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有哪些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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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有哪些适⽤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的,先履⾏的⼀⽅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丧失履⾏债务能⼒时,在对⽅没有恢复履⾏能⼒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合同履⾏的权利。
那么,不安抗辩权的适⽤条件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适⽤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条件:
1、双⽅当事⼈因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表现,其成⽴须双⽅当事⼈因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的债权实现时,才能⾏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能⼒的欺诈⾏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能⼒的情况。
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在合同成⽴以后。
如果在订⽴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若明知此情⽽仍然缔约,法律则⽆必要对其进⾏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为先履⾏义务的当事⼈。
4、先履⾏义务⼈必须有充⾜的证据证明相对⼈⽆能⼒履⾏债务。
5、先履⾏⼀⽅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7、民法典第五百⼆⼗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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