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边海海上消防站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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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边海海上消防站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号】三府办〔2012〕283号
•【施行日期】201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边海海上消防站工程项目用地
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拟收回海南省榆亚盐场国有土地作为南边海海上消防站工程项目用地。

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边海海上消防站工程项目用地位于三亚市南边海片区控规NBH01-13地块。

具体的征地拆迁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用地面积约7.6700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的规定,为做好该用地拟收回土地的调查工作,由河西区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负责对拟收回土地范围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

在调查工作中,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1〕181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

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2012年8月7日印发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边海海上消防站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府办〔2012〕239号)作废。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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