婚,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的违法两性结合。可撤销婚姻是婚姻的基础合意没有达成,在结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则没有违反而构 成的违法两性结合。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基础,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确定相对的无效状况,赋予当事人撤销婚 娴关系的权利或者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让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 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不至于将更多的违法婚姻推入绝对无效的范围,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损害妇女、儿童的 权利。
(1)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和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 律效力;法定代理人虽然没有同意,但是在行为实施之后予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生效。
(2)相对人的催没有同意,又没有追认的, 相对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欺诈
当事人一方的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实施某种欺骗对方的行为,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 与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欺诈的一方须出于故意,或者是以欺诈为手段引诱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民事法 律行为,或者是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本身就是欺诈。
1、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 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 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因违反扶养义务而撤销其受赠权符合正义原则。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有损于赠 与人利益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为之,超过一年不 行使的,为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即消灭。
2、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 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4) 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3、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行使撤销权,撒销赠与合同的行为。 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不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在具备这些法定事由时,权利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规定为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贈与人的近亲属。对于严重侵害,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其限定在受赠人对赠与人 及其近亲属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也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限定在继承人故意实 施的犯罪行为中。不过,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是指受贈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含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 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行使撒销权。(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 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 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 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须是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重大误解的对象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 内容。3)误解是由当事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相对无 效,发生重大误解的一方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行为人不行使撤销权,不请求 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撤销权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权利类型 05 案例分析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行使方式 06 相关词条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行使方式
公力救济:诉讼撤 销
的行使方式
私力:通知撤销
常见的撤销权类型,分为通过诉讼行使的撤销权(简称诉讼撤销)与通过私力救济方式行使的撤销权(简称 通知撤销)两大类。
1、可撤销的合同中,来自当事人一方的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 公平的行为,如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的,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有仲裁协议)提起撤销之诉;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 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到本案,被告陈水某将案涉房 屋赠与其女儿胡晓某的事实当无异议,根据双方争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胡国某撤销权成立与否与以下五个 问题关联:一、原告胡国某对被告陈水某存在有效债权。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胡国某于2013年将案涉股权转 让给案外人胡循某,后胡循某对该50万元的股权转让债务予以确认。上述债务发生在胡循某与胡雪梅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被告胡雪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水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第三人,对原告造成损害。诉讼中, 被告陈水某陈述其与胡循某均无其他财产,被告应就保证人盛源公司可足额履行担保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陈 水某虽主张胡循某享有盛源公司70%的股份,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该公司负债较多,被告陈水某又未对该公 司具有足额偿债能力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陈水某无偿转让案涉房产,无疑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三、胡国某 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律限度。我国合同法设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备全体债 权的清偿,体现了现代民法强化契约信赖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为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法律又 明确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案涉原告债权数额与被赠房屋的价值相比,客观上确实相差较大, 但应注意的是,陈水某赠与的非多套房产,案涉财产为不动产,依物的经济性质以及价值和用途考虑,属于不可 分物,债权人就案涉标的物的赠与行使撤销权时无法根据其债权数额作出分割或部分撤销,故原告胡国某行使撤 销权并未超过法律限度。
1、胁迫
胁迫是可撒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以生命、健康、身体、 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构成婚姻胁迫,须具 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至于受胁迫者,则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 系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是通过自己的威胁而使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心 理而被迫同意结婚。3、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4、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 因果关系。
权利类型
01
效力待定的 民事法律行 为中善意相 对人
02
可撤销的民 事法律行为 的
03
债权人
04
赠与合同的 任意
06
可撤销婚姻 的
05
赠与的法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 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是,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 事人的追认后,才能确定其生效或者不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其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能生效。其效力的确定须经由以下途径:
2、赠与合同中,来自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按照第658条、第663之规定,赠与人在一般的赠与合同 履行之前或者在赠与合同履行之后,受赠人发生“负义”行为的可以行使任意撒销权或者法定撤销权,可以不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将已经赠出去的财产索回。此类撤销权的行使,显然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只要赠与人通知受 赠人足已。
3、可撤销的决议,来自成员的撤销权。按照第85条之规定,如有股东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违法违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决义撤销之诉。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来自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按照第145条、第171条之规定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 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都可以主动撤销合同。该撤销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 进行,也即由善意相对人分别通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即可,通知已经到达对方,效力待定 的合同立即确定无效;
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案情介绍
案件评析
【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被转让财产予以返还系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但被转让财产是 否具有可返还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被撤销,如发生转让财产灭失、 再次被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等导致受让人无法返还或实现物权变动的情形,受让人对债务人仍负有赔偿的义务以 恢复债务人处分财产之前的资力,该情形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5号
有关可撤销的婚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 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 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即使如此,对于赠与的撒销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形下,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有: 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这是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 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 任意撤销;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道 德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需具备法定情形,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间应当在赠与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已经撤销,视为没有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赠与的权利义务关系。贈与 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没有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除斥期间的约束。赠与合同允许任意撤销并且不受除斥期间的 限制,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定义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案号】一审:(2017)苏0602民初4416号 二审:(2018)苏0602民终1417号
【案情】
原告:胡国某。
被告:陈水某。
第三人:胡晓某。
案外人胡循某系陈水某丈夫。2013年3月13日,胡循某受让胡国某持有的江西盛源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源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款为100万元,胡循某承诺于2017年3月12日前向胡国某支付完毕。其后,胡循某仅 支付50万元。2017年5月17日,胡国某将胡循某、陈水某诉至法院。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该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的方式 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是形成权,只要在该期限内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就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由此订立了法律行为,该法律 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对当事人而言为重大。其特点是:1)误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2)误 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亦称可撤销婚,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的违法两性结合。可撤销婚姻是婚姻的基础合意没有达成,在结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则没有违反而构 成的违法两性结合。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基础,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确定相对的无效状况,赋予当事人撤销婚 娴关系的权利或者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让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 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不至于将更多的违法婚姻推入绝对无效的范围,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损害妇女、儿童的 权利。
(1)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和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 律效力;法定代理人虽然没有同意,但是在行为实施之后予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生效。
(2)相对人的催没有同意,又没有追认的, 相对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欺诈
当事人一方的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实施某种欺骗对方的行为,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 与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欺诈的一方须出于故意,或者是以欺诈为手段引诱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民事法 律行为,或者是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本身就是欺诈。
1、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 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 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因违反扶养义务而撤销其受赠权符合正义原则。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有损于赠 与人利益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为之,超过一年不 行使的,为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即消灭。
2、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 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4) 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3、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行使撤销权,撒销赠与合同的行为。 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不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在具备这些法定事由时,权利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规定为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贈与人的近亲属。对于严重侵害,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其限定在受赠人对赠与人 及其近亲属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也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限定在继承人故意实 施的犯罪行为中。不过,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是指受贈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含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 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行使撒销权。(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 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 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 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须是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重大误解的对象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 内容。3)误解是由当事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相对无 效,发生重大误解的一方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行为人不行使撤销权,不请求 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撤销权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权利类型 05 案例分析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行使方式 06 相关词条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行使方式
公力救济:诉讼撤 销
的行使方式
私力:通知撤销
常见的撤销权类型,分为通过诉讼行使的撤销权(简称诉讼撤销)与通过私力救济方式行使的撤销权(简称 通知撤销)两大类。
1、可撤销的合同中,来自当事人一方的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 公平的行为,如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的,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有仲裁协议)提起撤销之诉;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 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到本案,被告陈水某将案涉房 屋赠与其女儿胡晓某的事实当无异议,根据双方争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胡国某撤销权成立与否与以下五个 问题关联:一、原告胡国某对被告陈水某存在有效债权。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胡国某于2013年将案涉股权转 让给案外人胡循某,后胡循某对该50万元的股权转让债务予以确认。上述债务发生在胡循某与胡雪梅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被告胡雪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水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第三人,对原告造成损害。诉讼中, 被告陈水某陈述其与胡循某均无其他财产,被告应就保证人盛源公司可足额履行担保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陈 水某虽主张胡循某享有盛源公司70%的股份,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该公司负债较多,被告陈水某又未对该公 司具有足额偿债能力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陈水某无偿转让案涉房产,无疑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三、胡国某 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律限度。我国合同法设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备全体债 权的清偿,体现了现代民法强化契约信赖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为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法律又 明确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案涉原告债权数额与被赠房屋的价值相比,客观上确实相差较大, 但应注意的是,陈水某赠与的非多套房产,案涉财产为不动产,依物的经济性质以及价值和用途考虑,属于不可 分物,债权人就案涉标的物的赠与行使撤销权时无法根据其债权数额作出分割或部分撤销,故原告胡国某行使撤 销权并未超过法律限度。
1、胁迫
胁迫是可撒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以生命、健康、身体、 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构成婚姻胁迫,须具 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至于受胁迫者,则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 系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是通过自己的威胁而使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心 理而被迫同意结婚。3、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4、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 因果关系。
权利类型
01
效力待定的 民事法律行 为中善意相 对人
02
可撤销的民 事法律行为 的
03
债权人
04
赠与合同的 任意
06
可撤销婚姻 的
05
赠与的法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 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是,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 事人的追认后,才能确定其生效或者不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其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能生效。其效力的确定须经由以下途径:
2、赠与合同中,来自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按照第658条、第663之规定,赠与人在一般的赠与合同 履行之前或者在赠与合同履行之后,受赠人发生“负义”行为的可以行使任意撒销权或者法定撤销权,可以不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将已经赠出去的财产索回。此类撤销权的行使,显然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只要赠与人通知受 赠人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