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疏散系统灯具的设置要求及参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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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疏散系统灯具的设置要求及参考规范
1: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基本设置:
(1)语⾳灯:灯具尺⼨:350×160×20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度:吊装时灯具底边距地2.5m,明装时门框上⽅200mm处。
⼀、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语⾳提⽰功能;
1.灯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2.带有中英⽂语⾳播放:“这⾥是安全出⼝”。
⼆.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层或直接⾯向室外的楼层除外)楼梯的消防前室的门框上⽅。
2.⾸层或直接⾯向室外的楼层中,语⾳灯设置在直接⾯向室外的门框上⽅。
3.在避难层中,语⾳灯设置于进⼊避难区的门框上⽅。
(2)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出⼝灯灯具尺⼨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度:吊装时灯具底边距地不⼤于2.5m,明装时门框上⽅200mm处。
⼀、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开灯、灭灯、频闪功能;
2.灯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灯具安装位置
1.长度超过20⽶的房间门框上⽅应设置出⼝灯。
2.在疏散⾛道中的门框上⽅应设置出⼝灯。
3.⾸层或直接⾯向室外的楼层中,出⼝灯设置于楼梯⼝及楼梯的消防前室的门框上⽅。
4.在避难层中,出⼝灯设置于楼梯⼝及楼梯的消防前室门框上⽅。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单⾯单向灯:灯具尺⼨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度:其灯具中⼼线距地1m线以下。
⼀、功能
2.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3.灯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之间的⾛道内及⼤空间的墙壁及柱⼦上。
2.地上部分沿疏散⾛道设置的疏散指⽰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道及其转⾓处距地⾯⾼度1.0⽶以下的
墙⾯上,且疏散指⽰标志间距不应⼤于20.0⽶,对于袋形⾛道,不应⼤于10.0⽶;在⾛道转⾓区,
不应⼤于1.0⽶。
⼈防区域标志灯的间距为10⽶。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单⾯双向灯:灯具尺⼨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壁挂)安装⾼度:其灯具中⼼线距地1m线以下。
⼀、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等功能。
2.灯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之间的⾛道中间及⼤空间的墙壁及柱⼦上。
(5)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单⾯单向灯:灯具尺⼨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壁挂)安装⾼度:其灯具中⼼线距地1m线以下。
⼀、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2.灯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在末端出⼝只有⼀个的防⽕分区⾛道内或建筑结构中不通的⾛道及防⽕卷帘封闭的⾛道内,设
置于墙壁及柱⼦上。
如图所⽰:
E-S
(6)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双⾯单向灯:灯具尺⼨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
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吊装、吸顶)安装⾼度:其灯具底边距地不⼩于2.5m。
⼀、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频闪、调整疏散指⽰⽅向;
2.灯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之间的⾛道和⼤空间内(没有墙壁和柱⼦的空间内或墙
体的材质为玻璃的的情况下)。
(7)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双⾯双向灯:灯具尺⼨壁挂式:350×160×20mm 嵌墙式:350×160×62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吊挂、吸顶)安装⾼度:其灯具底边距地不⼩于2.5m。
⼀、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频闪、调整疏散指⽰⽅向;
2.灯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之间的⾛道和⼤空间内(没有墙壁和柱⼦的空间内或墙
体的材质为玻璃的的情况下)。
(8)双⾯单向不可调灯:灯具尺⼨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吊装、吸顶)安装⾼度:其灯具底边距地不⼩于2.5m。
⼀、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2.灯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接受中央主机控制指令。
⼆.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分区内只有⼀个末端出⼝的⾛道和⼤空间内(没有墙壁和柱⼦的空间内或墙体的材质为玻
璃的的情况下)。
如图所⽰:
E-S
2.建筑结构中不通的⾛道及防⽕卷帘封闭的⾛道内。
3.在疏散⾛道内指向安全出⼝反⽅向如果正对门的位置,就设置不可调的。
如图所⽰:
E -S
E-S
(9)楼层灯灯具尺⼨壁挂式:350×160×20mm 嵌墙式:350×160×62mm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嵌墙、壁挂)安装⾼度:其灯具中⼼线距地1m 线以下。
安装位置
1.设置于楼梯平台处或直接进楼梯⼝的墙上。
如图所⽰:
关于疏散指⽰标志各规范要求摘要:
设计依据:
⼀. 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的设计委托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2.建筑⼯种提供的平、⽴、剖⾯及相关专业提供的⽤电资料;
3.国家及地⽅有关规范和标准
<<民⽤建筑电⽓设计规范>> JGJ 16-2008
<<建筑设计防⽕规范>> GB 50016-2014
<<⾼层民⽤建筑防⽕设计规范>> GB 50045-95 2005年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灾⾃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系统>> GB 17945-2010
JGJ16-2008民⽤建筑电⽓设计规范: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3.8.3.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前室;
13.8.3.2 ⾼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厅和避难层(间)
等场所;
13.8.3.3 建筑⾯积超过1500 ㎡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13.8.3.4 ⼈员密集且⾯积超过300 ㎡的地下建筑和⾯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13.8.3.5 ⾼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 的内⾛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前室;
13.8.3.6 对于1~5 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处和疏散⾛道,分别设置安全出⼝标志和疏散⾛道指⽰标
志;但⼆类⾼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标志。
GB50045-95(2005版)⾼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
9.2.3 除⼆类居住建筑外,⾼层建筑的疏散⾛道和安全出⼝处应设灯光疏散指⽰
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标志宜设在出⼝的顶
部;疏散⾛道的指⽰标志宜设在疏散⾛道及其转⾓处距地⾯1.OOm以下的墙⾯
上。
⾛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
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标志,可采⽤蓄电池作备⽤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
应少于20min;⾼度超过1OOm的⾼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
10.3.5公共建筑,建筑⾼度⼤于54m的住宅建筑,⾼层⼚房(库房)和甲,⼄,丙类单,多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和⼈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
2)应设置在疏散⾛道及其转⾓处距地⾯⾼度1.0m以下的墙⾯或地⾯上,灯光疏散指⽰标志的间距不应⼤于20m,对于袋形⾛道不应⼤于10m,在⾛道转⾓去不应⼤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标志或蓄光疏散指⽰标志;
1)总建筑⾯积⼤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积⼤于5000㎡的地下商店;
3)总建筑⾯积⼤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系统技术规范2
6.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6.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出⼝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
2 多层、⾼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
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
4 在地⾯⾸层⽆障碍出⼝处应设置肢残⼈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设置肢残⼈员标志。
6.2.2指⽰出⼝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应设置在出⼝门的内侧,其标志⾯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门的上⽅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于200mm。
6.2.3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疏散⽅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疏散⾛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道、超过10m的袋型⾛道。
4 ⼈防⼯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6.2.4楼梯间应设置指⽰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层应同时设置指⽰地⾯层和指⽰安全出⼝⽅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6.2.5 指⽰疏散⽅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疏散⾛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度宜为2.2m~2.5m。
2设置在疏散⾛道的侧⾯墙上时,设置⾼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于10m,灯具突出墙⾯部分的尺⼨不宜超过20mm,且表⾯平滑。
3指⽰疏散⽅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设置时,灯具最⾼点与地⾯垂直距离⾼度不应⼤于3mm,灯具边缘与地⾯垂直距离⾼度不应⼤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于3m。
4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向应与疏散⽅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于1.5m,在地⾯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地⾯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注:1、2种设置⽅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6.2.6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员密集的场所在满⾜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于20m。
2 室内⾼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疏散⽅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疏散⽅向的⼤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度宜⼤于3m。
(10)地⾯灯:
功率:1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灯具尺⼨:
圆形不锈钢:?170×50; ?150×50mm;
⽅形不锈钢:150×150×50mm;
(安装⽅式:埋地)
⼀、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2.具⾃⾝24⼩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3.内置防⽔硅橡胶密封圈具有防潮、防⽔、防霉、防尘等功能。
防护等级IP65/IP67。
⼆、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之间的⾛道和⼤空间内或⼈流量⽐较密集的场所(没有墙壁和柱⼦的空间内或墙体的材质为玻璃的情况下),关于地⾯灯间距要求,各地⽅规范要求不同,⼭东,北京,上海,⼴东等地⽅规范中要求间距不⼤得于5m,沈阳地⽅规范中要求间距不得⼤于3m。
如图所⽰:
关于地⾯疏散标志灯各规范要求摘要:
建筑设计防⽕规范 GB50016-2006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标志或蓄光疏散指⽰标志:
1 总建筑⾯积超过 8000m
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北京地⽅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DBJ01-611-2002
3.3.4 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车站、地铁车站等⼈员密集场所,旅馆、学⽣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民防空⼯程和其它地下民⽤建筑内,应在其疏散⾛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或靠近地⾯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
3.3.5 歌舞厅、卡拉OK 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弱残障⼈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疏散⾛道为长度超过20m 的内⾛道时,除设置疏散指⽰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3.
4.2 在疏散⾛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或地⾯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地⾯上时,宜沿疏散⾛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线布置;
2 设置在墙⾯上时,其中⼼线距地⾯⾼度不应⼤于 50cm;
3 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于 8cm,长度不宜⼩于30cm;
4 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 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于 2m,不应超过3m;
5 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或安全出⼝时,宜在该处的地⾯连续指⽰。
3.4.3 疏散⾛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标志(不含设置在地⾯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标志或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道及其转⾓处距地⾯⾼度 1.0m 以下的墙⾯或地⾯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墙⾯上时,其间距不应⼤于 10m;
2 当设置在地⾯上时,其间距不应⼤于5m;
3 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 当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标志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3.3.1条的规定,蓄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视觉连续的要求。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东省DB37*/1022-2008
5.4下列场所宜设集中控制型导向光流消防应急疏散标志:
5.4.1⼀类⾼层建筑中的医院和⾼级旅馆。
5.4.2建筑⾯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积超过10000m2的地下商店。
5.4.3机场、汽车客运站、⽕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
5.4.4隧道、地下通道,地下交通枢纽中⼼。
6.4建筑物内疏散⾛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或靠近地⾯的墙上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其⽅向指⽰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或安全出⼝,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6.4.1在地⾯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于3m,电光源型及电光源⾃发光⼀体型标志不应⼤于5m。
辽宁省地⽅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及验收规程 DB21/1231-2002
3.3.1 建筑物内疏散⾛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或靠近地⾯的墙上设置的发光疏散标志,其⽅向指⽰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或安全出⼝,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地⾯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于1.5m,电光源型标志不应⼤于3m;
DB29-66-2004(天津地规)民⽤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4.2.6 在疏散⾛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或地⾯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于8cm,⽅向指⽰标识的间距不宜⼤于1.5m;当间断布置时,标志长度不宜⼩于0.3m,其间距不宜⼤于指⽰条长度的1.5倍且不应⼤于1.5m;
2 设置在地⾯上时,宜沿疏散⾛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线布置;
3 设置在墙⾯上时,其中⼼线距地⾯⾼度不应⼤于0.3m;
4 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疏散出⼝或安全出⼝时,应在该处的地⾯连续指⽰。
⼴东省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计、施⼯及验收规范 DBJ/T15-42-2005
4.2.2 在疏散⾛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或靠近地⾯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地⾯上单独设置发光疏散指⽰标志时,宜沿疏散⾛道或主要疏散路线中⼼线连续设置。
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发光疏散指⽰标志的间距不应⼤于3m,内部发光疏散指⽰标志的间距不应⼤于5m,标志的尺⼨不宜⼩于30cmx8cm。
DGTJ 08-2048-2008 上海市民⽤建筑电器防⽕设计规程
9.2.4 下列场所宜设置具有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导流标志,对于建筑环境复杂的楼层,可使⽤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调整疏散指引⽅向的疏散导流标志。
设有疏散导流标志的场所可不设置疏散⽅向指⽰标志。
1 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车站、地铁车站等⼈员密集场所;
2 观众厅、展览厅和营业厅等⼈员密集的场所;
3 商场、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通道。
9.2.9 疏散⾛(通)道上设置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地⾯时,宜沿疏散⾛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线布置;
2 设置在墙⾯时,其中⼼线距地⾯⾼度不应⼤于1.0m;
3 矩形疏散导流标志的短边不宜⼩于0.08m;长边不宜⼩于0.3m;圆形疏散导流标志的直径不宜⼩于0.12m;
4 疏散导流标志安装间距不宜⼤于2.5m;
5 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或安全出⼝时,宜在该处的地⾯连续指⽰。
⼆:应急照明的基本设置:
(1) 3W应急照明灯功率:灯具尺⼨:壁挂式:?180×50mm 功率:3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式:嵌墙/壁挂)安装⾼度:灯具底边距地 2.5m。
⼀、功能
1. 每套灯均带有独⽴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开灯、灭灯;
2.灯具⾃⾝向主机主报运⾏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
3.灯头可以左右旋转,上下调整照明⾓度。
照明范围左右两边5M边界处,照度⼤于0.5Lx。
(2) 3W应急照明灯功率:3W ⼯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安装⽅式:嵌顶)灯具尺⼨:90×90×140mm要求楼层净⾼≤2.5m,灯具间距5⽶
(3) 6W应急照明灯(安装⽅式:嵌顶)灯具尺⼨:170×90×140mm
要求楼层净⾼≤3m,灯具间距5⽶。
应急照明灯安装位置: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前室;
2 ⾼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积超过1500 ㎡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员密集且⾯积超过300 ㎡的地下建筑和⾯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5 ⾼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问、长度超过20m 的内⾛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前室;
关于应急照明灯各规范要求摘要:
《民⽤建筑电⽓设计规范》
13.8⽕灾应急照明
13.8.1⽕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员继续⼯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照明;
2 供⼈员疏散,并为消防⼈员撤离⽕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照明:
1 消防控制室、⽩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灾时仍需要坚持⼯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中型电⼦计算机房、BAS 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等重要技术⽤房;
3 建筑⾼度超过100m 的⾼层民⽤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前室;
2 ⾼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积超过1500 ㎡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员密集且⾯积超过300 ㎡的地下建筑和⾯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5 ⾼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问、长度超过20m 的内⾛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前室;
6 对于1~5 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处和疏散⾛道,分别设置安全出⼝标志和疏散⾛道指⽰标志;但⼆类⾼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标志。
13.8.4 备⽤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或顶棚上。
安全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
疏散⾛道的疏散指⽰标志灯具,宜设置在⾛道及转⾓处离地⾯1.0 m 以下墙⾯上、柱上或地⾯上,且间距不应⼤于20m。
当厅室⾯积较⼤,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于2.5m.
13.8.5⽕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1~13.8.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下列要求:
1)备⽤照明不应⼤于5s,⾦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于1.5s;2)疏散照明不应⼤于5s。
2 除在假⽇、夜间⽆⼈⼯作⽽仅由值班或警卫⼈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当采⽤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电源时,在⾮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3 ⾸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的内侧上⽅。
13.8.6 备⽤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8.6 的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4.2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般照明照度值的 5%;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 0.5lx。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规范(正式版本)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标志
10.3.1除建筑⾼度⼩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建筑,⼚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0.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前室,避难⾛道,避难层(间);
10.3.1.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积⼤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员密集的场所;
10.3.1.3建筑⾯积⼤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10.3.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道;
10.3.1.5⼈员密集的⼚房内的⽣产场所及疏散⾛道。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最低⽔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2.1对于疏散⾛道,不应低于1.0 lx ;
10.3.2.2对于⼈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10.3.2.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前室,避难⾛道不应低于5.0 l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灾时仍需正常⼯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
照明,其作业⾯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出⼝的顶部,墙⾯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公共建筑,建筑⾼度⼤于54m的住宅建筑,⾼层⼚房(库房)和甲,⼄,丙类单,多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标志,
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和⼈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
2应设置在疏散⾛道及其转⾓处距地⾯⾼度1.0m以下的墙⾯或地⾯上,灯光疏散指⽰标志的间距不应⼤于20m,对于袋形⾛道不应⼤于
10m,在⾛道转⾓去不应⼤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标志或蓄光疏散指⽰标志;
6-1)总建筑⾯积⼤于8000㎡的展览建筑;
6-2)总建筑⾯积⼤于5000㎡的地下商店;
6-3)总建筑⾯积⼤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6-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5)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国家标准《消防安全
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系统》GB17945的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 5.3.10 条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层民⽤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压电源供电时,宜按⼀款处理如由⼀个⾼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员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 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供电⽅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线⾃低压配电柜或母⼲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 可按实际需要 ,装设供⼈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部分使⽤时, 必需采⽤能瞬时点燃的光源 ,其电源应为⾃动投⼊, 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部分使⽤时,其电源可不需⾃动投⼊,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部分,或事故照明的⼀部分或全部。
1.应急照明主要设置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